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住房的普查和建档

第三条 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和建立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是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基础工作。凡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必须组成由本单位房改(房管)、人事(劳资)、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专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均须对本单位的住房状况作详尽清查,并在清查的基础上填制《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住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座落位置;竣工时间;房屋结构及质量状况;已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原因;有非成套住房的,详细注明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作为单位住房档案基础资料;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均须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制《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职工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现工作单位;家庭总人口;现

住房面积;现住房产权状况;除现住房外,职工家庭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住房的相关情况。《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由职工本人填制、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且均未分配住房的,应各自分别填制、分别审核;其中一方单位已分配住房的,由现住房产权单位组织职工填制,双方单位分别审核证明。《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职工本人留存;一份作为职工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市房改办备案。

第三章 补贴对象的核定

第六条 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要严格限定为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准职工,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凡补贴对象界定不清,或相关证明资料不全的,财政和房改部门对其补贴方案均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述两项条件的,即为无房户职工,夫妻双方均可全额领取住房专项补贴:1、夫妻双方均未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下同);2、夫妻双方均未租赁公有住房。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况的,亦为无房户,可全额领取住房专项补贴:1、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均未给予补贴的;2、居住私产房,或居住受赠予、继承房屋的。

第九条 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单位已给予定额补贴的,应按《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核定夫妻双方应领

取的住房专项补贴额;未足额领取的补贴可继续领取。

第十条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专指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所购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的职工。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面积,严格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

第十一条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的差额补贴面积,由职工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专项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核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专项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的核定程序如下:

1、由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根据职工住房档案拟定补贴对象;

2、将所拟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补贴对象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应同时在各自所在单位公布。补贴对象公布后征集全体职工监督意见的期限为两周。两周之内无职工检举的,可予确认;有检举的,单位应重新调查核实。

3、全部补贴对象予以确认后,由单位填制《领取住房专项补贴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无房户职工和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另两份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一起,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审核备案。

第四章 补贴方案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均应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性质、职工总数、隶属情况等);

2、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总额;2000年1月1日以前职工已有工作年限需一次性计法的补贴额;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月补贴额和年度补贴额;

3、一次性补贴的发放计划及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轮侯办法;

4、单位售房款余额,单位字筹住房补贴资金总额;需财政划拨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分年度计划额。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拟定后,应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核。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资金按照“房改委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房改配套银行受市资金中心委托、并按委托协议的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市资金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在房改配套银行开设单位住房专项补贴帐户,下设职工明细帐户(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帐户),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按时存入职工明细帐户。

第二十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开设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户,其应领取的住房专项补贴由单位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需使用本人和配偶的住房专项补贴时,可支取现金,也可由市资金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划付售房单位。职工需使用本人和配偶的住房专项补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本息时,由市资金中心直接划付贷款单位,不再办理支取现金手续。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实施方案》颁布实施之前,各单位已经报建并由计划部门正式下达建房计划的住房建设项目,可继续由单位组织实施,建成后按《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实施方案》颁布实施之后,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均不准自建住房;原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全部转化用于发放职工住房专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凡建立和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均应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规定,严格核定本单位的补贴对象并按规定的额度和发放方式、程序核发住房补贴。凡违犯政策改变补贴对象范围,自行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的单位,财政和房改部门对其补贴方案均不

予审批,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如实填报《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凡不属于补贴对象而冒领住房专项补贴的,一经查出,要全部收回所发住房补贴,并按发放时间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加收利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住房的普查和建档

第三条 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和建立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是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基础工作。凡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必须组成由本单位房改(房管)、人事(劳资)、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专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均须对本单位的住房状况作详尽清查,并在清查的基础上填制《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住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座落位置;竣工时间;房屋结构及质量状况;已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原因;有非成套住房的,详细注明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作为单位住房档案基础资料;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均须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制《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职工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现工作单位;家庭总人口;现

住房面积;现住房产权状况;除现住房外,职工家庭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住房的相关情况。《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由职工本人填制、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且均未分配住房的,应各自分别填制、分别审核;其中一方单位已分配住房的,由现住房产权单位组织职工填制,双方单位分别审核证明。《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职工本人留存;一份作为职工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市房改办备案。

第三章 补贴对象的核定

第六条 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要严格限定为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准职工,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凡补贴对象界定不清,或相关证明资料不全的,财政和房改部门对其补贴方案均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述两项条件的,即为无房户职工,夫妻双方均可全额领取住房专项补贴:1、夫妻双方均未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下同);2、夫妻双方均未租赁公有住房。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况的,亦为无房户,可全额领取住房专项补贴:1、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均未给予补贴的;2、居住私产房,或居住受赠予、继承房屋的。

第九条 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单位已给予定额补贴的,应按《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核定夫妻双方应领

取的住房专项补贴额;未足额领取的补贴可继续领取。

第十条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专指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所购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的职工。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面积,严格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

第十一条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的差额补贴面积,由职工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专项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核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专项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的核定程序如下:

1、由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根据职工住房档案拟定补贴对象;

2、将所拟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补贴对象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应同时在各自所在单位公布。补贴对象公布后征集全体职工监督意见的期限为两周。两周之内无职工检举的,可予确认;有检举的,单位应重新调查核实。

3、全部补贴对象予以确认后,由单位填制《领取住房专项补贴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无房户职工和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另两份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一起,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审核备案。

第四章 补贴方案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均应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应载明下述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性质、职工总数、隶属情况等);

2、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总额;2000年1月1日以前职工已有工作年限需一次性计法的补贴额;2000年1月1日以后的月补贴额和年度补贴额;

3、一次性补贴的发放计划及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轮侯办法;

4、单位售房款余额,单位字筹住房补贴资金总额;需财政划拨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分年度计划额。

第十五条《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拟定后,应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核。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发放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资金按照“房改委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房改配套银行受市资金中心委托、并按委托协议的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市资金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在房改配套银行开设单位住房专项补贴帐户,下设职工明细帐户(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帐户),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按时存入职工明细帐户。

第二十条 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开设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户,其应领取的住房专项补贴由单位直接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需使用本人和配偶的住房专项补贴时,可支取现金,也可由市资金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划付售房单位。职工需使用本人和配偶的住房专项补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本息时,由市资金中心直接划付贷款单位,不再办理支取现金手续。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二条《实施方案》颁布实施之前,各单位已经报建并由计划部门正式下达建房计划的住房建设项目,可继续由单位组织实施,建成后按《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实施方案》颁布实施之后,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均不准自建住房;原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全部转化用于发放职工住房专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凡建立和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均应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的规定,严格核定本单位的补贴对象并按规定的额度和发放方式、程序核发住房补贴。凡违犯政策改变补贴对象范围,自行提高或降低补贴标准的单位,财政和房改部门对其补贴方案均不

予审批,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如实填报《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凡不属于补贴对象而冒领住房专项补贴的,一经查出,要全部收回所发住房补贴,并按发放时间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加收利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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