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程序

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夯实新一轮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基础,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扶贫办)、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一、低收入农户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农户。

“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是指根据该低收入农户目前经济收入情况,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其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不包括低保、残保农户)的农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二、低收入农户的总量把握

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为基础,即: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按2014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的5%左右的比例确定低收入农户的总量,并按此测算低保边缘标准。因此,低保边缘标准可以适当调高或者调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丽水、衢州、温州、台州、金华等市的低收入农户总量可以高于5%的比例。

三、低收入农户的认定程序

从2017年起,低收入农户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统一认定机制,统一认定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方式、所需材料、核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公布、审核审批时限、档案管理、监督举报等均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相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但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

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进行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3、“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认定。对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非低保农户,每年认定一次,每季动态管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当与低保边缘认定相同。(由扶贫办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对象和“4600”巩固扶持对象即统一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管理。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要实行上述数据共建共享。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都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并享受相应扶贫政策。

四、收入财产及其他事项认定

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方法,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家庭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认定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在此基础上,根据扶贫的特点,兼顾以下情况:

1、“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适当调整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暂按低于当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4、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5、拥有集体农田承包权的,根据该农田耕作产出经济收入,或当地出租农田给他人耕种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

拥有集体山林承包权的,根据该山林的年均产出经济收入(山林片伐的要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到林木成材期的年限),或当地出租山林给他人经营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来核算收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五、低收入农户规范管理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多维贫困指数理论,综合调查家庭健康、教育、住房等生活水平等情况,识别家庭贫困程度。开展家境调查试点,规范入户家境调查工作,逐步在全省进行推广,提高社会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农户扶贫对象识别的精准度。

对低收入农户,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给予该家庭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各地农办(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应相互配合,每年对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复核一次。

各级民政部门和农办(扶贫办)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宣传,坚持依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主动告知并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上的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息衔接和转介服务,视情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配合好农办(扶贫办)对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对象,即“4600”巩固扶持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农办(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帮扶,加大产业帮扶、金融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促进“造血”增收。

六、加强信息互通

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审核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农办(扶贫办)应在“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并相互实时交换给对方,做到数据共用共享。各地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对于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政策,及时交换信息,并反馈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扶贫信息系统,准确反映帮扶成果。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精神,夯实新一轮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基础,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扶贫办)、省民政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一、低收入农户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农户。

“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是指根据该低收入农户目前经济收入情况,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其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不包括低保、残保农户)的农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二、低收入农户的总量把握

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为基础,即: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按2014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的5%左右的比例确定低收入农户的总量,并按此测算低保边缘标准。因此,低保边缘标准可以适当调高或者调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丽水、衢州、温州、台州、金华等市的低收入农户总量可以高于5%的比例。

三、低收入农户的认定程序

从2017年起,低收入农户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统一认定机制,统一认定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方式、所需材料、核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公布、审核审批时限、档案管理、监督举报等均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相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但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

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进行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3、“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认定。对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非低保农户,每年认定一次,每季动态管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当与低保边缘认定相同。(由扶贫办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对象和“4600”巩固扶持对象即统一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管理。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要实行上述数据共建共享。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都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并享受相应扶贫政策。

四、收入财产及其他事项认定

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方法,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家庭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认定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在此基础上,根据扶贫的特点,兼顾以下情况:

1、“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适当调整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暂按低于当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4、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5、拥有集体农田承包权的,根据该农田耕作产出经济收入,或当地出租农田给他人耕种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

拥有集体山林承包权的,根据该山林的年均产出经济收入(山林片伐的要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到林木成材期的年限),或当地出租山林给他人经营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来核算收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五、低收入农户规范管理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多维贫困指数理论,综合调查家庭健康、教育、住房等生活水平等情况,识别家庭贫困程度。开展家境调查试点,规范入户家境调查工作,逐步在全省进行推广,提高社会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农户扶贫对象识别的精准度。

对低收入农户,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给予该家庭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各地农办(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应相互配合,每年对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复核一次。

各级民政部门和农办(扶贫办)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宣传,坚持依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主动告知并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上的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息衔接和转介服务,视情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配合好农办(扶贫办)对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对象,即“4600”巩固扶持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农办(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帮扶,加大产业帮扶、金融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促进“造血”增收。

六、加强信息互通

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审核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农办(扶贫办)应在“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并相互实时交换给对方,做到数据共用共享。各地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对于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政策,及时交换信息,并反馈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扶贫信息系统,准确反映帮扶成果。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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