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XX 省委《中共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XX 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含A 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种植、养殖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目前规模未达到上述3条,但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1)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为主,年销售收入300万元或年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产品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规范的申报报告和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税收情况、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

(1)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2)财务情况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

(3)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4)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2、初审。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委、经委、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科技、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3、评审和认定。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媒体公示后确定。

4、发布。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严格执行标准,成熟一家认定一家。全市核定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并对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实行优保劣汰,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空缺名额由候补企业等额认定。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表,每年审核一次,不合格一次的给予警告,不合格两次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必须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区农业局。

2、各县区农业局负责监测所辖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进行评审,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条 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 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XX 省委《中共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XX 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含A 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种植、养殖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目前规模未达到上述3条,但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1)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为主,年销售收入300万元或年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产品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规范的申报报告和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税收情况、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

(1)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2)财务情况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

(3)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4)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2、初审。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委、经委、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科技、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3、评审和认定。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媒体公示后确定。

4、发布。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严格执行标准,成熟一家认定一家。全市核定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并对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实行优保劣汰,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空缺名额由候补企业等额认定。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表,每年审核一次,不合格一次的给予警告,不合格两次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必须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区农业局。

2、各县区农业局负责监测所辖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进行评审,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条 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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