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的法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会计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问题而产生的冲突日趋激烈,会计违法行为的泛滥在折射出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层层问题的同时,也使会计法律责任成为会计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着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等严重又普遍的问题,因此,针对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用法律、法规、合同等不同形式进行必要的约束。会计行为本身理所当然应加以规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责任主体、会计记账规则、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惩违法会计行为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性,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共性要求。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误区 法律责任 认识 承担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既严重又普遍,使会计工作偏离了正常轨道;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十分薄弱,难以预防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大大削弱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它已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掌握、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利;影响到会计资料在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等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臵;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顺利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已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

一、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臵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

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的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笔者在近两年来参与《会计法》培训的过程中发现,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至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我们也

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假帐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其本质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会计假帐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危害极深,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方面:

1. 经济危害:首先,很大程度上导致微观决策失误;二、很大程度上形成宏观调控错位;三、很大程度上阻碍市场体制完善;四、很大程度上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五、很大程度上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

2.社会危害:会计假帐不仅直接扰乱市场秩序、制约国民经济发展,而且间接严重地对社会发展产生危害。

3. 政治危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需要。会计假帐对经济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最终必然会间接地对国家政治运行产生损害后果。

(二) 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

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三) 假账的预防

预防总是胜于救济。作者认为,必须按照会计假帐存在的主要源头和原因对症下药,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具有预防和救济会计假帐功能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清除假帐环境,优化秩序发展经济。体制型假帐预防:体制型假帐尽管不可能消灭,但能够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控制和减少会计假帐。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三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它的侵害对象是正常的会计秩序和真实、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犯罪目的是通过利用失真、错误的会计信息来干扰合理决策行为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民事责任

1.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

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3.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

4.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 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1.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应当面向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2.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臵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

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违法会计行为予以处罚,缺少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相互之间的责任。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许多单位内部治理机构的缺陷,例如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也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违法会计行为,对外部和管理机关报送虚假会计资料。因而各单位应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机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增加,而化解这一冲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目标的改变,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机会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立法日趋完善时,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

参考文献:

1、刘燕.会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陈雄根.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其预防[J].当代法学,2003(1)

3 王玮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J].引进与咨询,2008,(12):52-53. 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4:37-39

5欧腾.《关于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9-50

6.陈素花;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07年

7凌晓玲;;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思考[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1期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会计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问题而产生的冲突日趋激烈,会计违法行为的泛滥在折射出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层层问题的同时,也使会计法律责任成为会计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着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等严重又普遍的问题,因此,针对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要用法律、法规、合同等不同形式进行必要的约束。会计行为本身理所当然应加以规范。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责任主体、会计记账规则、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惩违法会计行为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性,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共性要求。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误区 法律责任 认识 承担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既严重又普遍,使会计工作偏离了正常轨道;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十分薄弱,难以预防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大大削弱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它已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掌握、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利;影响到会计资料在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等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臵;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顺利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已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

一、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臵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

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的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

(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笔者在近两年来参与《会计法》培训的过程中发现,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至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我们也

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假帐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其本质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会计假帐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危害极深,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方面:

1. 经济危害:首先,很大程度上导致微观决策失误;二、很大程度上形成宏观调控错位;三、很大程度上阻碍市场体制完善;四、很大程度上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五、很大程度上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

2.社会危害:会计假帐不仅直接扰乱市场秩序、制约国民经济发展,而且间接严重地对社会发展产生危害。

3. 政治危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需要。会计假帐对经济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最终必然会间接地对国家政治运行产生损害后果。

(二) 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

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三) 假账的预防

预防总是胜于救济。作者认为,必须按照会计假帐存在的主要源头和原因对症下药,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具有预防和救济会计假帐功能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清除假帐环境,优化秩序发展经济。体制型假帐预防:体制型假帐尽管不可能消灭,但能够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控制和减少会计假帐。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三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会计活动中,有关的会计行为主体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它的侵害对象是正常的会计秩序和真实、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犯罪目的是通过利用失真、错误的会计信息来干扰合理决策行为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民事责任

1.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2.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

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3.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

4.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 改进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1.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应当面向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2.在会计管理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臵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如省财政厅设会计处,地市级财政局设会计科,县级财政局设会计股等,,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

作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而且往往只注重事后对违法会计行为予以处罚,缺少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如对于各单位会计工作不规范的治理完善,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定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人员,如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相互之间的责任。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许多单位内部治理机构的缺陷,例如当前在我国许多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或由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经营者与所有者(大多中小股东)的权利极度不平衡,也使得经营者往往为了夸大其经营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违法会计行为,对外部和管理机关报送虚假会计资料。因而各单位应首先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机构,如公司中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相互之间制衡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按各主体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按其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再次,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有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惩处或由监督主体行使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各单位还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内部监督职能,建立内部审计机关,赋予会计人员相应职权,从内部防范各种不合法、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增加,而化解这一冲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目标的改变,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机会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立法日趋完善时,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

参考文献:

1、刘燕.会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陈雄根.浅谈会计法律责任及其预防[J].当代法学,2003(1)

3 王玮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思考》[J].引进与咨询,2008,(12):52-53. 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4:37-39

5欧腾.《关于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49-50

6.陈素花;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07年

7凌晓玲;;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思考[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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