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解释(题目太大,缩小)

郑源

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为此, 充分认识宪法解释的概念, 确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人拟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宪法解释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宪法解释,作用、缺陷、完善

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它是“通过某种形式,对现行

①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

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宪法解释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就与宪法相伴而生,并且历来受到西方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能认识到宪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这一部分作为引言,引出文章正文即可

一、 宪法解释的作用(第一部分应该是概述,包括概念,①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447 页 ②

特征,作用等)

宪法是构成社会生活共同体的价值基础。社会的发展与改革,需要把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尽可能地纳入现行的宪法体制予以解决。当现实与规范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现实的合理要求符合宪政的精神而规范的文字并无根本性的分歧时,应运用宪法解释权解决这种冲突。当冲突已激烈到 现实与规范之间已经形成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时,则应运用修宪手段恢复宪法的规范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只有在穷尽宪法解释程序,仍然无法解决这种冲突以后,才得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来发展宪法。宪法必须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只有通过解释使宪法具体化、明确化,宪法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宪法解释是正确实施宪法的一个前提,又是发展宪法的一种方式”,故宪法解释被认为是当代宪法理论和司法审查理论的核心。通过对宪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上的界定,可以使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得到更新,根据现实的合理需要去积极挖掘宪法语词在新时代所具有的意义。

宪法解释的作用直接涉及到宪法解释的存在根据,同时,它也是确定宪法解释原则的前提条件。尽管宪法解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运行的具体特点有所不同,但宪法解释的意义从本质上说是同宪法解释的对象的性质相关的。宪法解释的对象笼统地说就是宪法,但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的宪法它是个别和一般、形式和内容、部分和整体、历史和现实、语言和逻辑、主观和客观等哲学属性的统一,宪法解释正是在鉴别宪法的事实诸项特征的过程中获得其自身的存在价值的。 宪法解释的第一作用就是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使人们准确地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

宪法解释的第二个作用就是通过分析由宪法条文中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宪法规范的特征,准确地界定宪法规范适用的事实前提以及宪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并对宪法条文中未明确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依照宪法规范自身构成的逻辑要求进行类推,确认其存在;同时还可以对宪法条文中已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作发生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此外,还可以对通过宪法条文表达出来的不太完善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

宪法解释的第三个作用就是对那些通过宪法条文表现出来的宪法原则作内涵和外延上的进一步说明,同时对这些宪法原则确立一些比

较具体的适用范围,并把这些宪法原则同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联系起来。

宪法解释的第四个作用就是通过说明不同的宪法规范之间的联系,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明宪法所具有的完整的法律结构;而对于不成文宪法来说,有助于构建一个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相互作用的宪法规范体系。

宪法解释的第五个作用就是通过明确宪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

能,确立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解释在宪法理论和宪法实施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源于宪法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的特点,而且也是由宪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只有通过解释使宪法具体化、明确化,宪法才能得以顺利实

①施”。就此而言,“宪法解释是正确实施宪法的一个前提,又是发展宪法的一种方式”②。这一部分的排版混乱,行距都不统一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缺陷(缺陷是什么,要详细指出来)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

(红色部分自相矛盾了)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多元的。即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之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人民代表都可以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其理由是上述这些机构都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且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为了正确地把握宪法的精神,保证宪法的实施,这些机构就必须对宪法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没有正确的解释就不可能正确地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和职责。所以,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宪法解释的主体的观点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实践的意义。这是因为:(1)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①

②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页。 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页

会负责。而现行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且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故对宪法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果其他国家机关有权进行宪法解释,则势必会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权威性,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虽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由于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能不能解释宪法,否则就会引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及其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的错位。

三、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工作的几点思考(修改这个标题)

(一)、在最高权力机关下面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释(精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为都不应违反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当前,由于缺少专门的违宪审查监督机构,致使宪法规定的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工作做得不够,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该撤销的没有撤销,同时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处理也很薄弱。为了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来帮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施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它的设置、法律地位和职权都是宪法明确规定了的,而且其成员是全国人大代表,有许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因此,无论从其权威性、代表性来讲,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专门机构,是比较合适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的专门委员会。从目前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工作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协助其开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解释工作也同样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协助进行。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宪

法解释工作的范围有时很难划分,这样就需要一个机构在法律上既能很好地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施宪法解释,又要能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正式的宪法解释之前较好地协调各自的解释范围、形式等关系。如果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工作机构,该机构则只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施宪法解释工作,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解释工作还缺少一个具体的实施机构。这样在法理上势必会出现两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即一个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进行宪法解释工作,另一个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进行宪法解释工作。那样,在法理上又会滋生出这两个宪法实施监督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要设立宪法委员会,以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为好。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说,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的宪法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领导其开展工作。这样就从组织体制上解决了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应担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工作,无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再设一个宪法委员会。

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的宪法委员会其职权宜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抽象的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对相关宪法条文的规定作出宪法解释,此种审查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后审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制定的法律、决议和决定应以事前的违宪审查为主;而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等的审查以事后审查为主。二是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一些重大的违宪行为,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3)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另外,宪法委员会还应就宪法条文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解释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加以合宪性统一解释的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建议。宪法委员会应该负责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违宪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的违宪法律、法规的处理办法。宪

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解释工作只是初步的,其生效最终效力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当然,宪法委员会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只是专门委员会,而专门委员会不可能每天都在工作,因此,宪法委员会的主要精力即应放在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解释和对重大违宪行为的违宪审查解释上,一般性的事务可以交其他机关处理。

(二)制定相关的法律(指明内容)

制定《宪法解释法》或者《宪法解释程序法》,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制度的内涵,使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成为一个体系严密、内涵清晰的宪法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工作得到了加强。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我国法律解释工作作了基本规定。根据《决议》规定,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多年来进行了多项立法解释。然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工作却显得单薄。我国目前宪法解释工作在实践中开展很不得力,不能不说与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内涵的规定不清晰有关。现行宪法除了在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之外,其他地方概未涉及。而依据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我国国家权力体制,又无法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唯一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只能从法理上推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但是,作为解释宪法的专门国家机构如何开展宪法解释活动由于缺少宪法的明文规定就很难下结论。只能从现行宪法条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中去推断。故就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而言,实质上是很难开展宪法解释活动的。因此,有必要制定《宪法解释法》或者《宪法解释程序法》,将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使宪法解释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拟制定的《宪法解释法》或《宪法解释程序法》应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宪法解释的效力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宪法解释的效力的关系,以及两者效力同宪法效力之间的关系。

(2) 规定发生宪法解释的条件,对不同的宪法解释的类型作出明确

的法律分类,其中主要应区分补充解释和违宪审查解释,对不同类型的宪法解释分列章节规定其释宪程序。

(3) 对宪法解释的原则、程序、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尤其是对违宪审查解释的申请、审查处理等程序加以严格规定,以利于违宪审查解释工作的开展。

(4) 如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应具体明确宪法委员会在宪法解释工作中的法律职责。

(三)、创立《宪法公报》

创立《宪法公报》,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通过《宪法公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产生法律效力,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意义;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宪法公报》将重大的违宪行为公之于众,使全社会都能够更好地遵守宪法的规定,履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历史使命。

(四)、加强理论研究(措辞要准确)

进一步加强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工作,结合宪法解释的实际,对一些比较复杂和对建立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展开针对性的集中研究。

目前,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是落后的,造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在我国宪法还没有进入司法领域,没有宪法诉讼制度,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条款等因素,相对限制了宪法学的发展广度。从主观上看,我们缺乏对宪法学一些新的课题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造成宪法学徘徊不前。宪法解释理论是否成熟是衡量宪法学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力度,推动我国宪法学的发展。

①①牛凯.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J ].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9, (3).

参考文献(尽量要有最近三年的东西)

[1]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

[3]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余子清:《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 陈云生:《宪法学学习参考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胡锦光:《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2011年版;

[10] 王德志,杨士林:《宪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余德鹏:《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建议:1、总体上看,文章对于宪法解释问题并没有深入展开

2、按要求完善格式

论宪法解释(题目太大,缩小)

郑源

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为此, 充分认识宪法解释的概念, 确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人拟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宪法解释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宪法解释,作用、缺陷、完善

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它是“通过某种形式,对现行

①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

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

宪法解释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就与宪法相伴而生,并且历来受到西方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能认识到宪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这一部分作为引言,引出文章正文即可

一、 宪法解释的作用(第一部分应该是概述,包括概念,①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447 页 ②

特征,作用等)

宪法是构成社会生活共同体的价值基础。社会的发展与改革,需要把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尽可能地纳入现行的宪法体制予以解决。当现实与规范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现实的合理要求符合宪政的精神而规范的文字并无根本性的分歧时,应运用宪法解释权解决这种冲突。当冲突已激烈到 现实与规范之间已经形成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时,则应运用修宪手段恢复宪法的规范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只有在穷尽宪法解释程序,仍然无法解决这种冲突以后,才得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来发展宪法。宪法必须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只有通过解释使宪法具体化、明确化,宪法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宪法解释是正确实施宪法的一个前提,又是发展宪法的一种方式”,故宪法解释被认为是当代宪法理论和司法审查理论的核心。通过对宪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上的界定,可以使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得到更新,根据现实的合理需要去积极挖掘宪法语词在新时代所具有的意义。

宪法解释的作用直接涉及到宪法解释的存在根据,同时,它也是确定宪法解释原则的前提条件。尽管宪法解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运行的具体特点有所不同,但宪法解释的意义从本质上说是同宪法解释的对象的性质相关的。宪法解释的对象笼统地说就是宪法,但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的宪法它是个别和一般、形式和内容、部分和整体、历史和现实、语言和逻辑、主观和客观等哲学属性的统一,宪法解释正是在鉴别宪法的事实诸项特征的过程中获得其自身的存在价值的。 宪法解释的第一作用就是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使人们准确地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

宪法解释的第二个作用就是通过分析由宪法条文中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宪法规范的特征,准确地界定宪法规范适用的事实前提以及宪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并对宪法条文中未明确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依照宪法规范自身构成的逻辑要求进行类推,确认其存在;同时还可以对宪法条文中已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作发生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限制;此外,还可以对通过宪法条文表达出来的不太完善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

宪法解释的第三个作用就是对那些通过宪法条文表现出来的宪法原则作内涵和外延上的进一步说明,同时对这些宪法原则确立一些比

较具体的适用范围,并把这些宪法原则同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联系起来。

宪法解释的第四个作用就是通过说明不同的宪法规范之间的联系,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明宪法所具有的完整的法律结构;而对于不成文宪法来说,有助于构建一个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相互作用的宪法规范体系。

宪法解释的第五个作用就是通过明确宪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

能,确立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解释在宪法理论和宪法实施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源于宪法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的特点,而且也是由宪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只有通过解释使宪法具体化、明确化,宪法才能得以顺利实

①施”。就此而言,“宪法解释是正确实施宪法的一个前提,又是发展宪法的一种方式”②。这一部分的排版混乱,行距都不统一

二、我国宪法解释的缺陷(缺陷是什么,要详细指出来) 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

(红色部分自相矛盾了)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多元的。即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之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人民代表都可以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其理由是上述这些机构都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且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为了正确地把握宪法的精神,保证宪法的实施,这些机构就必须对宪法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没有正确的解释就不可能正确地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和职责。所以,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宪法解释的主体的观点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实践的意义。这是因为:(1)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如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①

②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页。 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页

会负责。而现行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且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故对宪法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如果其他国家机关有权进行宪法解释,则势必会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权威性,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虽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由于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能不能解释宪法,否则就会引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及其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的错位。

三、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工作的几点思考(修改这个标题)

(一)、在最高权力机关下面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释(精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行为都不应违反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当前,由于缺少专门的违宪审查监督机构,致使宪法规定的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工作做得不够,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该撤销的没有撤销,同时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处理也很薄弱。为了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来帮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施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它的设置、法律地位和职权都是宪法明确规定了的,而且其成员是全国人大代表,有许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因此,无论从其权威性、代表性来讲,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专门机构,是比较合适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宪法解释的专门委员会。从目前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工作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协助其开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解释工作也同样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协助进行。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宪

法解释工作的范围有时很难划分,这样就需要一个机构在法律上既能很好地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施宪法解释,又要能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正式的宪法解释之前较好地协调各自的解释范围、形式等关系。如果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工作机构,该机构则只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施宪法解释工作,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解释工作还缺少一个具体的实施机构。这样在法理上势必会出现两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即一个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进行宪法解释工作,另一个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和进行宪法解释工作。那样,在法理上又会滋生出这两个宪法实施监督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要设立宪法委员会,以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为好。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说,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的宪法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领导其开展工作。这样就从组织体制上解决了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应担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工作,无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再设一个宪法委员会。

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的宪法委员会其职权宜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抽象的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对相关宪法条文的规定作出宪法解释,此种审查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后审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制定的法律、决议和决定应以事前的违宪审查为主;而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等的审查以事后审查为主。二是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一些重大的违宪行为,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3)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另外,宪法委员会还应就宪法条文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解释以及法律、法规需要加以合宪性统一解释的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建议。宪法委员会应该负责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违宪的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的违宪法律、法规的处理办法。宪

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解释工作只是初步的,其生效最终效力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当然,宪法委员会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只是专门委员会,而专门委员会不可能每天都在工作,因此,宪法委员会的主要精力即应放在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解释和对重大违宪行为的违宪审查解释上,一般性的事务可以交其他机关处理。

(二)制定相关的法律(指明内容)

制定《宪法解释法》或者《宪法解释程序法》,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制度的内涵,使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成为一个体系严密、内涵清晰的宪法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工作得到了加强。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我国法律解释工作作了基本规定。根据《决议》规定,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多年来进行了多项立法解释。然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工作却显得单薄。我国目前宪法解释工作在实践中开展很不得力,不能不说与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内涵的规定不清晰有关。现行宪法除了在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之外,其他地方概未涉及。而依据现行宪法所确立的我国国家权力体制,又无法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唯一享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只能从法理上推断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但是,作为解释宪法的专门国家机构如何开展宪法解释活动由于缺少宪法的明文规定就很难下结论。只能从现行宪法条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中去推断。故就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而言,实质上是很难开展宪法解释活动的。因此,有必要制定《宪法解释法》或者《宪法解释程序法》,将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使宪法解释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拟制定的《宪法解释法》或《宪法解释程序法》应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宪法解释的效力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宪法解释的效力的关系,以及两者效力同宪法效力之间的关系。

(2) 规定发生宪法解释的条件,对不同的宪法解释的类型作出明确

的法律分类,其中主要应区分补充解释和违宪审查解释,对不同类型的宪法解释分列章节规定其释宪程序。

(3) 对宪法解释的原则、程序、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尤其是对违宪审查解释的申请、审查处理等程序加以严格规定,以利于违宪审查解释工作的开展。

(4) 如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应具体明确宪法委员会在宪法解释工作中的法律职责。

(三)、创立《宪法公报》

创立《宪法公报》,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通过《宪法公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产生法律效力,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意义;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宪法公报》将重大的违宪行为公之于众,使全社会都能够更好地遵守宪法的规定,履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历史使命。

(四)、加强理论研究(措辞要准确)

进一步加强宪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工作,结合宪法解释的实际,对一些比较复杂和对建立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展开针对性的集中研究。

目前,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是落后的,造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在我国宪法还没有进入司法领域,没有宪法诉讼制度,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条款等因素,相对限制了宪法学的发展广度。从主观上看,我们缺乏对宪法学一些新的课题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造成宪法学徘徊不前。宪法解释理论是否成熟是衡量宪法学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力度,推动我国宪法学的发展。

①①牛凯.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J ].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9, (3).

参考文献(尽量要有最近三年的东西)

[1]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

[3]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余子清:《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 陈云生:《宪法学学习参考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胡锦光:《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吴家麟:《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2011年版;

[10] 王德志,杨士林:《宪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余德鹏:《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建议:1、总体上看,文章对于宪法解释问题并没有深入展开

2、按要求完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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