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质是什么

作者:胡钧

经济学动态 2005年12期

  一、股份制的历史地位

  股份制对资本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重大发展。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决定的。蒸汽机的发明造成了产业革命的物质技术基础,但如果没有资本大规模集中,蒸汽机的大规模使用和运用到其他生产领域是不可能的。而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单个资本家手中就是产业革命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这一过程如果只靠单个资本的积累和积聚,发展将是缓慢的。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出现了股份制这种筹集和聚集资本的新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股票市场、股票交易所这些实现资本集中的极为巧妙的新手段,它既维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不被损害,又方便地促使生产资料迅速地大规模集中。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股份制成了资本社会化的最有力的杠杆。通过这种方法,单个私人资本迅速结合成社会资本,一夜之间可以形成巨大的单个资本。生产资料占有上的社会化水平在不断发展,股份制成为适应生产力社会化要求的占有社会化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把它称作一个“革命因素”。马克思说:“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有力杠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2卷第37、610页。)

  由于股份制成为发展生产力的有力手段,从而它也成为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力手段。尽管股份制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削弱了单个资本家的经营权力,如马克思所说的“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不过这只是表明资本家的存在已不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必需要素,表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暂时性。但这些都不表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受到削弱。从单个企业来看,似乎单个资本家支配企业的权力受到限制,但从社会范围或从根本上来看,它起着使资本主义制度得以由此而巩固和发展,它强化了资本在全社会的统治。因为不这样,资本主义制度将无法继续维持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无法维持和强化它对社会的统治。资本主义的发展现实清楚地显示出,股份制大大加强了后来产生的垄断资本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成就了垄断资本的全面统治。股票愈分散,愈表明垄断资本巨大控制力的加强。它推动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并由此使社会发展更靠近社会主义的大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与资本所有权相分离,……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多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494页。)“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消极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498页。)

  二、股份制改革是要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公有制”吗

  从我国提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以来,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意见。特别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后,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再次成为热点。这些认识上的歧见主要是由对股份制和公有制这两者的基本属性缺乏深刻理解产生的。

  我们看到这样一些观点。有人断定股份制公众所有制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他说:“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既是劳动者所有制,又是劳动者社会联合所有制,并且能够真正地体现和充分地实现劳动者个人作为资本和企业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已经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因而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注:于金富:《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还有人把股份制说成是“现代公有制”或“新公有制”,并把它作为取代“传统公有制”(指社会主义国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例如:“这种股份制的基本特点:从产权结构看,是物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平等联合,有机结合。从产权特征看,就是体现财产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相结合这一现代公有制的特点。”“股份制要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不过,这种公有制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现代公有制。”(注:王珏:《股份制是公私有机结合形成的一种财产社会化形式》,《理论动态》2004年第2期。)厉以宁教授更突出这一点,他说:“公有制的完善是指突破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注: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他们为什么把股份制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甚至是超越“传统的公有制”的“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并用后者否定前者呢?

  首先我们看到这种观点是误解了党的文件中所说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含义,错误解释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是公有制的形式。党的文件中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是要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15大报告),是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增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这里丝毫不意味着通过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制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不再独立存在并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了。

  很明显,持上述观点的人是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性质从根本上改换了,他们把实行股份制改革不是看做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的措施,而是试图把股份制改革作为取消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独立存在的措施,把股份制看做是最后替代和取消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手段。很明显,这里表现出两条根本不同的改革思路。

  三、错误认识产生的原因

  产生上述错误认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把对企业性质的分析与对所有制性质的分析混淆了。如果是从企业层面来说,一个原来独资的国有企业吸收私人资本投资,共同组成股份公司,就不能再把这个企业简单地称作国有企业了,而是股份制企业,这是对的,但这绝不是说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制、私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再存在了。我国建立的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是以参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这里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不同资本的混合并没有消除多种不同种资本的基本性质,这里只是混合而不是化合。不能因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参与的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本质区别就由此消失。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没有消灭企业里不同资本的价值实体的独立存在,这突出体现在各种资本都要求按其投入的资本量获取相应利润。不这样就不叫作混合所有制经济了。如果私人资本投资到股份企业里就不再作为私人资本独立存在并根据投资量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化合成一种“新公有制”,私人资本所有者首先会站出来反对这种主张并拒绝参与这样的“股份制改革”的。

  把企业性质分析与所有制分析混淆的另一表现是,有人提出了层次论,说具体事物是复杂的,不能非公即私,在公与私之间存在层次,存在着“共同因素”。这种说法对分析企业来说是适用的,从企业来看,在实行股份制的条件下,许多企业不会是公有私有泾渭分明,有的是纯粹公有制企业,有的是纯粹的私有企业,在两者之间必然是多层次的,有的公有性多些,有的公有性小些。但是,作为所有制关系就不能这样说,公有与私有应当是界限清晰的。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不是一再强调要产权清晰吗!当前批判改革过程中一些私人侵吞国有财产现象也表明公有与私有之间是黑白分明的,这里有什么层次性呢?

  2.对党的改革方针的错误解读的另一个原因是:在理论认识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和什么是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缺乏真正的理解,顾名思义地把“公众所有制”当成了“公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所有制表现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基本关系,表现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是说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支配,它决定不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和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它的本质特征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在生产资料占有上进行垄断或享有特权。这种平等关系在经济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1)全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管理上享有完全平等权利,每个成员都有同等权利参与社会和生产过程的管理;(2)在分配关系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享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阶段,每个个人只能依据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与量获取相应的报酬。

  这里应当说明,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还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存在着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重大差别,因此,在社会和生产的管理上的平等权利上在实际上还难以完全实现,还存在一定的不平等,这在当前是不可避免的,承认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差别的存在还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但管理者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依靠群众,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从分配关系上说,无论管理者或直接生产者,都平等地按他提供的劳动量取得收入。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所以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要想实现对全社会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有形的组织作为他们的代表才能实现这种管理。这个代表全社会的有形的组织历史上传下来的一个现成形式,就是国家机构。

  在人类历史上国家一开始就是作为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机构出现的(尽管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它是虚伪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还没有创造出更适当的形式的时候,当然地也就利用国家这个现成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第一次真正成为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机构。采取国有制形式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利用国家作为强力机构的作用,因为需要保护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以制止私人侵吞公有财产和侵犯个人财产。

  可见,国有制就是国家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实行对生产的管理,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家机构中的所有成员无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都不具有任何特权。所以,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

  集体所有制是指在一个局部范围内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或企业,全体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组成的成员都有平等的管理权,在收入分配上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不存在利用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寡而由此获取特别利益,因此,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国有制属于公有化程度更高的所有制形式,由于它是与更高水平的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形式,所以它也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阶段的最基本形式。过去我国的国有制企业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弊病,影响着效率和效益的应有的提高。但这并不是国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本身所固有的,它是由于还没有找到适合现时生产力状况的管理体制引致的,它完全可以通过体制改革逐步加以完善。

  以上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描述是马克思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揭示的社会主义阶段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或“模型”。这是属于基本理论层次的问题。一种所有制形式属于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它应当成为衡量的标准。概念明确应当是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

  如果认为公有制的上述规定或“模型”与现实不一致,或许是带有空想性质的个别结论,那么,论证的方法就不应是从它与现实或现存现象不一致这一点提出问题,而应是去审视这个“模型”本身提出的根据能否成立,是否可靠,从根据到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否有错误和不合逻辑。至少这应当是一件严肃的科学工作,而不能只从它与现实不一致而轻易地否定它。因为理论与现实不一致是带规律性的现象,目标与实现目标过程的现实不一致则是常识。

  四、公众持股股份公司的属性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股份公司的“公众所有制”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呢?我们看到它与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完全不同。它的基本特征是这样的:

  1.股份制公众所有制企业,它的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是不平等的,它以股东之间在资本所有权上的巨大差异为特征。如果企业每个人都握有同量的股份、握有等量股票,那就等于是一种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公众所有制的重大特点是,以掌握股权数量的多少决定权力的大小。所有权上的不平等决定着股东之间的地位和职能上的差异,掌握该企业最大量股票的股东对企业活动就有绝对的支配权。生产要素占有上的不平等决定了管理权上的不平等是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区别。

  2.所有权上的不平等也决定了股东之间分配上的基本关系。股东之间是根据占有股份的大小来分配盈利的,占有最大股份的则享有最大的剩余产品的索取权。这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最明显的差别。

  3.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企业中还存在着股东与不握有本企业股票的广大职工之间的关系。作为股东是私人资本的所有者,他们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是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关系。怎么能把这种关系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呢?

  以上分析表明,从基本生产关系上看,公众所有制不具有任何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因此,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企业说成是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显然是不对的。这种错误看法表明他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规定缺乏理解,也对公众所有制的基本规定缺乏认识。把公有制与“公众所有制”等同起来,看到了公有制的“公”与公众所有制的“公众”的形式,而忽略了认真分析二者实质内容上的本质差别。只看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抹杀事物实质内容上的区别,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方法论的特点。

  可见,从经济关系内容上来看,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的属性应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参与股份公司的成员的“财产”不同于一般居民在个人消费品方面的个人财产,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要素的私人财产,是资本所有权。这里的“公众”是以生产要素的私有者的身份即资本所有者身份出现的,而不是像公有制企业那样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的。当然,不能说凡购买股票的都是资本家,这里有个量的限界。对于广大分散的股票持有者来说,购买股票虽然被说成是一种“投资”,但其实质不过是个人财产的一种保值手段,与储蓄的性质类似。但无论如何不能把这种“投资”活动与公有制企业中全体成员以劳动者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看成是相同的,把二者混淆起来,而且标以“新”和“现代”的头衔。

  也正因为如此,虽然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使得私人资本表现为社会资本,但马克思总是强调指出这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私有制性质。

  五、正确理解“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上面分析表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是确认参加者的生产要素私有者的身份的。从法律上说,股份公司制度均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即使是公有股权,也是必须接受私法调节的。就股票持有者之间关系说,这里不承认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们之间是完全一样地只作为其所持资本的所有者互相对待的。在这个意义上都是平等的所有者,互相承认对方是其资本的同等私有者。这里只承认一种差别,这就是握有股份的大小,除此之外,不承认其他权力.

  但如果从社会经济制度层面上看,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本身又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的社会性质是由参与的“公众”的社会性质和它所占比重决定。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国有经济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就出现了“公众”的新成员: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的社会制度性质由参与者的社会性质决定。由私人资本家参与组成的股份公司,就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由社会主义公有资本参与组成的股份公司,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一个股份制企业的整体性质,由哪一类性质的资本掌握控股权来决定。如果是国有资本握有控股权,则基本上属于国有制企业,如果是私人资本握有控股权,则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股份公司,其中参股的国有资本仍然属于公有资本。

  党的十五大报告清楚地阐明了股份制改革的性质,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越来越证明,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筹集社会闲置资本以扩大自己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有力工具,可以成为推动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认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正确地利用这种形式壮大了国有经济的资本实力,加快了经济机制的转换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全体资本的积极性,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客观的发展现实要求国有经济必须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来壮大自己,发展自己,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强化自己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增强自己对国民经济整体的主导作用,提高自己的效率。现实表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非公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大量的闲置的社会资金。这些资金正在寻找投资的出路。对这部分资金,你不去利用它,管理它,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也会去利用它,这样就会相对地减弱国有经济的扩张能力和支配能力,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的。利用股份制是否会有一定的危险呢?当然是有的。国有企业有可能会被私人资本或外资利用股份制形式收购。但不应因为有危险而不去利用,那是不对的。因为你不去把它吸收过来,这部分非公有资本仍然是现实的存在,它们会到处乱闯,削弱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浪费了生产力资源。

  资本主义制度下,垄断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支配着十倍几十倍大于本身的社会资本,巩固了自己的控制力和支配力,我们可以学习这种方法,一定也能更好地利用它扩大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实质就在于此。

  很明显,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绝不是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不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关系通过股份制来实现。这是不可能的。更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要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转化成所谓的“公众所有制”,转化成“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制仍然是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独立存在着,所改变的只是国有经济利用这种形式来扩大自己的控制力,带动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绝不是要通过股份制改革与私有资本“化合”成一种“新公有制”,丧失自己的本质特征,不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所有制关系,而是要利用它突出自己和壮大、巩固自己力量的独立角色,以更好地实现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的本质区别,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由于一些人没有弄清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的区别,在一些地方就在股份制改革的旗号下实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不能不说是与上述错误看法的影响有关。

  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中,也的确应当看到这种危险。长期以来,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似乎有着更自然、更密切的联系。一些国家实行私有化也都是利用股份制形式进行的。上世纪80年代英国等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股份制实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苏联剧变年代,也是通过股份化,一些大国有企业实现了从社会主义公有制蜕变为垄断寡头的私有财产。

  因此,我们实行股份制改革时,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危险,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应防止在资产重组和扩股过程中控股权的旁落,防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被侵吞。

  可见,认为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是不对的,更不应拔高为“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同于公有制不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也是危险的,它模糊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误导经济工作者在利用股份制发展经济中迷失方向。这就会把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可能危险演化为实在危险。

作者介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胡钧

经济学动态 2005年12期

  一、股份制的历史地位

  股份制对资本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重大发展。股份制是由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决定的。蒸汽机的发明造成了产业革命的物质技术基础,但如果没有资本大规模集中,蒸汽机的大规模使用和运用到其他生产领域是不可能的。而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单个资本家手中就是产业革命发展所必需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这一过程如果只靠单个资本的积累和积聚,发展将是缓慢的。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出现了股份制这种筹集和聚集资本的新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股票市场、股票交易所这些实现资本集中的极为巧妙的新手段,它既维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不被损害,又方便地促使生产资料迅速地大规模集中。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股份制成了资本社会化的最有力的杠杆。通过这种方法,单个私人资本迅速结合成社会资本,一夜之间可以形成巨大的单个资本。生产资料占有上的社会化水平在不断发展,股份制成为适应生产力社会化要求的占有社会化的一个必然选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把它称作一个“革命因素”。马克思说:“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有力杠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2卷第37、610页。)

  由于股份制成为发展生产力的有力手段,从而它也成为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力手段。尽管股份制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削弱了单个资本家的经营权力,如马克思所说的“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不过这只是表明资本家的存在已不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必需要素,表明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暂时性。但这些都不表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受到削弱。从单个企业来看,似乎单个资本家支配企业的权力受到限制,但从社会范围或从根本上来看,它起着使资本主义制度得以由此而巩固和发展,它强化了资本在全社会的统治。因为不这样,资本主义制度将无法继续维持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无法维持和强化它对社会的统治。资本主义的发展现实清楚地显示出,股份制大大加强了后来产生的垄断资本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成就了垄断资本的全面统治。股票愈分散,愈表明垄断资本巨大控制力的加强。它推动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并由此使社会发展更靠近社会主义的大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与资本所有权相分离,……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多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494页。)“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消极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第498页。)

  二、股份制改革是要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公有制”吗

  从我国提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以来,关于股份制的性质问题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意见。特别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后,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再次成为热点。这些认识上的歧见主要是由对股份制和公有制这两者的基本属性缺乏深刻理解产生的。

  我们看到这样一些观点。有人断定股份制公众所有制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他说:“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公众股份制既是劳动者所有制,又是劳动者社会联合所有制,并且能够真正地体现和充分地实现劳动者个人作为资本和企业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已经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因而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注:于金富:《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还有人把股份制说成是“现代公有制”或“新公有制”,并把它作为取代“传统公有制”(指社会主义国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例如:“这种股份制的基本特点:从产权结构看,是物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平等联合,有机结合。从产权特征看,就是体现财产个人所有和社会占有相结合这一现代公有制的特点。”“股份制要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不过,这种公有制不是传统的公有制(传统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现代公有制。”(注:王珏:《股份制是公私有机结合形成的一种财产社会化形式》,《理论动态》2004年第2期。)厉以宁教授更突出这一点,他说:“公有制的完善是指突破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注: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他们为什么把股份制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甚至是超越“传统的公有制”的“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并用后者否定前者呢?

  首先我们看到这种观点是误解了党的文件中所说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含义,错误解释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是公有制的形式。党的文件中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是要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15大报告),是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增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这里丝毫不意味着通过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制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不再独立存在并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了。

  很明显,持上述观点的人是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性质从根本上改换了,他们把实行股份制改革不是看做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的措施,而是试图把股份制改革作为取消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独立存在的措施,把股份制看做是最后替代和取消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手段。很明显,这里表现出两条根本不同的改革思路。

  三、错误认识产生的原因

  产生上述错误认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把对企业性质的分析与对所有制性质的分析混淆了。如果是从企业层面来说,一个原来独资的国有企业吸收私人资本投资,共同组成股份公司,就不能再把这个企业简单地称作国有企业了,而是股份制企业,这是对的,但这绝不是说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制、私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不再存在了。我国建立的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是以参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这里有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私人资本,不同资本的混合并没有消除多种不同种资本的基本性质,这里只是混合而不是化合。不能因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参与的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本质区别就由此消失。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没有消灭企业里不同资本的价值实体的独立存在,这突出体现在各种资本都要求按其投入的资本量获取相应利润。不这样就不叫作混合所有制经济了。如果私人资本投资到股份企业里就不再作为私人资本独立存在并根据投资量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化合成一种“新公有制”,私人资本所有者首先会站出来反对这种主张并拒绝参与这样的“股份制改革”的。

  把企业性质分析与所有制分析混淆的另一表现是,有人提出了层次论,说具体事物是复杂的,不能非公即私,在公与私之间存在层次,存在着“共同因素”。这种说法对分析企业来说是适用的,从企业来看,在实行股份制的条件下,许多企业不会是公有私有泾渭分明,有的是纯粹公有制企业,有的是纯粹的私有企业,在两者之间必然是多层次的,有的公有性多些,有的公有性小些。但是,作为所有制关系就不能这样说,公有与私有应当是界限清晰的。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不是一再强调要产权清晰吗!当前批判改革过程中一些私人侵吞国有财产现象也表明公有与私有之间是黑白分明的,这里有什么层次性呢?

  2.对党的改革方针的错误解读的另一个原因是:在理论认识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和什么是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缺乏真正的理解,顾名思义地把“公众所有制”当成了“公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所有制表现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基本关系,表现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是说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支配,它决定不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和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它的本质特征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在生产资料占有上进行垄断或享有特权。这种平等关系在经济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1)全体成员对生产资料的管理上享有完全平等权利,每个成员都有同等权利参与社会和生产过程的管理;(2)在分配关系上完全平等,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能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享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阶段,每个个人只能依据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与量获取相应的报酬。

  这里应当说明,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还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存在着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重大差别,因此,在社会和生产的管理上的平等权利上在实际上还难以完全实现,还存在一定的不平等,这在当前是不可避免的,承认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差别的存在还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但管理者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依靠群众,集中全体成员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从分配关系上说,无论管理者或直接生产者,都平等地按他提供的劳动量取得收入。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形式。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所以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要想实现对全社会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支配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有形的组织作为他们的代表才能实现这种管理。这个代表全社会的有形的组织历史上传下来的一个现成形式,就是国家机构。

  在人类历史上国家一开始就是作为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机构出现的(尽管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它是虚伪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还没有创造出更适当的形式的时候,当然地也就利用国家这个现成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第一次真正成为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机构。采取国有制形式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利用国家作为强力机构的作用,因为需要保护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以制止私人侵吞公有财产和侵犯个人财产。

  可见,国有制就是国家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实行对生产的管理,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家机构中的所有成员无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都不具有任何特权。所以,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

  集体所有制是指在一个局部范围内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一个农业合作组织或企业,全体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组成的成员都有平等的管理权,在收入分配上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不存在利用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寡而由此获取特别利益,因此,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国有制属于公有化程度更高的所有制形式,由于它是与更高水平的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相适应的形式,所以它也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阶段的最基本形式。过去我国的国有制企业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弊病,影响着效率和效益的应有的提高。但这并不是国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本身所固有的,它是由于还没有找到适合现时生产力状况的管理体制引致的,它完全可以通过体制改革逐步加以完善。

  以上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描述是马克思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揭示的社会主义阶段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或“模型”。这是属于基本理论层次的问题。一种所有制形式属于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它应当成为衡量的标准。概念明确应当是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

  如果认为公有制的上述规定或“模型”与现实不一致,或许是带有空想性质的个别结论,那么,论证的方法就不应是从它与现实或现存现象不一致这一点提出问题,而应是去审视这个“模型”本身提出的根据能否成立,是否可靠,从根据到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否有错误和不合逻辑。至少这应当是一件严肃的科学工作,而不能只从它与现实不一致而轻易地否定它。因为理论与现实不一致是带规律性的现象,目标与实现目标过程的现实不一致则是常识。

  四、公众持股股份公司的属性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

  股份公司的“公众所有制”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呢?我们看到它与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完全不同。它的基本特征是这样的:

  1.股份制公众所有制企业,它的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是不平等的,它以股东之间在资本所有权上的巨大差异为特征。如果企业每个人都握有同量的股份、握有等量股票,那就等于是一种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公众所有制的重大特点是,以掌握股权数量的多少决定权力的大小。所有权上的不平等决定着股东之间的地位和职能上的差异,掌握该企业最大量股票的股东对企业活动就有绝对的支配权。生产要素占有上的不平等决定了管理权上的不平等是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区别。

  2.所有权上的不平等也决定了股东之间分配上的基本关系。股东之间是根据占有股份的大小来分配盈利的,占有最大股份的则享有最大的剩余产品的索取权。这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最明显的差别。

  3.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企业中还存在着股东与不握有本企业股票的广大职工之间的关系。作为股东是私人资本的所有者,他们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是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关系。怎么能把这种关系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呢?

  以上分析表明,从基本生产关系上看,公众所有制不具有任何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因此,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企业说成是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显然是不对的。这种错误看法表明他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规定缺乏理解,也对公众所有制的基本规定缺乏认识。把公有制与“公众所有制”等同起来,看到了公有制的“公”与公众所有制的“公众”的形式,而忽略了认真分析二者实质内容上的本质差别。只看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共同点而抹杀事物实质内容上的区别,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方法论的特点。

  可见,从经济关系内容上来看,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的属性应是私有制,而不是公有制。参与股份公司的成员的“财产”不同于一般居民在个人消费品方面的个人财产,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要素的私人财产,是资本所有权。这里的“公众”是以生产要素的私有者的身份即资本所有者身份出现的,而不是像公有制企业那样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的。当然,不能说凡购买股票的都是资本家,这里有个量的限界。对于广大分散的股票持有者来说,购买股票虽然被说成是一种“投资”,但其实质不过是个人财产的一种保值手段,与储蓄的性质类似。但无论如何不能把这种“投资”活动与公有制企业中全体成员以劳动者身份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看成是相同的,把二者混淆起来,而且标以“新”和“现代”的头衔。

  也正因为如此,虽然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使得私人资本表现为社会资本,但马克思总是强调指出这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私有制性质。

  五、正确理解“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上面分析表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是确认参加者的生产要素私有者的身份的。从法律上说,股份公司制度均是属于私法范畴的。即使是公有股权,也是必须接受私法调节的。就股票持有者之间关系说,这里不承认生产资料公有制。他们之间是完全一样地只作为其所持资本的所有者互相对待的。在这个意义上都是平等的所有者,互相承认对方是其资本的同等私有者。这里只承认一种差别,这就是握有股份的大小,除此之外,不承认其他权力.

  但如果从社会经济制度层面上看,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本身又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的社会性质是由参与的“公众”的社会性质和它所占比重决定。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国有经济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就出现了“公众”的新成员: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的社会制度性质由参与者的社会性质决定。由私人资本家参与组成的股份公司,就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由社会主义公有资本参与组成的股份公司,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股份公司。一个股份制企业的整体性质,由哪一类性质的资本掌握控股权来决定。如果是国有资本握有控股权,则基本上属于国有制企业,如果是私人资本握有控股权,则基本上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股份公司,其中参股的国有资本仍然属于公有资本。

  党的十五大报告清楚地阐明了股份制改革的性质,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越来越证明,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筹集社会闲置资本以扩大自己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有力工具,可以成为推动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认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正确地利用这种形式壮大了国有经济的资本实力,加快了经济机制的转换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全体资本的积极性,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客观的发展现实要求国有经济必须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来壮大自己,发展自己,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强化自己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增强自己对国民经济整体的主导作用,提高自己的效率。现实表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非公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大量的闲置的社会资金。这些资金正在寻找投资的出路。对这部分资金,你不去利用它,管理它,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也会去利用它,这样就会相对地减弱国有经济的扩张能力和支配能力,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的。利用股份制是否会有一定的危险呢?当然是有的。国有企业有可能会被私人资本或外资利用股份制形式收购。但不应因为有危险而不去利用,那是不对的。因为你不去把它吸收过来,这部分非公有资本仍然是现实的存在,它们会到处乱闯,削弱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也浪费了生产力资源。

  资本主义制度下,垄断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支配着十倍几十倍大于本身的社会资本,巩固了自己的控制力和支配力,我们可以学习这种方法,一定也能更好地利用它扩大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实质就在于此。

  很明显,党中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绝不是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不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关系通过股份制来实现。这是不可能的。更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要把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本身转化成所谓的“公众所有制”,转化成“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股份制改革后,国有制仍然是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独立存在着,所改变的只是国有经济利用这种形式来扩大自己的控制力,带动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绝不是要通过股份制改革与私有资本“化合”成一种“新公有制”,丧失自己的本质特征,不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所有制关系,而是要利用它突出自己和壮大、巩固自己力量的独立角色,以更好地实现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的本质区别,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由于一些人没有弄清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的区别,在一些地方就在股份制改革的旗号下实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不能不说是与上述错误看法的影响有关。

  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中,也的确应当看到这种危险。长期以来,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似乎有着更自然、更密切的联系。一些国家实行私有化也都是利用股份制形式进行的。上世纪80年代英国等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股份制实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苏联剧变年代,也是通过股份化,一些大国有企业实现了从社会主义公有制蜕变为垄断寡头的私有财产。

  因此,我们实行股份制改革时,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危险,需要国家控股的企业,应防止在资产重组和扩股过程中控股权的旁落,防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被侵吞。

  可见,认为股份制的公众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是不对的,更不应拔高为“新公有制”或“现代公有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同于公有制不仅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也是危险的,它模糊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误导经济工作者在利用股份制发展经济中迷失方向。这就会把变公有制为私有制、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可能危险演化为实在危险。

作者介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相关文章

  • 国企:全民所有本质与全民所有制实质辨析
  • --社会经济学系统论之国企系列谈之六 近半个月来,我发布的两篇关于中国国企改革的博客文章引起草根网网友与网络网民的广泛性关注,不到一个星期时间,我的个人博客点击率直线上升了近20万,评论.发言的帖子增加近 2000条,说明中国现实性的全面深 ...查看


  • 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国企改革步入实质内容
  • 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国企改革步入实质内容 中国青年报昨日(10月23日)发表文章写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近日指出:"如果这些年来,不少国企在改革中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还只是形似的话,那么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 ...查看


  • 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及其实质
  • 作者:罗文东王金存 红旗文稿 2006年05期 资本主义从原始积累时期到现今的500多年间,一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特别是战后50多年来,在新科技革命.全球化浪潮和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方 ...查看


  • 国企改革系列配套文件基本形成(附股)
  • 地方年中会议密集 国企改革迎东风 备受瞩目的国企改革再现新动向.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今年企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改革系列配套文件基本形成.受利好消息推动,4日A股央企国资改革板块大幅上涨7.38%,国投新集.中粮地产等262只相关股票 ...查看


  • 第八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
  • 第八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二.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政治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社 ...查看


  • 毛概选择题3
  • 选择3 一. 1.毛泽东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是 ( ) A.正确处理敌我矛盾 B.以阶级斗争为纲 C.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D.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 ) A.面向以社会主义 ...查看


  • 我国会计国际化历程回顾
  • 我国会计国际化历程回顾 李其峰温佐望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湖南湘潭411102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本文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同时指出我国会计国际化是立足于国情.与时俱进地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过程. [关键词] ...查看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三个问题
  • 作者:常修泽 企业管理 1997年06期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79年初进行"扩权"试点开始,迄今近18年了.这方面的改革虽然有不少成绩和进步,但严格说来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虽然已经基本搞清 ...查看


  • 公司上市前改制及ipo步骤相关问题
  •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问题解答 内容不错,是一些拟上市公司所关心的问题,就是时间早了点,2009年11月. 一.改制与辅导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整体改制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