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名称

信托计划名称 交银国信·长润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人/推介机构 电话:021-63213400-1538、1546 传真:021-63217951

网址:www.bocommtrust.com

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 电话:0755-88309420

传真:0755-83459822

电邮:[email protected]

保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 股股票(含新股申

投资范围 购)、债券和权证、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

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

期。

2009年1月19日至2009年2月19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

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009年2月20日,受托人有权提前或推迟成立,信托成立日以受托

人的通知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

投资者通过认购或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价格 推介期 预计成立日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的加入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信托单位的认购 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1元。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

人网站上公告。

认购/申购费率为1%。认购/申购费用在认购/申购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认购/申购费 由投资者在交付认购/申购金额时一并支付。

认购/申购费=认购资金×认购/申购费率

投资管理人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合计不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的定向募集 总份数的10%,投资管理人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不得赎回。

估值基准日、开放日 指受托人、保管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

期,即每月的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间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信

托单位加入本计划,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受理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

托单位净值。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信托单位申购 (1)申购前不持有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申购前已持有本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

币1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申购份数 =申购资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最近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封闭期为6个月,自受益人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算;但受益人赎

封闭期 回全部信托单位后再次申购的,封闭期从再次申购后首次持有信托单

位之日起算。受益人在封闭期内可以申购但不得赎回持有的信托单

位。

封闭期届满后,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持有的信托单位,每次申

信托单位的赎回 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10万份;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100万份。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

受益人自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满6个月后至满12个月的期间内

办理赎回的,赎回费率为2%;受益人自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满

12个月后至满24个月的期间内办理赎回的,赎回费率为1%;受益人

自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满24个月后办理赎回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赎回了所持全部信托单位后再次申购信托

单位的,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为该受益人再次申购后持有信托单位

之日。

赎回费=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

受益权

类别 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投资者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特定受益权不以信托单位形式计量,无信托单位份数。投资管理人在

首次认购信托单位的同时取得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特定受益权

投资者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并按照其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数,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面值的情形下,受托人与投

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决定以某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

普通信托利益分配 分配部分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分配后,该信托利益分配基准日的信托

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信托单位面值。

信托利益可以采用现金分红形式分配或分红转投资方式分配。受益人

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未选择的,默认为分红转投资方式进行信

托利益分配。

特定

信托

利益

分配 投资管理人A 类特定信托利益 投资管理人B 类 特定信托利益 A 类特定信托利益=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0.1%×计提期间天数/365B 类特定信托利益=(开放日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20%×信托单位总份数

每开放日计提,如果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为零。

以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1.2%的年费率每开放日计提。

受托人信托报酬=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1.2%×计提期间天数/365

以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0.2%的年费率每开放日计提。

保管银行保管费=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0.2%×计提期间天数/365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费用为5万元。 受托人报酬 部分 信托 费用 律师费 保管银行保管费

注: 上述产品要素仅限产品推介之用,在做出认购/申购决定前请仔细阅读本信托相关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涉及本信托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信托计划名称 交银国信·长润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人/推介机构 电话:021-63213400-1538、1546 传真:021-63217951

网址:www.bocommtrust.com

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 电话:0755-88309420

传真:0755-83459822

电邮:[email protected]

保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 股股票(含新股申

投资范围 购)、债券和权证、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

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者延

期。

2009年1月19日至2009年2月19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

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2009年2月20日,受托人有权提前或推迟成立,信托成立日以受托

人的通知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

投资者通过认购或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价格 推介期 预计成立日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的加入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信托单位的认购 每份信托单位认购价格为1元。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

人网站上公告。

认购/申购费率为1%。认购/申购费用在认购/申购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认购/申购费 由投资者在交付认购/申购金额时一并支付。

认购/申购费=认购资金×认购/申购费率

投资管理人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合计不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的定向募集 总份数的10%,投资管理人持有的该部分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不得赎回。

估值基准日、开放日 指受托人、保管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

期,即每月的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信托计划于存续期间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信

托单位加入本计划,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受理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

托单位净值。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信托单位申购 (1)申购前不持有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申购前已持有本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

币1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申购份数 =申购资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最近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封闭期为6个月,自受益人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算;但受益人赎

封闭期 回全部信托单位后再次申购的,封闭期从再次申购后首次持有信托单

位之日起算。受益人在封闭期内可以申购但不得赎回持有的信托单

位。

封闭期届满后,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持有的信托单位,每次申

信托单位的赎回 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10万份;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100万份。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

受益人自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满6个月后至满12个月的期间内

办理赎回的,赎回费率为2%;受益人自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满

12个月后至满24个月的期间内办理赎回的,赎回费率为1%;受益人

自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起满24个月后办理赎回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赎回了所持全部信托单位后再次申购信托

单位的,首次持有信托单位之日为该受益人再次申购后持有信托单位

之日。

赎回费=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

受益权

类别 普通受益权 普通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投资者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特定受益权不以信托单位形式计量,无信托单位份数。投资管理人在

首次认购信托单位的同时取得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特定受益权

投资者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并按照其持有的

信托单位份数,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面值的情形下,受托人与投

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决定以某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

普通信托利益分配 分配部分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分配后,该信托利益分配基准日的信托

单位净值不得低于信托单位面值。

信托利益可以采用现金分红形式分配或分红转投资方式分配。受益人

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未选择的,默认为分红转投资方式进行信

托利益分配。

特定

信托

利益

分配 投资管理人A 类特定信托利益 投资管理人B 类 特定信托利益 A 类特定信托利益=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0.1%×计提期间天数/365B 类特定信托利益=(开放日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20%×信托单位总份数

每开放日计提,如果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为零。

以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1.2%的年费率每开放日计提。

受托人信托报酬=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1.2%×计提期间天数/365

以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为基础,按0.2%的年费率每开放日计提。

保管银行保管费=开放日信托财产总值×0.2%×计提期间天数/365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费用为5万元。 受托人报酬 部分 信托 费用 律师费 保管银行保管费

注: 上述产品要素仅限产品推介之用,在做出认购/申购决定前请仔细阅读本信托相关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涉及本信托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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