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审判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积极探索,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成果。但我国刑事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初始,尚存诸多不足之处,如承担主体不明确、没有确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没有具体的补偿程序等,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本文试对这些问题简要分析,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关键词】证人;经济补偿;不足;完善
一、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
在新刑诉法出台前,我国关于证人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寥寥无几。为缓解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出庭作证难的困境,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63条首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从经济补偿方面鼓励了证人出庭作证,更有效地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比较法视野下分析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简析
1国外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美国,证人费是由制定法所规定的。例如,伊利诺斯州规定,证人出庭或者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此外,对于必要的旅行,还有权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费用。
在英国,对证人作证后采取误工补贴等经济补偿方式。在原则上,对于证人因出庭而受的损失也可以进行补偿。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证人可以请求交通费、日津贴费及住宿费。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不存在此限。”“已经预先接受交通费、日津贴费或者住宿费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或者拒绝宣誓或提供证言的,应当将所接受的费用返还。”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对证人要依照《证人、鉴定人补偿法》予以补偿。”
2简要分析
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共同特点在于:一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证人经济补偿问题;二是证人经济补偿的范围明确
试论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审判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积极探索,是践行司法为民的成果。但我国刑事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初始,尚存诸多不足之处,如承担主体不明确、没有确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没有具体的补偿程序等,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本文试对这些问题简要分析,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关键词】证人;经济补偿;不足;完善
一、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
在新刑诉法出台前,我国关于证人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寥寥无几。为缓解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出庭作证难的困境,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63条首次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从经济补偿方面鼓励了证人出庭作证,更有效地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比较法视野下分析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简析
1国外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美国,证人费是由制定法所规定的。例如,伊利诺斯州规定,证人出庭或者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此外,对于必要的旅行,还有权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费用。
在英国,对证人作证后采取误工补贴等经济补偿方式。在原则上,对于证人因出庭而受的损失也可以进行补偿。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证人可以请求交通费、日津贴费及住宿费。但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不存在此限。”“已经预先接受交通费、日津贴费或者住宿费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或者拒绝宣誓或提供证言的,应当将所接受的费用返还。”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对证人要依照《证人、鉴定人补偿法》予以补偿。”
2简要分析
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共同特点在于:一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证人经济补偿问题;二是证人经济补偿的范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