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取得爆发式增长,增速明显高于传统贸易,使得传统贸易企业也加快了向电子商务转型的步伐。随着电子商务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大势所趋的背景下,2013年9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发展跨境电商指明了方向,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意见》出台后,各大部委加紧研究相关配套政策措施,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退免税的条件,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2014年2月,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海关总署从2月10日起增列“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新海关监管方式为电商企业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跨境电商政策的密集出台(政策见下表),将对行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政策法规颁布时间主要内容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
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
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增列海关
监管方式代码的
公告)2014年2月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
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
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
数据。海关总署发文单位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
获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且与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2013年12月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内容与报关单相匹配。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第
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
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
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
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
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
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关于实施支持
跨境电子商务零
售出口有关政策
的意见》2013年9月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
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
供支付服务;
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跨境电商有利于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对保持我国外贸稳增长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已经成功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最大的国家,但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外贸增速显著下滑,连续两年增速在个位数徘徊,传统外贸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而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有助于在成本和效率层面增强我国的进出口竞争优势,提高外贸企业的利润率,同时,随着电商渠道的深入渗透,可以使企业和最终消费建立更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对企业及时掌握市
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树立产品品牌,同时建立电商信用体系,从而增强我国外贸的整体竞争力,对稳定外贸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电子商务成未来跨境贸易必然趋势,产业发展潜力巨大。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速在30%以上,而同期我国外贸总体增速仅为7.6%,跨境电商整体规模相对于外贸总体的占比也不足10%。随着跨境电商的高速增长,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市场潜力巨大。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我国新兴的战略性产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手段和新方法,必将推进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跨境电商政策将全面推开。跨境电子商务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平台、物流、支付、通关等环节也提出了新的需求,“便利、快速、联动”成为关注的重点。跨境电商先试先行已在上海、杭州、宁波、重庆、郑州等5城市展开。从试点初期的情况看,企业的积极性较高,其他城市也在申请试点的过程中,可以预见随着试点城市的全面铺开,海关开展跨境电商贸易统计,相关配套政策将更精准的服务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未来跨境电商将在我国全面推开。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支撑保障水平等各方面的完善与提升,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的统计数字,后续跨境电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不断优化和深化。外贸企业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研究利用好政策红利,完成转方式调结构,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塑造“中国创造”的新形象,为我国外贸打开新的上升通道。(中海通研究院分析师梁楠)
本报告摘自海关信息网月刊《海通行》,版权归海关信息网(www.haiguan.info)所有。如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取得爆发式增长,增速明显高于传统贸易,使得传统贸易企业也加快了向电子商务转型的步伐。随着电子商务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大势所趋的背景下,2013年9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发展跨境电商指明了方向,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意见》出台后,各大部委加紧研究相关配套政策措施,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事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退免税的条件,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2014年2月,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海关总署从2月10日起增列“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新海关监管方式为电商企业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创造了有利条件。跨境电商政策的密集出台(政策见下表),将对行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政策法规颁布时间主要内容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
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
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增列海关
监管方式代码的
公告)2014年2月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
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
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
数据。海关总署发文单位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
获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且与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2013年12月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内容与报关单相匹配。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第
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
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
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
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
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
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关于实施支持
跨境电子商务零
售出口有关政策
的意见》2013年9月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
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
供支付服务;
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跨境电商有利于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对保持我国外贸稳增长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已经成功超越美国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最大的国家,但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外贸增速显著下滑,连续两年增速在个位数徘徊,传统外贸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而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有助于在成本和效率层面增强我国的进出口竞争优势,提高外贸企业的利润率,同时,随着电商渠道的深入渗透,可以使企业和最终消费建立更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对企业及时掌握市
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树立产品品牌,同时建立电商信用体系,从而增强我国外贸的整体竞争力,对稳定外贸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电子商务成未来跨境贸易必然趋势,产业发展潜力巨大。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速在30%以上,而同期我国外贸总体增速仅为7.6%,跨境电商整体规模相对于外贸总体的占比也不足10%。随着跨境电商的高速增长,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市场潜力巨大。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我国新兴的战略性产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手段和新方法,必将推进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跨境电商政策将全面推开。跨境电子商务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平台、物流、支付、通关等环节也提出了新的需求,“便利、快速、联动”成为关注的重点。跨境电商先试先行已在上海、杭州、宁波、重庆、郑州等5城市展开。从试点初期的情况看,企业的积极性较高,其他城市也在申请试点的过程中,可以预见随着试点城市的全面铺开,海关开展跨境电商贸易统计,相关配套政策将更精准的服务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未来跨境电商将在我国全面推开。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支撑保障水平等各方面的完善与提升,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的统计数字,后续跨境电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不断优化和深化。外贸企业应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研究利用好政策红利,完成转方式调结构,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塑造“中国创造”的新形象,为我国外贸打开新的上升通道。(中海通研究院分析师梁楠)
本报告摘自海关信息网月刊《海通行》,版权归海关信息网(www.haiguan.info)所有。如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