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楼煤矿安全准运证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提高设备本质安全运行程度,有效减少事故危险源,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对井下所有在用机电、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实行安全准运许
可制度。机电、运输设备或安全设施未取得“安全准运证”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安检科负责“安全准运证”的颁发和管理。机电科、安检科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在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设备名称、责任单位和使用地点。安检科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并签字,合格后由安捡科发放“安全准运证”,并挂设在设备上方可运行。
第四条设备拆除、停用、搬迁至新地点或更换使用单位,原“安全准运证”无效,使用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安检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准运证”台帐,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取得“安全准运证”后,不得降低设备或设施安全使用标准,并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检科、机电科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达不到安全准运标准,不具备准运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七条必须将“安全准运证”悬挂在显著位置,保证完好,保持表面清洁。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安全准运证”、“安全准运证”管理不善丢失或“安全准运证”被暂扣、吊销的,不得使用该设备或设施,擅自使用者按三级事故论处,造成事故的要加重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请将以上管理制度的意义以及相关的申请、吊销程序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签字。
第十条 “安全准运证”适用于:架空乘人装置、耙矸机、绞车、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多级泵等设备。
陈四楼煤矿安全准运证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提高设备本质安全运行程度,有效减少事故危险源,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对井下所有在用机电、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实行安全准运许
可制度。机电、运输设备或安全设施未取得“安全准运证”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安检科负责“安全准运证”的颁发和管理。机电科、安检科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在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设备名称、责任单位和使用地点。安检科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并签字,合格后由安捡科发放“安全准运证”,并挂设在设备上方可运行。
第四条设备拆除、停用、搬迁至新地点或更换使用单位,原“安全准运证”无效,使用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安检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准运证”台帐,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取得“安全准运证”后,不得降低设备或设施安全使用标准,并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检科、机电科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达不到安全准运标准,不具备准运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七条必须将“安全准运证”悬挂在显著位置,保证完好,保持表面清洁。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安全准运证”、“安全准运证”管理不善丢失或“安全准运证”被暂扣、吊销的,不得使用该设备或设施,擅自使用者按三级事故论处,造成事故的要加重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请将以上管理制度的意义以及相关的申请、吊销程序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签字。
第十条 “安全准运证”适用于:架空乘人装置、耙矸机、绞车、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多级泵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