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楼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 矿长助理 安检科 机电科
生产科 供应科 保卫科 培训科 企管科
劳资科 财务科 通风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矿长对全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副矿长、矿长助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茜4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国务院446号令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09]223号)文件执行。
3、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形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半月由各专业分管领导或(矿长助理、专业副总)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逐头逐面排查一次。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分析结果报安检科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安检部门汇报,安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隐忠向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检科、调度室、业务部门做好登记台帐。
第八条 每月底由安检科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一般隐患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陈四楼煤矿安全隐患检查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业务科室要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等。需要申请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业务部门按程序报公司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请公司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副矿长以上人员重大隐患责任追究,依据《关于重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启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机制的决定》(河南煤业化工(2010)45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末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矿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l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隔内的除外);己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查出}条主要隐患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负责人和跟班队长罚款50元。
在公司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l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查出1条主要隐患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和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2、在矿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单位内未列入整改计划的2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在公司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单位内未列入整改计划的2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上级部门排查出专业系统内有l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元罚款,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并纳入科室“双基”考核。
4、上级部门排查出专业系统内有2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3000元罚款;给予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2000元罚款,并纳入科室“双基”考核。
5、凡被上级部门查出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隐患,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付主要责任,比照给予责任追究。
6、各业务科室、基层区队,未按规定建立重大隐患档案的,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隐患分管负责人500元罚款。
7、对于重大隐患的制造者,比照上述最高标准给予处制。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陈四楼煤矿。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陈四楼煤矿事故隐患级别界定纲则》
陈四楼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矿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 矿长助理 安检科 机电科
生产科 供应科 保卫科 培训科 企管科
劳资科 财务科 通风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矿长对全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副矿长、矿长助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茜4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国务院446号令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09]223号)文件执行。
3、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形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半月由各专业分管领导或(矿长助理、专业副总)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逐头逐面排查一次。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分析结果报安检科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安检部门汇报,安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隐忠向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检科、调度室、业务部门做好登记台帐。
第八条 每月底由安检科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一般隐患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陈四楼煤矿安全隐患检查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业务科室要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等。需要申请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业务部门按程序报公司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请公司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副矿长以上人员重大隐患责任追究,依据《关于重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启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机制的决定》(河南煤业化工(2010)45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末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矿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l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隔内的除外);己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查出}条主要隐患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负责人和跟班队长罚款50元。
在公司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l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查出1条主要隐患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和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2、在矿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单位内未列入整改计划的2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在公司级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单位内未列入整改计划的2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4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不属于区队职责范围内的除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上级部门排查出专业系统内有l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元罚款,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并纳入科室“双基”考核。
4、上级部门排查出专业系统内有2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3000元罚款;给予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2000元罚款,并纳入科室“双基”考核。
5、凡被上级部门查出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隐患,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付主要责任,比照给予责任追究。
6、各业务科室、基层区队,未按规定建立重大隐患档案的,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隐患分管负责人500元罚款。
7、对于重大隐患的制造者,比照上述最高标准给予处制。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陈四楼煤矿。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陈四楼煤矿事故隐患级别界定纲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