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2012年生育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2012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是上班族孕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2新的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产假规定2012: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产假实质减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腾讯微博称:路上听《中国之声》,一专家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 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 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

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 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休产假可以修98天,休产假的时候的工资是其所在单位的基本工资全额,公司要是已经给对方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公司需要给其不上差额,如果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那么就按照生育津贴数额给与发放,生育津贴到时候需要办理社保的人员给他在社保局进行申请,到时候生育津贴会达到公司的财务账户上。

2012年生育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2012年国家最新产假规定

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是上班族孕妈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日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草案,2012新的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产假规定2012: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在将产假时间延长了8天的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劳动法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女性或不再可享晚育假,产假实质减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但央视体育频道足球评论员段暄,在其腾讯微博称:路上听《中国之声》,一专家表示原来晚育还多30天产假,这次政策没提,就意味着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时间减少了!

虽然产假看起来是增加了8天,但是由于没提及晚育假,所以这样算来其实质是减少了的。网友戏称这是“坑妈”,“现在工作压力那么大,晚育在所难免,这样的规定,真是让大龄女青年伤不起啊。”

事实:晚育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 如果真如专家所言,女性可能无法再享受晚育假,那么对晚育的女性而言,产假确实是反而减少了。不过,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跟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一样,通篇也未提及晚育假的相关规定。

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才有关于晚育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晚育产假有多少天呢?晚育产假有什么规定?

各个地区关于晚育的规定不尽相同,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省市与四川的规定相同: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另外,广东省晚育产假增加15日,河北省为增加45天,山东晚育产假增加60天……

不必担心:国家没规定地方补充也算数 那么,各省的规定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怎样的关系?晚育的“优惠”是不是在新规之后真就不存在了?

相关人员表示,如果新规出台后,国家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具体产假,那么地方性法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会按照国家性法规严格实施;如果《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没有规定晚育的产假情况,那么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仍有法律效力,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的规定,依然适用。而目前,四川地区晚育妇女的产假就是为国家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90天,加上《四

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天“晚育假”,共计120天,而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还会增加30天,也就是5个月150天。

另外,四川省妇联权益部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周,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世界各国产假时间大不同 事实上,产假多少天,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标准。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休产假可以修98天,休产假的时候的工资是其所在单位的基本工资全额,公司要是已经给对方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其缴纳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公司需要给其不上差额,如果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在公司的进本工资数额,那么就按照生育津贴数额给与发放,生育津贴到时候需要办理社保的人员给他在社保局进行申请,到时候生育津贴会达到公司的财务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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