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四川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 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 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 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 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 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 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 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职工突发急性病不能上班的,可先行电话报告综合办,事后(患病之日起5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或修养的停工医疗期。

(二)职工发生工伤需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方可按工伤停工留薪办理。

(三)职工因工负伤旧病复发,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指定的医疗和修养时间,可比照工伤停工留薪期处理。

(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九条 婚假

(一)婚假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结婚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生效)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实行晚婚的,增加20天,共计2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的职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2~5天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2016年四川省人大常委将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婚假执行新政。

第十条 产假

(一)产假指在职女职工产期前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生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生效)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2016年四川省人大常委将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产假执行新政。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流产假期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四)职工请产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其中流产请假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丧假

(一)丧假指职工处理直系亲属的丧事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在职工工作所在地死亡,给予3天的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职工工作所在地死亡的,给予1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最多不超过5天。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员工集中休年休假: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均统一安排至同春节假期一并休假。

(二)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公司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能享受上述工资报酬。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

以上节日的放假天数及具体时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二)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其他节日是否需要放假,由总经理视情况而定,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请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一)事假:每月事假达到半天的,按职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含工资、福利等一切应发工资)计算出的日工资标准(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的1.5倍,以扣除事假工资。

(二)病假:病假分短期病假和连续病假。

1、短期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工资,但全年不扣工资的病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10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短期病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2、连续病假的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

A 、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B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C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D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E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

A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B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C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治或疗养后,仍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公司可以予以劝退。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四)婚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五)产假: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六)丧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七)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八)法定节假日: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五条 请假休假规定中涉及到的工作年限指职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

第三章 考勤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设考勤员负责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每月底将考勤员及部门领导签字的考勤表交综合办,由综合办整理汇总成全体职工的总考勤。考勤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勤记录,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考勤员徇私舞弊,则每次扣考勤员工资50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相关领导说明事因,回岗位后应向领导汇报办事结果。

第十八条 职工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如下:

职工迟到或早退10分钟及以上,每次扣罚工资20元。

第十九条 职工旷工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在1小时及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旷工半天,4

小时及以上的,为旷工1天。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出勤的。

3、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或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4、捏报不实理由蒙蔽请假的。

5、看病无医院诊断证明的。

(二)职工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旷工半天扣罚本人一天工资;

2、旷工1天扣罚本人三天工资;

3、连续旷工2天扣罚本人六天工资;

4、月累计旷工达到5天的,扣罚本人半月工资;

5、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20天的,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职工每受到批评处分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工资50~300元;受到记过处分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工资300~1000元。批评、记过处分,参照《员工手册》中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职工请假期满,应立即到综合办履行销假手续后上班工作,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职工请假期满,未请续假或虽请续假但尚未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公司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统计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文件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若有新政策新法规发布,本制度与新政策新法规有抵触的,则以新政策新法规为准。

四川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附:加班申请单

加班申请单

四川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 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 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 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 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 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 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 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职工突发急性病不能上班的,可先行电话报告综合办,事后(患病之日起5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或修养的停工医疗期。

(二)职工发生工伤需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方可按工伤停工留薪办理。

(三)职工因工负伤旧病复发,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所指定的医疗和修养时间,可比照工伤停工留薪期处理。

(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停工留薪期,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九条 婚假

(一)婚假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职工结婚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生效)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实行晚婚的,增加20天,共计23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的职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2~5天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2016年四川省人大常委将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婚假执行新政。

第十条 产假

(一)产假指在职女职工产期前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生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生效)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2016年四川省人大常委将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产假执行新政。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流产假期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四)职工请产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其中流产请假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丧假

(一)丧假指职工处理直系亲属的丧事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假期。

(二)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在职工工作所在地死亡,给予3天的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职工工作所在地死亡的,给予1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最多不超过5天。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员工集中休年休假: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均统一安排至同春节假期一并休假。

(二)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公司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能享受上述工资报酬。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其实际情况,由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

以上节日的放假天数及具体时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二)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其他节日是否需要放假,由总经理视情况而定,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请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一)事假:每月事假达到半天的,按职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含工资、福利等一切应发工资)计算出的日工资标准(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天数计算)的1.5倍,以扣除事假工资。

(二)病假:病假分短期病假和连续病假。

1、短期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工资,但全年不扣工资的病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10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短期病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2、连续病假的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

A 、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B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C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D 、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E 、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

A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B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C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治或疗养后,仍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公司可以予以劝退。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四)婚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五)产假:法定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六)丧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七)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八)法定节假日: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五条 请假休假规定中涉及到的工作年限指职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

第三章 考勤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设考勤员负责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每月底将考勤员及部门领导签字的考勤表交综合办,由综合办整理汇总成全体职工的总考勤。考勤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勤记录,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考勤员徇私舞弊,则每次扣考勤员工资50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须向相关领导说明事因,回岗位后应向领导汇报办事结果。

第十八条 职工迟到、早退的处罚规定如下:

职工迟到或早退10分钟及以上,每次扣罚工资20元。

第十九条 职工旷工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在1小时及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旷工半天,4

小时及以上的,为旷工1天。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出勤的。

3、不按请假程序请假或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4、捏报不实理由蒙蔽请假的。

5、看病无医院诊断证明的。

(二)职工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旷工半天扣罚本人一天工资;

2、旷工1天扣罚本人三天工资;

3、连续旷工2天扣罚本人六天工资;

4、月累计旷工达到5天的,扣罚本人半月工资;

5、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20天的,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职工每受到批评处分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工资50~300元;受到记过处分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罚工资300~1000元。批评、记过处分,参照《员工手册》中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职工请假期满,应立即到综合办履行销假手续后上班工作,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职工请假期满,未请续假或虽请续假但尚未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公司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统计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文件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若有新政策新法规发布,本制度与新政策新法规有抵触的,则以新政策新法规为准。

四川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附:加班申请单

加班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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