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指 南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永久性档案虽然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十年以前),但由于其作为本期档案的一部分,并作为支持审计结论的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对当期有效的档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保存十年。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被替换资料可以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十年。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归档工作,注册会计师除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
二、审计档案的组成范例
一、永久性档案清单
(一)审计项目管理
.被审计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联系人、职务、电话
.参与项目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姓名和地址
.审计业务约定书原件
.各期审计档案清单
[如对各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记录共有几本审计档案、存放地点等]
(二)被审计单位背景资料
.组织结构
.各投资方简介
.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名单、职责)
.董事会成员清单
.历史发展资料
.业务介绍
.关联方资料
.会计手册
.员工福利政策
(三)法律事项资料
.有关设立、经营的文件的复印件
[如公司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验资报告
.历次董事会会议纪要
.影响财务报表的重要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
[如所得税减免批准证明、银行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等]
.有关土地、建筑物、厂房和设备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
[如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
.分支机构的资料
.所投资企业的资料
二、当期档案清单
(一〕沟通和报告相关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与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报告
.与治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管理建议书
.其他
(二)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管理层声明书原件
.重大事项概要
.错报汇总表
.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试算平衡表
.有关列报的工作底稿
[如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总结会会议纪要
.其他
(三)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价
.对外部专家的评价
.对服务机构的评价
.被审计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指示
.前期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预备会会议纪要
(四)特定项目审计程序表
.舞弊
.持续经营
.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关联方
(五)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可以按会计科目、某类交易或列报划分)
.进一步审计程序表
.有关控制测试工作底稿
.有关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如适用)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五、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本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
对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室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鉴定档案,确定销毁或续存,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同时还应该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地点,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 已销毁" 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再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指 南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永久性档案虽然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十年以前),但由于其作为本期档案的一部分,并作为支持审计结论的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对当期有效的档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保存十年。如果这些资料在某个审计期间被替换,被替换资料可以从被替换的年度起至少保存十年。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归档工作,注册会计师除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
二、审计档案的组成范例
一、永久性档案清单
(一)审计项目管理
.被审计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联系人、职务、电话
.参与项目的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姓名和地址
.审计业务约定书原件
.各期审计档案清单
[如对各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记录共有几本审计档案、存放地点等]
(二)被审计单位背景资料
.组织结构
.各投资方简介
.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名单、职责)
.董事会成员清单
.历史发展资料
.业务介绍
.关联方资料
.会计手册
.员工福利政策
(三)法律事项资料
.有关设立、经营的文件的复印件
[如公司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验资报告
.历次董事会会议纪要
.影响财务报表的重要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
[如所得税减免批准证明、银行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等]
.有关土地、建筑物、厂房和设备等资产文件的复印件
[如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
.分支机构的资料
.所投资企业的资料
二、当期档案清单
(一〕沟通和报告相关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与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报告
.与治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管理建议书
.其他
(二)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管理层声明书原件
.重大事项概要
.错报汇总表
.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试算平衡表
.有关列报的工作底稿
[如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总结会会议纪要
.其他
(三)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价
.对外部专家的评价
.对服务机构的评价
.被审计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指示
.前期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预备会会议纪要
(四)特定项目审计程序表
.舞弊
.持续经营
.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关联方
(五)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可以按会计科目、某类交易或列报划分)
.进一步审计程序表
.有关控制测试工作底稿
.有关实质性测试工作底稿(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如适用)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五、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本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
对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室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鉴定档案,确定销毁或续存,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同时还应该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地点,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 已销毁" 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再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