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班级:人力 1102 班 姓名:张祥祥 学号:20113123

单位名称: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制 公司规模:500 人以上 适用范围: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依据《劳动法》外,均依据本 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称员工指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及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 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 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 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不得填 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7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 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 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 8 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 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

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一份。 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3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 14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

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第 15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 1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和

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 21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 22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 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3 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 《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 金。 第 24 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 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5 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第 26 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 企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 17:30

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4:00

第 29 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第 31 条

工资福利

职工

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2 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 书为准。 第 33 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 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 ,职工领取 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5 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 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 36 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 第 37 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 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 3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 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39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 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40 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第一节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41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 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 医生证明)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 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 职通知书》 ;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 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42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 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

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 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 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 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 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 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 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 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 43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 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 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

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 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 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 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 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 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班级:人力 1102 班 姓名:张祥祥 学号:20113123

单位名称: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制 公司规模:500 人以上 适用范围: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依据《劳动法》外,均依据本 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称员工指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及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 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 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 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6 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 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不得填 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7 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 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 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 8 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 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

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一份。 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 13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 14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

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第 15 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 1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和

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

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 21 条 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第 22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 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3 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 《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 金。 第 24 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 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25 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

第 26 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 企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 17:30

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4:00

第 29 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第 31 条

工资福利

职工

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2 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 书为准。 第 33 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 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 ,职工领取 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5 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 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 36 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 第 37 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 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 3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 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39 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 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40 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章 第一节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 41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 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 ,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 医生证明)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 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 职通知书》 ;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 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42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 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

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 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 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 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 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 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 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 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 43 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 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 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

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 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 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 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 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 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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