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不可不关注的八项内容

施工合同中不可不注意的八大内容

一、合同文件构成和解释顺序

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招投标工程,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编制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时,一般还会比较注意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列出的合同文件还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文件。

工程发、承包方在对合同文件构成作出约定之后,往往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太重要了。因此,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工程发承包方有必要对通用条款第1.5条中的合同文件顺序进行调整。

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了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施工资料等。第3.1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共十项。虽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工程发、承包方所承担的义务有规定,但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规定双方义务。

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行规认真编制。

三、工期延误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7.5.1条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在7.5.2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但是通用条款第7.5.1条也允许工程发、承包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所以承包方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必要专用条款中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另外,工程发、承包方还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需载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天数和/或增加费用,并由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必要时还应包括发包人应承担的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利润的计算方法或上限;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上限。慎重起见,

还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竣工验收

工程发、承包人有必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就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对不合格工程的接收以及工程的移交进行约定,尤其对于对方不按照通用条款中关于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对不合格工程的接收以及工程移交的约定内容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工程试车的,更需要对试车范围、试车费用的负担以及试车中的责任进行特别约定。至于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部颁标准,也应在专用条款中载明。

五、质量、安全、环保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对于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问题,也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施工期间,发承包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发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承包人

在另行递交书面承诺。

六、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是发、承包人都比较注意的内容,对于承包人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专用条款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其中需注意:

(1)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3)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

(4)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

(5)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

(6)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

竣工结算、最终结清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外,其他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问:工程款如何支付?从而了解工程建设资金情况,所以合同的这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

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以及材料差价、供货时间、供货方式、送达地点等,并约定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和验收,分清责任。

发包人供料、供材、供设备应做表格附在合同专用条款后面,表述清楚。如设备由建设方提供,其安装工作责任就要明确,安装工作由谁来做,总包服务费如何计入等。

八、违约索赔

对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特别约定。对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也应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同理,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对进行特别约定,一般而言承包人的违约的情形包括: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造成工程拆除;缺陷修复;发包人工程款的延误支付;双方原因造成的违约终止或而后复工造成的费用等。违约索赔应分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的责任,不能只规定承包人而免去发包人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具体额度、扣除方式等内容。

施工合同中不可不注意的八大内容

一、合同文件构成和解释顺序

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招投标工程,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编制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时,一般还会比较注意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列出的合同文件还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文件。

工程发、承包方在对合同文件构成作出约定之后,往往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太重要了。因此,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工程发承包方有必要对通用条款第1.5条中的合同文件顺序进行调整。

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了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施工资料等。第3.1条规定了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共十项。虽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工程发、承包方所承担的义务有规定,但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规定双方义务。

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行规认真编制。

三、工期延误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7.5.1条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在7.5.2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但是通用条款第7.5.1条也允许工程发、承包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方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所以承包方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必要专用条款中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另外,工程发、承包方还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延误的责任。需载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天数和/或增加费用,并由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必要时还应包括发包人应承担的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利润的计算方法或上限;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上限。慎重起见,

还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四、竣工验收

工程发、承包人有必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就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对不合格工程的接收以及工程的移交进行约定,尤其对于对方不按照通用条款中关于程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对不合格工程的接收以及工程移交的约定内容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工程试车的,更需要对试车范围、试车费用的负担以及试车中的责任进行特别约定。至于竣工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部颁标准,也应在专用条款中载明。

五、质量、安全、环保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对于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问题,也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施工期间,发承包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发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承包人

在另行递交书面承诺。

六、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是发、承包人都比较注意的内容,对于承包人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专用条款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其中需注意:

(1)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3)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

(4)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

(5)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

(6)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

竣工结算、最终结清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外,其他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问:工程款如何支付?从而了解工程建设资金情况,所以合同的这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

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以及材料差价、供货时间、供货方式、送达地点等,并约定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和验收,分清责任。

发包人供料、供材、供设备应做表格附在合同专用条款后面,表述清楚。如设备由建设方提供,其安装工作责任就要明确,安装工作由谁来做,总包服务费如何计入等。

八、违约索赔

对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特别约定。对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也应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同理,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对进行特别约定,一般而言承包人的违约的情形包括: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造成工程拆除;缺陷修复;发包人工程款的延误支付;双方原因造成的违约终止或而后复工造成的费用等。违约索赔应分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的责任,不能只规定承包人而免去发包人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具体额度、扣除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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