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民间高利贷现状及解决措施

调研民间高利贷现状及解决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为了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性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问相关问题,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取得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随机抽样入户问卷调查

(三)调查结果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34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大量闲置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621元比1999年增40.02%,年均增长7.2%。 2、全镇30万外出务工劳动力每年获得劳务收入达6-8个亿右。 3、乡镇经济快速发展,在岗职工年收入11689元,比1999年增106.3%,年均增15.8%。 4、乡镇居民本有存钱防老的习惯,2004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高达43.6亿元,其中定期存款32.64亿元。 5、近几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一些职工的改制补偿金少则一二万,多则五六万以上,大多投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利益诱惑,激活民间借贷。 1、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从货币政策来说 2011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造成供需失衡加速。自1997年以来,储蓄收益率大降。目前,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1.98%,税后利率实际为1.68%;从2003年10月份起,储蓄存款利率减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5.4%,实际存款利率为-3.72%;征收20%利息税,使储蓄收益跌至底线。 2、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

有的甚至高于40%。银行业的资产增值能力不及民间资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的收益率较低,甚至处于负利率状态,而民间借贷极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资金的价格、供应量应该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所以民间借贷较好地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需求。利率下调。随着近几年利率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使有一定积蓄的农民放弃储蓄存款3、出借方和借款人双方看起来实现了双赢。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 1、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 2、。 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各家银行依然比较偏爱大型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国家收紧信贷趋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重。地方发展问题一些县不是老少边穷库区县,国家安排的重大项目均未考虑这些县,县内缺乏好的贷款项目,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缺失3、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4、市场因素问题。一方面,国家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过热行业投资,收缩信贷规模,另一方面,原材料、动力、燃料等价格持续上涨,原本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差口增大。

(四)金融监管不完善纵容民间借贷。 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 2、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

3、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借贷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五)民企形象模糊成全民间借贷。 1、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相当不错,一旦放出口风,许诺付给若干利息、按时偿付本息,亲戚、朋友或熟人就会主动甚至托关系把钱送上门来,有的唯恐借款人拒借。 2、民营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表现为“急、小、多”,给银行业带来的是业务量大、风险大、管理成本大。 3、民营经济信用透支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一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生产状况欠佳,家庭化管理模式,技术力量整体滞后,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前景难以判断。三是改制企业曾给金融部门造成过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四是恶意偷逃债务,个别民营企业主只想贷款。五是民营企业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民间高利贷贷的危害及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 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 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高利贷让人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走上了艰难的生活道路。主要表现在:(1)高利贷的侵入使农村经济生活日趋畸形,建立在暴力和暴利基础上的高利贷重重瓜分农民利益,使借贷农户不堪重负。(2)高利贷的盛行使地方黑恶势力羽翼丰满,其干扰经济活动的能力也逐渐增强。(3)不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民间借贷则是唯利是图,淡化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由于民间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往往引发打架斗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在无法终结债务的情况下,为躲债有家难归。(4)农村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发展“高产、优质、

高效“农业的目标成为空想。(5)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高利贷逐渐成为了社会毒瘤,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因为高利贷被逼抵押房屋、东躲西藏远离家乡,甚至有自杀的现象。此时,农民一方面抱怨高利贷给生活带来的艰难,另一方面却又对这种现状无可奈何,就在一些农村形成了一个怪圈

遏制高利贷的方法及措施

有效遏止高利贷要做到: (1)在国家政策方面要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赋予农村金融机构一些特殊的政策,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同时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结合在一起,增加贷款的有效供给,提高落后地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逐渐把高利贷挤出市场。(2)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 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 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第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第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第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3)在法律方面。用法律法规来引导、调整和规范,保护合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目前高利贷盛行与司法制度尚未完善有很大关系,我国现在对农村高利贷的现状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今后应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管理民间借贷业务的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净化民间资本市场。1. 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 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 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纳税,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 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 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 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针对出现暴力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此外,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 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 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 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 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4)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赌博等非正常“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政法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对因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要依法公开判决,震慑其他放高利贷的人。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

服务水平 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5)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调查体会

从调结果得出,针对民间高利贷现象的发生,金融监管出现很多的漏洞,我们必须的彻底整改,消除隐患,高利贷严重影响民间的生活,有效解决高利贷问题我们刻不容缓。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制定多种措施来减轻农民的负担。还民间借贷一缕明媚的阳光。让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突出民间借贷的重要性。让农民生活幸福安定,不再背负沉重的高利贷包袱。

调研民间高利贷现状及解决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76个联社,98个基层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35个乡(镇),264个行政村。 (二)调查方式

为了确保调查的真实准确性我们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召开调查会,邀请熟悉情况和有经验的人员问相关问题,以取得有关情况和信息;二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的方法,取得材料;三是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向农民群众发出调查问卷,其中包括随机抽样入户问卷调查

(三)调查结果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有28个乡(镇)、184个行政村存在程度不同的“民间借贷”。有934户农民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占当地总农户的1.23%。借款总额约为139万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0.29%。“民间借贷”的一般金额在2000元到15000元之间,借款最高月息为60‰,借款用途形式多样,主要有经商办企业、资金周转、求医治病、子女上学、建房购车、非法赌博等。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大量闲置资金诱发民间借贷.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621元比1999年增40.02%,年均增长7.2%。 2、全镇30万外出务工劳动力每年获得劳务收入达6-8个亿右。 3、乡镇经济快速发展,在岗职工年收入11689元,比1999年增106.3%,年均增15.8%。 4、乡镇居民本有存钱防老的习惯,2004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高达43.6亿元,其中定期存款32.64亿元。 5、近几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一些职工的改制补偿金少则一二万,多则五六万以上,大多投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利益诱惑,激活民间借贷。 1、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从货币政策来说 2011年货币政策由“宽”入“紧”,造成供需失衡加速。自1997年以来,储蓄收益率大降。目前,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1.98%,税后利率实际为1.68%;从2003年10月份起,储蓄存款利率减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5.4%,实际存款利率为-3.72%;征收20%利息税,使储蓄收益跌至底线。 2、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

有的甚至高于40%。银行业的资产增值能力不及民间资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的收益率较低,甚至处于负利率状态,而民间借贷极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资金的价格、供应量应该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所以民间借贷较好地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需求。利率下调。随着近几年利率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使有一定积蓄的农民放弃储蓄存款3、出借方和借款人双方看起来实现了双赢。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 1、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 2、。 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各家银行依然比较偏爱大型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国家收紧信贷趋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重。地方发展问题一些县不是老少边穷库区县,国家安排的重大项目均未考虑这些县,县内缺乏好的贷款项目,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缺失3、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4、市场因素问题。一方面,国家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过热行业投资,收缩信贷规模,另一方面,原材料、动力、燃料等价格持续上涨,原本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差口增大。

(四)金融监管不完善纵容民间借贷。 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 2、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

3、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借贷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五)民企形象模糊成全民间借贷。 1、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相当不错,一旦放出口风,许诺付给若干利息、按时偿付本息,亲戚、朋友或熟人就会主动甚至托关系把钱送上门来,有的唯恐借款人拒借。 2、民营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表现为“急、小、多”,给银行业带来的是业务量大、风险大、管理成本大。 3、民营经济信用透支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一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生产状况欠佳,家庭化管理模式,技术力量整体滞后,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前景难以判断。三是改制企业曾给金融部门造成过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四是恶意偷逃债务,个别民营企业主只想贷款。五是民营企业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民间高利贷贷的危害及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 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 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高利贷让人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走上了艰难的生活道路。主要表现在:(1)高利贷的侵入使农村经济生活日趋畸形,建立在暴力和暴利基础上的高利贷重重瓜分农民利益,使借贷农户不堪重负。(2)高利贷的盛行使地方黑恶势力羽翼丰满,其干扰经济活动的能力也逐渐增强。(3)不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民间借贷则是唯利是图,淡化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由于民间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往往引发打架斗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在无法终结债务的情况下,为躲债有家难归。(4)农村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发展“高产、优质、

高效“农业的目标成为空想。(5)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高利贷逐渐成为了社会毒瘤,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因为高利贷被逼抵押房屋、东躲西藏远离家乡,甚至有自杀的现象。此时,农民一方面抱怨高利贷给生活带来的艰难,另一方面却又对这种现状无可奈何,就在一些农村形成了一个怪圈

遏制高利贷的方法及措施

有效遏止高利贷要做到: (1)在国家政策方面要根据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赋予农村金融机构一些特殊的政策,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支持,同时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结合在一起,增加贷款的有效供给,提高落后地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逐渐把高利贷挤出市场。(2)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 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 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第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第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第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3)在法律方面。用法律法规来引导、调整和规范,保护合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目前高利贷盛行与司法制度尚未完善有很大关系,我国现在对农村高利贷的现状目前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今后应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尽快制定管理民间借贷业务的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净化民间资本市场。1. 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 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 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纳税,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 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 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 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针对出现暴力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此外,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 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 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 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 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4)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赌博等非正常“民间借贷”的打击力度,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政法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对因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要依法公开判决,震慑其他放高利贷的人。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

服务水平 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5)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调查体会

从调结果得出,针对民间高利贷现象的发生,金融监管出现很多的漏洞,我们必须的彻底整改,消除隐患,高利贷严重影响民间的生活,有效解决高利贷问题我们刻不容缓。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制定多种措施来减轻农民的负担。还民间借贷一缕明媚的阳光。让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突出民间借贷的重要性。让农民生活幸福安定,不再背负沉重的高利贷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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