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打分参考办法

职称评审打分参考办法

2011年09月08日 星期四 22:45

二○一一年教育系统推荐晋升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参考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教育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2011年教育系统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参考办法》。本办法仅供教育部门管理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师进修学校等推荐晋升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参考。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也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

一、学历(10分)

1、申报中专、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要求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2、学历10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10分,学士学位9分,本科8分,1970-1976年间入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7分、专科6分,中专5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的后学历,须在取得后学历从教三年后方为有效学历(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后学历为有效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除外)。按各得分学历毕业后的年限计算,每年加0.1分。学历得分与毕业后的年限得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任现职务年限(29分)

1、每年0.6分,最高不超21分。已毕业的研究生在校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2、以任现职务期满为基础,每超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以上两项共计29分。

三、班主任工作(3分)

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年限,每年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教师基本素养(10分)

该项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评价,主要考查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基础课程改革等基本素养。本项得分根据考试成绩进行折合计算,满分10分。具体考试事宜另行安排。

五、课堂教学展示课评价(10分)

各单位按规定成立7人以上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推荐委员会,并根据正常授课安排组织申报人员讲授课堂教学展示课,专家推荐委员会参加听课并做出评价。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效果评价(20分)

主要考察任现职以来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业务水平、教学成绩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1、学校考核办法健全的,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自行确定分值;

2、对于考核办法不全面、不细致的学校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计20分、18分、16分。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得分10分以下。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4)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荣誉(10分)

荣誉是指任现职务以来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奖励,一般分为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

1、综合荣誉(7分):全国劳模或模范教师7分,全国优教、省劳模、省特级教师6分,省级优教5分,市劳模、市拔尖人才、市名师人选4分,市级优教、市“五一”劳动奖章3分,县劳模、县级优教2分。(城镇教师具有到农村支教一年以上经历人员,考核优秀者3分,考核合格者1分)

2、单项荣誉(3分):

(1)省、市、县教学能手分别为3分、2分、1分;

(2)市、县(区)骨干教师分别为1分、0.5分;

(3)省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5分、1分、0.5分;

市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5分、0.4分、0.3分;

县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3分、0.2分、0.1分。

(4)全国、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其他单项奖励分别为0.8、0.6、0.4、0.2分;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励得分最高不超过本项同级单项奖励的二分之一。

(5)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并取得《菏泽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合格证书》0.2分。

以上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均按最高项计分,共计10分。对不进行社会公示且未在市、县区教育局人事科(股)备案的荣誉一律不予承认。

八、教育教学理论研究(5分)

1、著作:指任现职务以来创作的与申报专业相符、具有国内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个人专著计5分,参与合著的按平均分计分。参与编写的教参、习题集等教辅资料不计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课题:指任现职务以来承担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课题,应有所在单位逐级呈报的开题报告和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结题报告;科技成果奖是指任现职务以来获得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须经单位逐级呈报、立项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课题立项、科研获奖证书等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不予计分。

(1)国家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3分;省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2分;市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1分。多人承担课题者按平均分计分。

(2)承担多项课题或获多项科技成果奖者,按最高项计分;同一科技成果受过多次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3、论文:指任现职务以来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与申报专业相符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作品。论文1000字以上的可分档次计分,少于1000字的不计分。与他人合写的作品按平均分计分。

(1)在《人民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3分;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山东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2分;在《山东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计0.5分;在《菏泽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0.3分。

(2)在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单位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符的论文,国家、省、市级可分别最高计1分、0.5分、0.3分。

(3)在各个层次的增刊、合刊上发表的文章最高计0.2分。

(4)发表多篇的按最高层次计算,不累计加分。

(5)根据省教育厅规定,获奖论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以上各项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九、年终考核成绩(3分)

以2006年以来的年度工作考核为准,考核均为合格的计2分,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加0.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分。

以上各项总计100分,申报单位根据推荐晋升数额限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破格推荐。不参加教师基本素养测试者,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职称评审打分参考办法

2011年09月08日 星期四 22:45

二○一一年教育系统推荐晋升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参考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教育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2011年教育系统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打分参考办法》。本办法仅供教育部门管理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教师进修学校等推荐晋升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参考。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也可参考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

一、学历(10分)

1、申报中专、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要求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2、学历10分。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10分,学士学位9分,本科8分,1970-1976年间入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7分、专科6分,中专5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的后学历,须在取得后学历从教三年后方为有效学历(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后学历为有效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除外)。按各得分学历毕业后的年限计算,每年加0.1分。学历得分与毕业后的年限得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及任现职务年限(29分)

1、每年0.6分,最高不超21分。已毕业的研究生在校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算为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2、以任现职务期满为基础,每超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8分。

以上两项共计29分。

三、班主任工作(3分)

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年限,每年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教师基本素养(10分)

该项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评价,主要考查教师必须具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基础课程改革等基本素养。本项得分根据考试成绩进行折合计算,满分10分。具体考试事宜另行安排。

五、课堂教学展示课评价(10分)

各单位按规定成立7人以上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推荐委员会,并根据正常授课安排组织申报人员讲授课堂教学展示课,专家推荐委员会参加听课并做出评价。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效果评价(20分)

主要考察任现职以来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业务水平、教学成绩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1、学校考核办法健全的,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自行确定分值;

2、对于考核办法不全面、不细致的学校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计20分、18分、16分。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得分10分以下。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4)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荣誉(10分)

荣誉是指任现职务以来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奖励,一般分为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

1、综合荣誉(7分):全国劳模或模范教师7分,全国优教、省劳模、省特级教师6分,省级优教5分,市劳模、市拔尖人才、市名师人选4分,市级优教、市“五一”劳动奖章3分,县劳模、县级优教2分。(城镇教师具有到农村支教一年以上经历人员,考核优秀者3分,考核合格者1分)

2、单项荣誉(3分):

(1)省、市、县教学能手分别为3分、2分、1分;

(2)市、县(区)骨干教师分别为1分、0.5分;

(3)省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5分、1分、0.5分;

市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5分、0.4分、0.3分;

县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为0.3分、0.2分、0.1分。

(4)全国、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其他单项奖励分别为0.8、0.6、0.4、0.2分;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励得分最高不超过本项同级单项奖励的二分之一。

(5)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并取得《菏泽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合格证书》0.2分。

以上综合荣誉和单项荣誉均按最高项计分,共计10分。对不进行社会公示且未在市、县区教育局人事科(股)备案的荣誉一律不予承认。

八、教育教学理论研究(5分)

1、著作:指任现职务以来创作的与申报专业相符、具有国内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个人专著计5分,参与合著的按平均分计分。参与编写的教参、习题集等教辅资料不计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课题:指任现职务以来承担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课题,应有所在单位逐级呈报的开题报告和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结题报告;科技成果奖是指任现职务以来获得的与申报专业相符的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须经单位逐级呈报、立项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课题立项、科研获奖证书等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不予计分。

(1)国家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3分;省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2分;市级课题或科技成果奖1分。多人承担课题者按平均分计分。

(2)承担多项课题或获多项科技成果奖者,按最高项计分;同一科技成果受过多次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3、论文:指任现职务以来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与申报专业相符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作品。论文1000字以上的可分档次计分,少于1000字的不计分。与他人合写的作品按平均分计分。

(1)在《人民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3分;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山东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2分;在《山东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计0.5分;在《菏泽教育》上发表的论文计0.3分。

(2)在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单位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符的论文,国家、省、市级可分别最高计1分、0.5分、0.3分。

(3)在各个层次的增刊、合刊上发表的文章最高计0.2分。

(4)发表多篇的按最高层次计算,不累计加分。

(5)根据省教育厅规定,获奖论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以上各项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九、年终考核成绩(3分)

以2006年以来的年度工作考核为准,考核均为合格的计2分,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加0.5分,该项最高不超过3分。

以上各项总计100分,申报单位根据推荐晋升数额限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破格推荐。不参加教师基本素养测试者,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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