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南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07]125号) ,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1、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南通市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创造条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通过对详实的污染源普查信息深加工,形成有价值的成果报告,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2、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3、普查对象和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南通市境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3.1 工业源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的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对象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见附表1)。

重点污染源为:

(1)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3)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一般污染源是指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3.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厂;

(2)垃圾处理(置)厂(场)场;

(3)危险废物处置厂。

3.3 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2)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3)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4)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5)机动车污染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主要普查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20张床位)、餐饮业(≥30个座位)、洗浴服务业(≥20个衣柜)、医院(≥20张床位)、机

动车维修和保养业(经营面积≥30平方米)和其他服务业(包括:规模≥40千克容量的洗染服务业、≥5个座位的理发服务业、≥5张床位的美容/保健业、具有扩印设备的摄影扩印业等)。

机动车污染源以一市六县(市) 为单位调查其排气污染情况等。

3.4 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种植业,分散农户和小农场(耕地面积<1万亩)抽查0.4%,规模化农场(耕地面积≥1万亩)每个农场选6-10代表地块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折合猪出栏数≥100头)和养殖专业户(折合猪出栏数≥50头)为调查对象。

水产养殖业主要以淡水及近海滩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面积≥20亩) 为重点普查对象,养殖专业户(养殖面积≥5亩) 抽查50%。

4、普查内容

4.1、工业源

(1)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经济规模、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

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设备套数、监测项目和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监测浓度、监测流量等。

4.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4.3、生活源

(1)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

(2)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垃圾排放量等;

(3)以一市六县(市)为单位的机动车(包括农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4.4、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要产区开展用水、排水情况,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及污染物流失情况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主要调查猪、牛(包括:奶牛、肉牛)、家禽(包括:蛋鸡、肉鸡等)养殖规模等基本信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投入使用情况

及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和污水产、排、处理情况;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投入使用情况及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5、普查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5.1 废水

十项基本项: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5.2 废气

四项基本项: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源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5.3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5.4 治理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等。

5.5 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5.6 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 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6、普查的组织实施

6.1 普查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

6.2 组织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农业、渔业等专业组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 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法规规章;

(3) 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4) 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活动;

(5)“按分级实施、分工协作、属地清查”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区、

县(市)单位清查;

(6)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

(7) 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评比;

(8) 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和会审工作;

(9) 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10) 承办污染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普查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协助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及有普查任务的政府职能部门,都应广泛动员和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6.3 部门分工

按照国务院《条例》、《通知》和《普查方案》及省《普查实施方案》,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统计局——会同环保局开展普查业务指导、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

作;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全市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和会审;

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源普查;

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的污染源普查;

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污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卫生局、城管局——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第三产业的污染源普查; 农机局——负责农机排污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工商局、质检局、民政局、税务局、编办——负责提供本单位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普查办”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发改委、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6.4 工作进度安排

(1) 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文件,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建立数据库与软件应用平台,组织填报试点与清查摸底,开展普查培训。

(2) 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

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县(市)、区普查办进行指导、审查,市普查办审定、汇总、上报。

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形成总体报告。

(3) 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

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6.5 普查技术路线

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实施。

(1)准备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

(3) 排污量核算

采取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① 工业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要进行详细调查,每个企业都要进行现场监测,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三者结合,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为简单调查,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排污量。 ② 生活源

第三产业通过入户对基本情况深入调查,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尾气排污量根据在用车拥有辆,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③ 农业源

采用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7、保障与措施

7.1 组织保障

建立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抽调公职人员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区、村办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机构要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要建立普查信息联络网,指定一名专(兼) 职信息联络员,确保普查信息上传下达。

7.2 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

力资源,完成该项工作,需要经费保障。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和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普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2008年和2009年普查经费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2007年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追加。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重点污染源和典型区域抽样监测,入户调查和现场核查,普查员和指导员的培训与聘用,计算机购置和数据库运行维护,宣传报导,普查资料购置,普查文件和报告编制,验收和表彰,普查人员劳务费等。

污染源普查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7.3 人员保障

本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涉及范畴广,普查对象多,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为了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需要组建一支较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依据“国污普办”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在2007年底前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普查员和指导员数量配备原则

(1) 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配备2名普查员;

(2) 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2名普查员;

(3) 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

(4) 每8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

每10名普查员一般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

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

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及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要严格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组织县(市)、区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内的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力争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7.4 宣传保障

各级普查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 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2007年, 普查工作准备阶段,重点宣传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普查对象内容、普查的时间方法,鼓励社会各阶层关心和参与普查,为普查

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8年, 全面普查阶段,宣传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要求,及时报道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适时予以曝光, 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教育普查对象遵纪守法,促进基础数据填报真实可靠。

2009年,普查工作总结验收阶段,以宣传普查工作成就为载体,利用普查成果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问题和成就,让群众认知环保,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7.5 技术保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附表1 :

南通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07〕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07]125号) ,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1、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南通市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创造条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通过对详实的污染源普查信息深加工,形成有价值的成果报告,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2、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3、普查对象和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南通市境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3.1 工业源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的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对象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见附表1)。

重点污染源为:

(1)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3)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一般污染源是指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3.2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厂;

(2)垃圾处理(置)厂(场)场;

(3)危险废物处置厂。

3.3 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2)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3)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4)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5)机动车污染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主要普查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20张床位)、餐饮业(≥30个座位)、洗浴服务业(≥20个衣柜)、医院(≥20张床位)、机

动车维修和保养业(经营面积≥30平方米)和其他服务业(包括:规模≥40千克容量的洗染服务业、≥5个座位的理发服务业、≥5张床位的美容/保健业、具有扩印设备的摄影扩印业等)。

机动车污染源以一市六县(市) 为单位调查其排气污染情况等。

3.4 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种植业,分散农户和小农场(耕地面积<1万亩)抽查0.4%,规模化农场(耕地面积≥1万亩)每个农场选6-10代表地块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折合猪出栏数≥100头)和养殖专业户(折合猪出栏数≥50头)为调查对象。

水产养殖业主要以淡水及近海滩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面积≥20亩) 为重点普查对象,养殖专业户(养殖面积≥5亩) 抽查50%。

4、普查内容

4.1、工业源

(1)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经济规模、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

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设备套数、监测项目和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监测浓度、监测流量等。

4.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4.3、生活源

(1)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

(2)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垃圾排放量等;

(3)以一市六县(市)为单位的机动车(包括农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4.4、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要产区开展用水、排水情况,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及污染物流失情况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主要调查猪、牛(包括:奶牛、肉牛)、家禽(包括:蛋鸡、肉鸡等)养殖规模等基本信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投入使用情况

及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和污水产、排、处理情况;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投入使用情况及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5、普查的主要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5.1 废水

十项基本项: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5.2 废气

四项基本项: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源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5.3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5.4 治理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等。

5.5 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5.6 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 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6、普查的组织实施

6.1 普查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

6.2 组织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农业、渔业等专业组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 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法规规章;

(3) 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相关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4) 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活动;

(5)“按分级实施、分工协作、属地清查”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区、

县(市)单位清查;

(6)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

(7) 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评比;

(8) 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和会审工作;

(9) 负责污染源普查报告编写和组织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10) 承办污染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普查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协助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及有普查任务的政府职能部门,都应广泛动员和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6.3 部门分工

按照国务院《条例》、《通知》和《普查方案》及省《普查实施方案》,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统计局——会同环保局开展普查业务指导、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

作;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全市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和会审;

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源普查;

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的污染源普查;

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污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卫生局、城管局——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第三产业的污染源普查; 农机局——负责农机排污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工商局、质检局、民政局、税务局、编办——负责提供本单位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普查办”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发改委、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6.4 工作进度安排

(1) 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文件,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建立数据库与软件应用平台,组织填报试点与清查摸底,开展普查培训。

(2) 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

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县(市)、区普查办进行指导、审查,市普查办审定、汇总、上报。

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形成总体报告。

(3) 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

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6.5 普查技术路线

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实施。

(1)准备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

(3) 排污量核算

采取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① 工业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要进行详细调查,每个企业都要进行现场监测,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三者结合,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为简单调查,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排污量。 ② 生活源

第三产业通过入户对基本情况深入调查,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尾气排污量根据在用车拥有辆,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③ 农业源

采用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7、保障与措施

7.1 组织保障

建立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抽调公职人员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区、村办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机构要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要建立普查信息联络网,指定一名专(兼) 职信息联络员,确保普查信息上传下达。

7.2 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

力资源,完成该项工作,需要经费保障。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和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普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2008年和2009年普查经费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2007年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追加。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重点污染源和典型区域抽样监测,入户调查和现场核查,普查员和指导员的培训与聘用,计算机购置和数据库运行维护,宣传报导,普查资料购置,普查文件和报告编制,验收和表彰,普查人员劳务费等。

污染源普查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7.3 人员保障

本次全国性污染源普查,涉及范畴广,普查对象多,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为了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需要组建一支较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依据“国污普办”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在2007年底前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普查员和指导员数量配备原则

(1) 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集中污染治理设施) 配备2名普查员;

(2) 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2名普查员;

(3) 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

(4) 每8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

每10名普查员一般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

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

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及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要严格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组织县(市)、区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县(市)、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内的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力争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7.4 宣传保障

各级普查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 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效果。

2007年, 普查工作准备阶段,重点宣传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普查对象内容、普查的时间方法,鼓励社会各阶层关心和参与普查,为普查

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8年, 全面普查阶段,宣传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要求,及时报道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适时予以曝光, 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教育普查对象遵纪守法,促进基础数据填报真实可靠。

2009年,普查工作总结验收阶段,以宣传普查工作成就为载体,利用普查成果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问题和成就,让群众认知环保,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7.5 技术保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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