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全国城镇“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诸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如何规范管理等制定了大量政策性文件,指导全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1995年,我市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时,仅有部分石油、石化大企业和市直机关单位实行。采用的方法是按月从职工工资收入中扣缴一定比例的金额,职工所在的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金额,两部分统一存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这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储金,就是住房公积金。

目前,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已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上海在总结自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4月12日制定和通过了《上海市住

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3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国务院《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上海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 特征:

(1)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的 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

(1.1)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

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 积金。

(1.2)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的时间要求,随时随地都可 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

(1.3)居民储蓄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时提

取,也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期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相当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4)居民储蓄存款根据存款的期限实行不同的利率政 策,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但实行低利率政 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计息。

(2)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专

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它不同于职工的医疗基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这也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严

格的方向性。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住房储金,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对参加这一制度的职工来说,说它是长期的,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实际离退休)之时止,都有义务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来说,说它是长期的,是指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长期性。因为,要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住房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解决市民住房问题的一个基本制度。

(3)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

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职工要按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月缴存。职工缴存的部分在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则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按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两部分之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

3.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

住房资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城市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发放建房贷款,形成建房的政策性筹资机制,加快了上海住房建设的步伐。住房公积金在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夯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

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住房公积金不但有筹 资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有着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体现了货币工资分配的因素;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领域,逐步切断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住房纽带关系,达到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的目的。这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践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职能。

(3)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储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上海近几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充分体

现了这一点,住房公积金已逐渐成为上海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上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50.70亿元,1999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73〃53亿元。至2000年6月30日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余额达168.70亿元,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42%。 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和加快住 房建设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为启动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作出贡献,是上海住房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之一。

4.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 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1.1)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1.2)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 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 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1.3)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它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管理者,银行是被管理 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

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1.4)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 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

(2.1)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 律关系,不管是职工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单位购、建职工住房贷款,还是系统集中建房贷款,都涉及三方当事人: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或单位为借款人。

(2.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住房公积 金使用的特殊形式,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3.1)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 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2)财政、审计等部门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 督与被监督关系。

(3.3)职工、单位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一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5.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谁承办?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 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从事住房公积 金的金融业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只能委托各商业银行承办。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住房公积金的 归集业务,二是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只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在1998年之前也只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一家承办,1998年之后,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银行逐步增加。到目前为止,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都可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

6.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上海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平均工资收入往往在每年的二、三月份才能统计出来,如果住房公积金采用自然年度的话,那么,每年的一、二月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会因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没有统计出来而无法缴存。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储金。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全国城镇“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诸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如何规范管理等制定了大量政策性文件,指导全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1995年,我市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时,仅有部分石油、石化大企业和市直机关单位实行。采用的方法是按月从职工工资收入中扣缴一定比例的金额,职工所在的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金额,两部分统一存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这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储金,就是住房公积金。

目前,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已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上海在总结自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4月12日制定和通过了《上海市住

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3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国务院《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上海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 特征:

(1)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的 居民储蓄存款。不同之处在于:

(1.1)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

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 积金。

(1.2)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的时间要求,随时随地都可 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

(1.3)居民储蓄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时提

取,也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期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相当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4)居民储蓄存款根据存款的期限实行不同的利率政 策,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但实行低利率政 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计息。

(2)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专

门用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它不同于职工的医疗基金、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这也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关键所在。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不能用于生、老、病死所需的费用支出。因此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严

格的方向性。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住房储金,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对参加这一制度的职工来说,说它是长期的,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至法定离退休(实际离退休)之时止,都有义务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来说,说它是长期的,是指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长期性。因为,要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住房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解决市民住房问题的一个基本制度。

(3)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

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职工要按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月缴存。职工缴存的部分在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则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按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两部分之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

3.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

住房资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城市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发放建房贷款,形成建房的政策性筹资机制,加快了上海住房建设的步伐。住房公积金在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夯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

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住房公积金不但有筹 资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有着转换住房分配机制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缴存体现了货币工资分配的因素;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领域,逐步切断职工和单位之间的住房纽带关系,达到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的目的。这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践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职能。

(3)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储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上海近几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充分体

现了这一点,住房公积金已逐渐成为上海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上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50.70亿元,1999年,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73〃53亿元。至2000年6月30日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余额达168.70亿元,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42%。 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和加快住 房建设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为启动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作出贡献,是上海住房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之一。

4.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 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1.1)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1.2)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 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 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另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1.3)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它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管理者,银行是被管理 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

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1.4)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 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

(2.1)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 律关系,不管是职工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单位购、建职工住房贷款,还是系统集中建房贷款,都涉及三方当事人: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或单位为借款人。

(2.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住房公积 金使用的特殊形式,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3.1)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 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2)财政、审计等部门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 督与被监督关系。

(3.3)职工、单位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一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5.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谁承办?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 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从事住房公积 金的金融业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只能委托各商业银行承办。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住房公积金的 归集业务,二是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目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只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在1998年之前也只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一家承办,1998年之后,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银行逐步增加。到目前为止,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都可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

6.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上海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平均工资收入往往在每年的二、三月份才能统计出来,如果住房公积金采用自然年度的话,那么,每年的一、二月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会因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没有统计出来而无法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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