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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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银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3〕17号)精神,结合新疆银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新疆银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依法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与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新疆银监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各分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指导和检查,严格把关,确保公文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八条 新疆银监局公文的主要种类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用于在授权范围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用于转发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请示。

(九)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复函) 用于不相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也用于请有关单位协助工作。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重要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二)现场检查通知书 用于告知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要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等有关事项。

(十三)现场检查意见书 用于对所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查出的问题发出

整改意见。

(十四)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苗头所提出的要求引起重视并进行整改的意见。

(十五)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或曾提示但未整改的问题,所发出的警示性意见。

(十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拟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八)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申请通知书 用于对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新疆银监局公文主要形式

(一)行政类发文

1.银监局发文

(1)新银监发: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发布银监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印发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讲话以及监管通报,向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包括报告、请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条例、规定等文种。

(2)新银监通:用于通知重要事项,布置具体工作任务,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印发银监局领导同志的讲话,下发一般性规定等。包括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3)新银监字:用于向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出的特种通知等。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申请通知书等文种。

(4)新银监函:用于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

包括函、复函文种。

(5)新银监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大请示等。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开业、撤销、地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的批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6)新银监任:用于银监局人事任免事项。公文文种为通知。

(7)新银监传(《明传电报》、《密码电报》): 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公文。包括通知、意见等文种。

2.办公室发文

办公室发文是银监局发文的补充形式。

(1)新银监办发:用于银监局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对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代表银监局安排布置一般性工作,下达一般性工作意见;安排布置办公室系统的工作;转发银监会、银监会办公厅、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下发会议通知。包括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2)新银监办函:用于与地州市行署(政府)办公室、自治区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批准和答复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示事项等。包括函、复函文种。

3.其他处室发文

各处室可向新疆地州市银监分局对口科室发文。处室发文适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处室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处室布置专项调查、要求上报数据等;仅要求辖内各分局对口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处室专业会议纪要、处室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其中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处室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处室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包括通知、函文种。部门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文号。

(二)党务类发文

(1)新银监党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向银监会党委、自治区党委请求指示、报告工作和反映情

况;向下级党委安排布置工作及批复有关事宜;转发银监会党委文件;与有关部门党委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批复、函等文种。

(2)新银监党任:用于银监局党内人事任免。

(3)新银监纪发:用于银监局纪委发文。

(4)新银监党办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办公室发文。

(5)新银监党组发:用于银监局党委组织部发文。

(6)新银监党宣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宣传部发文。

(三)行政复议类发文

按行政复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印发份数组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姓名等,位于间隔横线以上,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公文不用标注,绝密公文必须标注。份号由办公室负责标注。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右上方,保密期限标注于密级之后,中间用★隔开。密级和保密期限均由拟文部门负责标注,办公室确认。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三)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

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均标注于保密期限下方。紧急程度由拟文部门拟定,办公室确认。

(四)发文机关标识(版头)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办公室”等加“文件”或者加括号标注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公文的制发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且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上下居中位于机关名称之后。银监局内设机构及党委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发文,不得使用带“文件”字样的版头,只能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XXX处)”、“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XXX部)”版头。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新疆银监局党委及其办公室、新疆银监局及其办公室发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其他部门发文由本部门自行编号。

(六)签发人 上报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会签文件应注明会签人姓名。

(七)标题 标题由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结构一般由相关介词“关于”、“对”,公文主题和文种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应准确、简练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一般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只有1个,下行文的主送单位只下发一级。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按先上级、平级,后下级单位顺序排列。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数字、年份不能分行。

(十)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的左上方标明“附件”及序号;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的附件可以是随公文正

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此类附件应依次注明附件名称,为附件1.2.3……,如附件中还需有附件,为附1.2.3……。公文的附件也可以是审核签发公文所需的相关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对方来文或上级批示件、有关签报、其他部门会签意见。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行政部门一般用单位印章代替,党务部门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联合行文署名一般按“谁主办、谁排列在前”的顺序。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局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注明,位于主题词上方。

(十五)主题词 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标引主题词要按照“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排列词目。每一公文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词或词组。上行文最后一个主题词统一为:新疆银监局。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位于内部发送上方。

(十七)内部发送 指机关内部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部门,按办公室、主办部门、会签部门和其他需要阅知部门的顺序排列。内部发送单位不使用“局领导”字样,如需送全体局领导,统一规范为“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党委文件为“党委书记、委员”。各部门规范化简称为:办公室、工行处、农行处、中行处、建行处、股银处、政邮处、非银处、合作处、统信处、财会处、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后勤中心。

(十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指具体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公文均应标注联系人及其电话。“请示”件应在正文发文时间左下方用括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

(十九)印发机关 一般固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

(二十)印发日期 文件印发的日期,由文印人员标注。

(二十一)份数 公文印刷份数。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四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在银监局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相互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除办公室外,银监局的内设机构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其他部门发文一律只发至其对口部门。

第十九条 联合发文

(一)银监局可以同政府部门、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联合行文。

(二)银监局原则上不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发文。

(三)除办公室外,银监局内设机构不得同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设机构联合发文。

(四)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 属于银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银监局自行行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机关协商一致联合行文;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银监局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并附有关依据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银监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的批示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转发文件

(一)转发中国银监会的会发文,一般使用局发文;

(二)转发中国银监会的办发文、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室发文形式转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新疆银监局或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修改、签发、复核、缮印、核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公文拟搞

一般公文,按照领导批示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拟办。涉及全局和政策性的重要文件,研究指定具体部门或专人拟办。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应以一个部门为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拟办。

公文拟稿应当做到:

1.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等,

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办理公文时必须附办文依据。依据对方单位来文办理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办公室文件处理单及以前办理的相关文件等;如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转银监局办理的,应附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批办件;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办理的公文,应附领导批示或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工作需要主动办理的公文,应附签报说明发文原因及有关情况。

3.拟写公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数据准确,表述清楚,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4.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6.引文、人名、地名、数字、日期要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一般应原文应用,引用的原文应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原意,不标注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简称应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尽量不用今年、明年、上月等概念。

7.拟稿一律使用A4纸,并按规定填写统一的新疆银监局发文稿纸内容,发文稿纸各项内容及签名日期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除上述要求外,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二)公文审核

公文审核实行层层负责制。局发文以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在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先由拟文部门负责人审核,再送办公室进行核稿。各有关公文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切实负责,保证公文的质量。

1.审核范围:以银监局及其办公室、银监局党委及其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银监局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2.审核内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确需行文;(3)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银监局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内容相衔接;(4)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引文、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印制版记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3.审核程序:

(1)各部门草拟的公文,均须填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文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

(2)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

(3)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送印。

局领导对文稿改动较大的,由办公室退回拟文部门,拟文部门要根据局领导审定的原稿进行修改,输入软盘后一并送文印室。

(三)公文修改

1.办公室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时,应当与拟文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2.公文经局领导审批后,一般不再作改动,更不得擅自修改,若有改动,须请示审签文件的局领导决定;

3.经修改后再次报局领导签发时,属于个别字句变动的,在原稿上修改即可;如改动较多,或改动涉及重要内容的,应写出修改说明,并将原稿附后。

(四)公文签发

以银监局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银监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公文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处室一般事务性发文由本处室负责人或处领导签发,重要的、涉及敏感问题的处室发文应提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公文会签

1.送外单位会签和联合发文且用银监局文号的公文,局领导首先签批。如会签方有不同意见,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拟文部门由其出面协商。

2.外单位会签后的公文如作重大改动,主办单位应重新核稿,并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签发。

3.局内会签的公文,应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再提请会签部门负责人审签。

(六)公文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统一编号,确认主送机关和印发传达范围,确定印制份数。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七)公文缮印

复核后的公文直接送文印室排版、印制。

(八)公文校对

公文校对,由拟文部门负责按签发稿进行校对,不得随意改动。

(九)公文用印

公文印制完成后,办公室根据领导签发原稿,对公文格式、附件等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加盖印章。

(十)公文分发

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分办、承办、传递、催办、传阅等程序。

(一)签收

凡投递新疆银监局及各部门的机要、挂号信件和电报等,经办人员都要进行签收。

(二)拆封

凡署名银监局党委的信件及绝密件由机要秘书拆封;凡署名银监局的由办公室文档人员拆封;署名银监局部门的,由部门拆封;署名个人的,一般应由本人拆封。

(三)登记

1.凡新疆银监局收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按类别分别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做到登记准确,字迹清楚。

2.办公室文档人员收到正式公文后,根据文件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甲、乙两类。凡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来文,均按甲类文处理。

(四)分办

1.凡银监局收到的各种文件,都要由办公室按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对甲类文,办公室文档人员要填好“公文阅办单”。

2.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分办意见。

3.局领导批示。

4.办公室登录领导批示后,原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

1.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按领导批示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限抓紧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办结后要妥善保管好原件,存档备查。

2.特急件按要求时限办理;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3.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室。

(六)传递

各部门需送局领导批阅的文件,应经办公室呈送。各部门需送其他部门传阅的文件,由本部门文书人员直接传送。部门内部传阅的文件,按批示的传阅对象由本部门文书人员登记传阅,阅毕退还时应当面注销。领导、部门、个人之间均不得越过文书人员横向传递文件。

(七)催办

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批办件和要求限时办结的急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适时催办。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承办部门发出“文件督办单”。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公文办理情况。

(八)传阅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部门分工和公文内容,将公文送有关部门阅知。办理公文的传阅,应随时掌握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新疆银监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银监局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

第二十七条 公文原件由拟文部门整理立卷并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八条 银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由银监局主办的,由办公室直接立卷;由外单位主办、银监局协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将正式文本立卷,银监局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立卷归档工作开始时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

应当注明翻印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布银监局公文,必须经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布的银监局公文,同银监局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定期清理、收回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带密级的公文由办公室组织,应到指定场所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参照格式如下: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

3.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

4.现场检查意见书

5.行政处罚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签报

8.督办事项通知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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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银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3〕17号)精神,结合新疆银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新疆银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依法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与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新疆银监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各分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指导和检查,严格把关,确保公文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八条 新疆银监局公文的主要种类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用于在授权范围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用于转发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请示。

(九)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复函) 用于不相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也用于请有关单位协助工作。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重要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二)现场检查通知书 用于告知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要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等有关事项。

(十三)现场检查意见书 用于对所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查出的问题发出

整改意见。

(十四)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苗头所提出的要求引起重视并进行整改的意见。

(十五)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或曾提示但未整改的问题,所发出的警示性意见。

(十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拟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八)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申请通知书 用于对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新疆银监局公文主要形式

(一)行政类发文

1.银监局发文

(1)新银监发: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发布银监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印发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讲话以及监管通报,向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包括报告、请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条例、规定等文种。

(2)新银监通:用于通知重要事项,布置具体工作任务,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印发银监局领导同志的讲话,下发一般性规定等。包括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3)新银监字:用于向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出的特种通知等。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申请通知书等文种。

(4)新银监函:用于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

包括函、复函文种。

(5)新银监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大请示等。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开业、撤销、地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的批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6)新银监任:用于银监局人事任免事项。公文文种为通知。

(7)新银监传(《明传电报》、《密码电报》): 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公文。包括通知、意见等文种。

2.办公室发文

办公室发文是银监局发文的补充形式。

(1)新银监办发:用于银监局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对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代表银监局安排布置一般性工作,下达一般性工作意见;安排布置办公室系统的工作;转发银监会、银监会办公厅、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下发会议通知。包括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2)新银监办函:用于与地州市行署(政府)办公室、自治区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批准和答复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示事项等。包括函、复函文种。

3.其他处室发文

各处室可向新疆地州市银监分局对口科室发文。处室发文适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处室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处室布置专项调查、要求上报数据等;仅要求辖内各分局对口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处室专业会议纪要、处室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其中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处室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处室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包括通知、函文种。部门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文号。

(二)党务类发文

(1)新银监党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向银监会党委、自治区党委请求指示、报告工作和反映情

况;向下级党委安排布置工作及批复有关事宜;转发银监会党委文件;与有关部门党委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批复、函等文种。

(2)新银监党任:用于银监局党内人事任免。

(3)新银监纪发:用于银监局纪委发文。

(4)新银监党办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办公室发文。

(5)新银监党组发:用于银监局党委组织部发文。

(6)新银监党宣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宣传部发文。

(三)行政复议类发文

按行政复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印发份数组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姓名等,位于间隔横线以上,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公文不用标注,绝密公文必须标注。份号由办公室负责标注。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右上方,保密期限标注于密级之后,中间用★隔开。密级和保密期限均由拟文部门负责标注,办公室确认。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三)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

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均标注于保密期限下方。紧急程度由拟文部门拟定,办公室确认。

(四)发文机关标识(版头)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办公室”等加“文件”或者加括号标注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公文的制发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且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上下居中位于机关名称之后。银监局内设机构及党委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发文,不得使用带“文件”字样的版头,只能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XXX处)”、“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XXX部)”版头。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新疆银监局党委及其办公室、新疆银监局及其办公室发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其他部门发文由本部门自行编号。

(六)签发人 上报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会签文件应注明会签人姓名。

(七)标题 标题由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结构一般由相关介词“关于”、“对”,公文主题和文种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应准确、简练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一般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只有1个,下行文的主送单位只下发一级。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按先上级、平级,后下级单位顺序排列。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数字、年份不能分行。

(十)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的左上方标明“附件”及序号;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的附件可以是随公文正

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此类附件应依次注明附件名称,为附件1.2.3……,如附件中还需有附件,为附1.2.3……。公文的附件也可以是审核签发公文所需的相关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对方来文或上级批示件、有关签报、其他部门会签意见。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行政部门一般用单位印章代替,党务部门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联合行文署名一般按“谁主办、谁排列在前”的顺序。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局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注明,位于主题词上方。

(十五)主题词 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标引主题词要按照“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排列词目。每一公文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词或词组。上行文最后一个主题词统一为:新疆银监局。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位于内部发送上方。

(十七)内部发送 指机关内部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部门,按办公室、主办部门、会签部门和其他需要阅知部门的顺序排列。内部发送单位不使用“局领导”字样,如需送全体局领导,统一规范为“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党委文件为“党委书记、委员”。各部门规范化简称为:办公室、工行处、农行处、中行处、建行处、股银处、政邮处、非银处、合作处、统信处、财会处、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后勤中心。

(十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指具体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公文均应标注联系人及其电话。“请示”件应在正文发文时间左下方用括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

(十九)印发机关 一般固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

(二十)印发日期 文件印发的日期,由文印人员标注。

(二十一)份数 公文印刷份数。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四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在银监局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相互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除办公室外,银监局的内设机构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其他部门发文一律只发至其对口部门。

第十九条 联合发文

(一)银监局可以同政府部门、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联合行文。

(二)银监局原则上不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发文。

(三)除办公室外,银监局内设机构不得同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设机构联合发文。

(四)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 属于银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银监局自行行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机关协商一致联合行文;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银监局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并附有关依据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银监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的批示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转发文件

(一)转发中国银监会的会发文,一般使用局发文;

(二)转发中国银监会的办发文、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室发文形式转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新疆银监局或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修改、签发、复核、缮印、核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公文拟搞

一般公文,按照领导批示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拟办。涉及全局和政策性的重要文件,研究指定具体部门或专人拟办。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应以一个部门为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拟办。

公文拟稿应当做到:

1.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等,

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办理公文时必须附办文依据。依据对方单位来文办理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办公室文件处理单及以前办理的相关文件等;如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转银监局办理的,应附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批办件;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办理的公文,应附领导批示或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工作需要主动办理的公文,应附签报说明发文原因及有关情况。

3.拟写公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数据准确,表述清楚,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4.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6.引文、人名、地名、数字、日期要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一般应原文应用,引用的原文应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原意,不标注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简称应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尽量不用今年、明年、上月等概念。

7.拟稿一律使用A4纸,并按规定填写统一的新疆银监局发文稿纸内容,发文稿纸各项内容及签名日期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除上述要求外,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二)公文审核

公文审核实行层层负责制。局发文以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在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先由拟文部门负责人审核,再送办公室进行核稿。各有关公文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切实负责,保证公文的质量。

1.审核范围:以银监局及其办公室、银监局党委及其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银监局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2.审核内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确需行文;(3)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银监局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内容相衔接;(4)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引文、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印制版记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3.审核程序:

(1)各部门草拟的公文,均须填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文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

(2)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

(3)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送印。

局领导对文稿改动较大的,由办公室退回拟文部门,拟文部门要根据局领导审定的原稿进行修改,输入软盘后一并送文印室。

(三)公文修改

1.办公室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时,应当与拟文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2.公文经局领导审批后,一般不再作改动,更不得擅自修改,若有改动,须请示审签文件的局领导决定;

3.经修改后再次报局领导签发时,属于个别字句变动的,在原稿上修改即可;如改动较多,或改动涉及重要内容的,应写出修改说明,并将原稿附后。

(四)公文签发

以银监局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银监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公文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处室一般事务性发文由本处室负责人或处领导签发,重要的、涉及敏感问题的处室发文应提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公文会签

1.送外单位会签和联合发文且用银监局文号的公文,局领导首先签批。如会签方有不同意见,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拟文部门由其出面协商。

2.外单位会签后的公文如作重大改动,主办单位应重新核稿,并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签发。

3.局内会签的公文,应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再提请会签部门负责人审签。

(六)公文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统一编号,确认主送机关和印发传达范围,确定印制份数。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七)公文缮印

复核后的公文直接送文印室排版、印制。

(八)公文校对

公文校对,由拟文部门负责按签发稿进行校对,不得随意改动。

(九)公文用印

公文印制完成后,办公室根据领导签发原稿,对公文格式、附件等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加盖印章。

(十)公文分发

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分办、承办、传递、催办、传阅等程序。

(一)签收

凡投递新疆银监局及各部门的机要、挂号信件和电报等,经办人员都要进行签收。

(二)拆封

凡署名银监局党委的信件及绝密件由机要秘书拆封;凡署名银监局的由办公室文档人员拆封;署名银监局部门的,由部门拆封;署名个人的,一般应由本人拆封。

(三)登记

1.凡新疆银监局收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按类别分别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做到登记准确,字迹清楚。

2.办公室文档人员收到正式公文后,根据文件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甲、乙两类。凡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来文,均按甲类文处理。

(四)分办

1.凡银监局收到的各种文件,都要由办公室按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对甲类文,办公室文档人员要填好“公文阅办单”。

2.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分办意见。

3.局领导批示。

4.办公室登录领导批示后,原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

1.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按领导批示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限抓紧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办结后要妥善保管好原件,存档备查。

2.特急件按要求时限办理;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3.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室。

(六)传递

各部门需送局领导批阅的文件,应经办公室呈送。各部门需送其他部门传阅的文件,由本部门文书人员直接传送。部门内部传阅的文件,按批示的传阅对象由本部门文书人员登记传阅,阅毕退还时应当面注销。领导、部门、个人之间均不得越过文书人员横向传递文件。

(七)催办

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批办件和要求限时办结的急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适时催办。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承办部门发出“文件督办单”。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公文办理情况。

(八)传阅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部门分工和公文内容,将公文送有关部门阅知。办理公文的传阅,应随时掌握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新疆银监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银监局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

第二十七条 公文原件由拟文部门整理立卷并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八条 银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由银监局主办的,由办公室直接立卷;由外单位主办、银监局协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将正式文本立卷,银监局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立卷归档工作开始时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

应当注明翻印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布银监局公文,必须经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布的银监局公文,同银监局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定期清理、收回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带密级的公文由办公室组织,应到指定场所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参照格式如下: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

3.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

4.现场检查意见书

5.行政处罚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签报

8.督办事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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