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驾驶员以养代修,安全行车意识,促进车辆安全行驶,保障驾驶员人身安全,特签订此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请严格按本责任状执行。

一、车号 依维柯厢货由驾驶员 负责驾驶,清洗、保养、维护,驾驶员为该车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驾车。并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专人专车,驾驶员经车队长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驾车。每车专人负责,未经车队长允许,不得私自窜车驾驶,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若因私自交付他人驾驶遇事故造成伤亡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予报销。

四,驾驶员必须爱惜公司车辆,坚持以养代修原则,每日做好车辆的保养与维护工作,检查发动机油水箱水位,燃油和发动机运转情况,轮胎气压和转向制动系统等主要机件,并养成良好的出车习惯,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检修,确保车况良好,正常行驶,违者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出车时,必须牢记“六不准”:

1、遵章守法驾驶,不开违章车。

2、饮酒后不驾车,不开违法车。

3、做好车辆保养,不开故障车。

4、摸透路面情况,不开危险车。

5、做好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6、文明礼让驾驶,不开赌气车。

六、驾驶员在出车时,要牢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杜绝事故发生,若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车队长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不得瞒报或误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开除处理。凡经交警部门认定或有关部门鉴定的交通事故及不需鉴定的交通肇事,将追究驾驶员责任:1、单方责任,车辆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承担20%。

2、单方责任,车辆损失在500元——10000元的,由驾驶员承担8%。

3、单方责任,车辆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承担5%。

4、双方责任,按主次依实际情况拟定。

5、驾驶员虽无责任,但在超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由驾驶员承担本公司车辆维修费用的5%.

七、驾驶员在出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若因司机不慎造成交通违章及处罚单,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造成交通违章的责任,如因发车时间不确定或前店违停者除外)。

八、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必须确保证件齐全,违者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九、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并及时上报车队长,提出维修申请,经车队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到指定汽修厂维修。未经车队长允许私自将车辆送往汽修厂维修者或驾驶员发现故障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者,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十、驾驶员必需参加公司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违者首次罚款100元,二次罚款500元,三次罚款1000元并辞退。

十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及素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团结互助,若有弄虚作假,拉帮结伙,公车私用,工作消极等不良品行者,一经查实,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十二、公司驾驶员一律实行弹性工资制。

1、 基础工资1800元/月。

2、 浮动工资1000元/月。

3、 基础工资不参加考核,依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4、 浮动工资的考核附表(浮动工资的考核与车辆维修费用挂钩,并采用以三个月为

一个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内的头两个月,每月领取应得浮动工资的50%,余下

的50%做为“车辆维修储备金”,最后一个月统一进行车辆检修后再进行结算清零

的方式发放。即第一个月领取应得浮动工资的50%,余下的50%做为“车辆维修储

备金”A;第二个月领取应得浮动工资的50%,余下的50%做为“车辆维修储备金”

B;第三个月把前两个月的“车辆维修储备金”A、B与本月的浮动工资1000元相加

得到的总和C定为“当月浮动工资”后进行车辆维修,当月实际维修费用超出维

修标准的,由驾驶员承担超出部分的50%,从该车驾驶员当月浮动工资C中扣除,扣完为止。)

A、车号 每月保养费用标准 元:维修费用标准 元。

B、当月每车实际维修费用低于维修标准的,奖励该车驾驶员结余部分的50%,以奖励申请形式上报(在车辆监修员及汽修厂共同认定车况良好的情况下)。

C、当月每车实际维修费用超出维修标准的,由驾驶员承担超出部分的50%,从该车驾驶员浮动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D、当月某车因正常磨损或车辆老化等原因确需修理而产生单笔高额维修费用的(单笔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需由驾驶员、车队长联合写出维修申请,上报厂长批示后,方可维修。同时,该项维修费用不计入驾驶员浮动工资考核范围内,但该车驾驶员失去季度评比资格及当月维修费用结余奖励资格。

E、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未及时报修或日常检查保养不到位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公司不予报销,同时该笔维修费用不计入当月浮动工资考核范围内,但该车驾驶员失去季度评比资格(需由公司指定的两家以上汽修厂予以鉴定)。 十三、公司驾驶员入职后,需向公司缴纳“责任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缴纳办法如下:

1. 从驾驶员入职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中扣缴“责任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连扣三

个月,缴满为止。

2. 驾驶员离职时,经队长审核,无经济责任者,可凭公司开据的收据领取“责任保证金 ;有经济责任者,须在分清责任,扣除驾驶员本人承担的经济损失后,凭公司开据的收据领取余下的“责任保证金”,保证金不足部分,需由驾驶员另行补缴,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本安全生产责任状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

驾驶员:

身份证: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驾驶员以养代修,安全行车意识,促进车辆安全行驶,保障驾驶员人身安全,特签订此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请严格按本责任状执行。

一、车号 依维柯厢货由驾驶员 负责驾驶,清洗、保养、维护,驾驶员为该车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驾车。并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专人专车,驾驶员经车队长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驾车。每车专人负责,未经车队长允许,不得私自窜车驾驶,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若因私自交付他人驾驶遇事故造成伤亡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予报销。

四,驾驶员必须爱惜公司车辆,坚持以养代修原则,每日做好车辆的保养与维护工作,检查发动机油水箱水位,燃油和发动机运转情况,轮胎气压和转向制动系统等主要机件,并养成良好的出车习惯,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检修,确保车况良好,正常行驶,违者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五、驾驶员出车时,必须牢记“六不准”:

1、遵章守法驾驶,不开违章车。

2、饮酒后不驾车,不开违法车。

3、做好车辆保养,不开故障车。

4、摸透路面情况,不开危险车。

5、做好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6、文明礼让驾驶,不开赌气车。

六、驾驶员在出车时,要牢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杜绝事故发生,若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车队长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不得瞒报或误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开除处理。凡经交警部门认定或有关部门鉴定的交通事故及不需鉴定的交通肇事,将追究驾驶员责任:1、单方责任,车辆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承担20%。

2、单方责任,车辆损失在500元——10000元的,由驾驶员承担8%。

3、单方责任,车辆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承担5%。

4、双方责任,按主次依实际情况拟定。

5、驾驶员虽无责任,但在超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由驾驶员承担本公司车辆维修费用的5%.

七、驾驶员在出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若因司机不慎造成交通违章及处罚单,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造成交通违章的责任,如因发车时间不确定或前店违停者除外)。

八、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必须确保证件齐全,违者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九、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并及时上报车队长,提出维修申请,经车队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到指定汽修厂维修。未经车队长允许私自将车辆送往汽修厂维修者或驾驶员发现故障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者,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十、驾驶员必需参加公司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违者首次罚款100元,二次罚款500元,三次罚款1000元并辞退。

十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及素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团结互助,若有弄虚作假,拉帮结伙,公车私用,工作消极等不良品行者,一经查实,按浮动工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十二、公司驾驶员一律实行弹性工资制。

1、 基础工资1800元/月。

2、 浮动工资1000元/月。

3、 基础工资不参加考核,依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4、 浮动工资的考核附表(浮动工资的考核与车辆维修费用挂钩,并采用以三个月为

一个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内的头两个月,每月领取应得浮动工资的50%,余下

的50%做为“车辆维修储备金”,最后一个月统一进行车辆检修后再进行结算清零

的方式发放。即第一个月领取应得浮动工资的50%,余下的50%做为“车辆维修储

备金”A;第二个月领取应得浮动工资的50%,余下的50%做为“车辆维修储备金”

B;第三个月把前两个月的“车辆维修储备金”A、B与本月的浮动工资1000元相加

得到的总和C定为“当月浮动工资”后进行车辆维修,当月实际维修费用超出维

修标准的,由驾驶员承担超出部分的50%,从该车驾驶员当月浮动工资C中扣除,扣完为止。)

A、车号 每月保养费用标准 元:维修费用标准 元。

B、当月每车实际维修费用低于维修标准的,奖励该车驾驶员结余部分的50%,以奖励申请形式上报(在车辆监修员及汽修厂共同认定车况良好的情况下)。

C、当月每车实际维修费用超出维修标准的,由驾驶员承担超出部分的50%,从该车驾驶员浮动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D、当月某车因正常磨损或车辆老化等原因确需修理而产生单笔高额维修费用的(单笔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需由驾驶员、车队长联合写出维修申请,上报厂长批示后,方可维修。同时,该项维修费用不计入驾驶员浮动工资考核范围内,但该车驾驶员失去季度评比资格及当月维修费用结余奖励资格。

E、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未及时报修或日常检查保养不到位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公司不予报销,同时该笔维修费用不计入当月浮动工资考核范围内,但该车驾驶员失去季度评比资格(需由公司指定的两家以上汽修厂予以鉴定)。 十三、公司驾驶员入职后,需向公司缴纳“责任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缴纳办法如下:

1. 从驾驶员入职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中扣缴“责任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连扣三

个月,缴满为止。

2. 驾驶员离职时,经队长审核,无经济责任者,可凭公司开据的收据领取“责任保证金 ;有经济责任者,须在分清责任,扣除驾驶员本人承担的经济损失后,凭公司开据的收据领取余下的“责任保证金”,保证金不足部分,需由驾驶员另行补缴,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本安全生产责任状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

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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