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总公司、分公司及各办事处公章的使用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各类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 总公司行政中心负责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总部各类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根据本规定对分公司、办事处各类公章进行日常使用管理,或也可授权分公司、办事处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各类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章使用中出现错误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使用申请记录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种类及定义
第六条 印章/鉴:总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财务支票印鉴等)。
第七条 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副总裁等职衔的印章。
第八条 部门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第九条 签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总裁、副总裁签名的印章,某种程度上也可称之为法人章。
第十条 财务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门使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十一条 办事处(服务中心)公章:公司所属办事处内部为便于日常工作而使用的公章。
第四章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只限于发布公司内部文件、对各分公司及办事处的通告、公司内部制度、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办事处之间文件往来,外部单位、政府部门等的对外发文,及有关合同、协议、担保、证明等事项。为维护公司利益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对外公章使用最终审批人一般为总公司董事会主席或执行总裁,分公司、办事处一般为总公司授权审批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
第十四条 任何类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使用人因对公业务需要按实际情况不同,使用不同类型的公章时,应统一填写公司《公章使用申请表》。交由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使用。
第十五条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总公司领导根据分公司处理日常事务的重要程度可授权分公司领导审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如遇合同签订、银行过户或其他与公司重大利益有关等重要事项),需要签批公章而公司或分公司领导外出不在办公区域时,公章使用申请人在办理逐级审批手续后,可通过公章保管人电话联系公章最终审批人加盖公章,事后补签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办事处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如通知、告示、温馨提示等)需要使用办事处公章的,由使用人报经办事处负责人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使用;但涉及到该项目重大经营活动或与公司利益有重大关系需使用办事处公章的,还应报分公司领导、总公司领导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报批。
第十八条 任何公章只能在办公区域内使用,严禁任何人将公章带离工作区域。如确须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项须将公章带往异地使用的,公章保管人应一律逐级报请分公司领导直至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因分公司在洽谈业务时须将公章带到异地使用一律书面报请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公章保管人同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公章的保管应做到安全、隐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则上应将各类公章放置总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险柜内保存。
第二十条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时,应委托专人暂时代为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及时知会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级行政部门领导。
第五章 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公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如公章使用申请人假公济私,未经批准利用公章办理个人事务的,每次罚款100元,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章保管责任人应坚持原则,确保公章使用的安全性。对于任何人不按手续使用公章的,有权拒绝用章,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否则处以1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章保管人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章。违者扣罚保管人100元/次,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遗失的,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如有必要还应到当地新闻媒体通告注销、挂失。同时,公司将追究公章保管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 附件
附件一、公章使用管理流程
附件二、《公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一 :公章使用管理流程
附件二:公章使用申请表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总公司、分公司及各办事处公章的使用安全化、合理化,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各类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责任
第三条 总公司行政中心负责制定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总部各类公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根据本规定对分公司、办事处各类公章进行日常使用管理,或也可授权分公司、办事处行政部门专人负责各类公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章使用中出现错误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使用申请记录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公司公章的种类及定义
第六条 印章/鉴:总公司、分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财务支票印鉴等)。
第七条 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副总裁等职衔的印章。
第八条 部门章:刻有公司重要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第九条 签字章:刻有公司董事局主席及总裁、副总裁签名的印章,某种程度上也可称之为法人章。
第十条 财务章、合同章:由某些重要部门使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十一条 办事处(服务中心)公章:公司所属办事处内部为便于日常工作而使用的公章。
第四章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只限于发布公司内部文件、对各分公司及办事处的通告、公司内部制度、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办事处之间文件往来,外部单位、政府部门等的对外发文,及有关合同、协议、担保、证明等事项。为维护公司利益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借用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对外公章使用最终审批人一般为总公司董事会主席或执行总裁,分公司、办事处一般为总公司授权审批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
第十四条 任何类型公章的使用一律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使用人因对公业务需要按实际情况不同,使用不同类型的公章时,应统一填写公司《公章使用申请表》。交由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使用。
第十五条 因地域或其他原因,总公司领导根据分公司处理日常事务的重要程度可授权分公司领导审批分公司公章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如遇合同签订、银行过户或其他与公司重大利益有关等重要事项),需要签批公章而公司或分公司领导外出不在办公区域时,公章使用申请人在办理逐级审批手续后,可通过公章保管人电话联系公章最终审批人加盖公章,事后补签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办事处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如通知、告示、温馨提示等)需要使用办事处公章的,由使用人报经办事处负责人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使用;但涉及到该项目重大经营活动或与公司利益有重大关系需使用办事处公章的,还应报分公司领导、总公司领导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报批。
第十八条 任何公章只能在办公区域内使用,严禁任何人将公章带离工作区域。如确须工作需要或有重要事项须将公章带往异地使用的,公章保管人应一律逐级报请分公司领导直至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因分公司在洽谈业务时须将公章带到异地使用一律书面报请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公章保管人同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公章的保管应做到安全、隐蔽、使用方便。公章保管人原则上应将各类公章放置总公司、分公司指定保险柜内保存。
第二十条 公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时,应委托专人暂时代为保管,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同时及时知会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各级行政部门领导。
第五章 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公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如公章使用申请人假公济私,未经批准利用公章办理个人事务的,每次罚款100元,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章保管责任人应坚持原则,确保公章使用的安全性。对于任何人不按手续使用公章的,有权拒绝用章,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否则处以1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章保管人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章。违者扣罚保管人100元/次,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公章遗失的,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措施。如有必要还应到当地新闻媒体通告注销、挂失。同时,公司将追究公章保管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 附件
附件一、公章使用管理流程
附件二、《公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一 :公章使用管理流程
附件二:公章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