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
完成情况省级抽查验收实施细则
为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省级抽查验收工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完成情况验收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86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验收程序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三年行动计划验收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验收办法,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质量鉴定等工作。
(二)对于自检合格的项目,由其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验收申请,并以附表形式提交项目相关信息(格式见附表)。
(三)按照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提出的验收申请文件,省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省发改、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验收。验收采取内业资料检查
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
二、验收申请资料
(一)提交材料
市、县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自检报告和申请验收项目的电子轨迹。所有申请验收项目需采集电子轨迹,有关采集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对电子轨迹年报更新的要求执行。
自检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行政村乡村通畅总体情况。包括区域内行政村总数(截至2014年底已实现乡村通畅行政村数量);申请验收项目已解决通畅的行政村数量;剩余未实现通畅的行政村数量(说明未通畅行政村是否在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内,以及实施安排)。
2.项目概况。包括申请验收项目的数量、里程、总投资、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包括申请验收项目的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等情况。
4.项目实施概况。包括申请验收项目的计划批次、开工、完工时间,以及组织实施情况等。
5.项目验收情况。包括市、县项目验收组织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情况等。
6.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7.附表。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二)待检资料
市、县申请验收时须同时准备以下资料备查,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施工图及批复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书、施工自检资料、监理抽检资料、质量鉴定资料等。
三、有关要求
(一)在申请省抽查前,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须将自检报告和项目电子轨迹报省审核。
(二)省每年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验收,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决定省抽查验收分组情况,省验收组由省财政、发改、交通部门组成。
(三)对省辖市根据项目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对于抽取的县,根据项目分布情况,选取一定比例的道路和桥梁项目抽查验收。
(四)、抽查分内业和外业两个方面。
内业抽查:自检报告,抽取项目的计划、实施方案或施工图及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和监理资料、质量鉴定资料。抽检过程中还将检查各地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包括: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等情况
外业抽查:电子轨迹核查,道路里程,道路路基、路面宽度,桥梁长度,宽度等。道路里程的核查,以车辆里程表实测结果为参考,综合电子轨迹、实测、设计文件等信息判定。
(五)申请验收项目的规模应与计划规模保持一致。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地实际通过验收的规模为准进行测算。对于抽检项目实际规模少于其申请验收规模的或者建设等级比申报等级低的,按照抽检的县乡道、村道、桥梁各类型项目实际规模的减少比例,核减全市本次该类型验收总规模,并按照实际建设等级核算补助资金;对于未经批准提高建设等级的,仍按原计划等级补助;对于没有下达建设计划的项目,不抽查,不补助。
河南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
完成情况省级抽查验收实施细则
为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省级抽查验收工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完成情况验收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86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验收程序
(一)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三年行动计划验收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验收办法,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质量鉴定等工作。
(二)对于自检合格的项目,由其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正式提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验收申请,并以附表形式提交项目相关信息(格式见附表)。
(三)按照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提出的验收申请文件,省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省发改、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验收。验收采取内业资料检查
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
二、验收申请资料
(一)提交材料
市、县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自检报告和申请验收项目的电子轨迹。所有申请验收项目需采集电子轨迹,有关采集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对电子轨迹年报更新的要求执行。
自检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行政村乡村通畅总体情况。包括区域内行政村总数(截至2014年底已实现乡村通畅行政村数量);申请验收项目已解决通畅的行政村数量;剩余未实现通畅的行政村数量(说明未通畅行政村是否在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内,以及实施安排)。
2.项目概况。包括申请验收项目的数量、里程、总投资、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包括申请验收项目的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等情况。
4.项目实施概况。包括申请验收项目的计划批次、开工、完工时间,以及组织实施情况等。
5.项目验收情况。包括市、县项目验收组织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情况等。
6.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7.附表。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二)待检资料
市、县申请验收时须同时准备以下资料备查,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施工图及批复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书、施工自检资料、监理抽检资料、质量鉴定资料等。
三、有关要求
(一)在申请省抽查前,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须将自检报告和项目电子轨迹报省审核。
(二)省每年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验收,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决定省抽查验收分组情况,省验收组由省财政、发改、交通部门组成。
(三)对省辖市根据项目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县,对于抽取的县,根据项目分布情况,选取一定比例的道路和桥梁项目抽查验收。
(四)、抽查分内业和外业两个方面。
内业抽查:自检报告,抽取项目的计划、实施方案或施工图及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和监理资料、质量鉴定资料。抽检过程中还将检查各地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包括: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等情况
外业抽查:电子轨迹核查,道路里程,道路路基、路面宽度,桥梁长度,宽度等。道路里程的核查,以车辆里程表实测结果为参考,综合电子轨迹、实测、设计文件等信息判定。
(五)申请验收项目的规模应与计划规模保持一致。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地实际通过验收的规模为准进行测算。对于抽检项目实际规模少于其申请验收规模的或者建设等级比申报等级低的,按照抽检的县乡道、村道、桥梁各类型项目实际规模的减少比例,核减全市本次该类型验收总规模,并按照实际建设等级核算补助资金;对于未经批准提高建设等级的,仍按原计划等级补助;对于没有下达建设计划的项目,不抽查,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