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口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流口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镇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口镇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第九条 镇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条 镇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一条 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 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全镇的乡村道路的养护也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乡村道路由沿线行政村受益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建设养护。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全镇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乡村道路的绿化由镇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镇管理办公室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镇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公开招聘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九条 镇管理办公室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条 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

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解缴、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执行。养路费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筹集的资金由乡镇安排和管理,实行账务公开,由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镇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全镇列入养护计划的市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镇管理办公室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镇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乡村道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

(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主管部门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镇管理办公室未及时进行修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流口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镇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口镇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 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 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第九条 镇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条 镇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一条 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 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全镇的乡村道路的养护也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乡村道路由沿线行政村受益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建设养护。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全镇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乡村道路的绿化由镇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镇管理办公室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镇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公开招聘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九条 镇管理办公室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条 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

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养路费征收、解缴、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执行。养路费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筹集的资金由乡镇安排和管理,实行账务公开,由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镇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全镇列入养护计划的市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镇管理办公室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镇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乡村道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

(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主管部门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镇管理办公室未及时进行修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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