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流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要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标和警示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第四章前期工作与计划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全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省五年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二十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县乡道改建项目及所有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压膜备查制。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

国有农林场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比例抽查验收。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回收已拨付的国家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分级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流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要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标和警示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第四章前期工作与计划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规划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要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项目视同其可行性研究已获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全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列入省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省五年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二十条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理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市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要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督查,重点抽查县乡道、大中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物质量。县乡道改建项目及所有大中型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压膜备查制。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资金到位、考核检查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报表汇总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

国有农林场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别按不少于20%、40%比例抽查验收。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并回收已拨付的国家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坚持项目公示制度。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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