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人员要善于摆事实提建议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4日 15:3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牛勇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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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环境压力日趋加大。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之一就是基层执法部门是否将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到位。
如何才能执行到位?只有了解环境执法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执法到位,遏制环境恶化。
一、基层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执法干扰因素过多。一是地方行政干扰。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地方保护意识强,重经济、轻环保,为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环境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敢执法,无法执法,使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二是人情关系干扰。对一些环境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前脚调查,后脚就已经有人拉关系说情,要求免于收费或免于处罚。行政干扰和人情干扰已成为阻碍环境执法的两大障碍。
2、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基层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基本业务素质的培训,导致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忽视现场取证,执法文书书写不规范;二是不明职权,越权执法或执法不到位;三是消极执法,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
3、地方技术规范不健全。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或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针对第三产业污染收费中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征收建筑工地噪声的超标排污费,有的按面积征收,有的只征收夜间的,有的白天、夜间都征收,有的则加倍征收。
4、行政处罚不规范。当前,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往往是协商收费或协商处罚,如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的事,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行政处罚也不经集体讨论决定,只是少数领导说了算。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出现环保局机关和环境监察机构各自为政,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执法,往往导致重复处罚。
二、建议与对策
针对基层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行环保职责。一是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保审计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二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环境执法队伍。一是要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环境政策、执法程序、工作准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通过奖勤罚懒,扬优抑劣,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执法人员,要建立处罚和退出机制。
3、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手段。一是尽快修订和完善地方环境规章制度,明确工商、公安、卫生、监察和司法等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制定第三产业统一的收费标准。二是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
4、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与权限,避免上下级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或管理空白,杜绝遇事推诿或越俎代庖的情况出现。二要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加强检查深度,彻底解决排污单位故意闲置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现象,使现场监察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现场监督监察质量,为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要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单一检查的方式,争取人大、政协、政府的支持,联合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重点解决一些执法老大难的问题。
(作者: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环境监察大队)
网站编辑: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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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环境压力日趋加大。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之一就是基层执法部门是否将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到位。
如何才能执行到位?只有了解环境执法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执法到位,遏制环境恶化。
一、基层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环境执法干扰因素过多。一是地方行政干扰。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地方保护意识强,重经济、轻环保,为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环境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敢执法,无法执法,使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二是人情关系干扰。对一些环境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前脚调查,后脚就已经有人拉关系说情,要求免于收费或免于处罚。行政干扰和人情干扰已成为阻碍环境执法的两大障碍。
2、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基层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基本业务素质的培训,导致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忽视现场取证,执法文书书写不规范;二是不明职权,越权执法或执法不到位;三是消极执法,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
3、地方技术规范不健全。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或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针对第三产业污染收费中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征收建筑工地噪声的超标排污费,有的按面积征收,有的只征收夜间的,有的白天、夜间都征收,有的则加倍征收。
4、行政处罚不规范。当前,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往往是协商收费或协商处罚,如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的事,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行政处罚也不经集体讨论决定,只是少数领导说了算。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出现环保局机关和环境监察机构各自为政,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执法,往往导致重复处罚。
二、建议与对策
针对基层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行环保职责。一是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保审计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二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环境执法队伍。一是要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环境政策、执法程序、工作准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通过奖勤罚懒,扬优抑劣,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执法人员,要建立处罚和退出机制。
3、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手段。一是尽快修订和完善地方环境规章制度,明确工商、公安、卫生、监察和司法等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制定第三产业统一的收费标准。二是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
4、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与权限,避免上下级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或管理空白,杜绝遇事推诿或越俎代庖的情况出现。二要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加强检查深度,彻底解决排污单位故意闲置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现象,使现场监察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现场监督监察质量,为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要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单一检查的方式,争取人大、政协、政府的支持,联合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重点解决一些执法老大难的问题。
(作者: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环境监察大队)
网站编辑: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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