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平案件发生始末

张高平是叔叔,张辉是侄儿,安徽歙县人。十年前,张高平刚买了一辆20万元的大货车,带着大哥的大儿子张辉跑货运生意,“我那车是当时周边6个村里最贵的一辆!”张高平虽然有过婚史,但不到40的男人还是“一枝花”,再娶的妻子才24岁,还刚刚怀上4个月的孩子。张辉也快要娶老婆了。从天而降的“5·18奸杀案”,成了一颗炸弹,把他们的生活炸得支离破碎。

案件经过: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车去往杭州。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二张”先将王某送到杭州西站,王某打了朋友电话,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二张”为了给王某节省的士费,好心把她送到了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然后从钱塘江二桥上沪杭高速开往上海。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的一个水沟里面发现一具女尸,下身赤裸。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即前天晚上搭车的王某,而当天晚上开货车的搭载过被害人的张辉、张高平被认定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审讯当中,张辉、张高平“交待”说,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死,并且在路边抛尸。根据俩原审被告人有有罪供述和现场勘察的笔录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的情况,2003年6月,公安提请杭州市警察员对二张批捕逮捕。2004年4月21日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他们被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张辉为死缓,张高平为有期徒刑15年。在狱中,张高平始终不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行,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他拒绝“改造”,也拒绝减刑。最终不仅触动了管教干部,也感动了驻监检察官。这位现在已经退休的老人,每年都给他写申诉材料,在退休前的一个晚上还在写。同时二人委托的律师坚决认定叔侄俩无罪,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华副教授受委托担任张辉的二审辩护律师。再审前,张高平的家人请到了著名律师朱明勇为其辩护,在仔细查看卷宗后,他做了无罪辩护。

案件中主要的定罪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两个被告人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而且非常关键的是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其他像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张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但警方

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九年后的再审,律师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杭州前往上海的准确时间。李华律师认为,警方在收集这一关键性证据时“没有穷尽所有的手段”,因为当时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而且律师后来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由于超出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李华说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迎刃而解。“重口供,轻证据”,律师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二张”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证实为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甚至张辉的沉闷,也与此有关。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证明调查机构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 在服刑期间,张高平也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2011年5月,张高平向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申诉,称自己遭到了“陷害”。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的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从03年到13年整整十年时间过去了,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二张”案进行了再审,因涉隐私,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表示,该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事实成立主要是根据两个人的有罪供述,包括现场指认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应该已发予以排除。 在做出无罪判决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现场向张氏叔侄鞠躬道歉。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氏叔侄错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真相令人瞠目结舌:“二张”没有作案客观动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任何证明其作案的证据。更为荒唐的是,当年从受害者身上提取的DNA混合物比对结果早已证明,真凶另有其人,此人已于2005年因涉及另一起具有相似事实的命案被枪决。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和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

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公检法来说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理念应当渗透到每一起案件中,谁进行了刑讯逼供,水利用了同监犯,他们有没有收到责任追究。今天的结果虽然来得晚了一些,但毕竟让人感到了迟来的正义。这不仅仅是一次冤案的纠正,更重要的是触及到了冤案产生的根源: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因此只要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不能放过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证据,这种理念及做法到了应该反思的时候了。该案例警示侦查机关要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会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对以后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防止刑讯逼供、进一步确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漏洞所在:

漏洞之一:没有作案时间。“二张”被捕后,反复强调自己不可能强奸自己的女同乡,并反复恳求警方去调取沪杭高速公路收费口的监控录像。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二张”先将王某送到杭州西站,王某打了朋友电话,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二张”为了给王某节省的士费,好心把她送到了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然后从钱塘江二桥上沪杭高速开往上海。

王某是5月19日凌晨被杀的,“二张”的大货车15日凌晨1点多就驰离杭州去了上海,杭州出去,进入上海,以及沿线路段,都有监控录像。李华律师表示,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迎刃而解,但他们(办案人员)没有穷尽所有手段,而当时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得到。

漏洞之二:DNA否定之否定。王某被害后,杭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那位女大队长在《无暇可击》中对这一漏洞有过如下解释:“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

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也得到了证实。

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吉林人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漏洞之三:“二张”最初口供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张辉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张高平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如果张辉当晚要强奸女孩,为什么要往他从未走过的留泗路这条小路上开?万一大车掉不过头来他如何逃跑?

张高平是叔叔,张辉是侄儿,安徽歙县人。十年前,张高平刚买了一辆20万元的大货车,带着大哥的大儿子张辉跑货运生意,“我那车是当时周边6个村里最贵的一辆!”张高平虽然有过婚史,但不到40的男人还是“一枝花”,再娶的妻子才24岁,还刚刚怀上4个月的孩子。张辉也快要娶老婆了。从天而降的“5·18奸杀案”,成了一颗炸弹,把他们的生活炸得支离破碎。

案件经过: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车去往杭州。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二张”先将王某送到杭州西站,王某打了朋友电话,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二张”为了给王某节省的士费,好心把她送到了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然后从钱塘江二桥上沪杭高速开往上海。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的一个水沟里面发现一具女尸,下身赤裸。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即前天晚上搭车的王某,而当天晚上开货车的搭载过被害人的张辉、张高平被认定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审讯当中,张辉、张高平“交待”说,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死,并且在路边抛尸。根据俩原审被告人有有罪供述和现场勘察的笔录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的情况,2003年6月,公安提请杭州市警察员对二张批捕逮捕。2004年4月21日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他们被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张辉为死缓,张高平为有期徒刑15年。在狱中,张高平始终不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行,一直坚称自己无罪,他拒绝“改造”,也拒绝减刑。最终不仅触动了管教干部,也感动了驻监检察官。这位现在已经退休的老人,每年都给他写申诉材料,在退休前的一个晚上还在写。同时二人委托的律师坚决认定叔侄俩无罪,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阮方民教授和他的同事李华副教授受委托担任张辉的二审辩护律师。再审前,张高平的家人请到了著名律师朱明勇为其辩护,在仔细查看卷宗后,他做了无罪辩护。

案件中主要的定罪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口供,但是叔侄两个被告人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而且非常关键的是当时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其他像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张氏叔侄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及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但警方

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九年后的再审,律师才知道当年警方曾去调阅监控录像,但因为部分监控损坏和夜晚光线问题未能明确卡车离开杭州前往上海的准确时间。李华律师认为,警方在收集这一关键性证据时“没有穷尽所有的手段”,因为当时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而且律师后来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由于超出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李华说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迎刃而解。“重口供,轻证据”,律师认为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定罪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二张”的口供,在十年后也被证实为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甚至张辉的沉闷,也与此有关。阮方民说,当时一审中张辉当庭就提及刑讯逼供,在其后律师形成的辩护词中也曾经要求调查并排除非法证据,但最后未果。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被告人一方想要证明调查机构刑讯逼供是非常困难的。” 在服刑期间,张高平也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2011年5月,张高平向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申诉,称自己遭到了“陷害”。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的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从03年到13年整整十年时间过去了,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二张”案进行了再审,因涉隐私,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员表示,该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事实成立主要是根据两个人的有罪供述,包括现场指认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应该已发予以排除。 在做出无罪判决后,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现场向张氏叔侄鞠躬道歉。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氏叔侄错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真相令人瞠目结舌:“二张”没有作案客观动机,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任何证明其作案的证据。更为荒唐的是,当年从受害者身上提取的DNA混合物比对结果早已证明,真凶另有其人,此人已于2005年因涉及另一起具有相似事实的命案被枪决。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和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

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公检法来说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理念应当渗透到每一起案件中,谁进行了刑讯逼供,水利用了同监犯,他们有没有收到责任追究。今天的结果虽然来得晚了一些,但毕竟让人感到了迟来的正义。这不仅仅是一次冤案的纠正,更重要的是触及到了冤案产生的根源: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实质轻形式。因此只要获取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即使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在不能放过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下仍然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证据,这种理念及做法到了应该反思的时候了。该案例警示侦查机关要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会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这对以后提高侦查机关办案水平防止刑讯逼供、进一步确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漏洞所在:

漏洞之一:没有作案时间。“二张”被捕后,反复强调自己不可能强奸自己的女同乡,并反复恳求警方去调取沪杭高速公路收费口的监控录像。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二张”先将王某送到杭州西站,王某打了朋友电话,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二张”为了给王某节省的士费,好心把她送到了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然后从钱塘江二桥上沪杭高速开往上海。

王某是5月19日凌晨被杀的,“二张”的大货车15日凌晨1点多就驰离杭州去了上海,杭州出去,进入上海,以及沿线路段,都有监控录像。李华律师表示,假如当时警方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这一关键性直接证据,一切迎刃而解,但他们(办案人员)没有穷尽所有手段,而当时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得到。

漏洞之二:DNA否定之否定。王某被害后,杭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那位女大队长在《无暇可击》中对这一漏洞有过如下解释:“抛尸的这么一个现场,有水,即使本身强奸之后体内是留下物质的,一夜的水冲过以后,也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

这些强奸的痕迹冲掉。”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也得到了证实。

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吉林人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漏洞之三:“二张”最初口供在关键作案细节上严重不吻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张辉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张高平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上也存在疑点。如果张辉当晚要强奸女孩,为什么要往他从未走过的留泗路这条小路上开?万一大车掉不过头来他如何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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