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承担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

(四)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发病率有所下降,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

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4)引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

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可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承担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

(四)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发病率有所下降,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

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4)引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

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可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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