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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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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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 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 - 3 -

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 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 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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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 - 5 -

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 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 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曾有乡村学校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6 -

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 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 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 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 7 -

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一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 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 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 8 -

地完成任务。

2. 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 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 - 9 -

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 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 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 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 10 -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 - 11 -

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 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 12 -

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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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 14 -

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 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 - 15 -

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 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 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 16 -

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 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 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 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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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学历后(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 18 -

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 城镇以上幼儿园教师须有在乡村幼儿园或城镇薄弱幼儿园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有在乡村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 19 -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 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 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 20 -

与撰写4万字以上。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 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 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 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 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 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 - 21 -

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5.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 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 22 -

章2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 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 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 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 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 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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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 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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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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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进基础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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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 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 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 27 -

及改革趋势,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 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5. 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 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 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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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4. 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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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力条件

1. 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 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 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 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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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

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4. 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 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

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 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

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 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

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 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 - 31 -

编写1次。

5. 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 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 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 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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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 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 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 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 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 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 - 33 -

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1.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试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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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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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 36 -

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 - 37 -

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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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 - 39 -

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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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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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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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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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说明: 此表由组织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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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3份,学校(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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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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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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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 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 - 3 -

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 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5. 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4 -

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二、能力条件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 - 5 -

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 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 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曾有乡村学校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6 -

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 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6.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 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8. 参加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9.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 7 -

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一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 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 4.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 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 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 8 -

地完成任务。

2. 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 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5.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 - 9 -

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7. 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

8. 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9.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初中或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一篇。

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 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 10 -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效果较好,工作量饱满;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初中教育教学岗位 - 11 -

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 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 12 -

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13 -

附件2

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幼儿园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幼儿园教师。

第二条 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 14 -

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园长(含副园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 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八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九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 - 15 -

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关爱与尊重每位幼儿;坚持家园共育,利用多方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2. 深入系统地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持以高尚的师德和严谨教风,潜移默化地教育幼儿,业绩卓著,教育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保教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担任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 在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年- 16 -

听课指导及主持园内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年开设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园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2. 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5. 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

6. 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7 -

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正式出版的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学历后(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注重家园共育,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既面向全体又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具有坚实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保育教育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或教育叙事。

3.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的一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 18 -

观察记录和个案材料。其中,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30节(次);副园长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看活动不少于50节(次);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本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园内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基本任期内开设园际公开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不少于2节(次),且获好评。任现职以来,所辅导的教师在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等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7. 城镇以上幼儿园教师须有在乡村幼儿园或城镇薄弱幼儿园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或有在乡村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 19 -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教玩具制作等活动中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乡村教师省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

5. 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1项。

6.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7. 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前教育教学论文2篇。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1篇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经验和总结一篇。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 20 -

与撰写4万字以上。

3. 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全省广泛使用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编写1次。

4.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 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 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熟练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根据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进行良好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教育。

2. 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保教工作。

3. 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4. 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5. 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 - 21 -

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3. 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4. 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游戏活动、环境创设、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评比中获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

5. 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 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价值的学前教育教学文- 22 -

章2篇。乡村教师须提供从事教育教学或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

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4. 参加市级(乡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 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 以上2次。

第十四条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胜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学工作。

2. 比较熟练地掌握学前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级管理工作,教育效果较好,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 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教育弹、唱、跳、画及观察了解儿童等技能。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具备中师幼教专业学历后,受聘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第十五条 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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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掌握幼儿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幼儿。

2.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保教工作。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完成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工作量饱满。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后,并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二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称号。

2. 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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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省级教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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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教研、电教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研、电教机构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研究和课程改革实践,全面履行工作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研队伍,为推进基础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教研、电教机构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

第二条 教研、电教机构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示范引领,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研究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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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1. 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2. 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八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 27 -

及改革趋势,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专业)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4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4. 具有突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5. 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6. 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2. 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 28 -

3. 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3. 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4. 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

第十一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幼教教研岗位上受聘一级教师满5年(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毕业学历)。

- 29 -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 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行动报告。

3.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6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30节以上;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2次。

4. 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有自己的实验校(点),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

5. 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 30 -

2. 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或名师。

3. 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县

级教研人员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4. 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

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以上。

5. 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

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6.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 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

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全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

3. 主持1项由市级(其中省级教研人员为省级)以上教育部

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 职教教研人员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编写1部,或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省级相关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1部;普教教研人员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 - 31 -

编写1次。

5. 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二、能力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 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校(点),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教研工作经验总结。

3. 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内,教研机构教研员年均听课50节、电教机构专业人员年均听课20节以上。

4. 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 应具有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每年不少于1次。

- 32 -

6. 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演讲)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骨干教师。

2.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3. 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4. 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5. 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研人员,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 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2.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

3. 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结题。

4.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科学保教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 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 - 33 -

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1.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指导教师教育教学。

2.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够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2.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后,并在小学或幼教教研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二级、一级和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除具备上述第十一条有关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5年内年度考试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破格答辩优秀等次以上(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三)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

- 34 -

2. 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秀课评比、学科教师综合素质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过教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人〔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标准,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35 -

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 36 -

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 - 37 -

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 38 -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 - 39 -

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0 -

附件5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 41 -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

- 42 -

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 43 -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说明: 此表由组织填写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 44 -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3份,学校(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1份。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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