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结构性减税,本文从营业税的弊端、改革的可行性、改革的内容以及改革出现的难点四方面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论述。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又将 “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营改增”改革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开展,按照规划,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届时营业税将成为历史,鉴于营业税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的较大影响,本文就从以下几个发面浅议“营改增”改革。

  一、营业税弊端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个别行业按差额征税除外),不得对已缴税额进行抵扣,也就是说流转环节越多,营业税额就越多,虽然说营业税税率较低,但依然不能改变其税负较重的事实。

  营业税另一个大弊端就是重复征税,无论是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收,还是营业税本身多次征收,都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方面,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扣,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外购劳务、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营业税纳税人外购汽车等用于运输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提供的劳务又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再次造成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收。

  二、改革的可行性

  1.增值税的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同为两大流转税,对货物劳务平行征收、相互补充。但是增值税是对流转中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得来的,不存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收;另外,增值税采用国际通用的出口商品和劳务零税率,这就使出口商品和劳务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价格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对于进口商品和劳务,按照本国税率征收,使其承担与本国商品和劳务同等的税务负担,这样,二者就在税务负担一致的情况下公平竞争。

  2.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决定了二者可以相互替代。从同一性来说,二者同为流转税,且均具有宏观调控、财政收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立法原则上也异曲同工,同根同源成就了二者的可替代性;从差异性来说,正是因为二者在征收范围上呈相互补充的关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就缴纳营业税,促进了二者的可替代性[1]。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改革试点主要是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在原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基础上,增加11%、6%两档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在试点过渡期,为平衡税负,保持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于试点期间税收的归属问题,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四、改革的难点

  1.各行业税负存在差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将以前3%、5%的税率改成17%、13%,另又加了11%、6%两档,改革后,大部分行业都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是仍有一些行业存在例外,例如,咨询业、美容美发等服务业,需要购买的原材料等物资较少,构成成本项目的主要部分为人工,所以进项税额的抵扣较少,而改增增值税后11%、6%的税率较之前的3%、5%有所提高,税负也随之增加,不利于这类行业的发展;另外,针对现阶段享有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虽然试点阶段可以延续优惠政策,但若长久保留这些政策,又有违增值税中性减少经济扭曲的征税原则;而取消这些优惠政策,则必然会增加相关行业的税负[2]。

  2.地方税收流失。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收收入来源,而增值税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享75%,地方25%,即使在税收收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地方税收也会减少75%,虽然在试点期间原归属地方的税收仍属地方所有,但若真正将改革扩展到全国范围或是对增值税立法时,就不得不确定其分享比例了,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消极应对营业税改革或者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

  3.各地区税负存在差异。增值税除了按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共享外,还以1993年为基数,按照1:0.3比例返还地方,且返还部分按上缴地点来分配,也就是说,上缴的越多,返还的越多,第三产业很大部分归属现行营业税,而第三产业又具有生产、销售地分散的 特点,比如说跨地区的交通运输,跨地区的咨询服务,这就造成了生产地与销售地的税收返还存在较大差异,引起各地区财力不平衡,地方政府或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阻止商品的流动,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政府体制重构和征管问题。原分税制体制下,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体系,营业税由地税征收,“营改增”之后到底由谁征收还是二者合二为一,需要综合考虑征管成本、资源配置等问题后再对政府体制进行调整,使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并要更为合理地调节地方与中央的税收;与此同时,增值税本身也应该进行完善,借助营业税改革契机,对增值税的税制要素做出修改,尤其是针对由营业税改过来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尽早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增值税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营业税本身存在的弊端以及现阶段第三产业对的蓬勃发展,都要求对营业税进项改革,“营改增”后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结构上减除了税务负担,但因为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以及增值税本身不完善地方的存在,“营改增”将是一项长远而持久的任务。(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贺涛 关于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研究[D].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

  [2]包健 对营业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2(06)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结构性减税,本文从营业税的弊端、改革的可行性、改革的内容以及改革出现的难点四方面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论述。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又将 “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营改增”改革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开展,按照规划,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届时营业税将成为历史,鉴于营业税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的较大影响,本文就从以下几个发面浅议“营改增”改革。

  一、营业税弊端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个别行业按差额征税除外),不得对已缴税额进行抵扣,也就是说流转环节越多,营业税额就越多,虽然说营业税税率较低,但依然不能改变其税负较重的事实。

  营业税另一个大弊端就是重复征税,无论是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收,还是营业税本身多次征收,都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方面,由于营业税无法抵扣,造成了增值税纳税人无法抵扣外购劳务、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营业税纳税人外购汽车等用于运输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提供的劳务又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再次造成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重复征收。

  二、改革的可行性

  1.增值税的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同为两大流转税,对货物劳务平行征收、相互补充。但是增值税是对流转中的增加值征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得来的,不存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收;另外,增值税采用国际通用的出口商品和劳务零税率,这就使出口商品和劳务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价格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对于进口商品和劳务,按照本国税率征收,使其承担与本国商品和劳务同等的税务负担,这样,二者就在税务负担一致的情况下公平竞争。

  2.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决定了二者可以相互替代。从同一性来说,二者同为流转税,且均具有宏观调控、财政收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立法原则上也异曲同工,同根同源成就了二者的可替代性;从差异性来说,正是因为二者在征收范围上呈相互补充的关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就缴纳营业税,促进了二者的可替代性[1]。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改革试点主要是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在原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低税率基础上,增加11%、6%两档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在试点过渡期,为平衡税负,保持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于试点期间税收的归属问题,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四、改革的难点

  1.各行业税负存在差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将以前3%、5%的税率改成17%、13%,另又加了11%、6%两档,改革后,大部分行业都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是仍有一些行业存在例外,例如,咨询业、美容美发等服务业,需要购买的原材料等物资较少,构成成本项目的主要部分为人工,所以进项税额的抵扣较少,而改增增值税后11%、6%的税率较之前的3%、5%有所提高,税负也随之增加,不利于这类行业的发展;另外,针对现阶段享有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虽然试点阶段可以延续优惠政策,但若长久保留这些政策,又有违增值税中性减少经济扭曲的征税原则;而取消这些优惠政策,则必然会增加相关行业的税负[2]。

  2.地方税收流失。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收收入来源,而增值税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享75%,地方25%,即使在税收收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地方税收也会减少75%,虽然在试点期间原归属地方的税收仍属地方所有,但若真正将改革扩展到全国范围或是对增值税立法时,就不得不确定其分享比例了,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消极应对营业税改革或者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

  3.各地区税负存在差异。增值税除了按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共享外,还以1993年为基数,按照1:0.3比例返还地方,且返还部分按上缴地点来分配,也就是说,上缴的越多,返还的越多,第三产业很大部分归属现行营业税,而第三产业又具有生产、销售地分散的 特点,比如说跨地区的交通运输,跨地区的咨询服务,这就造成了生产地与销售地的税收返还存在较大差异,引起各地区财力不平衡,地方政府或因地方保护主义而阻止商品的流动,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政府体制重构和征管问题。原分税制体制下,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体系,营业税由地税征收,“营改增”之后到底由谁征收还是二者合二为一,需要综合考虑征管成本、资源配置等问题后再对政府体制进行调整,使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并要更为合理地调节地方与中央的税收;与此同时,增值税本身也应该进行完善,借助营业税改革契机,对增值税的税制要素做出修改,尤其是针对由营业税改过来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尽早做出明确规定,并将增值税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营业税本身存在的弊端以及现阶段第三产业对的蓬勃发展,都要求对营业税进项改革,“营改增”后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结构上减除了税务负担,但因为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以及增值税本身不完善地方的存在,“营改增”将是一项长远而持久的任务。(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贺涛 关于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研究[D].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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