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引进、培养、使用工作,为集团公司裂变发展服务,促进人才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系指通过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对人才的使用和储备需求情况,每年七月底前制定次年的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对拟招收毕业生的专业、层次、待遇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冀中能源集团备案。

第五条 招收引进高校毕业生,主要通过举办校园专场招聘会、参加双向选择会,以及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毕业生到集团公司进行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确定招聘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集团公司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协议书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特别约定事项。

第三章 报到与分配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实行统一报到、统一体检、统一分配。

第八条 集团公司制定统一报到时间,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手续,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到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排毕业生统一进行入职体检。毕业生报到后,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即可入职;体检不合格的须按医院要求进行治疗,半年内再次体检合格的可以入职,仍不合格的则解除就业协议。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毕业生统一分配。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结合毕业生的专业、生源、学习成绩、综合能力,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才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并由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和急需人才,分配去向由双方协商。

第四章 见习期

第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实行见习期管理,时间为半年。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应尽快了解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企业文化情况,熟悉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初步培养严谨细致、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执行到位的工作作风。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毕业生见习计划,内容包括入职教育、劳动实习和对口专业实习三部分。

第十五条 入职教育。时间为十天。由各单位组织进行企业概况、思想政治、安全教育、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讲解;召开毕业生座谈会,宣讲企业发展形势,往届毕业生介绍成长经验,并解答毕业生提出的问题;安排到地面部门和井下现场进行参观。

第十六条 劳动实习。时间为二十天。由各单位组织安排毕业生到相关操作岗位进行劳动锻炼,与工人同劳动,增强对生产一线的认识和体会,培养不怕吃苦的精神。

第十七条 对口专业实习。时间为五个月。由各单位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毕业生到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基层区队和专业部门进行轮岗实习,并到同一个单位和部门的不同班组和岗位进行锻炼,了解、熟悉和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为承担工作任务做好必要的知识技能准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各单位均应采取一对一指导的方式指定导师对毕业生在见习期的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执行见习期工资。

第二十条 博士和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参加入职教育。

第五章 转 正

第二十一条 本科和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表》并转正。本科毕业生列入管理人员序列,大专毕业生列入操作人员序列。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三个月见习期,再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正,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转正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入职教育后经鉴定合格列入管理人员序列,不合格的参加二十天劳动实习,再次鉴定合格可以列入管理人员序列,仍不合格的解除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执行向煤矿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地质、机电)岗位倾斜、向生产一线岗位倾斜的工资福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列入专业计划的毕业生,煤矿主体专业从事煤炭生产一线生产技术工作的,在完成正常出勤、胜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下同),履行招聘程序的,兑现承诺工资待遇,并执行安家费政策;未列入专业计划及列入专业计划未履行招聘程序的,工资待遇按各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家费分两次发放,毕业生见习期结束一个月内发放标准的一半,工作满三年后一个月内发放另一半。未满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年限调出的,须全额返还安家费。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报到一个月内即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应负担部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提出落户要求的,由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负责帮助办理落户事宜。

第三十条 博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可初聘为中级职称;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中级职称;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理级职称;大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员级职称、再两年后聘为助理级职称,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初聘为助理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毕业生,均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集团公司职改办审核后上报*****集团核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安排毕业生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单身宿舍,并配备电视机和网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充分利用冀中能源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两院两站四中心”,以及与中国矿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签订的战略联盟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各种在职培训和知识讲座,帮助毕业生开阔视野和了解掌握煤炭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鼓

励毕业生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费用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宽阔的锻炼平台和通畅的成才通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早日成才。

第七章 大学生采煤队

第三十六条 为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实现安全高效生产,顺应采煤方式综采自动化趋势,集团公司组建并推广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高标准管理、高效率团队相结合的大学生采煤队。

第三十七条 大学生采煤队成员从掌握专业技能、富有人生追求、把井下一线作为成长起点的优秀毕业生中挑选产生,由相关专业的硕士、本科和大专毕业生组成。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采煤队实行“二帮一”或“一帮一”导师带徒制度。每名成员配备重点传授专业理论知识的技术老师和重点传授实际操作技能的操作老师,并签订师徒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大学生采煤队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第四十条 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向大学生采煤队倾斜。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为进入大学生采煤队的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更为宽阔的锻炼平台和更为通畅的成才通道,在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方面向大学生采煤队倾斜。表现良好的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即可提拔到区科级管理岗位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二条 进入大学生采煤队的大专毕业生,表现良好的可以由操作人员转为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建立大学生采煤队人员流动机制。将大学生采煤队作为优秀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孵化基地,每年向外输送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再招录新的大学生进来,形成人才的良性流动机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采煤队人员淘汰机制。对极个别工作消极、不称职、不适合在大学生采煤队工作的人员给予调换岗位。

第四十五条 凡组建大学生采煤队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大学生采煤队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工资福利待遇、职业生涯规划、职务晋升路径等项规定。

第八章 表 彰

第四十六条 每年八月份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作评比表彰,对一年来涌现出来的优秀毕业生、优秀导师和毕业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引进、培养、使用工作,为集团公司裂变发展服务,促进人才快速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系指通过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对人才的使用和储备需求情况,每年七月底前制定次年的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对拟招收毕业生的专业、层次、待遇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冀中能源集团备案。

第五条 招收引进高校毕业生,主要通过举办校园专场招聘会、参加双向选择会,以及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毕业生到集团公司进行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确定招聘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集团公司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协议书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特别约定事项。

第三章 报到与分配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实行统一报到、统一体检、统一分配。

第八条 集团公司制定统一报到时间,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相关手续,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到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排毕业生统一进行入职体检。毕业生报到后,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即可入职;体检不合格的须按医院要求进行治疗,半年内再次体检合格的可以入职,仍不合格的则解除就业协议。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毕业生统一分配。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结合毕业生的专业、生源、学习成绩、综合能力,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个人成才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对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并由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和急需人才,分配去向由双方协商。

第四章 见习期

第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实行见习期管理,时间为半年。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应尽快了解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企业文化情况,熟悉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初步培养严谨细致、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执行到位的工作作风。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毕业生见习计划,内容包括入职教育、劳动实习和对口专业实习三部分。

第十五条 入职教育。时间为十天。由各单位组织进行企业概况、思想政治、安全教育、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讲解;召开毕业生座谈会,宣讲企业发展形势,往届毕业生介绍成长经验,并解答毕业生提出的问题;安排到地面部门和井下现场进行参观。

第十六条 劳动实习。时间为二十天。由各单位组织安排毕业生到相关操作岗位进行劳动锻炼,与工人同劳动,增强对生产一线的认识和体会,培养不怕吃苦的精神。

第十七条 对口专业实习。时间为五个月。由各单位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毕业生到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基层区队和专业部门进行轮岗实习,并到同一个单位和部门的不同班组和岗位进行锻炼,了解、熟悉和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为承担工作任务做好必要的知识技能准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各单位均应采取一对一指导的方式指定导师对毕业生在见习期的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执行见习期工资。

第二十条 博士和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参加入职教育。

第五章 转 正

第二十一条 本科和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表》并转正。本科毕业生列入管理人员序列,大专毕业生列入操作人员序列。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延长三个月见习期,再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正,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转正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加入职教育后经鉴定合格列入管理人员序列,不合格的参加二十天劳动实习,再次鉴定合格可以列入管理人员序列,仍不合格的解除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执行向煤矿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地质、机电)岗位倾斜、向生产一线岗位倾斜的工资福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列入专业计划的毕业生,煤矿主体专业从事煤炭生产一线生产技术工作的,在完成正常出勤、胜任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下同),履行招聘程序的,兑现承诺工资待遇,并执行安家费政策;未列入专业计划及列入专业计划未履行招聘程序的,工资待遇按各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家费分两次发放,毕业生见习期结束一个月内发放标准的一半,工作满三年后一个月内发放另一半。未满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年限调出的,须全额返还安家费。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报到一个月内即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应负担部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提出落户要求的,由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企业负责帮助办理落户事宜。

第三十条 博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可初聘为中级职称;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中级职称;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助理级职称;大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为员级职称、再两年后聘为助理级职称,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初聘为助理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毕业生,均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集团公司职改办审核后上报*****集团核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安排毕业生休息时间,探亲假和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单身宿舍,并配备电视机和网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充分利用冀中能源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两院两站四中心”,以及与中国矿业大学等高等院校签订的战略联盟协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各种在职培训和知识讲座,帮助毕业生开阔视野和了解掌握煤炭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鼓

励毕业生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费用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宽阔的锻炼平台和通畅的成才通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早日成才。

第七章 大学生采煤队

第三十六条 为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实现安全高效生产,顺应采煤方式综采自动化趋势,集团公司组建并推广高素质人才、高科技装备、高标准管理、高效率团队相结合的大学生采煤队。

第三十七条 大学生采煤队成员从掌握专业技能、富有人生追求、把井下一线作为成长起点的优秀毕业生中挑选产生,由相关专业的硕士、本科和大专毕业生组成。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采煤队实行“二帮一”或“一帮一”导师带徒制度。每名成员配备重点传授专业理论知识的技术老师和重点传授实际操作技能的操作老师,并签订师徒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大学生采煤队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第四十条 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向大学生采煤队倾斜。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为进入大学生采煤队的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更为宽阔的锻炼平台和更为通畅的成才通道,在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方面向大学生采煤队倾斜。表现良好的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即可提拔到区科级管理岗位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二条 进入大学生采煤队的大专毕业生,表现良好的可以由操作人员转为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建立大学生采煤队人员流动机制。将大学生采煤队作为优秀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孵化基地,每年向外输送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再招录新的大学生进来,形成人才的良性流动机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采煤队人员淘汰机制。对极个别工作消极、不称职、不适合在大学生采煤队工作的人员给予调换岗位。

第四十五条 凡组建大学生采煤队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大学生采煤队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工资福利待遇、职业生涯规划、职务晋升路径等项规定。

第八章 表 彰

第四十六条 每年八月份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作评比表彰,对一年来涌现出来的优秀毕业生、优秀导师和毕业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可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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