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A3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表

共4页 第4页

盐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

申请审批表

编号: 乡镇(20 年) 号

单位 乡镇 村 组 户主姓名

盐源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耕保股制

注意事项:1.禁止在以下地区选址:①基本农田;②受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地区;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区,如官地、锦屏一二级水电站对外交通区、施工区、坝区、水库淹没区;④省州县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区;⑤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如道路、水渠、医院、学校等用地范围内;⑥他人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⑦西木路、盐左路等省、县、乡道路路基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本表由农村村民户主提出,非农村村民和非户主不得填报。

共4页 第1页

填表说明及法规摘录

1.本表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楚。

2.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国土局存档,一份乡镇政府或国土所存档,一份申请人保存。“未依法得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表格不做为宅基地的合法手续”。凡批甲地占乙地、批非占耕、批劣占好、批少占多、骗取批准和未批先占的属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拆除和没收的处罚。

3.宅基地用途栏内需填明建住房(包括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畜圈、看守棚或其它专业性用地。

4.占地类型中:农用地中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和养殖鱼塘。耕地指承包田、自留田、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和新开荒种植三年以上土地及园地;建设用地指原有宅基地等修建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荒滩及荒草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田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属扶贫生态迁居的需县扶贫办证实;属水电移民,如锦屏、官地电站迁居的需县移民局证实。

5.占地性质栏需填明新占地建房、拆旧建新(原拆原建)、拆屋换基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退休干部职工回农村居住的,可增加1人的用地指标,但不能单独提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申请”。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8.处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不得重建、扩建;需改建时必须迁出保护区,另行选址。《森林法》规定:占用林地的,凭林业部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先向县建设局申请,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共4页 第2页

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宅 基 地 申 请 表

占地性质:

共4页 第3页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表

共4页 第4页

盐源县农村村民宅基地

申请审批表

编号: 乡镇(20 年) 号

单位 乡镇 村 组 户主姓名

盐源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与耕保股制

注意事项:1.禁止在以下地区选址:①基本农田;②受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崩塌等自然灾害威胁地区;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区,如官地、锦屏一二级水电站对外交通区、施工区、坝区、水库淹没区;④省州县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区;⑤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如道路、水渠、医院、学校等用地范围内;⑥他人已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⑦西木路、盐左路等省、县、乡道路路基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本表由农村村民户主提出,非农村村民和非户主不得填报。

共4页 第1页

填表说明及法规摘录

1.本表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楚。

2.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国土局存档,一份乡镇政府或国土所存档,一份申请人保存。“未依法得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表格不做为宅基地的合法手续”。凡批甲地占乙地、批非占耕、批劣占好、批少占多、骗取批准和未批先占的属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拆除和没收的处罚。

3.宅基地用途栏内需填明建住房(包括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畜圈、看守棚或其它专业性用地。

4.占地类型中:农用地中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和养殖鱼塘。耕地指承包田、自留田、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和新开荒种植三年以上土地及园地;建设用地指原有宅基地等修建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荒滩及荒草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田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属扶贫生态迁居的需县扶贫办证实;属水电移民,如锦屏、官地电站迁居的需县移民局证实。

5.占地性质栏需填明新占地建房、拆旧建新(原拆原建)、拆屋换基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退休干部职工回农村居住的,可增加1人的用地指标,但不能单独提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申请”。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8.处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不得重建、扩建;需改建时必须迁出保护区,另行选址。《森林法》规定:占用林地的,凭林业部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先向县建设局申请,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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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宅 基 地 申 请 表

占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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