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驻村指导员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每个村每季度只安排一个批次,各村实地勘察时间详见附表一。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驻村指导员等人员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市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再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镇政府将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原则上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6.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四、 除本意见外,政府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执行。

坛石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驻村指导员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每个村每季度只安排一个批次,各村实地勘察时间详见附表一。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驻村指导员等人员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市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再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镇政府将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原则上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6.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四、 除本意见外,政府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执行。

坛石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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