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证。

第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拟定并全面牵头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三)负责拟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五)管理、审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六)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后果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办理工商登记制度,负责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八)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联系外聘常年或专项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及公司领导、总法律顾问布臵的工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合同管理应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参与合同评审,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接受公司各部室在项目管理履行阶

段中存在而即将引发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检查,并提出规避经营风险的整改意见或方案,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项目跟踪缔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业主资信资料,对拟签订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进行摸底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履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履约交底,并提出履行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如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结算、违约条款等。在履行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必须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收集并保存下述资料的原件:履约函件、有效的文字记录、会议纪要等档案,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签证、索赔等,作为调整工期、索赔、结算依据的经济技术签证手续。对合同工期、内容、价款结算内容等与合同约定有重大变更的事项而达成补充协议,须经过企业法人同意并盖章认可。

第五章 提前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如需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办理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讼事务,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述事务办理日为基准)告知法律顾问上述待办事项具体内容、相关文件资料、决策谈判背景及经营决策相对方或合同相对方必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如情况紧急,公司各部室也应最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法律顾问。否则法律顾问在不了解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决策建议、

审查、谈判及相应文书出具,未能有效避免纠纷产生的,法律顾问不负责任。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以公司名义发布,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决定并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规范公司管理活动或管理程序,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二)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规章制度计划;

(三)起草或参与起草规章制度;

(四)审核规章制度,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定期评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包括制度的修订、废止;

(七)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汇编工作。

第七章 涉外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众多的涉外业务中,面临着复杂的涉外法律环境与风险,公司法律顾问必须发挥专业作用,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涉外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提供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二)调查外方公司资信情况,确保交易安全;

(三)对引进项目进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四)审查合同重点条款,尤其是对专用条款的把握;

第八章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可能引起企业股东、组织形态、权益、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其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经过一定决策程序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策划、讨论、制定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案;

(三)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谈判工作;

(四)做好牵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的配合工作,并就方案的合法性向职工作出解释或说明;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发生的协调、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 公司经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公司的利益总或多或少的会受到侵犯,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就需要公司法律顾问积极发挥作用,减少企业损失,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经济纠纷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选择纠纷处理方式,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制定协调、调解、仲裁、诉讼的具体方案;

(四)草拟或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六)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第十章 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该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采取措施,确保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或参与起草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普法规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做好普法授课工作,尤其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重点法律;

(四)开展企业法治实践,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

(五)做好普法规划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一章 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室应在收到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当日应将上述文件提交给法律顾问,并告知法律顾问相关案件背景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举证期限内涉诉的公司部室应配合法律顾问收集提交证据,如因公司各部室的原因导致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到足够证据引起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不予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室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正式告知法律顾问起诉意愿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法律顾问应在接受委托后 5 个工作日内,携带立案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事务所

公函、起诉状、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础证据材料等基本文件)到法院 / 仲裁委员会立案;

第二十八条 涉诉的公司部室有权派代表参加庭审旁听,以了解庭审情况;也有权要求随时了解案情进展。

第二十九条 结案后,法律顾问应当对该案的代理经过做一次系统性总结,并于结案后七日内做出结案报告经审批后提交给公司。

第十二章 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授权法律顾问办理各项非讼事务后,法律顾问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如需就该项非讼事务对顾问单位书面阐明观点、分析风险、总结情况时,法律顾问应向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如需代表顾问单位名义对外阐明观点、告知利害关系、行使权利等时,法律顾问应对外出具《律师函》。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应在公司提出具体非讼事务处理要求后 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应按律师事务所标准文本模式出具,以保证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前尚未执行清结的案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证。

第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拟定并全面牵头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三)负责拟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五)管理、审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六)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后果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办理工商登记制度,负责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八)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联系外聘常年或专项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及公司领导、总法律顾问布臵的工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合同管理应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参与合同评审,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接受公司各部室在项目管理履行阶

段中存在而即将引发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检查,并提出规避经营风险的整改意见或方案,对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项目跟踪缔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业主资信资料,对拟签订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进行摸底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履约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组织的合同履约交底,并提出履行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如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结算、违约条款等。在履行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必须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收集并保存下述资料的原件:履约函件、有效的文字记录、会议纪要等档案,工程合同的合同变更、补充、签证、索赔等,作为调整工期、索赔、结算依据的经济技术签证手续。对合同工期、内容、价款结算内容等与合同约定有重大变更的事项而达成补充协议,须经过企业法人同意并盖章认可。

第五章 提前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如需要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办理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讼事务,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述事务办理日为基准)告知法律顾问上述待办事项具体内容、相关文件资料、决策谈判背景及经营决策相对方或合同相对方必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如情况紧急,公司各部室也应最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法律顾问。否则法律顾问在不了解上述资料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决策建议、

审查、谈判及相应文书出具,未能有效避免纠纷产生的,法律顾问不负责任。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以公司名义发布,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决定并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规范公司管理活动或管理程序,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二)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规章制度计划;

(三)起草或参与起草规章制度;

(四)审核规章制度,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定期评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包括制度的修订、废止;

(七)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汇编工作。

第七章 涉外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在众多的涉外业务中,面临着复杂的涉外法律环境与风险,公司法律顾问必须发挥专业作用,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涉外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提供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二)调查外方公司资信情况,确保交易安全;

(三)对引进项目进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四)审查合同重点条款,尤其是对专用条款的把握;

第八章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可能引起企业股东、组织形态、权益、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其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将产生重大影响,经过一定决策程序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策划、讨论、制定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方案;

(三)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谈判工作;

(四)做好牵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的配合工作,并就方案的合法性向职工作出解释或说明;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发生的协调、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 公司经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公司的利益总或多或少的会受到侵犯,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就需要公司法律顾问积极发挥作用,减少企业损失,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经济纠纷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选择纠纷处理方式,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制定协调、调解、仲裁、诉讼的具体方案;

(四)草拟或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六)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

第十章 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该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采取措施,确保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或参与起草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普法规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做好普法授课工作,尤其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等重点法律;

(四)开展企业法治实践,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

(五)做好普法规划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一章 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室应在收到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当日应将上述文件提交给法律顾问,并告知法律顾问相关案件背景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举证期限内涉诉的公司部室应配合法律顾问收集提交证据,如因公司各部室的原因导致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到足够证据引起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不予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室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正式告知法律顾问起诉意愿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法律顾问应在接受委托后 5 个工作日内,携带立案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事务所

公函、起诉状、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础证据材料等基本文件)到法院 / 仲裁委员会立案;

第二十八条 涉诉的公司部室有权派代表参加庭审旁听,以了解庭审情况;也有权要求随时了解案情进展。

第二十九条 结案后,法律顾问应当对该案的代理经过做一次系统性总结,并于结案后七日内做出结案报告经审批后提交给公司。

第十二章 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授权法律顾问办理各项非讼事务后,法律顾问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如需就该项非讼事务对顾问单位书面阐明观点、分析风险、总结情况时,法律顾问应向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如需代表顾问单位名义对外阐明观点、告知利害关系、行使权利等时,法律顾问应对外出具《律师函》。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应在公司提出具体非讼事务处理要求后 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应按律师事务所标准文本模式出具,以保证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前尚未执行清结的案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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