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财经政法资讯 2007年第1期 学术探讨

浅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李 珏

一、企业年金的涵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的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企业年金计划一般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报酬管理或员工福利管理项目,是雇主为了吸引和留住雇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向雇员提供的一笔退休年金。

二、企业年金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又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诸多企业福利项目中,企业年金由于其计划的长期性、延续性,同时也更易货币地衡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 平均主义 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的、职级高的、岗位技术含量高的、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反之则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三)利用沉淀福利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1]。

企业年金以企业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属于企业的集体行为,因此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相比更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可以拉近企业与员工的感情并吸引优秀员工的加入。同时由于企业可以将企业年金的额度与员工的工作年限挂钩,因而实际上是对员工的忠诚提供了奖励,能够激励员工的长期行为,并且由于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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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财经政法资讯 2007年第1期金不像工资奖金那样是即期支付的,而是体现为沉淀福利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限制人才流失的作用。因此,有实力的企业一般都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使其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手段。

(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政策法规有关税优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

在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在被允许的范围内足额提取可税前列支用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产生更大终值(收益)。

三、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滞的原因(一)相关政策与法规缺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个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1.税收政策上。我国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 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 然而这一政策只是在一部分试点城市和地区得到了落实。在没有落实这一政策的地区如长沙,企业在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年金,所有的费用都来自于企业税后留利,更有甚者,还要从该费用中扣除5%作为备税。业内人士解释,5%的备税是防止这部分费用以其他方式被转移,领取养老金时无重扣税现象的发生。这样一来,企业缴费部分除了要缴纳33%的所得税,还得额外承担5%的备税,严重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打击了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再有,对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暂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与国际上的主流做法仍有差距。

2.在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规定上存在[2]

两个问题

一是年金管理机构不明确。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它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其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保管都基本上采用自我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不利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影响基金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性,从而很难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企业年金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也不明晰,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效率低下[3]。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基金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管理运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而我国具体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现行的各类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基金财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举办企业的劳资,财务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于将基金并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运营,这些投资往往效益低下,根本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受益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二)从企业方面看,企业是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之一。虽然企业效益好坏确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但除此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从国有企业来看,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仍由各级政府部门任命,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绩的考察往往只看表面的业务量、盈利额等这些看得见的数字,而长期的有关企业发展的远景,企业形象的树立与维护、企业文化的塑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等抽象指标没有充分的考虑进去,其结果势必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被强化。为实现业绩考察指标的最大,最优化,企业管理层倾向于

财经政法资讯 2007年第1期 学术探讨选择满足职工现期收入的增长要求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企业年金的效应主要体现在将来而不是现期,对当前职工的积极性的作用比较弱,同时也不直接反映企业现任领导的业绩,这种长,短期效应的差异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宁可多发奖金而不愿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更何况为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必须设计方案并经有董事会成员、管理层代表、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的年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必须定期办理缴费手续,随时调整缴费费率,还得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状况等,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负担。

四、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

针对影响我国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各种因素,我们可以提出以下扫清障碍、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4]:(一)继续下调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协调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适当下降是势在必行的,这将改变长期以来 窄覆盖,高水平 的局面为 广覆盖,低水平 ,减轻企业负担,改变人们的养老观念。实际上,我国过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与企业没有年金计划不无关系。国家应该允许不同地区的政府斟酌该地区企业经济状况,衡量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否压抑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若该地区企业有足够经济实力举办企业年金计划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相对过高制约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可以适当降低这一比率、留出空间,满足企业年金发展需要。

(二)政府应制定税收优惠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借鉴发达国家多年来企业年金的经验,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征缴、投资提供相关的政

策优惠与税收优惠。首先,应该在税法中写入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条款。比如,可以做出规定:最高允许5%~8%的企业年金计

划缴费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来确定具体的年金计划的免税费率,并允许企业缴费中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三)经办形式多元化、市场化、规范化,政府强化监督管理

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为了与国际接轨,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原则。市场化运营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经办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更加规范化从而使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避免将资格授予业绩不良、实力不强或声誉不佳的机构。相应地出台 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 、 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年金监管办法以法律地位。其次,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及机构,具体实施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化管理。最后,还应该采取区域推进战略,不能全国一刀切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要走各地区全面发展的道路,绝不能因为经济水平落后就放弃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但是,企业年金也应符合企业效益,不能盲目建立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建华.关于加快发展我过企业年金的对策建议[J].北方经贸,2003,(6).

[2]李连友,蒋菲.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滞的原因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焦凯平.养老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4]杨婷华.浅析我国企业年金[J].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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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李 珏

一、企业年金的涵义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的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企业年金计划一般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报酬管理或员工福利管理项目,是雇主为了吸引和留住雇员长期为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向雇员提供的一笔退休年金。

二、企业年金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又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诸多企业福利项目中,企业年金由于其计划的长期性、延续性,同时也更易货币地衡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 平均主义 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的、职级高的、岗位技术含量高的、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反之则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三)利用沉淀福利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1]。

企业年金以企业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属于企业的集体行为,因此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相比更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重视,可以拉近企业与员工的感情并吸引优秀员工的加入。同时由于企业可以将企业年金的额度与员工的工作年限挂钩,因而实际上是对员工的忠诚提供了奖励,能够激励员工的长期行为,并且由于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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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探讨 财经政法资讯 2007年第1期金不像工资奖金那样是即期支付的,而是体现为沉淀福利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限制人才流失的作用。因此,有实力的企业一般都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使其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手段。

(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政策法规有关税优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

在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在被允许的范围内足额提取可税前列支用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产生更大终值(收益)。

三、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滞的原因(一)相关政策与法规缺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个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1.税收政策上。我国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 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 然而这一政策只是在一部分试点城市和地区得到了落实。在没有落实这一政策的地区如长沙,企业在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年金,所有的费用都来自于企业税后留利,更有甚者,还要从该费用中扣除5%作为备税。业内人士解释,5%的备税是防止这部分费用以其他方式被转移,领取养老金时无重扣税现象的发生。这样一来,企业缴费部分除了要缴纳33%的所得税,还得额外承担5%的备税,严重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打击了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再有,对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暂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与国际上的主流做法仍有差距。

2.在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规定上存在[2]

两个问题

一是年金管理机构不明确。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它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其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保管都基本上采用自我管理模式,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不利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影响基金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性,从而很难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企业年金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也不明晰,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运行效率低下[3]。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年金基金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管理运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而我国具体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现行的各类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承担缴费征集、会计核算、基金财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举办企业的劳资,财务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于将基金并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运营,这些投资往往效益低下,根本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受益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二)从企业方面看,企业是举办企业年金的主体,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之一。虽然企业效益好坏确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但除此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从国有企业来看,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仍由各级政府部门任命,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绩的考察往往只看表面的业务量、盈利额等这些看得见的数字,而长期的有关企业发展的远景,企业形象的树立与维护、企业文化的塑造,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等抽象指标没有充分的考虑进去,其结果势必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被强化。为实现业绩考察指标的最大,最优化,企业管理层倾向于

财经政法资讯 2007年第1期 学术探讨选择满足职工现期收入的增长要求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企业年金的效应主要体现在将来而不是现期,对当前职工的积极性的作用比较弱,同时也不直接反映企业现任领导的业绩,这种长,短期效应的差异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宁可多发奖金而不愿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更何况为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必须设计方案并经有董事会成员、管理层代表、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的年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必须定期办理缴费手续,随时调整缴费费率,还得负责监督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状况等,这些都增加了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负担。

四、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

针对影响我国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各种因素,我们可以提出以下扫清障碍、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4]:(一)继续下调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协调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适当下降是势在必行的,这将改变长期以来 窄覆盖,高水平 的局面为 广覆盖,低水平 ,减轻企业负担,改变人们的养老观念。实际上,我国过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与企业没有年金计划不无关系。国家应该允许不同地区的政府斟酌该地区企业经济状况,衡量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否压抑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若该地区企业有足够经济实力举办企业年金计划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相对过高制约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可以适当降低这一比率、留出空间,满足企业年金发展需要。

(二)政府应制定税收优惠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借鉴发达国家多年来企业年金的经验,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征缴、投资提供相关的政

策优惠与税收优惠。首先,应该在税法中写入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条款。比如,可以做出规定:最高允许5%~8%的企业年金计

划缴费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来确定具体的年金计划的免税费率,并允许企业缴费中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三)经办形式多元化、市场化、规范化,政府强化监督管理

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为了与国际接轨,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原则。市场化运营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经办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更加规范化从而使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避免将资格授予业绩不良、实力不强或声誉不佳的机构。相应地出台 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 、 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年金监管办法以法律地位。其次,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管制度及机构,具体实施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化管理。最后,还应该采取区域推进战略,不能全国一刀切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要走各地区全面发展的道路,绝不能因为经济水平落后就放弃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但是,企业年金也应符合企业效益,不能盲目建立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建华.关于加快发展我过企业年金的对策建议[J].北方经贸,2003,(6).

[2]李连友,蒋菲.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滞的原因分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3]焦凯平.养老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4]杨婷华.浅析我国企业年金[J].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0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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