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

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

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

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

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三、生产工艺

(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

(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五、生产规模

(十)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十一)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十二)现有的铜合金、铝合金、镁合金等有色金属铸件,等温淬火球铁及特种铸件(如耐热、耐磨、耐腐蚀、高合金铸件等)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铸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吨/年。

(十三)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新建企业不低于20万吨。

六、铸件质量

(十四)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

(十五)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材质及金相组织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七、能源消耗

(十六)企业需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十七)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1~表6)。

表1 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表2 无芯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表3 电弧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表4 感应电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表5 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表6 燃料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八、土地使用

(十八)土地供应时,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十九)企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投资强度等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九、环境保护

(二十)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十一)废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十二)废渣、废砂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二十三)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排放量应符合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四)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二十五)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树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十、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六)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十七)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用具和设备,定期给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需

符合GB8959-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十一、人员素质

(二十九)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十)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能、技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十二、附 则

(三十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含车间)。

(三十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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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

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2011年重点工业产业年度计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见附件)。

各有关铸造行业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南省铸造行

业准入条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和加强管理等手段达到本准入标准。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铸造生产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备案并定期公告,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铸造行业项目管理、国土资源管

理、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出口、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备案。对未取得行业

准入备案的铸造企业,商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办理产品出口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附件:河南省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能源和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河南省装备制造产业2011年度行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二、企业布局

(二)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三、生产工艺

(三)企业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四)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四、生产装备

(五)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六)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七)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八)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五、生产规模

(十)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十一)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十二)现有的铜合金、铝合金、镁合金等有色金属铸件,等温淬火球铁及特种铸件(如耐热、耐磨、耐腐蚀、高合金铸件等)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铸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吨/年。

(十三)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新建企业不低于20万吨。

六、铸件质量

(十四)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

(十五)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材质及金相组织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七、能源消耗

(十六)企业需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十七)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1~表6)。

表1 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表2 无芯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

表3 电弧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表4 感应电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表5 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表6 燃料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八、土地使用

(十八)土地供应时,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十九)企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投资强度等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九、环境保护

(二十)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十一)废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十二)废渣、废砂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二十三)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排放量应符合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四)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二十五)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树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十、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六)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十七)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用具和设备,定期给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场需

符合GB8959-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十一、人员素质

(二十九)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十)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能、技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十二、附 则

(三十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含车间)。

(三十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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