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教程

第一讲 法的基础知识

一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确定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的工具。

(一) 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意志性)。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 法的基本特征

法时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制约性事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的两种方式

2、

3、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三) 法的作用

1、法的政治职能(这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它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作用的核心、主要表现)

(1)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性

(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实行对敌对专政

(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

(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法的社会职能

指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任何国家执行专政职能外,都必须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的要素

关于法的要素,法学家们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律的构成要素,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法律的构成要素区分三类,即:规划、原则、概念。

假定 可以行为→有权(授权性规则) 规则 处理 ----------→ 应该行为→应当(义务性规则) 法律后果 禁止行为→不得(禁止权性规则) 原理

原则 ---→

准则

法的要素

涉人概念

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 法的渊源

形式有: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法理和学说

(二)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法规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规章 (1)部门规章(2)政府规章(3)军事法规和规章

还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

(三) 法的效力

1、 法的效力等级

(1) 制定机关越高,等级越高

(2) 同一立体,按特定秩序或更严格秩序制定的高于一

般的

(3) 后法优于前法

(4) 特殊优于一般(同一立体,同一领域问题)

2、 法的效力范围

(1) 空间效力范围

(2) 时间效力范围

(3) 法的对象效力

四法律行为、关系和责任

(一) 法律行为

1、 特征

社会性 法律性 可控性 价值性

2、 分类

(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 抽象与具体

(3) 有效与无效

(4) 积极与消极

(5) 要式与非要式

(6) 单方与双方

(7) 意志与事实

按立体分:个人、集体与国家;自行与代理;角色与非角色;

(二) 法律关系

三要素:立体、客体和内容

(三) 法律责任

1、 概念

2、 条件

(1)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违法性

(3) 行为人有过错

3、 分类

(1) 违宪责任

(2) 刑事

(3) 行政

(4) 国家赔偿

4、 认定和归结

原则:(1)因果联系原则(2)责任法定原则(

3)公正

第一讲 档案法制概论

导语:江总书记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九明确指出,我们要依法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档案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是坚持依法治国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随着人类跨入新世纪,社会不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政府行为必须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按规则办事,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我们档案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法的基础知识,特别是档案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档案的法律法规知识,既可以促使我们自身能够按法律规范运作,又能够使我们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大胆地开展工作,维护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制概论这门课,内容较多,涉及面广。由于培训时间较短,讲课时很难面面俱到,主要的还是要靠大家课后多看看,以自学为主。我们集中讲课时间共5个半天。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法的基础知识;二是档案法概述;三是档案行政执法;最后用一天时间讲讲课后习题。今天,讲第一个大问题:

第一讲 法的基础知识

一、首先讲法的概念,包含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和法的作用

三个方面。

(一)法的本质

对什么事法这个根本问题,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作过种种解释,但由于阶级地位的局限,他们不仅没有说明法的本质,而且把问题搞得混乱不堪,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阶段的观点、唯物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才对法的本质作出科学的说明。

1、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的体现,这就是发的阶级意志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统治阶级。基于经济、政治利益上的根本决定,它们的意志也是对立的。统治阶级要运用法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就必须把本阶级的意志贯穿与法中。我们可以从法的制定者看到这种情况。无论是君主立法,还是民主立法,参加制定、通过或批准法律的,都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他们在立法时表现出来的意志,实际上是他们所归属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法的作用更能看出它的阶级本质,不仅执行政治职能时直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而且执行社会职能。首先也是为使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固定化,保证和扩大它的既得利益。

当然,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共处于一定生产方式的统一体。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这不能不对法的内容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劳动人民进行发压迫斗争的强大压力下。统治阶级除使用暴力镇压外,往往也采用让步,改良的方法在。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二次大战

后,特别市7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公民的生活方式有所改善,政治权利有所扩大,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界限的,而且与资本家相比,一般工人、农民所能实际享有的法定权利,还是有天壤之别。所以,从根本上说,这些法律规定仍然是要保证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又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活生产方式等诸多方面。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法直接有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法正是这种生产关系及由其决定的阶级利益的反映和概括,并反过来维护这种生产关系和阶级利益。法受物质生产条件制约,因而具有客观性,但又不能把它与经济关系、经济规律混为一谈。因为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它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发挥任的主观能动作用。法不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不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等等。法和这些

因素归根结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不相互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其本质在不同侧面的外部表现,是区别于同种不同属的食物的标志。法时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的两种方式。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就是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的法律效力。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行为提供一种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指引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指适用一次的。法的规范性、概括性是区别规范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标志。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法既然集中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就不可能指望全体社会成员都会遵守,它的实施不仅会遭到敌对阶级、敌对势力的抵制和反抗,而且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有某些集团或个人为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本阶级共同的根本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法必须有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

(三)法的作用

法是阶级社会重要的社会调整器,它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这里主要说明法的社会作用,可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

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1、法的政治职能,这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它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作用的核心。主要表现在:

第一,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合法化; 第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实行对敌专政;

第三,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

第四,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法的社会职能,这是指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公共利益的职能,任何国家除执行专政职能外,都必须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为此就应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

在各个阶级对立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务有关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范围是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友以下几种:(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

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依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治统治的基础,统治阶级掌握着社会的全权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如不运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秩序混乱,它就不可能实现其经济利益,政治统治也无法持续下去。

综上所述,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确认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法的要素

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并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关于法的要素,法学家们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律的构成要素,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法律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则、原则和概念。

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具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规则是构成一

国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处分。法律规则的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假定是规定规则适用的条件,处理时关于立体在一定的状态下的具体行为模式的规定,它指明人们可以做说明,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作为立体行为合法与否的尺度。法律后果是对于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条文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例如《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 处理 假定 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包括了法律规则的三 法律后果

要素,法律规则不用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规则除了法律条文之外,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如不成文法,法律规则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概念只是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纳,是构成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价值判断,而是构成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如“违法”类这定性的概念,也只有与一定行为联系起来才能形

成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法律概念分类: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念(依它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主体,如公民、法人、行政管理部门等;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如所有权、故意、侵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不动产、著作、档案等法律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时效等。

假定 可以行为→有权(授权性规则) 规则 处理 ----------→应该行为→应当(义务性规则) 法律后果 禁止行为→不得(禁止权性规则) 原理

原则 ----------→

准则

法的要素 →

涉人概念

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词原意是指法的“来源”或“源泉”,作为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

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国际以及不同的发展时期,法的渊源往往有所不同,迄今为止,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判决为成例,此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3、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4、法理和学说,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当然之理或法的通常之原理。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

1、宪法,它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征:(1)内容与普遍法律不同(2)地位和效力于普通法律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与普遍法律不同

2、法律,狭义上讲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和决议;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如淮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不得与前四者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阶级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1)部门规章(2)政府规章(3)军事法规和规章 除上述六种外,还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等。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发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1、法的效力等级也称为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相同。(1)制定机关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程序或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3)后法优于前法(4)特殊优于一般(同一主体、同一领域问题)

2、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能及的范围,即法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

Ⅰ空间效力范围

a域内效力:一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

b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管辖领域以为的效力

Ⅱ时间效力范围

a生效时间

自法律规范颁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范颁布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b效力终止

明示终止形式

① 在法律文件中规定终止的时间

② 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某法律只适用于某种特殊情况,当这种情况不复存在时,该规范

③ 新明确规定当本法生效时,旧的同类规定即失效

④ 有关立法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某一规定性文件效力终止

默示终止形式:没有明确废止旧法律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冲突部门自然废止

c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的

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问题

不溯及既往(一般原则)

有利追溯

Ⅲ法的对象效力:也称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结合主义、原则

四法律行为、关系和责任

(一)法律行为: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3)法律行为具有可控性(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2、法律行为的分类

Ⅰ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a合法行为

1基于对法律认知或认同的行为

2行为人虽未意识到,单客观存在上与法律规范一致的行为如习惯行

3法律允许的行为

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b违法行为

1不法作为

2违法不作为

3不当作为

4未范作为

Ⅱ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学者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时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Ⅲ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效力而进行的分类,国家认可肯定、支持、保护与否。

Ⅳ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也称作为和不作为,前者也称“生产行为”,指行为人的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表现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后者也称“省略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往往表现出不作出的。。。。

Ⅴ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前者如某省档案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规定(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或生效条件而作出的分类)的秩序。

Ⅵ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前者如行政指令、行政检查等,后者如签订合

同;前者只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后者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Ⅶ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前者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意志取向意志的行为;后者是由行为者做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此外,按主体来分: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二)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

一。其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体系的根本因素,居于主导地位,它赢具有能够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有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主体自出生(成立)时起至死亡(解散)时止

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特殊权利能力: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年龄和其他方面条件

的限制。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精神状态制约

限制行为能力如民事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行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的则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机关和国家

(4)民族

(5)阶级

(6)人民

2、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或者作用的客观对象

(1)国家权力

(2)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3)物

(4)精神产品(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5)行为

(6)法人、人身、人格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概念: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其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载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

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

2、产生法律责任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由过错(故意、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获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指行为人因疏忽而未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轻信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而最终使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心理状态。

3、法律责任的分类,由很多,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有:

(1)违宪责任(具有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双重性)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如建筑采光,通风等案例)

(4)行政责任(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后者是针对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工作人员)

(5)国家赔偿责任: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主要支付赔偿金的形式。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

行政责任认定和归结属于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其行政责任的认真和归结属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 因果联系原则;

(2) 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

(3) 公正原则;有责必究,责任与危害程度相适应;责任

自负,反对株连,不枉不纵;

《刑法》中还有罪刑相当原则;

免责,通常指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它与“无责任”和“不负责任”内涵不同。

第二讲 档案法概述

一、 档案立法的历程

(一) 档案立法的历程

档案法规体现国家管理档案的意志,是国家所有法理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起,档案法规建设监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的发展过程

1、 古代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

此古代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档案馆不具有独立机关的性质,档案管理处于分散和封闭的状态。没有独立的档案事业,也就不可能由专门的档案立法活动和单独的档案法规。可见,档案事业是档案立法的前提。

2、 近代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

它始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1789年7月14日,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7月24日颁发了《国民会议组织条例》其最后一章作了三项规定:第一,成立国民会议档案馆,负责保管国民会议的各种原始文件;第二,档案馆长由国民会议从议员中选举产生;第三,档案馆库房设三把钥匙,由国民会议长、国民会议面熟和档案馆长分别掌管。同年8月4日,法学家卡谬被选为档案馆长,1790年9月7日国民会议指定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通过了卡谬提出的《国家档案馆条例》,决定改国民会议档案馆为国家档案馆,该条例特别规定国家档案馆每周向公众开放三天,这是世界档案史上的首创。这年11月5日,国民会议海颁布了并于成立行政区档案馆的法令,从此开始形成地方档案馆体系。1794年6月25日,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历二年樯月七日档案法令,该法令集中体现了法国档案改革和集中管理档案的思想,是法国档案工作的第一部根本法,也是世界档案史上第一步

成文的专门档案大法,它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档案法规建设提供了可供效仿的模式,起来先驱作用,也标志着世界近代档案史的开始。

19世纪开始,欧洲其他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专门档案法规,如英国、荷兰、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等欧洲各国档案法规的相继颁布,表明一些国家开始步入依法管理档案的阶段。

3、 现代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

现代档案法规建设大发展的标志:

(1)随着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出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档案法规。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的《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的法令》(被誉为“列宁档案法令),该法令仅是当时苏联档案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后来苏联档案事业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又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档案大法,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许多国家取得了民族独立,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新兴独立国家为发展本国的档案事业相继制定了档案法规

(3)随着社会主义档案法规建设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的档案法规体系并存的格局。

(4)国际档案理事会主持的对近代档案立法的研究和提倡,对推动各国档案法规建设起了远大作用。

(5)由于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档案成分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形成了研究修改和重新颁布档案法规的热潮。如法国1979年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冰岛1985年颁布了《国家档案馆法》,日本1987年颁布了《档案馆法》。 我国是世界文明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产生档案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年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档案,但法规建设未形成体系,至西周时期周公旦辅佐成立创立典章制度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设有专门的档案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创制回顾(重点掌握发

布日期等)

两个阶段:一是《档案法》颁布以前,主要是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二是1987年9月5日《档案法?颁布以后,大难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创建了大量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200余件)

(1)《中共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此条例于1954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1955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发。

(2)《关于加强国家档案馆工作的决定》1956年3月27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a规定了国家全部档案的范围;b规定了档案工作的任务、基本原则和性质;c确定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各项具

体措施。

意义:a《决定》第一次以法规文件的形式将党和国家关于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体现出来;b《决定》为我国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原则和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判定由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其内容:①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性质喝基本任务;②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其中驻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为主,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③规定了文书立卷与归档,第二年上半年移交案卷,要坚持质量标准;④规定了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⑤规定了档案移交;

(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科档条例》除阐明其含义、性质、原则,管理体制外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了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以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用、科研费用或事业费用开支为科档管理提供了经济保障。

(5)《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修订 《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

《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 1960年3月国家档案局 《通则》内容如下:

(1)说明了制定《通则》的目的和档案馆的性质与基本任务,

其中性质“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体业务:a接受征集;b科学管理;c开展利用;d编辑出版史料;e参与编修史志工作

(2)规定了档案馆接受档案的范围、期限及要求和手续;

(3)搞定了档案的管理

(4)规定了档案的利用

到目前为止,国家档案局制发或与机关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规则又120多个。

2、《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1)《档案法》的颁布: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档案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予以公布,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档案工作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实施8年后,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在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召开前颁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10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实施,1999年5月5日国务院又批准了它的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以第5号令发布施行。

二《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因为国家需要法治,档案事业需要法制,《档案法》第一条阐明宗旨”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二)《档案法》确定了国家档案管理档案的范围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在揭示档案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规定了档案的概念,确定了《档案法》的运用的范围。

(1)从形成时间上指“过去和现在”形成的所有档案

(2)对形成者予以概括,指出了“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是档案的作者、形成者

(3)在形成来源上指"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都是《档案法》调整的内容

(4)从保存价值上加以限定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5)从形式上予以明确,指出档案又“各种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

(6)从所有者方面予以概括

(7)从本质属性上加以限定指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才属于档案的范畴,

(三)《档案法》确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条原则是我国几十年来档案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了档案工作组织与管理体制以及基本要求,明确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根本目的。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事业由政府统一领导(全国档案事业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在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可以指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国家各部档案在各级类档案馆(室)分别集中保管。

2、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避免使应保存的档案残缺不全;另一方面从质量上要维护档案的原始真迹和历史联系,不能割裂、分散、勾画、剪裁,维护档案的安全,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物质上力求档案不遭受损害,尽量延长档案的寿命,另一方面从内容上保证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丢失、不泄密。

3、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整个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衡量、检验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

上述三个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我国档案工作原则的基本内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核心,是基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应有结果,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基本条件,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使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了最终目标

(四)《档案法》确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二条作了规定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业务,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读一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其职责细化为: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3、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受、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性质是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4、《档案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

《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五)《档案法》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任务和要求

1、做好档案的收集

(1)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本条例第二款同时规定:“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2)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定期”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县级的满10年经同级档案行政单位检查和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提前移交。

(3)搞好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协作,对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又是档案的,可以由以上述单位自行管理,为了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档案馆可与上述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目录,也可以通过联合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研究等形式,做好档案利用方面的相互协作。

2、科学地管理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室,对档案科学管理的主要措施有:

(1)配臵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3)对重点和珍贵的档案,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4)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缩微、照相、摄像机等

3、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加强档案的收集、移交和保护工作

(2)保密档案的管理和 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鉴定、销毁档案,必须遵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度的鉴定原则和标准,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4)切实加强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管理,对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保管条件恶劣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造成档案损毁时,档案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或责令其改善保管条件,收购或征购,动员和鼓励其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售,

(5)禁止倒卖档案和私自携运档案出境。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六)《档案法》关于档案的利用、公布的规定

1、档案的利用:《档案法》所称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2、档案的开放:(1)时限:满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可以多于30年,具体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另外,档案馆的寄存档案,由寄存者或合法继承者决定是否开发。(2)条件(3)手续和要求,外国利用,提前30天申请。

3、档案的公布

(1)公布的形式

(2)公布的权限,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利益。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七)《档案法》关于奖励与出发的规定

1、奖励:《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均作了具体规定。

2、违反《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均作了规定

(2)责任形式和性质

(3)a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物,责令赔偿损失 B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

失、玩忽职守,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携运档案出境,造成严重泄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徽省档案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地方特色

(一)制定情况:1997年2月4日,《安徽省档案条例》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1997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997年11月2日,经安徽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二)主要问题说明

1、关于档案馆的设臵

2、关于应当加强收集和保护的档案材料

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构成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

3、关于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4、关于法律责任

(二)地方特色

1、明确规定了档案收集和保护的重点

2、规定了”从事档案和档案鉴定评估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3、明确了罚物的具体数额

4、提出了档案所有权的不同形式

四《档案法》的完善

(一)思想观念问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以为法治就是依法治人,重要法轻执法

(二)档案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范围过窄,保管单位不同意给利用者利用,档案行政部门行编等问题。

从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事业步入了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档案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应该说《档案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档案法》颁布已有20年了,1996年作了一次修改,距今已有10年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由于文件的产生和信息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档案法》的某些规定与当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某些方面又存在缺失,无法可依,因此,《档案法》修改已迫在眉睫。

第三讲 档案行政执法

重点掌握

(一)概念: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档案违法行为

i,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档案行政复议,档案行政不当,行政、行政行为。

(二)档案行处罚的程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程序要求

1997年至2000年间,全国各地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500余起严重违法案件,共有档案行政执法员10000余名,执法监督员、联络员等5000余名,均经过培训领取了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了持证上岗。立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而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则是保证档案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点建设环节。

一、档案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行为

1、行政概念

(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以及经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理解行政的概念需把握它的两层意思:一是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二是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内政、外部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执行性

(3)法律性

(4)强制性

2、行政行为

(1)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其行政职权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

a实施行政行为的主题,通常只能是拥有法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行政职能所实施的行为

C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亦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A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它既无普遍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反复适用性,如某档案局对某公民实施罚款)。

B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行政行为规则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

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档案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档案行政执法的主题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主体资格是《档案法》第六条明确授权的。

第二,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档案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1、概念:它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条件:(1)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4)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

1、档案法律

2、档案行政法规

3、档案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执法规章

(五)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

1、制定规范性文件

《档案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2、制定规划、计划

《档案法》第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3、监督检查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4、管理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利用和公布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6、地记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

7、查处违法行为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此外,档案行政执法活动还包括许可、确认、征购。

(六)档案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

1、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

(1)进入现场

(2)表明身份

(3)说明理由

(4)提取证据

(5)保守秘密

(6)采取措施

(7)告知相对人权利

2、档案行政处罚的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

(5)处理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

(9)结案

(10)备案

3、档案执行处分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听取当事人申辩

(4)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5)通知受处分人员

(6)执行处分决定

(7)行政处分的解除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危害档案或档案工作秩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的档案权益,造成档案损失或其它危害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分别从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主体、主观过错违法事实等个人方面阐述。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

依法危害程度分严重档案违法行为和一般档案违法行为

1、严重的:

(1)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

(2)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一般的:

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

(三) 档案违法行为处理

1、 档案违法案件的管辖

(1)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

案法律条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查处。

(2) 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 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2、 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

法律程序:1、立案 2、调查 3、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 5结束

3、 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程序要求

(1) 表明身份

(2) 告知

(3) 受理

(4) 听证

(5) 调查

(6) 回避

(7) 合议

(8) 说明理由

(9) 咨询

(10) 时效

4、 档案违法案件的移交

(1) 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

(2) 向司法机关移送

三档案行政执法监督

(一) 概念及特征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施法的层次监督。

其特征:1、特定的监督立体 2、特定的监督对象

3、特定的监督内容 4、法定监督的行为

(二) 依据和内容

1、 依据

(1)《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档案法》

(4)《档案法实施办法》

2、内容: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侧重点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严肃性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一,了解其必要性,三个方面:

A是督促和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B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需要

C是预防和纠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的需要 第二,掌握其侧重点,五个方面

A对档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

B对档案行政执法立体资格的监督

C对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监督

D对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

E对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1、 档案行政执法的方式

(1) 档案规范性条件备案

(2)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持证执法

(4) 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5) 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6)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7) 档案行政复议

档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它是行政相对人向有权行政机关请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档案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

2、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手段

(1) 责令自行改正

A责令停止执行或立即纠正

B责令自行撤销、修正、废止或重新作出决定

C责令限期改进

D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2) 撤销:直接撤销和提请有权机关撤销两种

(3) 扣缴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取消档案行政执法资格

(4) 通报批评

(5) 追究行政责任(要式和非要式两种)

(四)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结果和目的

1、 结果:即作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2、 目的:一方面是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

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凌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四、档案行政责任

档案行政违法和不当分别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一) 档案行政违法

1、 概念与特征

档案行政违法时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档案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

(1) 档案行政违法时违反档案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

档案行政关系的行为

(2) 档案行政违法时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 档案行政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档案行政违法的主体,须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

(2)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 档案行政违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3、 种类

(1) 档案行政失职

(2) 档案行政越权:纵向行政越权和横向行政越权

(3) 档案行政滥用职权: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正当、行为的

作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内容、动机目的不正当并且不符合法定的情况

(二) 档案行政不当

1、 概念与特征

档案行政不当或行政失当,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两。

2、 行政不当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新的观点将“合理性”标准概括为两点:

(1) 正当性标准:正当的动机和目的

(2) 情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价值、客观规律符合

公认的观念、道德生活常理。

(三) 档案行政责任

1、 概念与特征:档案行政责任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档案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已构成档案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下同)

(2)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独立辨

认行为后果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和资格,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分为完全、部分和无责任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和无责任能力。

衡量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的标准有两个:一是

第一讲 法的基础知识

一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确定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的工具。

(一) 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意志性)。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 法的基本特征

法时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制约性事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的两种方式

2、

3、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三) 法的作用

1、法的政治职能(这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它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作用的核心、主要表现)

(1)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性

(2)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实行对敌对专政

(3)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

(4)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法的社会职能

指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任何国家执行专政职能外,都必须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的要素

关于法的要素,法学家们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律的构成要素,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法律的构成要素区分三类,即:规划、原则、概念。

假定 可以行为→有权(授权性规则) 规则 处理 ----------→ 应该行为→应当(义务性规则) 法律后果 禁止行为→不得(禁止权性规则) 原理

原则 ---→

准则

法的要素

涉人概念

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 法的渊源

形式有: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法理和学说

(二)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法规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规章 (1)部门规章(2)政府规章(3)军事法规和规章

还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

(三) 法的效力

1、 法的效力等级

(1) 制定机关越高,等级越高

(2) 同一立体,按特定秩序或更严格秩序制定的高于一

般的

(3) 后法优于前法

(4) 特殊优于一般(同一立体,同一领域问题)

2、 法的效力范围

(1) 空间效力范围

(2) 时间效力范围

(3) 法的对象效力

四法律行为、关系和责任

(一) 法律行为

1、 特征

社会性 法律性 可控性 价值性

2、 分类

(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 抽象与具体

(3) 有效与无效

(4) 积极与消极

(5) 要式与非要式

(6) 单方与双方

(7) 意志与事实

按立体分:个人、集体与国家;自行与代理;角色与非角色;

(二) 法律关系

三要素:立体、客体和内容

(三) 法律责任

1、 概念

2、 条件

(1)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违法性

(3) 行为人有过错

3、 分类

(1) 违宪责任

(2) 刑事

(3) 行政

(4) 国家赔偿

4、 认定和归结

原则:(1)因果联系原则(2)责任法定原则(

3)公正

第一讲 档案法制概论

导语:江总书记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九明确指出,我们要依法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档案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是坚持依法治国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随着人类跨入新世纪,社会不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政府行为必须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按规则办事,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我们档案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法的基础知识,特别是档案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档案的法律法规知识,既可以促使我们自身能够按法律规范运作,又能够使我们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大胆地开展工作,维护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法制概论这门课,内容较多,涉及面广。由于培训时间较短,讲课时很难面面俱到,主要的还是要靠大家课后多看看,以自学为主。我们集中讲课时间共5个半天。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法的基础知识;二是档案法概述;三是档案行政执法;最后用一天时间讲讲课后习题。今天,讲第一个大问题:

第一讲 法的基础知识

一、首先讲法的概念,包含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和法的作用

三个方面。

(一)法的本质

对什么事法这个根本问题,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作过种种解释,但由于阶级地位的局限,他们不仅没有说明法的本质,而且把问题搞得混乱不堪,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阶段的观点、唯物的观点、发展的观点,才对法的本质作出科学的说明。

1、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的体现,这就是发的阶级意志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统治阶级。基于经济、政治利益上的根本决定,它们的意志也是对立的。统治阶级要运用法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就必须把本阶级的意志贯穿与法中。我们可以从法的制定者看到这种情况。无论是君主立法,还是民主立法,参加制定、通过或批准法律的,都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他们在立法时表现出来的意志,实际上是他们所归属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法的作用更能看出它的阶级本质,不仅执行政治职能时直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而且执行社会职能。首先也是为使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固定化,保证和扩大它的既得利益。

当然,由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共处于一定生产方式的统一体。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这不能不对法的内容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劳动人民进行发压迫斗争的强大压力下。统治阶级除使用暴力镇压外,往往也采用让步,改良的方法在。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二次大战

后,特别市7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公民的生活方式有所改善,政治权利有所扩大,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界限的,而且与资本家相比,一般工人、农民所能实际享有的法定权利,还是有天壤之别。所以,从根本上说,这些法律规定仍然是要保证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又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活生产方式等诸多方面。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的主要因素。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法直接有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法正是这种生产关系及由其决定的阶级利益的反映和概括,并反过来维护这种生产关系和阶级利益。法受物质生产条件制约,因而具有客观性,但又不能把它与经济关系、经济规律混为一谈。因为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它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发挥任的主观能动作用。法不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不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等等。法和这些

因素归根结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不相互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其本质在不同侧面的外部表现,是区别于同种不同属的食物的标志。法时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的两种方式。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就是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的法律效力。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行为提供一种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指引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指适用一次的。法的规范性、概括性是区别规范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标志。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法既然集中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就不可能指望全体社会成员都会遵守,它的实施不仅会遭到敌对阶级、敌对势力的抵制和反抗,而且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有某些集团或个人为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本阶级共同的根本利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法必须有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

(三)法的作用

法是阶级社会重要的社会调整器,它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这里主要说明法的社会作用,可概括为两个基本方面:

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1、法的政治职能,这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它是阶级对立社会法的作用的核心。主要表现在:

第一,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合法化; 第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实行对敌专政;

第三,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

第四,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法的社会职能,这是指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公共利益的职能,任何国家除执行专政职能外,都必须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为此就应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

在各个阶级对立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务有关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范围是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友以下几种:(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

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依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治统治的基础,统治阶级掌握着社会的全权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如不运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秩序混乱,它就不可能实现其经济利益,政治统治也无法持续下去。

综上所述,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确认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法的要素

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并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关于法的要素,法学家们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律的构成要素,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将法律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类,即规则、原则和概念。

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具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规则是构成一

国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处分。法律规则的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假定是规定规则适用的条件,处理时关于立体在一定的状态下的具体行为模式的规定,它指明人们可以做说明,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作为立体行为合法与否的尺度。法律后果是对于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条文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例如《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 处理 假定 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包括了法律规则的三 法律后果

要素,法律规则不用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规则除了法律条文之外,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如不成文法,法律规则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概念只是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纳,是构成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价值判断,而是构成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如“违法”类这定性的概念,也只有与一定行为联系起来才能形

成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法律概念分类: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念(依它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主体,如公民、法人、行政管理部门等;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如所有权、故意、侵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不动产、著作、档案等法律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时效等。

假定 可以行为→有权(授权性规则) 规则 处理 ----------→应该行为→应当(义务性规则) 法律后果 禁止行为→不得(禁止权性规则) 原理

原则 ----------→

准则

法的要素 →

涉人概念

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词原意是指法的“来源”或“源泉”,作为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

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国际以及不同的发展时期,法的渊源往往有所不同,迄今为止,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判决为成例,此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3、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4、法理和学说,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当然之理或法的通常之原理。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

1、宪法,它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征:(1)内容与普遍法律不同(2)地位和效力于普通法律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与普遍法律不同

2、法律,狭义上讲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和决议;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如淮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不得与前四者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阶级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1)部门规章(2)政府规章(3)军事法规和规章 除上述六种外,还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等。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发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1、法的效力等级也称为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相同。(1)制定机关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程序或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法律(3)后法优于前法(4)特殊优于一般(同一主体、同一领域问题)

2、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能及的范围,即法的生效范围或使用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

Ⅰ空间效力范围

a域内效力:一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

b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管辖领域以为的效力

Ⅱ时间效力范围

a生效时间

自法律规范颁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范颁布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b效力终止

明示终止形式

① 在法律文件中规定终止的时间

② 在法律文件中规定某法律只适用于某种特殊情况,当这种情况不复存在时,该规范

③ 新明确规定当本法生效时,旧的同类规定即失效

④ 有关立法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某一规定性文件效力终止

默示终止形式:没有明确废止旧法律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冲突部门自然废止

c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的

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问题

不溯及既往(一般原则)

有利追溯

Ⅲ法的对象效力:也称法的对人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结合主义、原则

四法律行为、关系和责任

(一)法律行为: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3)法律行为具有可控性(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2、法律行为的分类

Ⅰ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a合法行为

1基于对法律认知或认同的行为

2行为人虽未意识到,单客观存在上与法律规范一致的行为如习惯行

3法律允许的行为

4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b违法行为

1不法作为

2违法不作为

3不当作为

4未范作为

Ⅱ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学者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时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Ⅲ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效力而进行的分类,国家认可肯定、支持、保护与否。

Ⅳ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也称作为和不作为,前者也称“生产行为”,指行为人的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表现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后者也称“省略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活动,往往表现出不作出的。。。。

Ⅴ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前者如某省档案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规定(以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或生效条件而作出的分类)的秩序。

Ⅵ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前者如行政指令、行政检查等,后者如签订合

同;前者只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后者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Ⅶ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前者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意志取向意志的行为;后者是由行为者做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此外,按主体来分: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二)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

一。其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体系的根本因素,居于主导地位,它赢具有能够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有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主体自出生(成立)时起至死亡(解散)时止

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特殊权利能力: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年龄和其他方面条件

的限制。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精神状态制约

限制行为能力如民事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行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的则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机关和国家

(4)民族

(5)阶级

(6)人民

2、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或者作用的客观对象

(1)国家权力

(2)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3)物

(4)精神产品(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5)行为

(6)法人、人身、人格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概念: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其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载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

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

2、产生法律责任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由过错(故意、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获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指行为人因疏忽而未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轻信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而最终使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心理状态。

3、法律责任的分类,由很多,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有:

(1)违宪责任(具有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双重性)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如建筑采光,通风等案例)

(4)行政责任(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后者是针对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工作人员)

(5)国家赔偿责任: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主要支付赔偿金的形式。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

行政责任认定和归结属于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其行政责任的认真和归结属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 因果联系原则;

(2) 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

(3) 公正原则;有责必究,责任与危害程度相适应;责任

自负,反对株连,不枉不纵;

《刑法》中还有罪刑相当原则;

免责,通常指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它与“无责任”和“不负责任”内涵不同。

第二讲 档案法概述

一、 档案立法的历程

(一) 档案立法的历程

档案法规体现国家管理档案的意志,是国家所有法理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起,档案法规建设监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的发展过程

1、 古代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

此古代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档案馆不具有独立机关的性质,档案管理处于分散和封闭的状态。没有独立的档案事业,也就不可能由专门的档案立法活动和单独的档案法规。可见,档案事业是档案立法的前提。

2、 近代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

它始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1789年7月14日,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7月24日颁发了《国民会议组织条例》其最后一章作了三项规定:第一,成立国民会议档案馆,负责保管国民会议的各种原始文件;第二,档案馆长由国民会议从议员中选举产生;第三,档案馆库房设三把钥匙,由国民会议长、国民会议面熟和档案馆长分别掌管。同年8月4日,法学家卡谬被选为档案馆长,1790年9月7日国民会议指定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通过了卡谬提出的《国家档案馆条例》,决定改国民会议档案馆为国家档案馆,该条例特别规定国家档案馆每周向公众开放三天,这是世界档案史上的首创。这年11月5日,国民会议海颁布了并于成立行政区档案馆的法令,从此开始形成地方档案馆体系。1794年6月25日,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历二年樯月七日档案法令,该法令集中体现了法国档案改革和集中管理档案的思想,是法国档案工作的第一部根本法,也是世界档案史上第一步

成文的专门档案大法,它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档案法规建设提供了可供效仿的模式,起来先驱作用,也标志着世界近代档案史的开始。

19世纪开始,欧洲其他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专门档案法规,如英国、荷兰、意大利、瑞典、丹麦、挪威等欧洲各国档案法规的相继颁布,表明一些国家开始步入依法管理档案的阶段。

3、 现代档案立法和档案法规

现代档案法规建设大发展的标志:

(1)随着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出现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档案法规。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的《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的法令》(被誉为“列宁档案法令),该法令仅是当时苏联档案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后来苏联档案事业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又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档案大法,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许多国家取得了民族独立,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新兴独立国家为发展本国的档案事业相继制定了档案法规

(3)随着社会主义档案法规建设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的档案法规体系并存的格局。

(4)国际档案理事会主持的对近代档案立法的研究和提倡,对推动各国档案法规建设起了远大作用。

(5)由于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档案成分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后形成了研究修改和重新颁布档案法规的热潮。如法国1979年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冰岛1985年颁布了《国家档案馆法》,日本1987年颁布了《档案馆法》。 我国是世界文明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产生档案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年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档案,但法规建设未形成体系,至西周时期周公旦辅佐成立创立典章制度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设有专门的档案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创制回顾(重点掌握发

布日期等)

两个阶段:一是《档案法》颁布以前,主要是制定了一些全国性的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二是1987年9月5日《档案法?颁布以后,大难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创建了大量档案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200余件)

(1)《中共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此条例于1954年12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1955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发。

(2)《关于加强国家档案馆工作的决定》1956年3月27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4月16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a规定了国家全部档案的范围;b规定了档案工作的任务、基本原则和性质;c确定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各项具

体措施。

意义:a《决定》第一次以法规文件的形式将党和国家关于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体现出来;b《决定》为我国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原则和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判定由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其内容:①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的性质喝基本任务;②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其中驻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为主,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③规定了文书立卷与归档,第二年上半年移交案卷,要坚持质量标准;④规定了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⑤规定了档案移交;

(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2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科档条例》除阐明其含义、性质、原则,管理体制外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了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以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用、科研费用或事业费用开支为科档管理提供了经济保障。

(5)《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年4月国家档案局修订 《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

《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 1960年3月国家档案局 《通则》内容如下:

(1)说明了制定《通则》的目的和档案馆的性质与基本任务,

其中性质“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体业务:a接受征集;b科学管理;c开展利用;d编辑出版史料;e参与编修史志工作

(2)规定了档案馆接受档案的范围、期限及要求和手续;

(3)搞定了档案的管理

(4)规定了档案的利用

到目前为止,国家档案局制发或与机关部门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规则又120多个。

2、《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1)《档案法》的颁布: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档案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予以公布,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档案工作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建设开始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实施8年后,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在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召开前颁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 年10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实施,1999年5月5日国务院又批准了它的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以第5号令发布施行。

二《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因为国家需要法治,档案事业需要法制,《档案法》第一条阐明宗旨”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二)《档案法》确定了国家档案管理档案的范围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在揭示档案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规定了档案的概念,确定了《档案法》的运用的范围。

(1)从形成时间上指“过去和现在”形成的所有档案

(2)对形成者予以概括,指出了“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是档案的作者、形成者

(3)在形成来源上指"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都是《档案法》调整的内容

(4)从保存价值上加以限定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5)从形式上予以明确,指出档案又“各种文字、图表、声

像等不同形式”

(6)从所有者方面予以概括

(7)从本质属性上加以限定指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才属于档案的范畴,

(三)《档案法》确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条原则是我国几十年来档案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了档案工作组织与管理体制以及基本要求,明确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根本目的。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事业由政府统一领导(全国档案事业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在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可以指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办法。

国家各部档案在各级类档案馆(室)分别集中保管。

2、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避免使应保存的档案残缺不全;另一方面从质量上要维护档案的原始真迹和历史联系,不能割裂、分散、勾画、剪裁,维护档案的安全,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物质上力求档案不遭受损害,尽量延长档案的寿命,另一方面从内容上保证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丢失、不泄密。

3、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整个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衡量、检验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

上述三个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我国档案工作原则的基本内涵,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核心,是基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应有结果,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基本条件,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使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了最终目标

(四)《档案法》确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二条作了规定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业务,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读一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其职责细化为: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3、各级各类档案馆及其职责

《档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受、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性质是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4、《档案法》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

《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五)《档案法》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任务和要求

1、做好档案的收集

(1)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本条例第二款同时规定:“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2)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定期”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县级的满10年经同级档案行政单位检查和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提前移交。

(3)搞好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协作,对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又是档案的,可以由以上述单位自行管理,为了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档案馆可与上述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目录,也可以通过联合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研究等形式,做好档案利用方面的相互协作。

2、科学地管理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室,对档案科学管理的主要措施有:

(1)配臵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2)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3)对重点和珍贵的档案,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4)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缩微、照相、摄像机等

3、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加强档案的收集、移交和保护工作

(2)保密档案的管理和 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鉴定、销毁档案,必须遵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度的鉴定原则和标准,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4)切实加强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管理,对于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保管条件恶劣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造成档案损毁时,档案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或责令其改善保管条件,收购或征购,动员和鼓励其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售,

(5)禁止倒卖档案和私自携运档案出境。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六)《档案法》关于档案的利用、公布的规定

1、档案的利用:《档案法》所称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2、档案的开放:(1)时限:满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可以多于30年,具体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另外,档案馆的寄存档案,由寄存者或合法继承者决定是否开发。(2)条件(3)手续和要求,外国利用,提前30天申请。

3、档案的公布

(1)公布的形式

(2)公布的权限,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利益。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七)《档案法》关于奖励与出发的规定

1、奖励:《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均作了具体规定。

2、违反《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均作了规定

(2)责任形式和性质

(3)a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物,责令赔偿损失 B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

失、玩忽职守,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携运档案出境,造成严重泄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徽省档案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地方特色

(一)制定情况:1997年2月4日,《安徽省档案条例》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1997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997年11月2日,经安徽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二)主要问题说明

1、关于档案馆的设臵

2、关于应当加强收集和保护的档案材料

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构成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验收。

3、关于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4、关于法律责任

(二)地方特色

1、明确规定了档案收集和保护的重点

2、规定了”从事档案和档案鉴定评估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3、明确了罚物的具体数额

4、提出了档案所有权的不同形式

四《档案法》的完善

(一)思想观念问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以为法治就是依法治人,重要法轻执法

(二)档案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范围过窄,保管单位不同意给利用者利用,档案行政部门行编等问题。

从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事业步入了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档案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应该说《档案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档案法》颁布已有20年了,1996年作了一次修改,距今已有10年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由于文件的产生和信息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档案法》的某些规定与当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不相适应,某些方面又存在缺失,无法可依,因此,《档案法》修改已迫在眉睫。

第三讲 档案行政执法

重点掌握

(一)概念: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档案违法行为

i,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档案行政复议,档案行政不当,行政、行政行为。

(二)档案行处罚的程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程序要求

1997年至2000年间,全国各地档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500余起严重违法案件,共有档案行政执法员10000余名,执法监督员、联络员等5000余名,均经过培训领取了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了持证上岗。立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而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则是保证档案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点建设环节。

一、档案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行为

1、行政概念

(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以及经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理解行政的概念需把握它的两层意思:一是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二是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内政、外部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执行性

(3)法律性

(4)强制性

2、行政行为

(1)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其行政职权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特征:

a实施行政行为的主题,通常只能是拥有法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行为只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行政职能所实施的行为

C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亦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A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它既无普遍的法律效力,也没有反复适用性,如某档案局对某公民实施罚款)。

B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行政行为规则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

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档案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档案行政执法的主题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主体资格是《档案法》第六条明确授权的。

第二,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档案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1、概念:它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条件:(1)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4)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

1、档案法律

2、档案行政法规

3、档案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执法规章

(五)档案行政执法的内容

1、制定规范性文件

《档案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2、制定规划、计划

《档案法》第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3、监督检查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4、管理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利用和公布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6、地记

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

7、查处违法行为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此外,档案行政执法活动还包括许可、确认、征购。

(六)档案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

1、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

(1)进入现场

(2)表明身份

(3)说明理由

(4)提取证据

(5)保守秘密

(6)采取措施

(7)告知相对人权利

2、档案行政处罚的程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

(5)处理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

(9)结案

(10)备案

3、档案执行处分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听取当事人申辩

(4)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5)通知受处分人员

(6)执行处分决定

(7)行政处分的解除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危害档案或档案工作秩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的档案权益,造成档案损失或其它危害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分别从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主体、主观过错违法事实等个人方面阐述。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

依法危害程度分严重档案违法行为和一般档案违法行为

1、严重的:

(1)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

(2)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一般的:

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尚未构成犯罪的档案违法行为

(三) 档案违法行为处理

1、 档案违法案件的管辖

(1)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

案法律条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查处。

(2) 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 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2、 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

法律程序:1、立案 2、调查 3、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 5结束

3、 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程序要求

(1) 表明身份

(2) 告知

(3) 受理

(4) 听证

(5) 调查

(6) 回避

(7) 合议

(8) 说明理由

(9) 咨询

(10) 时效

4、 档案违法案件的移交

(1) 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

(2) 向司法机关移送

三档案行政执法监督

(一) 概念及特征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施法的层次监督。

其特征:1、特定的监督立体 2、特定的监督对象

3、特定的监督内容 4、法定监督的行为

(二) 依据和内容

1、 依据

(1)《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档案法》

(4)《档案法实施办法》

2、内容: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侧重点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严肃性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一,了解其必要性,三个方面:

A是督促和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B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需要

C是预防和纠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的需要 第二,掌握其侧重点,五个方面

A对档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

B对档案行政执法立体资格的监督

C对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监督

D对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

E对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1、 档案行政执法的方式

(1) 档案规范性条件备案

(2)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持证执法

(4) 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

(5) 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6)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7) 档案行政复议

档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它是行政相对人向有权行政机关请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档案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

2、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手段

(1) 责令自行改正

A责令停止执行或立即纠正

B责令自行撤销、修正、废止或重新作出决定

C责令限期改进

D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2) 撤销:直接撤销和提请有权机关撤销两种

(3) 扣缴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取消档案行政执法资格

(4) 通报批评

(5) 追究行政责任(要式和非要式两种)

(四)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结果和目的

1、 结果:即作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2、 目的:一方面是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

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凌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四、档案行政责任

档案行政违法和不当分别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一) 档案行政违法

1、 概念与特征

档案行政违法时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档案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

(1) 档案行政违法时违反档案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

档案行政关系的行为

(2) 档案行政违法时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 档案行政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档案行政违法的主体,须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

(2)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 档案行政违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3、 种类

(1) 档案行政失职

(2) 档案行政越权:纵向行政越权和横向行政越权

(3) 档案行政滥用职权: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不正当、行为的

作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内容、动机目的不正当并且不符合法定的情况

(二) 档案行政不当

1、 概念与特征

档案行政不当或行政失当,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两。

2、 行政不当的确定标准

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新的观点将“合理性”标准概括为两点:

(1) 正当性标准:正当的动机和目的

(2) 情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价值、客观规律符合

公认的观念、道德生活常理。

(三) 档案行政责任

1、 概念与特征:档案行政责任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档案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已构成档案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下同)

(2) 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独立辨

认行为后果并且能够独立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和资格,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分为完全、部分和无责任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和无责任能力。

衡量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的标准有两个: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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