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新识

2015年04月20日 08:37:1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吕德文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出现了一些较为激烈的突发性事件,这其中,受伤害的不仅仅是群众,还包括基层干部。在这种形势下,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就显得尤为必要。我认为,理论学术界尤其需要清醒地认识和把握这一问题。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表现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决定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之间更容易混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转入了经济建设,社会各阶层都成为人民的一部分,基于阶级身份划定的敌我矛盾已经不存在。但是,极少数颠覆国家政权、危害社会的人和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容易为干部群众识别。少数干部出于种种原因,甚至不愿意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矛盾。

二是非对抗性矛盾与对抗性矛盾之间界限更加模糊、更容易相互转化。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在根本上是非对抗性的,但在利益分化的社会转型期,各个利益主体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有的利益主体甚至更加倾向于采用对抗性方法进行利益博弈。一旦博弈破裂,非对抗性矛盾就很有可能走向对抗性矛盾。这典型地表现在近些年来某些征地拆迁事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农民往往采用对抗而非协商的手段谋求更多的补偿款;一些开发商为了压低征迁成本运用灰色暴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取断水、断电等强硬措施。

三是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大事”和“小事”变得难以区分。一般而言,政府的科层体系只适合办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难以解决的“大事”,诸如民事纠纷这样的具有特殊性的且容易解决的“小事”,只适合通过社区自治进行处理。长期以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主要依赖于基层干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少数真正通过信访等渠道进入科层体系的社会矛盾,都是基层无法化解的“大事”。“重心在基层、科层体系作补充”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本身就是一套区分事情轻重缓急的机制。然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主要依赖于信访部门。科层体系不可能对所有矛盾都加以甄别,区分出“大事”、“小事”,正确回应群众诉求。

四是说服教育的方式和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容易混淆。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个别干部仍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作风,惯于采用行政命令乃至专政工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迫于舆论压力,不敢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采用强制措施。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城管、警察等执法行为受到舆论的广泛质疑,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成因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各个利益主体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竞争,导致非对抗性矛盾蕴含了对抗性因素,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熟人社会的解体。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转变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熟人社会的解体使得那些半正式的纠纷调解体系渐渐失去了效果,迫使信访制度等科层体系必须回应人民内部的大小矛盾。

最后,群众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个人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增加了说服教育工作的难度;公共舆论对公权力的批判,在约束权力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强制方式的正常使用。

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要有新思路

正确区分和处理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第一,正视群众利益分化的现实,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能简单而抽象地站在“群众”的立场而罔顾事情的复杂性。当前,“群众”已是多种利益主体的结合,包括多个阶层,同一个阶层内部也有多个截然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农民有城中村农民、城郊农民和纯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地拆迁矛盾中真正获益的多是前两类农民。因此,处理这一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站在抽象的农民立场上分析问题。

第二,正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和谐社会的理念而无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思想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因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团结-批评-团结”的说服教育方法必须配合经济措施。由于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尤其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一方的利益主体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惩罚。

第三,正确看待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不能机械地认为人民内部矛盾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忘记了为了维护秩序采用强制方法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说服教育方式一直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首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方式不重要。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这时尤其应该保证行政命令、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对少数故意提出无理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第四,加强公共舆论的引导,维护基层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权威。一味质疑公权力,不仅无益于辨别是非,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近些年来,一线行政人员处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前线,绝大多数基层干部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应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抹黑整个基层干部队伍。从根本上说,没有原则地质疑公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往往会使党和政府的权威受损。这必将影响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最终受伤害的仍然是广大群众。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2015年04月20日 08:37:1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吕德文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出现了一些较为激烈的突发性事件,这其中,受伤害的不仅仅是群众,还包括基层干部。在这种形势下,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就显得尤为必要。我认为,理论学术界尤其需要清醒地认识和把握这一问题。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表现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决定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之间更容易混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转入了经济建设,社会各阶层都成为人民的一部分,基于阶级身份划定的敌我矛盾已经不存在。但是,极少数颠覆国家政权、危害社会的人和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容易为干部群众识别。少数干部出于种种原因,甚至不愿意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矛盾。

二是非对抗性矛盾与对抗性矛盾之间界限更加模糊、更容易相互转化。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在根本上是非对抗性的,但在利益分化的社会转型期,各个利益主体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有的利益主体甚至更加倾向于采用对抗性方法进行利益博弈。一旦博弈破裂,非对抗性矛盾就很有可能走向对抗性矛盾。这典型地表现在近些年来某些征地拆迁事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农民往往采用对抗而非协商的手段谋求更多的补偿款;一些开发商为了压低征迁成本运用灰色暴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取断水、断电等强硬措施。

三是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大事”和“小事”变得难以区分。一般而言,政府的科层体系只适合办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难以解决的“大事”,诸如民事纠纷这样的具有特殊性的且容易解决的“小事”,只适合通过社区自治进行处理。长期以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主要依赖于基层干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少数真正通过信访等渠道进入科层体系的社会矛盾,都是基层无法化解的“大事”。“重心在基层、科层体系作补充”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本身就是一套区分事情轻重缓急的机制。然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主要依赖于信访部门。科层体系不可能对所有矛盾都加以甄别,区分出“大事”、“小事”,正确回应群众诉求。

四是说服教育的方式和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容易混淆。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个别干部仍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作风,惯于采用行政命令乃至专政工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迫于舆论压力,不敢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采用强制措施。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城管、警察等执法行为受到舆论的广泛质疑,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成因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各个利益主体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竞争,导致非对抗性矛盾蕴含了对抗性因素,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熟人社会的解体。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转变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熟人社会的解体使得那些半正式的纠纷调解体系渐渐失去了效果,迫使信访制度等科层体系必须回应人民内部的大小矛盾。

最后,群众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个人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增加了说服教育工作的难度;公共舆论对公权力的批判,在约束权力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强制方式的正常使用。

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要有新思路

正确区分和处理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第一,正视群众利益分化的现实,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能简单而抽象地站在“群众”的立场而罔顾事情的复杂性。当前,“群众”已是多种利益主体的结合,包括多个阶层,同一个阶层内部也有多个截然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农民有城中村农民、城郊农民和纯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地拆迁矛盾中真正获益的多是前两类农民。因此,处理这一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站在抽象的农民立场上分析问题。

第二,正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和谐社会的理念而无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思想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因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团结-批评-团结”的说服教育方法必须配合经济措施。由于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尤其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一方的利益主体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惩罚。

第三,正确看待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不能机械地认为人民内部矛盾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忘记了为了维护秩序采用强制方法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说服教育方式一直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首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方式不重要。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这时尤其应该保证行政命令、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对少数故意提出无理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第四,加强公共舆论的引导,维护基层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权威。一味质疑公权力,不仅无益于辨别是非,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近些年来,一线行政人员处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前线,绝大多数基层干部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应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抹黑整个基层干部队伍。从根本上说,没有原则地质疑公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往往会使党和政府的权威受损。这必将影响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最终受伤害的仍然是广大群众。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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