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的几个问题

合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后果,那么,是不是合法分包就万事大吉,没有风险和责任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依然有下列几个问题需用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不能掉以轻心,绝对不能以包代管,放弃我们的监管责任。

1. 合同文本内容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建设部)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 合同。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2. 安全责任问题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 其他责任问题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二七二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合同仍需认真签订和履行

尽管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的合同是一种违法的分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但是鉴于其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一时尚无法摈弃或者说有效规避,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还是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对待,决不应因其无效漠然视之。

1. 合同虽然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毕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种体现,如果双方本着诚信原则,都能自觉履行合同,并顺利履行完毕,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无效合同不能对抗合格工程的价款请求权。其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了参照和使用价值,无用就会化作有用。

3. 如果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一般来说,包工队在具备缔约主体的情况下,包工队的工人或材料商在起诉我方时,我方不会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管辖有效。而我们要求,有关诉讼管辖,必须在我方企业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前分包方缔约履行合同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注意区分两类缔约主体。一类分包主体符合资质条件,只是由于未经业主同意,存在程序瑕疵,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这类分包,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即分包方有自主用工权,其员工与之建立的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无需我方承担由此带来的劳动用工风险。另一类分包主体根本没有资质,是所谓的包工头或个体户。对于这类分包,不仅合同无效,而且劳动关系也不明确,其所雇用的员工,名义上与之是劳动关系,但不为法律所承认,所有用工风险为我方所承担,后果更为严重。实践中必须注意区分,要尽可能的与有资质的分包商缔约,减少法律风险。

2. 建立合理的分包方中途退场机制。当前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发现有些项目的分包方中途退场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是退前早留伏笔,一结算立即起诉我方并进行财产保全,索要工程款; 有的是打起太极拳,即不结算,也不干活,更不撤场,人躲藏起来,我不干他人也别想干,故意让民工闹事,延误我方工期,逼我方就范,按其要求结算; 有的是对我方和业主的结算进行保全,全面瘫痪我方项目资金来源,让我方无可奈何; 有的分包商把前面的好干的能挣钱的工程干完了,剩下难啃的,不干了,如我方再找队伍,还得加大成本; 有的分包方下场后,没有及时解除合同,进行结算,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项目部又组织新的分包方进场作业,形成新的分包关系,二者所完成的工程量不易分清,相互扯皮,争抢多算。分包方的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可等闲视之。今后必须在与分包方缔约合同时约定清楚中途退场的程序和处理办法,做好事先防范工作,消除矛盾,不能让分包商牵着我们的鼻子走。

3. 签约手续需完善,履行合同要认真。签约及履行合同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一旦落笔,就会形成事实和证据,难以消除潜在的或可能的不利后果。如:有的项目部与分包方订立合同时,一项工程内容出现两份合同,作废的没有及时收回,不知以哪份为准,打起官司来出现两个版本,难分真假; 有的项目部缔约时综合单价构成中没有说明是否包含税金,给分包方留下空档; 有的项目部付款手续签字不明确,不知应付金额多少,留下分包方发挥的余地; 有的项目部给分包方的材料商批条子,代付款,分不清两者的法律关系; 有的项目部付款没有索要分包方的书面确认帐号,分包方收到款项也说没有,极易扯皮; 有的项目部分包方工程早就完工了,迟迟不予办理结算,在有能力付款的情况下,不给付款,导致分包方起诉封帐,多付出各项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由主动陷入被动。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今后都应力戒避免。

合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后果,那么,是不是合法分包就万事大吉,没有风险和责任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依然有下列几个问题需用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不能掉以轻心,绝对不能以包代管,放弃我们的监管责任。

1. 合同文本内容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7月29日,建设部)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 合同。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2. 安全责任问题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 其他责任问题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二七二条第二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分包合同仍需认真签订和履行

尽管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的合同是一种违法的分包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但是鉴于其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一时尚无法摈弃或者说有效规避,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还是有必要认真研究和对待,决不应因其无效漠然视之。

1. 合同虽然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毕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种体现,如果双方本着诚信原则,都能自觉履行合同,并顺利履行完毕,一般不会出现争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无效合同不能对抗合格工程的价款请求权。其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了参照和使用价值,无用就会化作有用。

3. 如果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一般来说,包工队在具备缔约主体的情况下,包工队的工人或材料商在起诉我方时,我方不会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管辖有效。而我们要求,有关诉讼管辖,必须在我方企业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前分包方缔约履行合同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注意区分两类缔约主体。一类分包主体符合资质条件,只是由于未经业主同意,存在程序瑕疵,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这类分包,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即分包方有自主用工权,其员工与之建立的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无需我方承担由此带来的劳动用工风险。另一类分包主体根本没有资质,是所谓的包工头或个体户。对于这类分包,不仅合同无效,而且劳动关系也不明确,其所雇用的员工,名义上与之是劳动关系,但不为法律所承认,所有用工风险为我方所承担,后果更为严重。实践中必须注意区分,要尽可能的与有资质的分包商缔约,减少法律风险。

2. 建立合理的分包方中途退场机制。当前在处理法律事务中,发现有些项目的分包方中途退场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是退前早留伏笔,一结算立即起诉我方并进行财产保全,索要工程款; 有的是打起太极拳,即不结算,也不干活,更不撤场,人躲藏起来,我不干他人也别想干,故意让民工闹事,延误我方工期,逼我方就范,按其要求结算; 有的是对我方和业主的结算进行保全,全面瘫痪我方项目资金来源,让我方无可奈何; 有的分包商把前面的好干的能挣钱的工程干完了,剩下难啃的,不干了,如我方再找队伍,还得加大成本; 有的分包方下场后,没有及时解除合同,进行结算,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项目部又组织新的分包方进场作业,形成新的分包关系,二者所完成的工程量不易分清,相互扯皮,争抢多算。分包方的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可等闲视之。今后必须在与分包方缔约合同时约定清楚中途退场的程序和处理办法,做好事先防范工作,消除矛盾,不能让分包商牵着我们的鼻子走。

3. 签约手续需完善,履行合同要认真。签约及履行合同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一旦落笔,就会形成事实和证据,难以消除潜在的或可能的不利后果。如:有的项目部与分包方订立合同时,一项工程内容出现两份合同,作废的没有及时收回,不知以哪份为准,打起官司来出现两个版本,难分真假; 有的项目部缔约时综合单价构成中没有说明是否包含税金,给分包方留下空档; 有的项目部付款手续签字不明确,不知应付金额多少,留下分包方发挥的余地; 有的项目部给分包方的材料商批条子,代付款,分不清两者的法律关系; 有的项目部付款没有索要分包方的书面确认帐号,分包方收到款项也说没有,极易扯皮; 有的项目部分包方工程早就完工了,迟迟不予办理结算,在有能力付款的情况下,不给付款,导致分包方起诉封帐,多付出各项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由主动陷入被动。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今后都应力戒避免。


相关文章

  •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措施 随着项目管理方式方法的更迭,管理型项目作为一种新型模式,在建筑行业以及公司崭露头角,但其优劣表现不一.通过众多项目观察,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团队,成为管理型项目能否经营好的关键因素. ...查看


  • 试论在分包工程成本控制中财务部门的作用的论文
  • 试论在分包工程成本控制中财务部门的作用的论文 摘 要:在当前建筑市场中,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专业化,在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以及在一些工程项目需要某些特殊技术时,对于中标的建筑企业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选择专业队伍实行分包,即专业分包.分包工程涉及 ...查看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常见风险与防范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劳务分包的概念 在法律层面,"劳务分包"一词最先由建设部87号令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设部87号令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 ...查看


  •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中建设工程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合法.规范的建设工程分包对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然而种种违法分包行为不但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损害了总.分包单位的经济利益,产生了大量的合 ...查看


  • 建筑公司施工分包如何缴纳营业税
  • 财务答疑:建筑公司施工分包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2012年,A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市体育馆工程,标的总额为5.5亿元.取得工程项目后,A公司将体育馆钢构架建设工程分包给B钢构公司,标的额为1.2亿元,双方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中 ...查看


  • 关于甲指分包
  • 某总承包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由于总承包工程项目在合同签约阶段还没有一个完整和详细的设计方案,因此合同工作范围的规定通常较笼统,设计单位通常由总承包单位与之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因此一旦出现由于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业主通常会 ...查看


  • 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导读: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 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 ...查看


  • 分包管理办法
  • 盐道街小学卓锦城分校项目部分包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使在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各分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满足总包单位项目管理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使项目在受控状态下正常运行,实现本项目的总体管理目标,特制定<盐道街小学卓锦城分校项目 ...查看


  • 总承包管理
  • 总承包管理 第一节 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 1. 对总承包管理认识 本公司一直推行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积累了丰富的总承包管理经验.建立了适应于工程总承包功能需要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培养了一批项目管理人才,推动了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