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公司清算流程

国内公司清算流程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帐户

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帐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帐户和清算损益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香港公司清算流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法院」)的规定,一间有限公司清算,需具备下列情况:有关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将公司交由法院清盘;又或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才合理而公平。一般来说,公司一经法院下令清盘,便无能力促使其资产的所有权有所更动,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的权力,亦由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移交清盘人。有关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

一、香港公司清盘呈请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呈请人在递交呈请书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按金港币12,150元。

临时清盘人

递交呈请书后,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而呈请人则须再

缴按金3,500元。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交额外按金,呈请人亦须如数缴付。破产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会发出正式收据。

二、清盘令

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订定聆讯日期,而呈请人则须将清盘呈请书之铃印副本送达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有关公司的全部董事,均会获得通知出席聆讯,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认为将该公司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法,便会颁布清盘令。清盘令颁布后,曾任临时清盘人的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便成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须接管该公司。临时清盘人会将该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

三、债权证明

该公司的债权人均须填妥债权证明表,然后将该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请的证明文件递交临时清盘人。债权人在递交债权证明表时,须缴交小额备案费,但追讨工资的则不用缴交任何费用。临时清盘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须审查该等表格,并在宣布发还债款时,发出裁定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债权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获接纳,有关方面会说明原因。倘债权人不满意有关解释,可向法院上诉, 但必须在裁定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登记财产与查收帐簿及纪录

若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该宗清盘案便由一名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办理。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前往该公司,登记其资产并连同有关帐簿与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员的工资纪录。进行该项工作时,该公司的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的人员同行,以便随时提供数据及加以协助。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亦可能要求该公司的雇员从旁协助。

五、初步讯问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法院颁下清盘令后,如临时清盘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初步讯问,而各董事必须回答讯问时所提出的一切问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即截至临时清盘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递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查阅。破产管理署收到该说明书后,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向该署申请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定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交或延迟递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

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临时清盘人会在法院颁下清盘令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分担人会议。如临时清盘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该等会议的主席便由破产管理署的人员担任。有关公司的全体董事,在该两个会议举行时,通常均须出席。该等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决定委任谁人为该公司的清盘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在协助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及其它事宜。债权人及分担人亦可藉该等会议互通消息,及向临时清盘人提供有关资料。在强制清盘案中,债权人及分担人多在会议上议决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清盘人及不成立审查委员会。作为一间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如认为根据有关公司的财产及业务性质,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则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该项委任。近年,他们亦鼓励议决委任其它人士为清盘人。涉及强制清盘的公司,如拥有大量资产,则债权人可决定,申请将该公司转为自动清盘,俾可能为债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至于该等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举行日期及时间,有关方面会发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债权人及分担人。

国内公司清算流程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本文仅讨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仅指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资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两类。两类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资产、偿还债务,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讲解清算的相关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帐户

清算帐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帐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帐户和清算损益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香港公司清算流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法院」)的规定,一间有限公司清算,需具备下列情况:有关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通过特别决议案,决定将公司交由法院清盘;又或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才合理而公平。一般来说,公司一经法院下令清盘,便无能力促使其资产的所有权有所更动,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的权力,亦由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移交清盘人。有关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

一、香港公司清盘呈请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呈请人在递交呈请书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按金港币12,150元。

临时清盘人

递交呈请书后,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而呈请人则须再

缴按金3,500元。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交额外按金,呈请人亦须如数缴付。破产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会发出正式收据。

二、清盘令

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订定聆讯日期,而呈请人则须将清盘呈请书之铃印副本送达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有关公司的全部董事,均会获得通知出席聆讯,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认为将该公司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法,便会颁布清盘令。清盘令颁布后,曾任临时清盘人的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便成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须接管该公司。临时清盘人会将该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

三、债权证明

该公司的债权人均须填妥债权证明表,然后将该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请的证明文件递交临时清盘人。债权人在递交债权证明表时,须缴交小额备案费,但追讨工资的则不用缴交任何费用。临时清盘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须审查该等表格,并在宣布发还债款时,发出裁定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债权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获接纳,有关方面会说明原因。倘债权人不满意有关解释,可向法院上诉, 但必须在裁定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登记财产与查收帐簿及纪录

若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该宗清盘案便由一名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办理。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前往该公司,登记其资产并连同有关帐簿与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员的工资纪录。进行该项工作时,该公司的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的人员同行,以便随时提供数据及加以协助。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亦可能要求该公司的雇员从旁协助。

五、初步讯问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法院颁下清盘令后,如临时清盘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便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初步讯问,而各董事必须回答讯问时所提出的一切问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即截至临时清盘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递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查阅。破产管理署收到该说明书后,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向该署申请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定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交或延迟递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

第一次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临时清盘人会在法院颁下清盘令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分担人会议。如临时清盘人是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的话,该等会议的主席便由破产管理署的人员担任。有关公司的全体董事,在该两个会议举行时,通常均须出席。该等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决定委任谁人为该公司的清盘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在协助处理该公司的资产及其它事宜。债权人及分担人亦可藉该等会议互通消息,及向临时清盘人提供有关资料。在强制清盘案中,债权人及分担人多在会议上议决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清盘人及不成立审查委员会。作为一间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如认为根据有关公司的财产及业务性质,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别经理人,则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该项委任。近年,他们亦鼓励议决委任其它人士为清盘人。涉及强制清盘的公司,如拥有大量资产,则债权人可决定,申请将该公司转为自动清盘,俾可能为债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至于该等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举行日期及时间,有关方面会发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债权人及分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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