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家田煤矿2017年"三违"管理办法

黔织马煤发„2017‟1号

贵州织金马家田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为有效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习惯行为,提高自觉抵制“三违”的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源头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切实构建“点、线、面”的安全管理格局,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结合我矿实际,修订后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采煤副矿长、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三违”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由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三违”的含义及管理目标

1、“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承担安全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从事指挥生产,或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的失职、渎职的现象及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措施或不听有 - 1 -

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抱着侥幸、嫌麻烦、图省事、逞能、从众或逆反心理冒险蛮干进行操作或作业的现象及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上级或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及行为(包括:班中睡觉、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消极怠工、迟到、早退等)。

2、管理目标

通过狠反“三违”,使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有效增强,“三违”人次大幅度下降,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消除“三违”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使员工行为得到规范,构建安全、和谐企业。真正实现井下无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减少轻伤事故的工作目标。

三、“三违”界定

按“三违”的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违,三个等级。

一级“三违”是指“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级“三违”是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级“三违”是指“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级“三违”(说明:凡一年之内被三违罚款两次的人员,年底不享受年终奖励)。

(1)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含队长)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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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处罚;

(2)违章乘坐斜井提升设备、皮带、平巷机车及运输设备的责任者;

(3)因违章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4)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责任者;

(5)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和瓦斯超限仍然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6)斜井提升运输钢丝绳断丝、绞车闸皮、连接装置磨损超过规定、绞车不稳固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7)斜巷提升造成“跑车”事故的责任者;

(8)车辆过风门用车顶撞、损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9)随意打开设有“禁止入内”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10)井下使火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及其它物质燃烧的责任者;

(11)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瓦斯的主要责任者;

(12)打开两道以上风门或巷道贯通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的;

(13)不按措施作业,引起打钻着火的责任者;

(14)井下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15)斜井提升违反规定挂串车或放飞车主要责任者;

(16)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无鸡芯环连接装置或连接装置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7)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及时,冒顶长度达3米以上的责任者;

(18)人为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电的责任者;

(19)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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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20)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听劝阻调解的责任者;

(21)因“三违”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2)不服从正常正确的监管而殴打管理人员的;

(23)使用短锚杆支护的责任者;

(24)私拆安全防护设施和支护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5)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

(26)对隐患排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7)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8)井下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了严厉制止此行为,将井下打架斗殴事件中的责任者按一级“三违”处罚;属于以下情节严重的打架斗殴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9)业余时间在矿和采区、生活办公区打架斗殴、酗酒或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治安案件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三违”。

(1)对隐患排查按要求整改,有能力整改而不认真组织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者;

(2)机车司机在设备运行中磕睡或离岗者;

(3)自主保安意识不强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炸药库、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房、主提升绞车等要害场所值班人员班中睡觉或脱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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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和其它电器设备前不切断电源、不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责任者;采煤机维修时,对工作面输送机未进行停机闭锁的责任者;

(6)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7)掘进工作面超过前探孔、预测预报孔、效果检验孔的控制范围而超掘的责任者;

(8)地面高空操作不佩戴保险绳者。

(9)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效不起闭锁作用的责任者;

(10)运输设备检修时,不停电或停电后不挂牌的责任者;

(11)斜坡道提放车不使用保险尾绳者;

(12)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责任者;

(13)车辆运输或施工运输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管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瓦斯管抽放效果,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14)造成斜巷普通皮带断带的责任者;

(15)防爆电气设备保险丝用其它金属代替的责任者;

(16)变电所开关停电未挂停电牌的责任者;

(17)斜坡道提放绞车信号不清盲目启动绞车的责任者;

(18)行人和过车后不及时关闭风门的责任者;

(19)集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

(20)空顶空帮超过规定距离的事故责任者;

(21)不使用正规连接装置提放车者;

(22)私自挪动、包扎、破坏传感器的责任者;

(23) 在检修设备时未按照规定安设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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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责任者;

(25)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责任者;

(26)密封圈两个大小套用的或两个都不合格的密封胶圈并用的责任者;

(27)矿灯灯头壳、灯盒破裂,灯盒出线、灯头松动密封不良,灯头玻璃破裂或灯头玻璃无密封圈、井下私拆矿灯的责任者;

(28)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mm以上的责任者;

(29)进线装置内径大于密封圈外径2mm的责任者;

(30)进线嘴压紧后,密封圈松动,电缆线能轻易来回拉动的责任者;

(31)带电开关不用的进出线装置无密封胶圈、挡板的责任者;

(32)绞车运行时,违章行走提升运输上山的责任者;

(33)电缆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破皮漏芯线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4)在检修皮带和溜子时不停机、开关不闭锁、不挂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5)雷管、炸药未分箱装运者;

(36)造成强力皮带断带者;

(37)斜巷提放车时安全设施不全,设施不可靠提放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8)双速绞车司机在设备运行中换档的责任者;

(39)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螺栓、缺弹簧垫的事故责任者;

(40)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或切换装置不起作用(主切备)而强行安排作业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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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综掘机、采煤机、采面刮板运输机无急停装置或急停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42)井下未按规定办理使火措施而使火的责任者;

(43)对抽放系统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4)钻孔封孔不及时或封孔质量不过关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的责任者;

(45)故意破坏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46)私拆安全防护设施或支护设施的责任者;

(47)未做好安全防护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48)采煤机处理临时故障时不脱开滚筒离合器或换向开关不在停止位置的;

(49)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的责任者;

(50)采煤机未安设急停按钮、信号或不起作用而继续生产的;

(51)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带电的责任者;

(52)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睡觉或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责任者;

(53)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谎报瓦斯数据者;

(54)风筒补漏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55)私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和“一通三防”设施的责任者;

(56)携带烟火入井者;

(57)随意开停瓦斯抽放泵,损坏抽放管路或关闭抽放闸门的责任者;

(58)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不检查瓦斯也不看监测探头就擅自开启风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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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地质预测预报或贯通通知书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0)打假钻、假汇报钻孔数据的责任者;

(61)切断瓦斯探头电源或直接用物体遮住瓦斯探头放炮的;

(62)工作面停风后不撤出人员或强行作业的;擅自掐开正常供风的风筒作业的;

(63)改接瓦斯抽放管时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检查瓦斯的;

(64)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者;

(65)用其它可燃物料替代炮泥或不使用水泡泥充填进行放炮的;

(66)井下放炮不使用专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放炮线有明接头的或多芯线放炮的;放炮母线长度或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责任者;

(67)耙装过程中不撤出耙装范围人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三违”。

(1)遇到地质条件变化,前方有老窑、老空等情况,没有及时发放“地质业务联系单”无针对性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处理煤仓堵塞不按规程作业的指挥者或作业者,处理时无人监护者;

(3)处理冒顶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4)设备起吊时,使用不完好的起吊装置,造成设备坠落的事故责任者;

(5)采煤机、掘进机经检查检修或更换截齿,未停电、闭锁、 - 8 -

挂牌、无专人看守开关者;

(6)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的责任者;

(7)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无压柱或地锚装置的责任者;

(8)巷道贯通前,未按措施进行巷道加固造成漏冒顶的责任者;

(9)井下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0)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或违反装药规定的责任者;

(11)未按规程措施作业造成空帮、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12)小绞车使用的四压两戗柱失效的责任者;

(13)不执行“敲帮问顶”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4)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无安全防护栏(罩)的责任者;

(15)皮带、溜子机头机尾不设信号、信号不到位的责任者;

(16)皮带机头机尾旋转部分未设防护设施的责任者;

(17)放炮不设警戒、警戒措施执行不到位、不按规定撤人、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闯入警戒区域内的;

(18)无措施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者;

(19)皮带主滚筒无盖板、带仓无防护栏、机尾滚筒无防护罩运行者;

(2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机尾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消防灭火器材的;

(21)机车运综采支架时未使用硬件连接装置的责任者(特殊情况除外)

(22)机车铃、闸、无照明灯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23)斜坡道处理掉道车或斜坡道停车,绞车司机离开岗位者;

(24)斜坡道吊装、卸车不使用锁车装置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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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斜巷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设阻车器者;

(26)双岗岗位操作设备时,其中一人脱岗者;

(27)在斜巷停放矿车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8)采煤机、掘进机、耙斗机、不先撤人并发出信号就开启设备者;

(29)电气设备放置在瓦斯管上的;

(30)采煤工作面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进入煤壁的;

(31)斜巷未安设“一坡三挡”或失效进行提升者;

(32)斜巷矿车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者;

(33)小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者;

(34)主扇停止运行,不打开防爆门的责任者;

(35)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36)采空区及盲巷没有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未打栅栏的责任者;

(37)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38)不带自救器入井者;

(39)井下将矿灯或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40)防护装备不全擅自进入工作场所者;

(41)井口检身工脱岗或失职者;

(42)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43)火工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不按规定运送、使用、存放或管理火工品的;

(44)酒后入井者;

(45)炸药、雷管箱未上锁或不完好的责任者;

(46)斜坡道稳车不使用锁车装置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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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划破风筒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8)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49)无措施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者;

(50)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螺栓不出扣的责任者;

(51)进线嘴压紧螺栓上不满扣的责任者;

(52)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53)用螺栓紧固的防爆面螺栓松或动弹簧垫压不平,螺栓、螺孔滑扣的责任者;

(54)耙斗机无防护栏继续使用的;

(55)单体柱泄压不及时更换或单体柱未捆防倒绳的;

(56)斜井绞车不带电松绳放车的;

(57)采煤机、综掘机司机离开岗位没有停电闭锁的;

(5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出开车信号的或机车行驶不使用红灯的;

(59)放炮母线、雷管脚线、连接线未用胶布包扎的;

(60)井下采掘工作面电话损坏不及时恢复造成通讯中断达8小时以上的;

(61)检修设备后没有清理现场或不经试车就交付岗位司机使用的;

(62)螺旋进线嘴旋进量有效丝扣少于6扣的责任者;

(63)密封圈部分破裂、缺口的责任者;

(64)隔爆面上有油漆及杂物的责任者;

(65)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的责任者;

(66)挡板厚度小于2mm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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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在检修设备时未按照规定安设防护设施的责任者;

(68)破坏隔爆设施、压风自救、消防管路的责任者;

(6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或无证上岗者;

(70)普通工种岗位睡觉者;

(71)电缆护套伸入器壁不在5mm--15mm范围内的责任者;

(72)撤除传动设备时,没有先切断电源者;

(73)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组织生产的;安排没有学习规程措施并在规程措施上签字的责任人;

(74)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警戒不力将人员放入运行区域的责任者;

(75)风门没有按规定连锁或连锁失效者,

四、“三违”处罚

为了有效遏制“三违”事故的发生,让“三违”人员认识到“三违”是一件既丢票子又丢面子的事。多角度、全方位狠反“三违”,使“三违”人员真正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1、一级“三违”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1000—3000元罚款,停工学习7天,停工学习期间在综合楼门前亮相台上给全矿职工讲自己的违章过程及违章蛮干的危害性,学习期间工资为10元/天,考试合格后上班,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二级“三违”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停工学习5天,停工学习期间在综合楼门前亮相台上给全矿职工讲自己的违章过程及违章蛮干的危害性,学习期间工资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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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3、三级“三违”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停工学习3天,停工学习期间在综合楼门前亮相台上给全矿职工讲自己的违章过程及违章蛮干的危害性,学习期间工资为10元/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五、“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1、“三违”行为的认定

(1)已按“三违”人员处理,但本人并能举证“三违”事实认定有误的,认定单位应当进一步及时调查核实“三违”事实,如核实“三违”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2)已经认定的“三违”人员,由认定单位将“三违”事实认定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月底分别交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外委施工单位从工程款里扣除)“三违”另外一份由安检科存档备查。

2、“三违”人员培训

(1)凡被查实的“三违”人员,送安监科进行强化培训教育,并写出保证,以后不再出现“三违”的承诺书。

(2)学习期间每天10元学习费,不享受矿生活补助。

(3)对“三违”人员要通报亮相,将“三违”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章经过、认识、相片登载公司宣传栏上。

(4)在待岗学习期间,“三违”人员必须听从安监科的安排,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认真努力,遵守纪律好,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学习效果明显的“三违”人员,可准其提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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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

(1)出现工伤人员,以报工伤为准,对工伤人员及部门相关领导追究责任,且罚款1500元。

七、井下违章举报电话:8001-8002-8063

八、本文件自2017年1月10日起执行,黔织马煤发〔2016〕1号文同时作废。

2017年1月10日

主题词: 煤矿 三违 管理 办法

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安检科 2017年1月1日制 印制: 校对: 共印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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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马煤发„2017‟1号

贵州织金马家田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为有效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习惯行为,提高自觉抵制“三违”的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源头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切实构建“点、线、面”的安全管理格局,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结合我矿实际,修订后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采煤副矿长、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三违”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检科,由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三违”的含义及管理目标

1、“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

(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承担安全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从事指挥生产,或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的失职、渎职的现象及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措施或不听有 - 1 -

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抱着侥幸、嫌麻烦、图省事、逞能、从众或逆反心理冒险蛮干进行操作或作业的现象及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上级或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及行为(包括:班中睡觉、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消极怠工、迟到、早退等)。

2、管理目标

通过狠反“三违”,使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有效增强,“三违”人次大幅度下降,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消除“三违”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使员工行为得到规范,构建安全、和谐企业。真正实现井下无重伤及以上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减少轻伤事故的工作目标。

三、“三违”界定

按“三违”的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违,三个等级。

一级“三违”是指“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级“三违”是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级“三违”是指“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级“三违”(说明:凡一年之内被三违罚款两次的人员,年底不享受年终奖励)。

(1)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含队长)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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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处罚;

(2)违章乘坐斜井提升设备、皮带、平巷机车及运输设备的责任者;

(3)因违章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4)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责任者;

(5)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和瓦斯超限仍然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6)斜井提升运输钢丝绳断丝、绞车闸皮、连接装置磨损超过规定、绞车不稳固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7)斜巷提升造成“跑车”事故的责任者;

(8)车辆过风门用车顶撞、损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9)随意打开设有“禁止入内”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10)井下使火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及其它物质燃烧的责任者;

(11)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瓦斯的主要责任者;

(12)打开两道以上风门或巷道贯通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的;

(13)不按措施作业,引起打钻着火的责任者;

(14)井下带电作业的责任者;

(15)斜井提升违反规定挂串车或放飞车主要责任者;

(16)绞车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无鸡芯环连接装置或连接装置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7)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及时,冒顶长度达3米以上的责任者;

(18)人为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电的责任者;

(19)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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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20)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听劝阻调解的责任者;

(21)因“三违”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2)不服从正常正确的监管而殴打管理人员的;

(23)使用短锚杆支护的责任者;

(24)私拆安全防护设施和支护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5)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

(26)对隐患排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7)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8)井下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了严厉制止此行为,将井下打架斗殴事件中的责任者按一级“三违”处罚;属于以下情节严重的打架斗殴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9)业余时间在矿和采区、生活办公区打架斗殴、酗酒或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治安案件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二级“三违”。

(1)对隐患排查按要求整改,有能力整改而不认真组织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者;

(2)机车司机在设备运行中磕睡或离岗者;

(3)自主保安意识不强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炸药库、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房、主提升绞车等要害场所值班人员班中睡觉或脱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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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和其它电器设备前不切断电源、不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责任者;采煤机维修时,对工作面输送机未进行停机闭锁的责任者;

(6)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7)掘进工作面超过前探孔、预测预报孔、效果检验孔的控制范围而超掘的责任者;

(8)地面高空操作不佩戴保险绳者。

(9)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效不起闭锁作用的责任者;

(10)运输设备检修时,不停电或停电后不挂牌的责任者;

(11)斜坡道提放车不使用保险尾绳者;

(12)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责任者;

(13)车辆运输或施工运输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管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瓦斯管抽放效果,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14)造成斜巷普通皮带断带的责任者;

(15)防爆电气设备保险丝用其它金属代替的责任者;

(16)变电所开关停电未挂停电牌的责任者;

(17)斜坡道提放绞车信号不清盲目启动绞车的责任者;

(18)行人和过车后不及时关闭风门的责任者;

(19)集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

(20)空顶空帮超过规定距离的事故责任者;

(21)不使用正规连接装置提放车者;

(22)私自挪动、包扎、破坏传感器的责任者;

(23) 在检修设备时未按照规定安设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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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责任者;

(25)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责任者;

(26)密封圈两个大小套用的或两个都不合格的密封胶圈并用的责任者;

(27)矿灯灯头壳、灯盒破裂,灯盒出线、灯头松动密封不良,灯头玻璃破裂或灯头玻璃无密封圈、井下私拆矿灯的责任者;

(28)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mm以上的责任者;

(29)进线装置内径大于密封圈外径2mm的责任者;

(30)进线嘴压紧后,密封圈松动,电缆线能轻易来回拉动的责任者;

(31)带电开关不用的进出线装置无密封胶圈、挡板的责任者;

(32)绞车运行时,违章行走提升运输上山的责任者;

(33)电缆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破皮漏芯线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4)在检修皮带和溜子时不停机、开关不闭锁、不挂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5)雷管、炸药未分箱装运者;

(36)造成强力皮带断带者;

(37)斜巷提放车时安全设施不全,设施不可靠提放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8)双速绞车司机在设备运行中换档的责任者;

(39)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螺栓、缺弹簧垫的事故责任者;

(40)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或切换装置不起作用(主切备)而强行安排作业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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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综掘机、采煤机、采面刮板运输机无急停装置或急停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42)井下未按规定办理使火措施而使火的责任者;

(43)对抽放系统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4)钻孔封孔不及时或封孔质量不过关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的责任者;

(45)故意破坏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46)私拆安全防护设施或支护设施的责任者;

(47)未做好安全防护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48)采煤机处理临时故障时不脱开滚筒离合器或换向开关不在停止位置的;

(49)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的责任者;

(50)采煤机未安设急停按钮、信号或不起作用而继续生产的;

(51)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带电的责任者;

(52)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睡觉或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责任者;

(53)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谎报瓦斯数据者;

(54)风筒补漏不及时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55)私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和“一通三防”设施的责任者;

(56)携带烟火入井者;

(57)随意开停瓦斯抽放泵,损坏抽放管路或关闭抽放闸门的责任者;

(58)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不检查瓦斯也不看监测探头就擅自开启风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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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地质预测预报或贯通通知书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0)打假钻、假汇报钻孔数据的责任者;

(61)切断瓦斯探头电源或直接用物体遮住瓦斯探头放炮的;

(62)工作面停风后不撤出人员或强行作业的;擅自掐开正常供风的风筒作业的;

(63)改接瓦斯抽放管时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检查瓦斯的;

(64)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者;

(65)用其它可燃物料替代炮泥或不使用水泡泥充填进行放炮的;

(66)井下放炮不使用专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放炮线有明接头的或多芯线放炮的;放炮母线长度或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责任者;

(67)耙装过程中不撤出耙装范围人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三级“三违”。

(1)遇到地质条件变化,前方有老窑、老空等情况,没有及时发放“地质业务联系单”无针对性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处理煤仓堵塞不按规程作业的指挥者或作业者,处理时无人监护者;

(3)处理冒顶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4)设备起吊时,使用不完好的起吊装置,造成设备坠落的事故责任者;

(5)采煤机、掘进机经检查检修或更换截齿,未停电、闭锁、 - 8 -

挂牌、无专人看守开关者;

(6)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的责任者;

(7)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无压柱或地锚装置的责任者;

(8)巷道贯通前,未按措施进行巷道加固造成漏冒顶的责任者;

(9)井下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0)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或违反装药规定的责任者;

(11)未按规程措施作业造成空帮、空顶作业的责任者;

(12)小绞车使用的四压两戗柱失效的责任者;

(13)不执行“敲帮问顶”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4)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无安全防护栏(罩)的责任者;

(15)皮带、溜子机头机尾不设信号、信号不到位的责任者;

(16)皮带机头机尾旋转部分未设防护设施的责任者;

(17)放炮不设警戒、警戒措施执行不到位、不按规定撤人、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闯入警戒区域内的;

(18)无措施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者;

(19)皮带主滚筒无盖板、带仓无防护栏、机尾滚筒无防护罩运行者;

(2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机尾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消防灭火器材的;

(21)机车运综采支架时未使用硬件连接装置的责任者(特殊情况除外)

(22)机车铃、闸、无照明灯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23)斜坡道处理掉道车或斜坡道停车,绞车司机离开岗位者;

(24)斜坡道吊装、卸车不使用锁车装置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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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斜巷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设阻车器者;

(26)双岗岗位操作设备时,其中一人脱岗者;

(27)在斜巷停放矿车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28)采煤机、掘进机、耙斗机、不先撤人并发出信号就开启设备者;

(29)电气设备放置在瓦斯管上的;

(30)采煤工作面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进入煤壁的;

(31)斜巷未安设“一坡三挡”或失效进行提升者;

(32)斜巷矿车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者;

(33)小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者;

(34)主扇停止运行,不打开防爆门的责任者;

(35)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36)采空区及盲巷没有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未打栅栏的责任者;

(37)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38)不带自救器入井者;

(39)井下将矿灯或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40)防护装备不全擅自进入工作场所者;

(41)井口检身工脱岗或失职者;

(42)采面上下出口不畅通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43)火工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不按规定运送、使用、存放或管理火工品的;

(44)酒后入井者;

(45)炸药、雷管箱未上锁或不完好的责任者;

(46)斜坡道稳车不使用锁车装置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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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划破风筒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8)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责任者;

(49)无措施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者;

(50)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螺栓不出扣的责任者;

(51)进线嘴压紧螺栓上不满扣的责任者;

(52)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53)用螺栓紧固的防爆面螺栓松或动弹簧垫压不平,螺栓、螺孔滑扣的责任者;

(54)耙斗机无防护栏继续使用的;

(55)单体柱泄压不及时更换或单体柱未捆防倒绳的;

(56)斜井绞车不带电松绳放车的;

(57)采煤机、综掘机司机离开岗位没有停电闭锁的;

(58)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出开车信号的或机车行驶不使用红灯的;

(59)放炮母线、雷管脚线、连接线未用胶布包扎的;

(60)井下采掘工作面电话损坏不及时恢复造成通讯中断达8小时以上的;

(61)检修设备后没有清理现场或不经试车就交付岗位司机使用的;

(62)螺旋进线嘴旋进量有效丝扣少于6扣的责任者;

(63)密封圈部分破裂、缺口的责任者;

(64)隔爆面上有油漆及杂物的责任者;

(65)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的责任者;

(66)挡板厚度小于2mm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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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在检修设备时未按照规定安设防护设施的责任者;

(68)破坏隔爆设施、压风自救、消防管路的责任者;

(6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或无证上岗者;

(70)普通工种岗位睡觉者;

(71)电缆护套伸入器壁不在5mm--15mm范围内的责任者;

(72)撤除传动设备时,没有先切断电源者;

(73)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组织生产的;安排没有学习规程措施并在规程措施上签字的责任人;

(74)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警戒不力将人员放入运行区域的责任者;

(75)风门没有按规定连锁或连锁失效者,

四、“三违”处罚

为了有效遏制“三违”事故的发生,让“三违”人员认识到“三违”是一件既丢票子又丢面子的事。多角度、全方位狠反“三违”,使“三违”人员真正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1、一级“三违”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1000—3000元罚款,停工学习7天,停工学习期间在综合楼门前亮相台上给全矿职工讲自己的违章过程及违章蛮干的危害性,学习期间工资为10元/天,考试合格后上班,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二级“三违”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停工学习5天,停工学习期间在综合楼门前亮相台上给全矿职工讲自己的违章过程及违章蛮干的危害性,学习期间工资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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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3、三级“三违”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停工学习3天,停工学习期间在综合楼门前亮相台上给全矿职工讲自己的违章过程及违章蛮干的危害性,学习期间工资为10元/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五、“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1、“三违”行为的认定

(1)已按“三违”人员处理,但本人并能举证“三违”事实认定有误的,认定单位应当进一步及时调查核实“三违”事实,如核实“三违”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2)已经认定的“三违”人员,由认定单位将“三违”事实认定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月底分别交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外委施工单位从工程款里扣除)“三违”另外一份由安检科存档备查。

2、“三违”人员培训

(1)凡被查实的“三违”人员,送安监科进行强化培训教育,并写出保证,以后不再出现“三违”的承诺书。

(2)学习期间每天10元学习费,不享受矿生活补助。

(3)对“三违”人员要通报亮相,将“三违”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章经过、认识、相片登载公司宣传栏上。

(4)在待岗学习期间,“三违”人员必须听从安监科的安排,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认真努力,遵守纪律好,认识错误深刻,表现突出,学习效果明显的“三违”人员,可准其提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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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

(1)出现工伤人员,以报工伤为准,对工伤人员及部门相关领导追究责任,且罚款1500元。

七、井下违章举报电话:8001-8002-8063

八、本文件自2017年1月10日起执行,黔织马煤发〔2016〕1号文同时作废。

2017年1月10日

主题词: 煤矿 三违 管理 办法

贵州织金马家田煤业有限公司安检科 2017年1月1日制 印制: 校对: 共印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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