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本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 提交文件:(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 种植概要。 ·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值,作物、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林业测试项目: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 牧业测试项目: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依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择测定有关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 检验结果的评估:

5.4.1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具体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标准外,其他土壤相当于当地一般水平。

5.4.2 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建筑地基设计文件,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记录,其他必要的资料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有关标准与指标。

5.4.3 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用于渔业(含养殖)的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渔业水质及有关质量标准。 6、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须按此标准规定施行。

6.2 本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4 土地复垦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标准值不完全适应当地特点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实施本标准。

6.5 本标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各项目测试方法:

7.1 农、林、牧业指标的测试方法:

测试项目和方法,依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的方法,见表1。 7.2 渔业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项目和相应的方法执行,见表2。

7.3 用于建筑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地基承载力: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附录五[土(岩)承载力标准值]、附录六(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变形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一(沉降观测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标准值)及《土工试验方法》(GBJ123-88)中三轴压缩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直接剪切试验等中所列方法进行。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表1 测试项目和方法

表2 测试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地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堰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地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应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2.5~3m为宜。 4.2.3 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 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 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 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 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 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 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 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 排水管网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 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

5.1 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 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28°,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

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份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份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场复垦:

5.2.1 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它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 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 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 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 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

5.3.1 用于农业:见4.1中4.1.1~4.1.5各项条款。

5.3.2 用于林业:

5.3.2.1 覆土厚度0.3m以上。

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 边坡缓坡在35°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木种植,15°~20°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它经济林。

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 用于牧业场地:

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30°。

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m以上。

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 用于建筑场地:

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它方法处理。

5.3.5 用于其它: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地复垦。

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 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1 废石(含矸石)充填:

· 用废石(含矸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 当废石有害成份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

6.1.1.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

6.1.1.3 其它类型废弃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1.1.2条款处置。

6.1.2 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2.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或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6.1.2.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1.2.3 低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

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

6.2.1 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2.1.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

6.2.1.2 填充沉陷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 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等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mm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份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

6.2.1.4 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含自然后矸石堆场)。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m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m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m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矸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矸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 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份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份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 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m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复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

8.2 复垦土地利用:

8.2.1 用于农、林、牧业场地:

同4.1中4.1.1~4.1.5各条款。

8.2.2 用于建筑场地: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 用作其它场地:

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它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生态恢复通则:

9.1 用于农业种植。

9.1.1 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 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 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

9.1.5 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 三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

9.2.1 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 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 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

9.3 用于牧业:

9.3.1 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瘠优良草种。

9.3.2 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 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止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定性和自我维持力。

9.4 用于渔业:

9.4.1 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20cm;有防止含病源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 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 其它用途: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恢复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浚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 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 各类型土地复垦:

2.3.1 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 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m ,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 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 覆盖土层0.5m以上。

·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 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 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2.1 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壑;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浚废弃土地复垦:

·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 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

·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 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g/cm3。 ·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 用于建筑:

·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 其它技术标准:

·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 其它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所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质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致

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辐射防护规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复垦工程标准:

2.1 依据工业排污破坏土地的类型、特点、程度、地形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和方法。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并提出设计文件。

2.3 工业排污造成破坏土地类型分类:分为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致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几类。

2.4 各类型破坏土地复垦用途及工程标准:

2.4.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

2.4.1.1 用于农业:

· 切断污染源。以环境工程、工艺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入。必要时,挖出严重受污染的土层,实施去除污染的处置。

·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时,依污染程度确定埋深。填筑场地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相邻土层及上部土层的二次污染。即,必须实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它适宜方法处置。

· 经过上述工程措施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在当地土壤一般范围内,方可用于农业。

· 覆土厚度0.5m以上,坡度不大于5°。有配套排灌设施,满足当地防洪标准。

2.4.1.2 用于林业:

· 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严重污染的土壤层,宜采取挖出处置或其它适宜处置方法。

· 工程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指标在当地林地范围内,方可用于林、果种植。

· 岩土厚度1m以上。

· 坡度10~25°时,沿等高线修筑梯地、水平沟或鱼鳞坑。

·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 有机械化作业通道。

· 果树种植区应有排灌设施。

2.4.1.3 用于牧业:

·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严重污染地带,不能用于牧草生产,只能用做一般生态种植。

· 工程后经测试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标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围内,方可种草。 · 场地坡度不大于30°。

· 有布局合理的饮水点及适宜机械化的作业通道。

2.4.1.4 用于渔业:

· 应有防渗衬垫层或防渗工程结构设施。

· 有适宜的供、排水设施。

· 其它同一般破坏场地复垦技术标准。

2.4.1.5 用于建设:

· 有良好防渗、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 移走或处置复垦区内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 场地、地基、配套设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复垦工程标准。

2.4.2 酸、碱污染土地:

2.4.2.1 用于农、林、牧业:

· 切断污染源,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处置受污染土壤。

· 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围(5.5~8.5)内。

· 处置后的土层,可直接用于农业等种值,不需再覆土层。

·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 用于渔业:

·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渗漏工程设施。

·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 用于建设:

·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 有机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农、林、牧业:

·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对于放射性污染土地,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 对于受有机污染的土壤,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 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牧业等种植。如浓度超高,则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3.2 用于渔业:

·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不渗漏工程设施,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运行工程措施。

·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 其它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3.3 用于建设: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 盐渍化污染土地:

2.4.4.1 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盐含量。

2.4.4.2 其它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生态恢复:

3.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1.1 用于农、林、牧业:

3.1.1.1 选择抗逆性强,特别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3.1.1.2 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般水平时,可改种其它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1.1.3 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1.1.4 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般范围。

3.1.1.5 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般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 用于渔业:

3.1.2.1 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1.2.2 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则可以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合格后,方可继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

3.2.1 用于农、林、牧业:

3.2.1.1 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碱、盐的经济植物和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观赏植物等。

3.2.1.2 其它技术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2.1.3 放射性废物填埋场地需定期检查种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强度,如有超标,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 用于渔业:

3.2.2.1 一般技术标准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渔业部分。

3.2.2.2 有防治污染的运行措施。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遭受各种洪涝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2、原则:

2.1 调查造成水毁地的类型,水的来源、水质及水毁程度。

2.2 依据过水类型、水毁程度,选择相应的复垦技术和利用类型。

2.3 其他原则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总则中相应部分。

3、水毁地复垦技术标准:

3.1 清除水毁地场地杂物及淤积泥沙等。

3.2 清理场地时,地面能够承载机械作业。

3.3 场地平整至无大块石、砾石,适合于利用类型要求。

3.4 位于粮棉基地的水毁地,排水防洪执行《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乡村防洪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3.5 水毁地恢复为各种用地的复垦技术标准:

3.5.1 复垦为农用地:

3.5.1.1 复垦为旱地标准:

· 土壤PH值为5.5~8.5。

· 土层厚度0.5米以上。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粘土、砂土。

· 表层容重不大于1.3g/cm3。

· 坡度不大于5°。

·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2 复垦为水田标准:

· 土地PH值5.0~8.0,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粘土。 · 坡度不大于3°。

·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3 复垦为菜地标准:

· 土壤PH值为6.0~8.5,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粘土。 · 坡度不大于3°。

· 土壤容重不大于1.3g/cm3。

· 有排灌设施,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 灌溉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代换量为10meq/100g。

3.5.1.4 复垦为林地标准:

· 土壤PH值5.5~8.5。

·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 硬盘层深度大于0.3米。

· 坡度不大于35°。裸岩面积在30%以下。

3.5.1.5 复垦为草地标准:

· 土壤PH值5.0~9.0。

·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 坡度不大于25°,以0~15°为宜。

4、低洼地水毁复垦标准:

4.1 实行小区综合治理,因地制定选择利用方向。

4.2 立体利用小区水、土、光等自然条件,建立多层次种植体系。

4.3 防洪排涝设施满足要求。

5、其他废弃地复垦标准:

依据当地条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6、生态恢复:

参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条款。

附件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产量上升,开始可以得到较好产量。

表1 旱地等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表2 旱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我国有关省、区土地复垦标准中制定的复土厚度列表如下: 表3

国外土地复垦工作较好的美国、波兰、原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复土厚度多在1m以上,甚至2m以上。

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及中国土地学会土地复垦分会组织编写的《土地复垦》一书中,复土厚度推荐为:

表4

在有条件地区,可依据具体情况,增加复土厚度,有利于获得更好地力的土地。

对于无土源复盖,需经过试验研究确证无污染者方可用于作物用地。

障碍层系指不利于根系发育的层次,例如砂浆层、砂石层、铁锰结核层、青泥层、漂洗层(白土层)等(见《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上述表1中规定了障碍层出现深度30~60cm(三等地)。复土层内不含大于7cm块石,系依据“6英寸表层内粒度大于3英寸的岩屑含量少于10%”(见《露天矿土地复垦》)。

粒径为0.1~1.0mm之间为砾石,砾石的表面吸湿性和吸肥力都很小,且易溶性的养分也易于随土流失,因此复土的砾石含量要少,不大于10%为二等地的标准,见表1(5~10%)。

4.1.2 坡度条件的限制,是为防止水土流失,做到蓄水保肥。根据全国土肥总站在《耕地地力等级及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基础研究》一书中的论述,中等地力的坡度一般<5°~6°,用作水田时,坡度严格要求2°~3°,基本属于平地。

4.1.3 各类作物及植被适宜生长的土壤酸碱性不同,其适宜指标如下: 表5 各类作物对土壤酸、碱性的适宜范围

表6 南方水稻土壤PH范围

根据《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划分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表7 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考虑我国南、北方差异,旱、水地适宜PH值差异,将PH下限旱地取值为5.5,水地

5.0;上限旱地8.5,水地8.0,是为使复土后土地适应作物正常生长并适应范围宽。

根据我国惯用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本标准采用作物正常生长允许最多盐份作为界限值。

表8 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

其理化性能控制指标参考值如下: 表9 各种土壤理化性状及养份指标 (包括1~10等级地力)

表10 各种肥力地力理化指标参数

碎石层为恢复地下水输送通道而设计。

4.1.4 防洪能力采用当地防洪标准,例如,50年一遇设防等。

4.2.1 池塘应有充足水源,不仅丰水期,即使枯水期也需要满足池塘最大用水量需求。因此,临近河、湖、水库下游等处开挖池塘是适宜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4.2.2 池塘面积的要求,以能满足鱼类生态和生长需要为宜。渔谚:“宽水养大鱼”,充分反映了池塘面积的重要性。国内多数塘养鱼池生产实践表明,池塘面积以5~10亩为宜。池塘过大,投喂饲料时易造成鱼类摄食不均,水质不易控制,日常操作管理与成鱼起捕均有一定困难。

渔谚说:“一寸水,一寸鱼”,反映了水深和鱼类生长、鱼产量的关系,具备必要的水深,是夺取池塘高产的重要条件。但过深的池塘,下层光合作用弱,上下层水混合困难,下层溶解氧不足,阻碍物质循环,降低池塘生产力;同时对新开挖的池塘也增加投资。因此,池水深度一般以2.5~3m为宜。

4.2.3 排水渠道的暗渠,多铺设大规格水管,可节省土地,但造价高。因此,多数生产单位都采用明渠土沟。在设计池塘的排水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其防洪排涝能力,复垦后用于淡水鱼养殖的池塘,其防洪排涝等级应与当地一般鱼塘相一致。

对于靠地下水补充的鱼塘,其渗漏速度必须要小于补给速度,这样才能保持池塘的水量。另外,如果存在渗漏时,可对池塘的边帮进行防渗工程处理。

4.3.2 地面水环境质量中,IV、V类水域为娱乐用水区和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在一般情况,复垦水域水质达到IV、V类水域标准既可。在条件好的地区和当地对水质要求标准高的地区,在不大幅度增加复垦难度和成本的情况下,可提高复垦水域水质。

4.4.1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模》(GBJ7-89)第6.3.7条:“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塞堵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第

6.3.5条“位于斜坡上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土沿坡面滑动。”第6.5.1和6.5.2条“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波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可采取排水、支挡、卸载、反压等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5.1.2 合理安排排岩土顺序,可以确保复土地表达到要求。将品质质量较差的层次留在下部,易风化岩层及表土放于地表主要是为增加土壤肥力。

5.2.2 有毒、有害、放射性矿物剥离排弃地,须先用碎石深度复盖,确证无影响再行复土,其复盖层厚度依具体情况及条件而定,有条件地区,复土尽量增厚。

复盖用于林业的岩土混合物需1m以上。虽然林木野生性强、茁壮,对土地的要求一般是不高的,在贫脊的土地上也能生长,甚至于沿海海洋沉积的硅质沙土中,只要有充足的水分,林木也能生长,但是与粮食作物的生产一样,林木仍渴望能生长在有土壤的地方。而且林木的根比粮食作物的根深,所以在复垦时特别是在种植果树或一些经济林时,有一定的复土厚度仍然是应该做到的,因为土壤是供给植物生长营养的仓库,是林木立地的重要条件。

5.3.2.2 坑栽时,坑内添加客土增强保肥水能力。

5.3.2.3 坡度角小于10°的复垦地应优先种植粮食。坡度在10~25°之间适合于植树造林,但仍需要平整土地,植树与种粮食一样要整地。在大于25°的坡地,首先就要整治缓坡,采取种草护坡或工程护坡等措施。

边坡保水工程措施,应依工程所在地条件而设计。地下水位在1~2m间为宜,若低于2m,则必须有足够的灌溉水设施。

5.3.3.1 边坡坡度陡,可利用面积小,水土流失大。据国内外边坡整治经验,坡度在30°内可用于牧业。

5.3.3.2 待排土场内排台阶稳定后,视土源条件,国内外一般复土20~50cm,对于草的正常生长来说,应保证20cm的土层。

5.3.3.4 在土地复垦后草地建设中,要根据轮牧布局,合理布置饮水点和牧道。

5.3.4.3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第2.3.4条: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建筑场地可分为两类:

一、平坦场地:地形坡度小于5°;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距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cm的坡顶地带。

二、坡地场地:地形坡度大于或等于5°;地形坡度虽然小于5°,但同一座建筑物范围内局部地形高差大于1m。又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第7.2.3条“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选用机械压(夯)实、堆载预压、砂井真空预压、垫层、砂桩、碎石桩、水泥土桩以及桩基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6.1.1 废矸石充填料,需经综合论证,不能再综合利用者,方可用作充填。要视具体废弃材料性质防止二次污染。

6.1.2 挖深填浅的抬田措施系综合考虑有效利用土地的复垦实际经验得来。

6.2.1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6.3.4条:“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填料内含有碎石土时,其粒径不宜大于200mm;若填料的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的碎石土时,应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盖等措施。第七章第二节:“充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机械压实包括重锤夯实、强夯、振动压实等方法,可用于处理由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地基,处理有效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垫层可用于软弱地基的浅层处理。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角(圆)砾、碎(卵)石、矿渣、灰土、粘性土以及其它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材料”。

城镇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占用和毁坏了大量的耕地。因而,城镇建筑项目,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将所占耕地上的0.2m以上的耕作层,全部加以收集贮存,多余的土方也要指定地点集中堆存。这些多余土方可以有计划地运至城镇附近一切过去难以利用的废弃地,按照要求进行回填,使它变为农田。或将剥离土铺敷到邻近农田上,加厚农田的耕土层,增强土壤的肥力,防止肥沃耕土的流失。

6.2.2 渔业水质标准适用于淡水,海水养殖见《渔业水质标准》另外部分(GBJ116O7-89)。

危害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有毒物质种类很多,较常见的有重金属汞、镉、铬、铅等;农药有滴滴涕、六六六、五氯酚钠、对硫磷等。其它有挥发性酚、氰化物、石油类、放射性物质等。

在复垦实践工作中,当人们使用各类废弃物充填较深的塌陷区以达到所需的池塘深度时,为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水质的污染和对鱼生长的危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隔离,该措施还应兼顾防止渗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避免池水与工业废弃物的直接接触。

6.2.3 首先,应确证用于充填废弃物是否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废弃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当植物吸收养分时,容易使有毒有害元素被植物吸收。当有毒有害物质被水浸出土壤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时,为了保证土壤和对地下水不受危害,国家规定了《农田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4284-84)、《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城市垃圾农田控制标准》(GB8172-87)等,复垦时应参照或参考执行。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依矸石风化层性质不同,可以建立植被,以乡土草种和乡土灌木为宜。因风化时间短,风化层薄,表面具有酸性或含盐者,直接建立植被不易成活,可依据客观条件采取复土办法,下限20cm,有条件可加厚土层以更好利用。

强酸性矸石堆复垦,需首先用碱性材料处置。碱性材料,可以因地取材,一些无污染的碱性废弃物也可考虑利用。中和处置后再行复土0.5m以上,以保证种植条件。

7.3 根据国内矸石堆复垦经验及试验结果。

7.4 矸石山堆积状态复垦,以观赏景观为宜,平地形矸石堆场可因具体情况作其他有效利用。

改变堆制方式应予提倡,可以多恢复一些可有效利用的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1)我国尾矿分为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类,不少尾矿为酸性、碱性矿、粉煤灰、赤泥、尘泥等亦然,有的尚含大量盐份,如不处置,即使复土,也仅用于不长的时间。由于土壤与废弃物接触,土壤会转变为原废弃物的酸性、碱性,致使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因此,处置必须因原废弃物堆场及废弃物性质不同而分别选择适宜路线进行,如处置后,仍不适宜种植,可因地制宜利用。

(2)隔离层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放射性水平相匹配考虑,以防止污染为目的。

(3)我国尾矿、粉煤灰等种类繁多,有的尾矿含细泥成分多,且不含有害物时,可酌情少复土或不复土用于种植。视具体情况确定,以不对土壤或作物及植被引入污染为目的。

(4)原场地用毕,应有闭库(场)设计,闭库后堆场稳定性应有良好维护,只有稳定场地才能用于复垦各用途,否则,即使复垦后,也会因场地不稳定而前功尽弃。

(5)“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概括了土壤中的水、肥在农业中的重要性。降水及灌溉水是农田水的主要来源。复垦造田一般是人工造地,因此,应当增加降水向土壤中入渗的数量,减少和遏止地表径流,控制土壤冲刷,土体防渗性能好,有排灌设施等。能否保证土壤中的养分供应平衡是高产的基本条件。

9、生态恢复通则:

9.1.1 适应性强,抗逆性强品种可保持复垦后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良好生长,复土区由于土层薄、有机质贫等工人条件不同,对植物品种要求筛选抗性良好者为佳。例如,品种的抗旱、抗涝、抗污染性能及抗病性能等。

9.1.2 复垦区的培肥措施,是保持其良好生产力的前提。有条件者,培肥应以增加有机肥为主,复土区“营养库”厚度有限,应依地制宜增加短缺营养元素。

9.1.4 土壤在缺少N.P.K营养及微量元素等时,或强盐、碱地,或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高时,均会引起植物生长不良。例如,植株矮小,叶色不正,结果(穗)率低等,致使经济学产量和生物学产量过低,或重金属等偏高,这样将不可能有持续生产力。

9.1.5 我国现有粮食及作物(特别是籽粒)中有害物含量标准规定不全,只有Pb、As、Hg、Cd有标准。对于其他目前无标准的,可参考植物正常生长时,各元素在其中的常见含量范围,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标准。

设立常年观测项目的目的是为观察复垦后土地经过长期使用后的动态变化。是否有退化病、虫害及缺少营养成份等现象。是否具备植物正常生长的基本条件。水是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土壤含水量标志其保持土壤有效水的能力,如果不能保持,地力就会下降,随之水土流失会使土壤养分大量流失,肥力下降。肥是植物生产及预防病、虫害等的保证,肥力跟不上,势必使庄稼的生长势下降,从而减产。复垦使用的充填物有害物质有些是超标的,可通过毛管作用上升到土表、被根系吸收而副集到植物中。而植物中的有害元素超标直接影响到植物的可食用性,对人、畜都会造成危害。

9.1.6 经济学产量(单位面积)与当地产量(单产)比较,系指在相同自然条件下的比较。例如:地理位置(经纬度),气候条件,水、肥及耕作制度等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比较。

建议经三年后比较单产的理由:

土壤熟化过程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性恢复的土地第一年是荒地,第二年是生地,第三年就成为熟地。在三年的耕作、培肥、浇灌、种植过程中,土壤中的养分及理化性能逐步达到较理想的作物生长生理条件,从而获得较高的产量,表11为淮北矿区煤矿塌陷区粉煤灰复田农作物产量表:

表11 粉煤灰复田农作物产量表

经过3年多的种植试验,几种主要农作物均获得好收成。对周围社员在粉煤灰复田上种植的农作物调查,也获得较高产量。

表12 几个矿山种植作物种类及单产情况

表13 全国土肥总站对耕地分级标准

此外,还列举如下参考标准:

平顶山:水浇地春秋雨季总产量500公斤以上,菜地经三年培肥后,年亩产鲜菜超过4500公斤,旱地年亩产不少于350公斤。

山西省:复垦验收后,当年耕种农作物的产量应恢复到耕地作物产量的90%以上,并取得基本接近的经济效益。

江苏省:不低于当地中等水平。

9.2 用于林业

1、造林密度:造林初植密度一般应以3-5年内达到郁闭、幼树生长良好为标准。其合理密度则应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特性、防护目睥和利用的经济价值等的不同来确定。

(1)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种植生长较快的树种,而又不计划间伐的,造林密度宜小;种植生长中庸和较慢的树种,计划间伐的,造林密度宜大。沟头、沟底、库岸等侵蚀活跃的地方,带状造林宜密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密度以维持水分平衡为准。

(2)以经济产品为目的的经济林,应分别树种和产品种类,确定其合适的密度。

(3)初期实行林农间作的,宜采用宽行距、窄株距形式。长期进行间作的经济林,株行距应适当放宽(见《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2、郁闭度:组织在一起的林木树冠,枝条交错,形成树冠层,这种状态叫作郁闭。森林应该经常保持郁闭,郁闭的程度(郁闭度)可以用树冠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对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用枝条的平均扩展与树间平均距离之比在量上的表示。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所述,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才叫有林地,所以复垦成林地的郁闭度必然不能小于30%。

据同一文件指出,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属于未成林地。因此复垦林地的成活率必须大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

3、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准地,连续观察记载营林技术,掌握林木的生长过程。其具体内容和办法按林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9.3 用于牧业:

9.3.1 复垦为草场的地带,一般地处边远,比较干旱,而且肥力变化大,人工灌溉可能性不大,因此,在主要靠降雨、雪补给的草场,应选择抗旱耐盐碱优良草种。

9.3.3 见《草原法》第十、第十二条和《关于草原法的说明》。“对已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责令恢复植被„„。”“由于草原植被破坏,造成生态系统失调,风沙干旱,加剧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

9.3.4 覆盖率系指单位面积内牧草覆盖面积与复垦草场总面积之比。三年后牧草覆盖率大于70%,为我国一般草场复盖下限要求。

9.3.5 草场载畜量:放牧牲畜头数(或折合牲畜单位数)与放牧草场面积之比。

草场载畜量=放牧牲畜头数/放牧草场面积 (见《农业技术经济手册》) 单位面积载畜量三年后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是依据恢复后的草场三年后生态稳定,经过科学管理和合理经营,可以达到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复垦为草场地带,多为人为扰动少区域,因此经过努力可达上述指标。

9.3.6 自我维持力:在很少或没有人为管理的条件下,草地仍能保持功能完整性和可用性。

9.4 用于渔业:根据实践经验,成鱼的放养面积一般占渔塘总面积约85-90%,其余用作鱼苗的培养。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鱼病防治工作中只有采取“无病先防,有病早治”的方针,才能减少或避免鱼类因病死亡,保证养鱼产量和质量的提高。

要预防鱼病的发生,必须消灭病原体和生活用水(在某些情况下,生活用水可能会流入鱼塘)中的病毒,因此要定期清塘消毒,消灭污染池水的病源体和病毒。

清塘方法有土法清塘和药物清塘两种。

清灭病原体有如下几种方法:

①彻底清塘,②鱼种消毒,③食场消毒,④饵料消毒,⑤工具消毒,⑥流行季节前的药物预防,⑦做好鱼类的检疫工作。

农药、盐渍会污染鱼池(塘),剧毒农药还会导致鱼的死亡和鱼肉的严重污染,此外盐渍污染也不利于鱼池内养鱼的生长,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污染。

恢复为塘养鱼者,三年后成鱼产量不低于当年平均水平的要求是可以达到的,因为塘养条件与普通塘(池)养没有更多特殊性。

9.5 用于其他生态恢复:

需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

废弃工厂及矿山系指开发完毕和废弃不用的工厂和矿山原使用区域,和废弃居住区迹地,废弃砖瓦窑址等已废弃场地。

2、复垦工程标准:

2.1 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比较重要的区域,应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定。有些也可结合行业和地区特点具体(在行业的地区范围内)论证。

2.3.1.1 收集约0.2m表土并妥善保存,用于农业或其他种植用途是十分重要的,因该表土富含丰富的有机质及多种有机酶,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工程剩余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 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 检验内容

5.3.1 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本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 提交文件:(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 种植概要。 ·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值,作物、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林业测试项目: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 牧业测试项目: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依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择测定有关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 检验结果的评估:

5.4.1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具体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标准外,其他土壤相当于当地一般水平。

5.4.2 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建筑地基设计文件,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记录,其他必要的资料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有关标准与指标。

5.4.3 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用于渔业(含养殖)的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渔业水质及有关质量标准。 6、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须按此标准规定施行。

6.2 本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4 土地复垦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标准值不完全适应当地特点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实施本标准。

6.5 本标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各项目测试方法:

7.1 农、林、牧业指标的测试方法:

测试项目和方法,依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的方法,见表1。 7.2 渔业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项目和相应的方法执行,见表2。

7.3 用于建筑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地基承载力: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附录五[土(岩)承载力标准值]、附录六(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变形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一(沉降观测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标准值)及《土工试验方法》(GBJ123-88)中三轴压缩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直接剪切试验等中所列方法进行。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表1 测试项目和方法

表2 测试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地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堰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 用作复垦场地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 复垦场地应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2.5~3m为宜。 4.2.3 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 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 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 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 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 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 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 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 排水管网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 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

5.1 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 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28°,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

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份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份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场复垦:

5.2.1 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它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 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 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 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 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

5.3.1 用于农业:见4.1中4.1.1~4.1.5各项条款。

5.3.2 用于林业:

5.3.2.1 覆土厚度0.3m以上。

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 边坡缓坡在35°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木种植,15°~20°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它经济林。

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 用于牧业场地:

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30°。

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m以上。

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 用于建筑场地:

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它方法处理。

5.3.5 用于其它: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地复垦。

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 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1 废石(含矸石)充填:

· 用废石(含矸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 当废石有害成份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

6.1.1.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

6.1.1.3 其它类型废弃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1.1.2条款处置。

6.1.2 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2.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或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6.1.2.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1.2.3 低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

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

6.2.1 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2.1.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

6.2.1.2 填充沉陷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 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等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mm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份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

6.2.1.4 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含自然后矸石堆场)。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m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m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m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矸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矸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 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份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份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 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m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复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

8.2 复垦土地利用:

8.2.1 用于农、林、牧业场地:

同4.1中4.1.1~4.1.5各条款。

8.2.2 用于建筑场地: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 用作其它场地:

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它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生态恢复通则:

9.1 用于农业种植。

9.1.1 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 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 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

9.1.5 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 三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

9.2.1 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 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 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

9.3 用于牧业:

9.3.1 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瘠优良草种。

9.3.2 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 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止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定性和自我维持力。

9.4 用于渔业:

9.4.1 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20cm;有防止含病源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 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 其它用途: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恢复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浚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 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 各类型土地复垦:

2.3.1 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 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m ,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 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 覆盖土层0.5m以上。

·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 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 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2.1 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壑;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浚废弃土地复垦:

·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 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

·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 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g/cm3。 ·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 用于建筑:

·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 其它技术标准:

·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 其它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所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质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致

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放射性污染系指低于《辐射防护规定》界限值的低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2、复垦工程标准:

2.1 依据工业排污破坏土地的类型、特点、程度、地形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和方法。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并提出设计文件。

2.3 工业排污造成破坏土地类型分类:分为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致盐渍化土地以及放射性污染土地等几类。

2.4 各类型破坏土地复垦用途及工程标准:

2.4.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

2.4.1.1 用于农业:

· 切断污染源。以环境工程、工艺措施去除致害污染物的引入。必要时,挖出严重受污染的土层,实施去除污染的处置。

· 采用深埋受污染土壤措施时,依污染程度确定埋深。填筑场地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相邻土层及上部土层的二次污染。即,必须实行安全土地填筑处置或其它适宜方法处置。

· 经过上述工程措施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在当地土壤一般范围内,方可用于农业。

· 覆土厚度0.5m以上,坡度不大于5°。有配套排灌设施,满足当地防洪标准。

2.4.1.2 用于林业:

· 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去除污染物,严重污染的土壤层,宜采取挖出处置或其它适宜处置方法。

· 工程后须经测试确证土壤污染物指标在当地林地范围内,方可用于林、果种植。

· 岩土厚度1m以上。

· 坡度10~25°时,沿等高线修筑梯地、水平沟或鱼鳞坑。

· 有水土保持措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 有机械化作业通道。

· 果树种植区应有排灌设施。

2.4.1.3 用于牧业:

· 采取去除污染物的工程措施,清除污染物。严重污染地带,不能用于牧草生产,只能用做一般生态种植。

· 工程后经测试的土壤中污染物指标在一般草地含量范围内,方可种草。 · 场地坡度不大于30°。

· 有布局合理的饮水点及适宜机械化的作业通道。

2.4.1.4 用于渔业:

· 应有防渗衬垫层或防渗工程结构设施。

· 有适宜的供、排水设施。

· 其它同一般破坏场地复垦技术标准。

2.4.1.5 用于建设:

· 有良好防渗、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 移走或处置复垦区内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 场地、地基、配套设施要求符合一般土地复垦工程标准。

2.4.2 酸、碱污染土地:

2.4.2.1 用于农、林、牧业:

· 切断污染源,采取环境工程措施处置受污染土壤。

· 处置过后,经测试确证土壤PH值在指定范围(5.5~8.5)内。

· 处置后的土层,可直接用于农业等种值,不需再覆土层。

· 场地坡度、排灌设备、防洪、道路等配套设施的指标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2 用于渔业:

· 有防污染隔离层或防渗漏工程设施。

· 塘面积、水深、水质、清污、供排水、防洪等场地条件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条款。

2.4.2.3 用于建设:

· 有适宜的防渗和防污染隔离层设施。

· 场地、地基和配套设施要求符合2.4.1中有关部分。

2.4.3 有机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土地:

2.4.3.1 用于农、林、牧业:

· 有关技术标准同前述同类标准。

· 依据《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对于放射性污染土地,依据放射性强度和工程后用途,采取深埋等工程措施,降低放射性强度至卫生防护标准。并需实施安全土地填筑方法。

· 对于受有机污染的土壤,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选择适宜的环境工程措施,降解或分解有机物。

· 工程设施后,污染物浓度低于有关标准,方可用于农、林、牧业等种植。如浓度超高,则宜种植经济林、观赏林等。

· 有良好供、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要求。

2.4.3.2 用于渔业:

· 经土地安全填筑方法处置后,需有适宜防不渗漏工程设施,方可用于渔业等水面养殖。

· 有防治污染的一般运行工程措施。

· 放射性工业废弃物不宜用作养殖业的复垦地填充物。

· 土壤中放射性和有机污染物在工程后仍含量高者,不得用作渔业等养殖。 · 其它标准同2.4.2中相应部分。

2.4.3.3 用于建设:

同2.4.1中相应部分。

2.4.4 盐渍化污染土地:

2.4.4.1 已受盐渍化污染的土壤可采取工程措施、排灌措施或生物措施降低盐含量。

2.4.4.2 其它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生态恢复:

3.1 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复垦:

3.1.1 用于农、林、牧业:

3.1.1.1 选择抗逆性强,特别是抗污染物(抗重金属)品质好的品种。

3.1.1.2 通过生物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物,污染物仍高于当地一般水平时,可改种其它非食用经济作物、经济林或观赏林、草等一般功能植物。

3.1.1.3 可实行草、灌、乔混合播种。

3.1.1.4 粮食、果品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含量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牧草中污染物含量符合动物食用一般范围。

3.1.1.5 三年后作物产量,果品以及经济林产品产量相当于当地中等生产水平。如用作牧草种植,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相当于当地一般草场中等产量水平。

3.1.2 用于渔业:

3.1.2.1 场地、水源、水质等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3.1.2.2 鱼塘水质如有污染物超标,需监测鱼可食性部分污染物含量,如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则可以食用。反之,需查明污染源,并采取工程措施切断污染途径,待水质合格后,方可继续养殖。

3.2 酸、碱、盐、有机物及放射性污染土地复垦:

3.2.1 用于农、林、牧业:

3.2.1.1 依据污染物清除程度,确定种植种类。土壤所含污染物仍高于正常范围时,适宜种植抗(耐)酸、碱、盐的经济植物和一般用途植物,例如,观赏植物等。

3.2.1.2 其它技术标准同2.4.1中相应部分。

3.2.1.3 放射性废物填埋场地需定期检查种植植物可食和可用部分的放射性强度,如有超标,需采取措施清除污染。

3.2.2 用于渔业:

3.2.2.1 一般技术标准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渔业部分。

3.2.2.2 有防治污染的运行措施。

五、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遭受各种洪涝及工程事故过水冲毁、淹漫及渍害过后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2、原则:

2.1 调查造成水毁地的类型,水的来源、水质及水毁程度。

2.2 依据过水类型、水毁程度,选择相应的复垦技术和利用类型。

2.3 其他原则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总则中相应部分。

3、水毁地复垦技术标准:

3.1 清除水毁地场地杂物及淤积泥沙等。

3.2 清理场地时,地面能够承载机械作业。

3.3 场地平整至无大块石、砾石,适合于利用类型要求。

3.4 位于粮棉基地的水毁地,排水防洪执行《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中“乡村防洪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3.5 水毁地恢复为各种用地的复垦技术标准:

3.5.1 复垦为农用地:

3.5.1.1 复垦为旱地标准:

· 土壤PH值为5.5~8.5。

· 土层厚度0.5米以上。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粘土、砂土。

· 表层容重不大于1.3g/cm3。

· 坡度不大于5°。

·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2 复垦为水田标准:

· 土地PH值5.0~8.0,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粘土。 · 坡度不大于3°。

· 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3.5.1.3 复垦为菜地标准:

· 土壤PH值为6.0~8.5,耕层质地为壤土(轻、中、重质)和粘土。 · 坡度不大于3°。

· 土壤容重不大于1.3g/cm3。

· 有排灌设施,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 灌溉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代换量为10meq/100g。

3.5.1.4 复垦为林地标准:

· 土壤PH值5.5~8.5。

·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 硬盘层深度大于0.3米。

· 坡度不大于35°。裸岩面积在30%以下。

3.5.1.5 复垦为草地标准:

· 土壤PH值5.0~9.0。

· 土壤厚度不小于0.3米。

· 坡度不大于25°,以0~15°为宜。

4、低洼地水毁复垦标准:

4.1 实行小区综合治理,因地制定选择利用方向。

4.2 立体利用小区水、土、光等自然条件,建立多层次种植体系。

4.3 防洪排涝设施满足要求。

5、其他废弃地复垦标准:

依据当地条件和利用方向由各地制定,或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执行。

6、生态恢复:

参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条款。

附件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

1、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

(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

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 关于检验时机:

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

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

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

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这一复土厚度指标是下限指标,是依据我国复垦现状并综合考虑植被特别是农作物正常生长、防止污染土源和复土经济指标等综合制订的。

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编著的《中国土壤普查技术》一书中,关于旱地分级及参评项目指标如下(见表1、表2):

上表中引用了我国多采用类、等、级(或型)三个层次,“等”是土壤质量评价的核心部分,它反映出土壤因素及环境条件对土地利用适宜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级”是土壤评价的辅助单元,反映同一等内土壤对其主要利用方式、适宜性和生产潜力级差,以体现土壤等内量上差异。

本标准规定的0.5m以上复土相当于旱地“三等”,这对于通过复垦使我国增加中等地力以上的土地是适宜的。

另外,还参考了我国几年来复垦试验研究结果,参考了曾进行的尾矿库复土厚度的盆栽及田间试验。试验结果也表明,30cm以下的复土厚度不能使农作物正常生长,出现多项不良指标,而且产量随复土厚度明显增加。实验结果是,复土厚度30cm,亩产量190kg;60cm;250kg;100cm,310kg。60cm以上生长正常,产量上升,开始可以得到较好产量。

表1 旱地等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表2 旱地级的参评项目与分级指标

我国有关省、区土地复垦标准中制定的复土厚度列表如下: 表3

国外土地复垦工作较好的美国、波兰、原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复土厚度多在1m以上,甚至2m以上。

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及中国土地学会土地复垦分会组织编写的《土地复垦》一书中,复土厚度推荐为:

表4

在有条件地区,可依据具体情况,增加复土厚度,有利于获得更好地力的土地。

对于无土源复盖,需经过试验研究确证无污染者方可用于作物用地。

障碍层系指不利于根系发育的层次,例如砂浆层、砂石层、铁锰结核层、青泥层、漂洗层(白土层)等(见《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暂行技术规程》;上述表1中规定了障碍层出现深度30~60cm(三等地)。复土层内不含大于7cm块石,系依据“6英寸表层内粒度大于3英寸的岩屑含量少于10%”(见《露天矿土地复垦》)。

粒径为0.1~1.0mm之间为砾石,砾石的表面吸湿性和吸肥力都很小,且易溶性的养分也易于随土流失,因此复土的砾石含量要少,不大于10%为二等地的标准,见表1(5~10%)。

4.1.2 坡度条件的限制,是为防止水土流失,做到蓄水保肥。根据全国土肥总站在《耕地地力等级及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基础研究》一书中的论述,中等地力的坡度一般<5°~6°,用作水田时,坡度严格要求2°~3°,基本属于平地。

4.1.3 各类作物及植被适宜生长的土壤酸碱性不同,其适宜指标如下: 表5 各类作物对土壤酸、碱性的适宜范围

表6 南方水稻土壤PH范围

根据《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划分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表7 土壤酸碱度的等级 考虑我国南、北方差异,旱、水地适宜PH值差异,将PH下限旱地取值为5.5,水地

5.0;上限旱地8.5,水地8.0,是为使复土后土地适应作物正常生长并适应范围宽。

根据我国惯用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本标准采用作物正常生长允许最多盐份作为界限值。

表8 土壤盐渍化分级标准

其理化性能控制指标参考值如下: 表9 各种土壤理化性状及养份指标 (包括1~10等级地力)

表10 各种肥力地力理化指标参数

碎石层为恢复地下水输送通道而设计。

4.1.4 防洪能力采用当地防洪标准,例如,50年一遇设防等。

4.2.1 池塘应有充足水源,不仅丰水期,即使枯水期也需要满足池塘最大用水量需求。因此,临近河、湖、水库下游等处开挖池塘是适宜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4.2.2 池塘面积的要求,以能满足鱼类生态和生长需要为宜。渔谚:“宽水养大鱼”,充分反映了池塘面积的重要性。国内多数塘养鱼池生产实践表明,池塘面积以5~10亩为宜。池塘过大,投喂饲料时易造成鱼类摄食不均,水质不易控制,日常操作管理与成鱼起捕均有一定困难。

渔谚说:“一寸水,一寸鱼”,反映了水深和鱼类生长、鱼产量的关系,具备必要的水深,是夺取池塘高产的重要条件。但过深的池塘,下层光合作用弱,上下层水混合困难,下层溶解氧不足,阻碍物质循环,降低池塘生产力;同时对新开挖的池塘也增加投资。因此,池水深度一般以2.5~3m为宜。

4.2.3 排水渠道的暗渠,多铺设大规格水管,可节省土地,但造价高。因此,多数生产单位都采用明渠土沟。在设计池塘的排水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其防洪排涝能力,复垦后用于淡水鱼养殖的池塘,其防洪排涝等级应与当地一般鱼塘相一致。

对于靠地下水补充的鱼塘,其渗漏速度必须要小于补给速度,这样才能保持池塘的水量。另外,如果存在渗漏时,可对池塘的边帮进行防渗工程处理。

4.3.2 地面水环境质量中,IV、V类水域为娱乐用水区和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在一般情况,复垦水域水质达到IV、V类水域标准既可。在条件好的地区和当地对水质要求标准高的地区,在不大幅度增加复垦难度和成本的情况下,可提高复垦水域水质。

4.4.1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模》(GBJ7-89)第6.3.7条:“压实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塞堵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第

6.3.5条“位于斜坡上或软弱土层上的压实填土,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土沿坡面滑动。”第6.5.1和6.5.2条“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波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可采取排水、支挡、卸载、反压等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5.1.2 合理安排排岩土顺序,可以确保复土地表达到要求。将品质质量较差的层次留在下部,易风化岩层及表土放于地表主要是为增加土壤肥力。

5.2.2 有毒、有害、放射性矿物剥离排弃地,须先用碎石深度复盖,确证无影响再行复土,其复盖层厚度依具体情况及条件而定,有条件地区,复土尽量增厚。

复盖用于林业的岩土混合物需1m以上。虽然林木野生性强、茁壮,对土地的要求一般是不高的,在贫脊的土地上也能生长,甚至于沿海海洋沉积的硅质沙土中,只要有充足的水分,林木也能生长,但是与粮食作物的生产一样,林木仍渴望能生长在有土壤的地方。而且林木的根比粮食作物的根深,所以在复垦时特别是在种植果树或一些经济林时,有一定的复土厚度仍然是应该做到的,因为土壤是供给植物生长营养的仓库,是林木立地的重要条件。

5.3.2.2 坑栽时,坑内添加客土增强保肥水能力。

5.3.2.3 坡度角小于10°的复垦地应优先种植粮食。坡度在10~25°之间适合于植树造林,但仍需要平整土地,植树与种粮食一样要整地。在大于25°的坡地,首先就要整治缓坡,采取种草护坡或工程护坡等措施。

边坡保水工程措施,应依工程所在地条件而设计。地下水位在1~2m间为宜,若低于2m,则必须有足够的灌溉水设施。

5.3.3.1 边坡坡度陡,可利用面积小,水土流失大。据国内外边坡整治经验,坡度在30°内可用于牧业。

5.3.3.2 待排土场内排台阶稳定后,视土源条件,国内外一般复土20~50cm,对于草的正常生长来说,应保证20cm的土层。

5.3.3.4 在土地复垦后草地建设中,要根据轮牧布局,合理布置饮水点和牧道。

5.3.4.3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第2.3.4条: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建筑场地可分为两类:

一、平坦场地:地形坡度小于5°;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距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cm的坡顶地带。

二、坡地场地:地形坡度大于或等于5°;地形坡度虽然小于5°,但同一座建筑物范围内局部地形高差大于1m。又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第7.2.3条“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选用机械压(夯)实、堆载预压、砂井真空预压、垫层、砂桩、碎石桩、水泥土桩以及桩基等方法。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6.1.1 废矸石充填料,需经综合论证,不能再综合利用者,方可用作充填。要视具体废弃材料性质防止二次污染。

6.1.2 挖深填浅的抬田措施系综合考虑有效利用土地的复垦实际经验得来。

6.2.1 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第6.3.4条:“利用压实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填料内含有碎石土时,其粒径不宜大于200mm;若填料的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的碎石土时,应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盖等措施。第七章第二节:“充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机械压实包括重锤夯实、强夯、振动压实等方法,可用于处理由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地基,处理有效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垫层可用于软弱地基的浅层处理。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角(圆)砾、碎(卵)石、矿渣、灰土、粘性土以及其它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材料”。

城镇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占用和毁坏了大量的耕地。因而,城镇建筑项目,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将所占耕地上的0.2m以上的耕作层,全部加以收集贮存,多余的土方也要指定地点集中堆存。这些多余土方可以有计划地运至城镇附近一切过去难以利用的废弃地,按照要求进行回填,使它变为农田。或将剥离土铺敷到邻近农田上,加厚农田的耕土层,增强土壤的肥力,防止肥沃耕土的流失。

6.2.2 渔业水质标准适用于淡水,海水养殖见《渔业水质标准》另外部分(GBJ116O7-89)。

危害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有毒物质种类很多,较常见的有重金属汞、镉、铬、铅等;农药有滴滴涕、六六六、五氯酚钠、对硫磷等。其它有挥发性酚、氰化物、石油类、放射性物质等。

在复垦实践工作中,当人们使用各类废弃物充填较深的塌陷区以达到所需的池塘深度时,为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水质的污染和对鱼生长的危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隔离,该措施还应兼顾防止渗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避免池水与工业废弃物的直接接触。

6.2.3 首先,应确证用于充填废弃物是否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废弃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当植物吸收养分时,容易使有毒有害元素被植物吸收。当有毒有害物质被水浸出土壤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时,为了保证土壤和对地下水不受危害,国家规定了《农田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4284-84)、《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城市垃圾农田控制标准》(GB8172-87)等,复垦时应参照或参考执行。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依矸石风化层性质不同,可以建立植被,以乡土草种和乡土灌木为宜。因风化时间短,风化层薄,表面具有酸性或含盐者,直接建立植被不易成活,可依据客观条件采取复土办法,下限20cm,有条件可加厚土层以更好利用。

强酸性矸石堆复垦,需首先用碱性材料处置。碱性材料,可以因地取材,一些无污染的碱性废弃物也可考虑利用。中和处置后再行复土0.5m以上,以保证种植条件。

7.3 根据国内矸石堆复垦经验及试验结果。

7.4 矸石山堆积状态复垦,以观赏景观为宜,平地形矸石堆场可因具体情况作其他有效利用。

改变堆制方式应予提倡,可以多恢复一些可有效利用的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1)我国尾矿分为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类,不少尾矿为酸性、碱性矿、粉煤灰、赤泥、尘泥等亦然,有的尚含大量盐份,如不处置,即使复土,也仅用于不长的时间。由于土壤与废弃物接触,土壤会转变为原废弃物的酸性、碱性,致使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因此,处置必须因原废弃物堆场及废弃物性质不同而分别选择适宜路线进行,如处置后,仍不适宜种植,可因地制宜利用。

(2)隔离层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放射性水平相匹配考虑,以防止污染为目的。

(3)我国尾矿、粉煤灰等种类繁多,有的尾矿含细泥成分多,且不含有害物时,可酌情少复土或不复土用于种植。视具体情况确定,以不对土壤或作物及植被引入污染为目的。

(4)原场地用毕,应有闭库(场)设计,闭库后堆场稳定性应有良好维护,只有稳定场地才能用于复垦各用途,否则,即使复垦后,也会因场地不稳定而前功尽弃。

(5)“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概括了土壤中的水、肥在农业中的重要性。降水及灌溉水是农田水的主要来源。复垦造田一般是人工造地,因此,应当增加降水向土壤中入渗的数量,减少和遏止地表径流,控制土壤冲刷,土体防渗性能好,有排灌设施等。能否保证土壤中的养分供应平衡是高产的基本条件。

9、生态恢复通则:

9.1.1 适应性强,抗逆性强品种可保持复垦后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良好生长,复土区由于土层薄、有机质贫等工人条件不同,对植物品种要求筛选抗性良好者为佳。例如,品种的抗旱、抗涝、抗污染性能及抗病性能等。

9.1.2 复垦区的培肥措施,是保持其良好生产力的前提。有条件者,培肥应以增加有机肥为主,复土区“营养库”厚度有限,应依地制宜增加短缺营养元素。

9.1.4 土壤在缺少N.P.K营养及微量元素等时,或强盐、碱地,或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高时,均会引起植物生长不良。例如,植株矮小,叶色不正,结果(穗)率低等,致使经济学产量和生物学产量过低,或重金属等偏高,这样将不可能有持续生产力。

9.1.5 我国现有粮食及作物(特别是籽粒)中有害物含量标准规定不全,只有Pb、As、Hg、Cd有标准。对于其他目前无标准的,可参考植物正常生长时,各元素在其中的常见含量范围,或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标准。

设立常年观测项目的目的是为观察复垦后土地经过长期使用后的动态变化。是否有退化病、虫害及缺少营养成份等现象。是否具备植物正常生长的基本条件。水是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土壤含水量标志其保持土壤有效水的能力,如果不能保持,地力就会下降,随之水土流失会使土壤养分大量流失,肥力下降。肥是植物生产及预防病、虫害等的保证,肥力跟不上,势必使庄稼的生长势下降,从而减产。复垦使用的充填物有害物质有些是超标的,可通过毛管作用上升到土表、被根系吸收而副集到植物中。而植物中的有害元素超标直接影响到植物的可食用性,对人、畜都会造成危害。

9.1.6 经济学产量(单位面积)与当地产量(单产)比较,系指在相同自然条件下的比较。例如:地理位置(经纬度),气候条件,水、肥及耕作制度等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比较。

建议经三年后比较单产的理由:

土壤熟化过程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性恢复的土地第一年是荒地,第二年是生地,第三年就成为熟地。在三年的耕作、培肥、浇灌、种植过程中,土壤中的养分及理化性能逐步达到较理想的作物生长生理条件,从而获得较高的产量,表11为淮北矿区煤矿塌陷区粉煤灰复田农作物产量表:

表11 粉煤灰复田农作物产量表

经过3年多的种植试验,几种主要农作物均获得好收成。对周围社员在粉煤灰复田上种植的农作物调查,也获得较高产量。

表12 几个矿山种植作物种类及单产情况

表13 全国土肥总站对耕地分级标准

此外,还列举如下参考标准:

平顶山:水浇地春秋雨季总产量500公斤以上,菜地经三年培肥后,年亩产鲜菜超过4500公斤,旱地年亩产不少于350公斤。

山西省:复垦验收后,当年耕种农作物的产量应恢复到耕地作物产量的90%以上,并取得基本接近的经济效益。

江苏省:不低于当地中等水平。

9.2 用于林业

1、造林密度:造林初植密度一般应以3-5年内达到郁闭、幼树生长良好为标准。其合理密度则应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特性、防护目睥和利用的经济价值等的不同来确定。

(1)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种植生长较快的树种,而又不计划间伐的,造林密度宜小;种植生长中庸和较慢的树种,计划间伐的,造林密度宜大。沟头、沟底、库岸等侵蚀活跃的地方,带状造林宜密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密度以维持水分平衡为准。

(2)以经济产品为目的的经济林,应分别树种和产品种类,确定其合适的密度。

(3)初期实行林农间作的,宜采用宽行距、窄株距形式。长期进行间作的经济林,株行距应适当放宽(见《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2、郁闭度:组织在一起的林木树冠,枝条交错,形成树冠层,这种状态叫作郁闭。森林应该经常保持郁闭,郁闭的程度(郁闭度)可以用树冠水平投影面积合计对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用枝条的平均扩展与树间平均距离之比在量上的表示。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所述,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才叫有林地,所以复垦成林地的郁闭度必然不能小于30%。

据同一文件指出,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属于未成林地。因此复垦林地的成活率必须大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

3、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准地,连续观察记载营林技术,掌握林木的生长过程。其具体内容和办法按林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9.3 用于牧业:

9.3.1 复垦为草场的地带,一般地处边远,比较干旱,而且肥力变化大,人工灌溉可能性不大,因此,在主要靠降雨、雪补给的草场,应选择抗旱耐盐碱优良草种。

9.3.3 见《草原法》第十、第十二条和《关于草原法的说明》。“对已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责令恢复植被„„。”“由于草原植被破坏,造成生态系统失调,风沙干旱,加剧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

9.3.4 覆盖率系指单位面积内牧草覆盖面积与复垦草场总面积之比。三年后牧草覆盖率大于70%,为我国一般草场复盖下限要求。

9.3.5 草场载畜量:放牧牲畜头数(或折合牲畜单位数)与放牧草场面积之比。

草场载畜量=放牧牲畜头数/放牧草场面积 (见《农业技术经济手册》) 单位面积载畜量三年后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是依据恢复后的草场三年后生态稳定,经过科学管理和合理经营,可以达到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复垦为草场地带,多为人为扰动少区域,因此经过努力可达上述指标。

9.3.6 自我维持力:在很少或没有人为管理的条件下,草地仍能保持功能完整性和可用性。

9.4 用于渔业:根据实践经验,成鱼的放养面积一般占渔塘总面积约85-90%,其余用作鱼苗的培养。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鱼病防治工作中只有采取“无病先防,有病早治”的方针,才能减少或避免鱼类因病死亡,保证养鱼产量和质量的提高。

要预防鱼病的发生,必须消灭病原体和生活用水(在某些情况下,生活用水可能会流入鱼塘)中的病毒,因此要定期清塘消毒,消灭污染池水的病源体和病毒。

清塘方法有土法清塘和药物清塘两种。

清灭病原体有如下几种方法:

①彻底清塘,②鱼种消毒,③食场消毒,④饵料消毒,⑤工具消毒,⑥流行季节前的药物预防,⑦做好鱼类的检疫工作。

农药、盐渍会污染鱼池(塘),剧毒农药还会导致鱼的死亡和鱼肉的严重污染,此外盐渍污染也不利于鱼池内养鱼的生长,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污染。

恢复为塘养鱼者,三年后成鱼产量不低于当年平均水平的要求是可以达到的,因为塘养条件与普通塘(池)养没有更多特殊性。

9.5 用于其他生态恢复:

需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

1、适用范围:

废弃工厂及矿山系指开发完毕和废弃不用的工厂和矿山原使用区域,和废弃居住区迹地,废弃砖瓦窑址等已废弃场地。

2、复垦工程标准:

2.1 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比较重要的区域,应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定。有些也可结合行业和地区特点具体(在行业的地区范围内)论证。

2.3.1.1 收集约0.2m表土并妥善保存,用于农业或其他种植用途是十分重要的,因该表土富含丰富的有机质及多种有机酶,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工程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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