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2

投标须知前附表„„„„„„„„„„„„„„„„„„„„5

一、总 则„„„„„„„„„„„„„„„„„„„„„„7

二、招标文件„„„„„„„„„„„„„„„„„„„„„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1

五、开标、评标、定标„„„„„„„„„„„„„„„„„11

六、授予合同„„„„„„„„„„„„„„„„„„„„„14

七、其 他„„„„„„„„„„„„„„„„„„„„„„14

投标须知附件:评标标准„„„„„„„„„„„„„„„„15

第二部分 设计任务书„„„„„„„„„„„„„„„„„„„„„„17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20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26

投标函„„„„„„„„„„„„„„„„„„„„„„„„27

投标报价表 „„„„„„„„„„„„„„„„„„„„„2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9

投标人简介„„„„„„„„„„„„„„„„„„„„„„30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1

参加设计人员一览表„„„„„„„„„„„„„„„„„„32

第五部分 设计依据资料(另附)„„„„„„„„„„„„„„„„„33

注:1、投标单位购取招标文件后,对其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招标机构提出更正,若超过期限,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投标单位取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引起一切事宜招标人不予承担。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

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

设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由信发改

[2016]34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2、建设地点:信阳市浉河区,琵琶路以北,春晓路以南区域,西南起申城大道,东北至工区路,横贯原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厂区;

3、资金来源:财政;

4、招标范围: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

5、建设规模:新建道路全长约562米,面积21174平方米(其中车行道16130平方米,人行道3754平方米,绿化带1290平方米);综合管廊长度约520米。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约B*H=3.5*3.15米。

6、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设计周期:6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三项同时具备专业设计甲级设计资质,资质动态考核合格;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4、投标单位应在报名时提供由项目所在地或注册地区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在报名时间内)。

四、报名须知

1、报名时间:2016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分--12:0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2、报名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3、报名时须携带资料:

3.1、企业营业执照

3.2、企业资质证书

3.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

3.4、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在报名时间内)

按照投标人资格要求,以上证件带原件,留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费1000元/份,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

具体缴纳金额及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开标时间:2016年 月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信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其他网站转载,仅供参考,招标人不负责任。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汪先生

电 话:0376-8016175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路49号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376-8130372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一、总 则

1、综合说明

1.1工程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1.2 依 据:信发改城市[2016]347号

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4资金来源:已落实

2、定义及解释

2.1 招标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2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院、所。

2.4 招标文件:指本文件及答疑文件、补充文件。

2.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文件。

2.6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

2.7 日期:指日历日。

2.8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 传真。

2.9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三项同时具备专业设计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

3.2投标单位应在报名时提供由项目所在地或注册地区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在报名时间内)。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开标前不组织实地考察。

3.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4、设计周期

本工程设计周期要求60日历天以内。

5、招标说明

5.1 本次招标内容为设计招标。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

5.2 每个投标人限投一个方案。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2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

7、投标设计补偿费用及版权

7.1 招标人只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用(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不再向中标人支付其设计方案补偿费用。

7.2 招标人不向未中标人支付其设计方案补偿费用。

7.3 中标人的设计费用包含下述第7.1条款规定投标人义务的全部内容。

8、中标方案的实施

8.1 中标人有义务按招标人意见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论证要求、对中标方案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完善等设计内容。

8.2 设计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设计规范。

8.3 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及设计方案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招 标 文 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用于阐明本次招标的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包括下 列内容及按投标须知第11、12条款内容发出的答疑、补充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含前附表)

第二章 设计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招标资料及现场考察

10.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所做出的判断、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2 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对其在开标之日前10日内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答疑文件将提供给每个招标文件购买人(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组成部分。

12、招标文件的修正

在开标之日前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有权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正招标文件。该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补充文件将提供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

13、当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语言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任何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5、计量

15.1 投标图纸标注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标高以米为单位。

15.2 投标文件中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必须用公制标准表示。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为证明投标人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为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述文件(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6.1 商务部分

16.1.1 投标书;

16.1.2 投标报价表;

16.1.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16.1.4 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16.1.5 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16.1.6 投标人、投标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证书以及获奖证书;

16.1.7 服务承诺;

16.1.8 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职称证书;

16.1.9 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合同的设计人员的资格和经历(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16.1.10 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它资料(如投标人各种认证文件、类似业绩等)。

16.2 技术部分

16.2.1 设计说明书及概算书;

16.2.2 附属建筑、附属设备的选择说明;

16.2.3 主要设备表及选择说明;

16.2.4 相关设计图纸;

16.2.5 本文件要求填写和提交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它资料。

17、投标报价

17.1 设计费由投标人结合可研报告及批复、市场行情、结合自身实力,结合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自主合理报价。

17.2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

18、投标保证金:

18.1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前附表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指定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18.3若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8.3.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8.3.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18.3.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投标的;

18.3.4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

19、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开始生效,投标有效期为六十天。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应延长至合同终止日止。

1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 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统一用规格尺寸为A4纸型编制,并标明“正本”、“副本”,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技术标投标文件统一用规格尺寸为A3纸型编制,不分正本、副本。”

20.2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复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处要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0.3 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投标文件技术标分别密封在两个包装内,并标明:“商务标”、“技术标”。

21.2 包封上都应写明:

投标文件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招标编号:ZYZB-SJ2016038

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明“前不得开封”字样。

22、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2.2 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须知第11、12条款的规定发出补充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3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到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3.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在外包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 “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3.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评标、定标

24、开标

24.1 开标时间:详见投标须知

开标地点:详见投标须知

参加开标的的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仪式;

2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2.1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2.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及签章的;

25、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五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四人。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当日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评标原则

26.1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6.2 设计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计报告书及设计图纸无缺项或漏项,否则造成结果自负。

26.3 设计方案先进可行,体现国内一流设计水平,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26.4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充分的可实施性。

26.5 各项指标计算合理,符合相关要求。

27、评标纪律

27.1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7.2 开标以后至授予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主动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联系。

27.3 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施加影响,将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废标。

27.4 投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它有关人员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除外。此款规定调整后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28.3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29.1 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29.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29.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0、审查程序

30.1、资格性审查。(以下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且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结果告知函、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材料。 30.2、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1、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通过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做进一步评审、比较。

31.2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1.3 各评委自主打分,计分过程中按四舍五入的法则,取至小数点后2位,最终结果取至小数点后2位,按专家评委评分结果取平均值后,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总计得分高低推荐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2、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详见投标须知附件)

33、定标

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招标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34、中标通知

34.1 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日。

3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4 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4.5 所有投标文件和图纸均不予退还。

35、合同的签署

35.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5.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询标澄清文件的记录及中标人承诺等均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5.3 如果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署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

七、其 他

36、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7、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投标须知附件:

评标标准

(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

注:1、本工程设计招标评分满分为100分。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过程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最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部分

设 计 任 务 书

一、建设地点:信阳市浉河区,琵琶路以北,春晓路以南区域,西南起申城大道,东北至工区路,横贯原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厂区。

二、建设规模及投资

2.1 项目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2.2 招 标 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3 设计规模为:新建道路全长约562米,面积21174平方米(其中车行道16130平方米,人行道3754平方米,绿化带1290平方米);综合管廊长度约520米。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约B*H=3.5*3.15米。

2.4 项目总投资:约4000万元人民币。

三、招标委托内容及设计深度

招标委托内容全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提交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

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并满足分阶段设计图纸使用要求。

三、设计依据

3.1已批复的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2已批复的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3.3国家统一标准: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3.4各有关专业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及相关的水处理工艺要求等。

3.5其他有关设计基础资料。

3.6相关规范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市政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5)《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市政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9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2)《市政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23)《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24)《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2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2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27)《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9)《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以上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四、设计要求

4.1 总体要求:应符合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及工艺要求。

4.2 设计原则:在可靠、合理、经济的基础上力求先进。

4.3 充分考虑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使其切实可行。

4.4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城市建设各方面的要求。满足建设单位对使用的要求,符合可研报告及批文确定的原则。

4.5设计方案应考虑实地状况和远期工程。

4.6按照可研批复的工程及设备等要求设计。

4.8本项目为市政项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复杂性,投标人应有节省投资、降低运行成本及提高运行管理质量的措施。

第三部分

合 同 格 式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 – 2000 – 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 _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招投标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附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为 人民币。设计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规定。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人应及时派人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的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8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开始设计工作。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投 标 函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招标编号:ZYZB-SJ2016038

致: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经考察现场并研究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万元的价格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天(日历日)内提交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设计内容、深度、质量符合国家 的有关规定。

3、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始终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文件中标。

4、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答疑)的文件(如果有的话)和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在签署合同之前,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

6、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如是基本响应,应附偏离表,注明有差异或保留意见的条款号及偏离程度)。

7、如果我们中标,我方将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我方同意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报价表(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公司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的投标及合同执行、完成,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简介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参加设计人员一览表

第五部分

设计依据资料 (另附)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2

投标须知前附表„„„„„„„„„„„„„„„„„„„„5

一、总 则„„„„„„„„„„„„„„„„„„„„„„7

二、招标文件„„„„„„„„„„„„„„„„„„„„„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1

五、开标、评标、定标„„„„„„„„„„„„„„„„„11

六、授予合同„„„„„„„„„„„„„„„„„„„„„14

七、其 他„„„„„„„„„„„„„„„„„„„„„„14

投标须知附件:评标标准„„„„„„„„„„„„„„„„15

第二部分 设计任务书„„„„„„„„„„„„„„„„„„„„„„17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20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26

投标函„„„„„„„„„„„„„„„„„„„„„„„„27

投标报价表 „„„„„„„„„„„„„„„„„„„„„2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9

投标人简介„„„„„„„„„„„„„„„„„„„„„„30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1

参加设计人员一览表„„„„„„„„„„„„„„„„„„32

第五部分 设计依据资料(另附)„„„„„„„„„„„„„„„„„33

注:1、投标单位购取招标文件后,对其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招标机构提出更正,若超过期限,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投标单位取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引起一切事宜招标人不予承担。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

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

设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由信发改

[2016]34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2、建设地点:信阳市浉河区,琵琶路以北,春晓路以南区域,西南起申城大道,东北至工区路,横贯原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厂区;

3、资金来源:财政;

4、招标范围: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

5、建设规模:新建道路全长约562米,面积21174平方米(其中车行道16130平方米,人行道3754平方米,绿化带1290平方米);综合管廊长度约520米。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约B*H=3.5*3.15米。

6、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设计周期:6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三项同时具备专业设计甲级设计资质,资质动态考核合格;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4、投标单位应在报名时提供由项目所在地或注册地区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在报名时间内)。

四、报名须知

1、报名时间:2016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分--12:0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2、报名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3、报名时须携带资料:

3.1、企业营业执照

3.2、企业资质证书

3.3、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

3.4、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在报名时间内)

按照投标人资格要求,以上证件带原件,留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费1000元/份,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五、投标保证金

具体缴纳金额及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开标时间:2016年 月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信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其他网站转载,仅供参考,招标人不负责任。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汪先生

电 话:0376-8016175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路49号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376-8130372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一、总 则

1、综合说明

1.1工程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1.2 依 据:信发改城市[2016]347号

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4资金来源:已落实

2、定义及解释

2.1 招标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2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院、所。

2.4 招标文件:指本文件及答疑文件、补充文件。

2.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文件。

2.6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

2.7 日期:指日历日。

2.8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传、电子邮件、 传真。

2.9 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3、合格投标人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三项同时具备专业设计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

3.2投标单位应在报名时提供由项目所在地或注册地区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在报名时间内)。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开标前不组织实地考察。

3.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4、设计周期

本工程设计周期要求60日历天以内。

5、招标说明

5.1 本次招标内容为设计招标。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

5.2 每个投标人限投一个方案。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2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

7、投标设计补偿费用及版权

7.1 招标人只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用(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不再向中标人支付其设计方案补偿费用。

7.2 招标人不向未中标人支付其设计方案补偿费用。

7.3 中标人的设计费用包含下述第7.1条款规定投标人义务的全部内容。

8、中标方案的实施

8.1 中标人有义务按招标人意见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论证要求、对中标方案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完善等设计内容。

8.2 设计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设计规范。

8.3 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及设计方案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招 标 文 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用于阐明本次招标的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包括下 列内容及按投标须知第11、12条款内容发出的答疑、补充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含前附表)

第二章 设计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招标资料及现场考察

10.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所做出的判断、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2 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对其在开标之日前10日内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答疑文件将提供给每个招标文件购买人(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组成部分。

12、招标文件的修正

在开标之日前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有权以补充文件的方式修正招标文件。该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补充文件将提供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

13、当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语言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任何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5、计量

15.1 投标图纸标注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标高以米为单位。

15.2 投标文件中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必须用公制标准表示。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为证明投标人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为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述文件(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6.1 商务部分

16.1.1 投标书;

16.1.2 投标报价表;

16.1.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16.1.4 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16.1.5 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16.1.6 投标人、投标项目负责人获得的荣誉证书以及获奖证书;

16.1.7 服务承诺;

16.1.8 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职称证书;

16.1.9 负责管理和实施本合同的设计人员的资格和经历(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16.1.10 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它资料(如投标人各种认证文件、类似业绩等)。

16.2 技术部分

16.2.1 设计说明书及概算书;

16.2.2 附属建筑、附属设备的选择说明;

16.2.3 主要设备表及选择说明;

16.2.4 相关设计图纸;

16.2.5 本文件要求填写和提交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利于其投标的其它资料。

17、投标报价

17.1 设计费由投标人结合可研报告及批复、市场行情、结合自身实力,结合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自主合理报价。

17.2中标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等。

18、投标保证金:

18.1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前附表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指定账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18.3若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8.3.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8.3.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18.3.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投标的;

18.3.4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

19、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开始生效,投标有效期为六十天。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应延长至合同终止日止。

19.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 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签署

20.1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统一用规格尺寸为A4纸型编制,并标明“正本”、“副本”,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技术标投标文件统一用规格尺寸为A3纸型编制,不分正本、副本。”

20.2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复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处要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20.3 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投标文件技术标分别密封在两个包装内,并标明:“商务标”、“技术标”。

21.2 包封上都应写明:

投标文件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招标编号:ZYZB-SJ2016038

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明“前不得开封”字样。

22、投标截止时间

22.1 投标人须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2.2 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须知第11、12条款的规定发出补充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3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到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 投标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3.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在外包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 “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3.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评标、定标

24、开标

24.1 开标时间:详见投标须知

开标地点:详见投标须知

参加开标的的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仪式;

2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2.1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2.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及签章的;

25、评标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五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四人。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当日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评标原则

26.1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6.2 设计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计报告书及设计图纸无缺项或漏项,否则造成结果自负。

26.3 设计方案先进可行,体现国内一流设计水平,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26.4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充分的可实施性。

26.5 各项指标计算合理,符合相关要求。

27、评标纪律

27.1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27.2 开标以后至授予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问题主动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联系。

27.3 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施加影响,将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废标。

27.4 投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它有关人员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除外。此款规定调整后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28.3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

29.1 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29.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29.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0、审查程序

30.1、资格性审查。(以下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且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结果告知函、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材料。 30.2、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1、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通过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做进一步评审、比较。

31.2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1.3 各评委自主打分,计分过程中按四舍五入的法则,取至小数点后2位,最终结果取至小数点后2位,按专家评委评分结果取平均值后,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照总计得分高低推荐3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2、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详见投标须知附件)

33、定标

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不再响应招标文件或确有重大实质性问题,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向下确定中标人。

六、授予合同

34、中标通知

34.1 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日。

3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4.4 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4.5 所有投标文件和图纸均不予退还。

35、合同的签署

35.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设计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5.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询标澄清文件的记录及中标人承诺等均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5.3 如果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署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

七、其 他

36、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7、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投标须知附件:

评标标准

(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

注:1、本工程设计招标评分满分为100分。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过程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最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部分

设 计 任 务 书

一、建设地点:信阳市浉河区,琵琶路以北,春晓路以南区域,西南起申城大道,东北至工区路,横贯原信柴柴油机有限公司厂区。

二、建设规模及投资

2.1 项目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2.2 招 标 人: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3 设计规模为:新建道路全长约562米,面积21174平方米(其中车行道16130平方米,人行道3754平方米,绿化带1290平方米);综合管廊长度约520米。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约B*H=3.5*3.15米。

2.4 项目总投资:约4000万元人民币。

三、招标委托内容及设计深度

招标委托内容全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提交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

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要求并满足分阶段设计图纸使用要求。

三、设计依据

3.1已批复的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2已批复的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3.3国家统一标准: 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3.4各有关专业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及相关的水处理工艺要求等。

3.5其他有关设计基础资料。

3.6相关规范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市政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5)《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市政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9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8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2)《市政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23)《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24)《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2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2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27)《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9)《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以上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四、设计要求

4.1 总体要求:应符合市政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及工艺要求。

4.2 设计原则:在可靠、合理、经济的基础上力求先进。

4.3 充分考虑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使其切实可行。

4.4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城市建设各方面的要求。满足建设单位对使用的要求,符合可研报告及批文确定的原则。

4.5设计方案应考虑实地状况和远期工程。

4.6按照可研批复的工程及设备等要求设计。

4.8本项目为市政项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复杂性,投标人应有节省投资、降低运行成本及提高运行管理质量的措施。

第三部分

合 同 格 式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 – 2000 – 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 _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招投标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附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为 人民币。设计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规定。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设计人应及时派人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的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8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开始设计工作。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投 标 函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

招标编号:ZYZB-SJ2016038

致: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经考察现场并研究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万元的价格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报审、施工期间的各项服务、竣工验收。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天(日历日)内提交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设计内容、深度、质量符合国家 的有关规定。

3、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始终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文件中标。

4、我们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答疑)的文件(如果有的话)和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在签署合同之前,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

6、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如是基本响应,应附偏离表,注明有差异或保留意见的条款号及偏离程度)。

7、如果我们中标,我方将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我方同意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报价表(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公司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信阳市春华路(北段)道路新建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设计的投标及合同执行、完成,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简介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参加设计人员一览表

第五部分

设计依据资料 (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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