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 周开勇)
借款合同
借款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
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4、借款期限:
5、借款利率:
6、还款期限及方式:
第二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借款使用等情况;
2、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
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因经济案件被诉以及其他情
形,导致出借人认为可能无法收回借款的;
(4)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5)借款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
保追索权;
4、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出借人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但未满足下列条件的,
出借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1)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购
房款收据或发票,并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本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变更用途、挪用;不得抽
逃资金、转移财产或擅自转让股权,以逃避对出借人的债务;
3、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
的监督和检查;
4、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四条、 担保条款
1、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自愿以其位
于 市 区 路 小区 的房子抵押给出借人,作
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
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为采取诉讼保
全支出的担保费、保全费等)。
3、抵押方式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
理备案登记手续,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如果借款
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将抵押手续(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款收据或发票)退回借款人,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如果借款
人到期未能偿还全部本息,抵押手续不再退还,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
同,出借人有权以房屋抵顶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视为出借人向借款人
支付购房款。借款人未清偿的本息及违约金低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
金额的,有出借人补足;借款人未清偿的本息及违约金高于房屋买卖
合同约定的金额的,有借款人补足。借款人应及时协助出借人办理房
屋过户手续,同时出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
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按照违约数额和延
期天数付给出借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在约定利率的基
础上上浮 %计算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
当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
合理费用。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
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第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效力相同。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 周开勇)
借款合同
借款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
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4、借款期限:
5、借款利率:
6、还款期限及方式:
第二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借款使用等情况;
2、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
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因经济案件被诉以及其他情
形,导致出借人认为可能无法收回借款的;
(4)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5)借款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
保追索权;
4、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出借人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但未满足下列条件的,
出借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1)借款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购
房款收据或发票,并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本金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变更用途、挪用;不得抽
逃资金、转移财产或擅自转让股权,以逃避对出借人的债务;
3、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
的监督和检查;
4、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四条、 担保条款
1、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自愿以其位
于 市 区 路 小区 的房子抵押给出借人,作
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
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为采取诉讼保
全支出的担保费、保全费等)。
3、抵押方式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
理备案登记手续,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如果借款
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将抵押手续(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款收据或发票)退回借款人,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如果借款
人到期未能偿还全部本息,抵押手续不再退还,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
同,出借人有权以房屋抵顶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视为出借人向借款人
支付购房款。借款人未清偿的本息及违约金低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
金额的,有出借人补足;借款人未清偿的本息及违约金高于房屋买卖
合同约定的金额的,有借款人补足。借款人应及时协助出借人办理房
屋过户手续,同时出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
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按照违约数额和延
期天数付给出借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在约定利率的基
础上上浮 %计算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
当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
合理费用。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
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第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效力相同。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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