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类)

编号: 2016- 号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

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元(大写: )。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或日),即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一、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 为 ‰。

二、利率调整:贷款发放后, 采用固定利率,即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准,

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四、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挪用借

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确定。

第四条 提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性放款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

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

三、提款前提条件:

(一)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

相关担保手续;

(二)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交申请书。

四、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应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未发生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二)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有《合同法》第68条等法律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

的情形。

五、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

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经借款人签名、按手印的复印件。

六、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一经提交,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七、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或支付现金,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第五条 还款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 )方式还款。

A 、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B 、分期还款,按 (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第 个月起

开始还款,还款日为 (月/季)末的20日,具体金额、次数按还款计划

执行(还款计划书作本合同附件)。

二、收贷收息方式:按期存入贷款人账户或支付现金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

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五、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

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六条 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用/担保)贷款。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编号: [2016]第 号 。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一、借款人借款意愿表达真实;

二、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

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五、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

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六、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七、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已将本借款告知其配偶并经其同意。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

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打牌赌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

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

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反

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

查、了解和监督。

五、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六、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

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定

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

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

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第十条 借款人同意

一、从贷款申请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贷款人可以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

二、贷款人向人民银行报送借款人发生的借贷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

行本合同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二)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用途将贷款挪作他用;

(三)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

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四)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

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五)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

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

务的履行的;

(七)借款人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

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的;

(九)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

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

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

保证担保,已经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十)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

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三)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

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借款提前到期日为贷款人将提前到期

的通知送达借款人之日);

(四)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

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

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六)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

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

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七)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五)、(六)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

重者确定。

(八)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

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之日终止。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

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

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

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B 。

A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B 、在 (贷款人或借款人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借款

人在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住所地址或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所

记载的地址作为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

的接收地址。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

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联系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

通知及相关文书可以专人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借款人。 借款人认可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五(5)个工作

日视为有效送达。

三、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

为有效送达。

四、如因借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借款人拒

绝签收,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

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

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

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五、本合同一式 二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编号: 2016- 号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

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元(大写: )。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或日),即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一、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 为 ‰。

二、利率调整:贷款发放后, 采用固定利率,即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准,

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四、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挪用借

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确定。

第四条 提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性放款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

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

三、提款前提条件:

(一)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

相关担保手续;

(二)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交申请书。

四、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应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未发生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二)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有《合同法》第68条等法律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

的情形。

五、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

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经借款人签名、按手印的复印件。

六、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一经提交,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七、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或支付现金,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第五条 还款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 )方式还款。

A 、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B 、分期还款,按 (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第 个月起

开始还款,还款日为 (月/季)末的20日,具体金额、次数按还款计划

执行(还款计划书作本合同附件)。

二、收贷收息方式:按期存入贷款人账户或支付现金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

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五、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

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六条 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用/担保)贷款。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编号: [2016]第 号 。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一、借款人借款意愿表达真实;

二、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

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五、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

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六、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七、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已将本借款告知其配偶并经其同意。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

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打牌赌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

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

资金使用情况。

四、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反

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

查、了解和监督。

五、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六、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

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定

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

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

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第十条 借款人同意

一、从贷款申请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贷款人可以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

二、贷款人向人民银行报送借款人发生的借贷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贷款人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

行本合同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二)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用途将贷款挪作他用;

(三)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

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四)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

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五)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

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

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

务的履行的;

(七)借款人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

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的;

(九)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

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

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

保证担保,已经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十)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

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三)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

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借款提前到期日为贷款人将提前到期

的通知送达借款人之日);

(四)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

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

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六)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

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

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七)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五)、(六)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

重者确定。

(八)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

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之日终止。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

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

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

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B 。

A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B 、在 (贷款人或借款人或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借款

人在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住所地址或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所

记载的地址作为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

的接收地址。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

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联系地址: 湖南省益阳市

通知及相关文书可以专人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借款人。 借款人认可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五(5)个工作

日视为有效送达。

三、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1)个工作日视

为有效送达。

四、如因借款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或借款人拒

绝签收,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

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

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

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五、本合同一式 二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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