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雾霾污染的法律治理对策研究

关于我国雾霾污染的法律治理对策研究 作者:孙鹏举 张鸿飞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本文对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比较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提出雾霾污染治理的各项法律措施,以实现雾霾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 雾霾 大气污染 政府责任 法律治理

一、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地方性规定。在立法体系层面的不足主要有:第一,立法思路上存在的不足。《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仅立足于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可能无法产生良好的效果。第二,政府责任制度的不足。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立法表述不清。第三,排放总量制度的不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排放总量制度的立法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规定。在法律实施层面,主要存在的问题:第一,违法成本低下,在违法处罚在程度上比较轻微。第二,政府利益关系。我国目前地方领导的政绩“唯GDP论”的现象,导致地方政府对于高污染企业网开一面。第三,执法失准现象。为了治理当地的雾霾,当前多数采用的执法手段是加强交通限行、机动车限购制度,事实上,机动车尾气在雾霾行程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第四,执法中的其他原因。执法标准过低以及雾霾污染的形成特点等因素,也决定了雾霾污染中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制约雾霾污染并对雾霾污染的治理产生积极作用。

二、发达国家空气污染污染法律治理的经验借鉴

1、英国

英国早在1863年就制定了《碱业法》,并于1874年制定了《碱业及化学工厂法》。1926年,英国又颁布了《公共卫生(烟害防治)法》。英国还分别于1956年、1974年制定了《制碱等工厂法》、《防止污染法》。20世纪90年代后,英国又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的治理,且颁布了《环境保护条例》、《环境法》,对全国环境治理订立新的战略。

2、日本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1962年,日本通过了《煤烟控制法》。1968年,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0年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的修改中扩充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1992年,更将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列入总量控制范围,制定了《指定区域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特别措施法》。

3、美国

美国《清洁空气法》是一部专门针对美国空气污染的法律,实施效果良好,该法的实施必然会使政府和企业产生新的成本,但是全社会将在这部严格的法律中得到益处。据测算,美国1990年修改《清洁空气法》后,费用和效益比是1:44,足见《清洁空气法》实施后的社会效果。

三、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对策

(一)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

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偏低,不能起到保护大气环境的作用,且原有的综合排放标准实施距今已经接近20年,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应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定期提高排放标准的做法,适当地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确立排放标准的动态提升机制。我国已经成为机动车保有量大国,燃油质量标准将关系到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提高燃油质量标准。

(二)加强污染源监测,扩大监测范围

提高污染源监测的频次,力争做到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对于重点监控的工厂和企业,用重点对待,并力争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数据的系统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严密的大气污染监测点阵,并根据各地的城市化发展程度、工业化程度、人口密度等确定监测点的数量。

(三)提高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强调政府治理责任

为了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有必要提高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将“按次处罚”改革为“按日处罚”。加强对企业非法大气排污行为的查处,善于利用《刑法修正案

(八)》中新设的“污染环境罪”这一新罪名,但是应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衔接。雾霾污染的出现与政府治理责任的缺位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加强对雾霾污染的治理,有必要强调政府的环境治理责任。

(四)加强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尝试公益诉讼

全国以及地方的大气污染状况应每日公布,从而使公众及时获得大气污染的实时信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充分体现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且诉讼这一程序化的参与意味着理性参与、和平参与,能够使公众放弃以简单的呐喊或非理性甚至暴力的方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从长远角度来看,将来我国也应直接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使人们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履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

(五)激励低碳经济和绿色GDP,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理念能够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获得最高的单位产出,因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发展和经济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雾霾污染的治理需要绿色GDP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官员政绩考察的重要标准。雾霾污染的治理需要市场发挥作用,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与市场机制的完美结合,能够起到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环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将能够得到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激励,从而使企业以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环保工作。

参考文献:

[1]付保荣.从雾霾天气谈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与能力建设[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

(4):62-66.

[2]王春燕.雾霾天气引发的法律思考.新西部(理论版)[J].2013(10):87.

关于我国雾霾污染的法律治理对策研究 作者:孙鹏举 张鸿飞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本文对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比较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提出雾霾污染治理的各项法律措施,以实现雾霾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 雾霾 大气污染 政府责任 法律治理

一、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地方性规定。在立法体系层面的不足主要有:第一,立法思路上存在的不足。《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仅立足于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可能无法产生良好的效果。第二,政府责任制度的不足。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立法表述不清。第三,排放总量制度的不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排放总量制度的立法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规定。在法律实施层面,主要存在的问题:第一,违法成本低下,在违法处罚在程度上比较轻微。第二,政府利益关系。我国目前地方领导的政绩“唯GDP论”的现象,导致地方政府对于高污染企业网开一面。第三,执法失准现象。为了治理当地的雾霾,当前多数采用的执法手段是加强交通限行、机动车限购制度,事实上,机动车尾气在雾霾行程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第四,执法中的其他原因。执法标准过低以及雾霾污染的形成特点等因素,也决定了雾霾污染中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制约雾霾污染并对雾霾污染的治理产生积极作用。

二、发达国家空气污染污染法律治理的经验借鉴

1、英国

英国早在1863年就制定了《碱业法》,并于1874年制定了《碱业及化学工厂法》。1926年,英国又颁布了《公共卫生(烟害防治)法》。英国还分别于1956年、1974年制定了《制碱等工厂法》、《防止污染法》。20世纪90年代后,英国又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的治理,且颁布了《环境保护条例》、《环境法》,对全国环境治理订立新的战略。

2、日本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1962年,日本通过了《煤烟控制法》。1968年,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0年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的修改中扩充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1992年,更将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列入总量控制范围,制定了《指定区域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特别措施法》。

3、美国

美国《清洁空气法》是一部专门针对美国空气污染的法律,实施效果良好,该法的实施必然会使政府和企业产生新的成本,但是全社会将在这部严格的法律中得到益处。据测算,美国1990年修改《清洁空气法》后,费用和效益比是1:44,足见《清洁空气法》实施后的社会效果。

三、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对策

(一)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

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偏低,不能起到保护大气环境的作用,且原有的综合排放标准实施距今已经接近20年,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应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定期提高排放标准的做法,适当地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确立排放标准的动态提升机制。我国已经成为机动车保有量大国,燃油质量标准将关系到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提高燃油质量标准。

(二)加强污染源监测,扩大监测范围

提高污染源监测的频次,力争做到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对于重点监控的工厂和企业,用重点对待,并力争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数据的系统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严密的大气污染监测点阵,并根据各地的城市化发展程度、工业化程度、人口密度等确定监测点的数量。

(三)提高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强调政府治理责任

为了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有必要提高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将“按次处罚”改革为“按日处罚”。加强对企业非法大气排污行为的查处,善于利用《刑法修正案

(八)》中新设的“污染环境罪”这一新罪名,但是应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衔接。雾霾污染的出现与政府治理责任的缺位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加强对雾霾污染的治理,有必要强调政府的环境治理责任。

(四)加强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尝试公益诉讼

全国以及地方的大气污染状况应每日公布,从而使公众及时获得大气污染的实时信息。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充分体现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且诉讼这一程序化的参与意味着理性参与、和平参与,能够使公众放弃以简单的呐喊或非理性甚至暴力的方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从长远角度来看,将来我国也应直接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使人们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履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

(五)激励低碳经济和绿色GDP,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理念能够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获得最高的单位产出,因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发展和经济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雾霾污染的治理需要绿色GDP观念深入人心,并成为官员政绩考察的重要标准。雾霾污染的治理需要市场发挥作用,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与市场机制的完美结合,能够起到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环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将能够得到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激励,从而使企业以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环保工作。

参考文献:

[1]付保荣.从雾霾天气谈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与能力建设[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

(4):62-66.

[2]王春燕.雾霾天气引发的法律思考.新西部(理论版)[J].2013(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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