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类型.问题与对策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类型、问题与对策

一、“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类型及其发展现状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是企业和农户为弥补家庭承包制的缺陷而组成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是以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为主的企业,围绕一项产业或产品,与农户通过契约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合作形式,是农户和龙头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一样,龙头企业也架起了农户与国内外市场之间的桥梁,推动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带动了相关产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同的是该模式中企业与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关系较为松散。

当前我国“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中,企业与农户主要通过合同契约、反租倒包、出资参股三种方式结合在一起。

(1)合同契约方式。合同契约方式是企业与农户最常见的一种联结方式。在该方式中,企业与农户各自独立经营,企业出于保证原料供给、利用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目的,农户出于降低市场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目的,建立了规范界定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契约。达成契约的关键是双方力量对比基础上的互利,而不是谁让利给谁。在当前初级农产品供给总量阶段性过剩、农民组织化程度又低的阶段,企业在契约的权利义务内容规定上往往占据主动和支配性地位,如果说这是企业对农户的剥夺,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农民需要这种能把产品卖出去、获得稳定预期收益的“剥夺”。

(2)反租倒包方式。反租倒包方式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过来,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出租给其他的农业经营者;农业经营者再雇用农户进行生产经营。在该方式中,农业产供销各个环节被纳入到一个产权独立的决策实体里,形成企业化经营。对企业而言,这种模式既能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又能严格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供应。但它要求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生产的农产品垄断程度较高,容易取得垄断利润,具有完善的分销网络和先进的营销手段,易于灵活进出市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而且,受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影响,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较高,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效率。而农户不仅可以获得出租土地的租金,又能作为雇员拿到工资,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3)出资参股方式。出资参股方式是农户以土地或资金向企业入股,由纯粹的农业生产者变为投资者,使农户与企业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不仅可以获得生产环节的利润,而且可以作为股东分享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企业也通过吸纳股金增强了资本实力,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有效地提高了规模经营效益,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供应。出资参股形式中,农户作为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基本一致,企业利润除支付劳动报酬外,按股分红,若出现风险,则按股承担责任。

当前,“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仍是我国农户走向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由于我国股份制企业

发展还不规范,农户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及基层干部的行为难以约束、规范,因此,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契约型为主,反租倒包和出资参股方式很少。截至2004年9月,我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达58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2000多家,还有数万家中小型龙头企业。据统计,我国各类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近5000亿元,建立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近10万个,带动7000多万农户,每户年均从中增收1000多元。

在我国农户走向市场面临的约束较多、成本较高、农民组织程度较低的现阶段,“企业+农户”模式对引导农户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走向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规模效应带动了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扩大生产规模,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对农户的培训、指导以及对农产品质量的规范等直接或间接提高了农户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推动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的精深加工,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以陕西华圣集团为例,企业的发展不仅为农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带动了苹果产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当地苹果的质量,2003年农户交售“粉红女士”苹果的出口合格率达到90%,而2001年这一比率仅为33%,企业发展了,农民的收入也提高了。

然而,就是这听起来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各种“龙头企业+农户”联结形式中,坑农、害农或农户违约、随意践踏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让我们不得不对“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

二、“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契约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契约型“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模式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企业与农户对长期合作的预期差、双方的交易关系中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本,在一次性博弈观念指导下形成的短期行为,使企业和农户双方缺乏市场经济社会中应有的信任;双方合作的制度环境较差,缺乏履行合约的激励约束机制,无论企业还是农户违约成本都较低。而龙头企业与农户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形成相互激励、相互约束的利益调节机制,导致市场供大于求时,产品外销无路而积压,价格暴跌,企业撒手不管,农户损失惨重;供不应求时,企业利用自己掌握信息资源而农户没有销售渠道的优势,垄断价格,从农户手中赚取高额利润,或是农户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言而无信,谁出的价高给谁,失去信誉。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以农为业的契约组织获得收益较一般组织更为困难,试图从合作中获得收益的农村契约组织可能较一般契约组织的收益更少,而这就需要降低农民达成和履行契约的交易成本。然而由于分散的农户处于原子化状态,彼此之间信任度低,都期待以契约的文本来规定与约束对方的行为,对契约的要求细致复杂,达成和履行这种契约的交易成本就高。这对矛盾较量的结果是契约的简化和契约的不稳定。简化和不稳定的契约对企业和农户双方的制约性就差,再加上我国合同契约执行的制度环境较差,整个市场的诚信度低,缺乏履行契

约的激励约束机制,无论企业还是农户违约成本都较低,而监督履约成本和起诉成本反而很高,因此,违约现象严重。

从农户角度出发,由于农户自身能力有限,缺乏销售渠道,不能方便地了解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常常与交易对方“信息不对称”,难以支持农户理性行为的需要,有时不得不行使神圣的“退出权”,以回避风险。因此,农户不得不主要依赖龙头企业销售产品,造成农户对龙头企业的过分依赖,面对企业决策无法进行平等协商,而只能被动接受。因此,企业经常以市场价格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农产品;或是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采取压级压价等手段,变相侵害农民利益;甚至一些所谓的“龙头企业”干脆就是骗子企业,纯粹就是借“龙头企业+农户”之名,行兜售假冒伪劣种子和农用物资之实,骗一把就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从龙头企业角度出发,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企业对农户生产进行全程监督以保证产品数量和质量的方式是根本不可行的,因此,农户违约的现象也很普遍。北京某獭兔种兔企业董事长回顾企业近年来的发展历程,就曾抱怨说自己吃够了“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苦头。一是不能保证农户按合同将所有产品交售给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保护价的情况下,履约不成问题;但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许多农户会偷偷将产品卖给小商贩,并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企业的前期投入就付之流水。二是不能保证农户交售产品的质量。个别农户拿到订单后,不按技术规程养殖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或是偷偷从市场上买来不合格的产品交给企业,造成“一块臭肉坏满锅汤”的惨痛教训,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甚至被封关,波及到更多的企业和农户。

由于企业与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希望企业对农户实行保护价收购,由企业来承担市场的风险,并分享一部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给农户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厢情愿。“龙头企业+农户”中的“+”同样代表市场规律,企业与农户是在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中形成均衡价格,使供需双方形成利益风险的对称。若一定要企业承担全部的市场风险,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并返还利润给农户,那么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必将下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或者是企业以此为由让政府给予补贴、免税等优惠措施,结果是企业想方设法“捞补贴”,农户没得到多少优惠,政府却搭进不少力气和资金。

(二)反租倒包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反租倒包方式中,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大企业、大资本替代小农户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缺少就业机会的问题。尽管反租倒包方式中企业承诺优先雇用失去土地的农户,但实际很难兑现,即使兑现,鉴于企业的吸纳能力多数农户将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例如在东南沿海某个县,1500亩土地连片租给一家企业搞蔬菜种植,只有不足1/3的农户能进去种田务工,其他600多农户则生活无着落。二是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出于经济利益(土地级差收益)和政治利益(税费有保障且引来外资)考虑,往往会利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以发展“三高”农业为名,强迫农民出让承包地,成为土地的实际支配者,操纵土地级差收益的分配权。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不惜损害农户利益尽可能实现土地的反租倒包;涉农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尽可能地跟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把土地租金压到最低;而农户既缺乏跟企业谈判的能力和资格,又无法左右地方政府的行为,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益互相勾结的牺牲品,这也是反租倒包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强调反租倒包一定要尊重农户意愿的重要原因。

(三)出资参股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农户出资参股方式中,存在企业控股者剥夺农户知情权、损害农户利益的风险,农户对企业经营者缺乏信任,不肯入股;另外,入股意味着要承担企业面临市场的经营风险,农户较强的规避风险心理使多数农户不会选择把自己有限的资金投向企业。而以土地入股同样存在较高的风险,例如“蓝田风暴”中蓝田公司的垮台,使7000多名农民成了无土无业的游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生产生活陷入困境,事后尽管政府尽最大努力将土地交还给农户,但很多土地已经不能复垦,土地入股就这样把农户推向了市场的最前沿,承担起企业经营的风险。

三、加快我国“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社会资本培育,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加强社会资本培育,一方面要通过举办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为农户、企业提供拓展人脉的平台,另一方面要采取道德约束、经济代价和法律惩罚等措施提高失信成本,使经济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优化信用环境,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为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奠定基础。

首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的采集和提供、信用监督等在内的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同时,加大对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的披露程度,提高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其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再次,注重道德培养,强化舆论监督,形成讲信用的道德环境,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倡导信任文化、诚信道德,不断强化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失信行为受到强烈的公众谴责,社会信用环境好转,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有更好的基础,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降低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成本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与农户形成对称的市场主体,改变由企业订立契约内容,农户决定加入或不加入的不平等状况;同时,节约了企业与千家万户的农民打交道的成本,能更方便地约束农户的行为,改善企业与农户目前互不守信的状况,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首先,要开展合作思想、合作理念、合作原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采取优惠措施支持、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的建立打下稳定的经济基础。再次,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规范其运行机制,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最终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发展模式。

(三)为农业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降低企业与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

向涉农龙头企业、农户提供融资和保险方面的优惠服务,是发达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为农业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降低企业与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可以增强企业与农户契约的稳定性。

首先,要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保证农户和龙头企业能通过正规渠道贷到合理的所需资金,以增强他们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向龙头企业和农户倾斜的优惠贷款政策,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放宽农业贷款的条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和较长的贷款期限,以确保他们及时、足额获取农业发展所需资金。再次,要由政府出面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例如政府出资向农民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吸引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或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以降低企业和农户面临的风险,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减少企业与农户的质量纠纷

质量问题是困扰企业与农户契约稳定性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户的质量意识,能够有力地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

首先,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标准,并注意宣传,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并切实得到按照规范的操作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销售的好处,增强农户的质量意识。其次,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证标准得以实施。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检测制度,深入开展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另一方面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推广速测技术,并将检测结果公布于众,提高检测的透明度,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减少企业与农户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作者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章来源: 《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07期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类型、问题与对策

一、“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类型及其发展现状

“龙头企业+农户”模式是企业和农户为弥补家庭承包制的缺陷而组成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是以农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为主的企业,围绕一项产业或产品,与农户通过契约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合作形式,是农户和龙头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一样,龙头企业也架起了农户与国内外市场之间的桥梁,推动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带动了相关产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同的是该模式中企业与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关系较为松散。

当前我国“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中,企业与农户主要通过合同契约、反租倒包、出资参股三种方式结合在一起。

(1)合同契约方式。合同契约方式是企业与农户最常见的一种联结方式。在该方式中,企业与农户各自独立经营,企业出于保证原料供给、利用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目的,农户出于降低市场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目的,建立了规范界定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契约。达成契约的关键是双方力量对比基础上的互利,而不是谁让利给谁。在当前初级农产品供给总量阶段性过剩、农民组织化程度又低的阶段,企业在契约的权利义务内容规定上往往占据主动和支配性地位,如果说这是企业对农户的剥夺,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农民需要这种能把产品卖出去、获得稳定预期收益的“剥夺”。

(2)反租倒包方式。反租倒包方式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过来,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出租给其他的农业经营者;农业经营者再雇用农户进行生产经营。在该方式中,农业产供销各个环节被纳入到一个产权独立的决策实体里,形成企业化经营。对企业而言,这种模式既能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又能严格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供应。但它要求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生产的农产品垄断程度较高,容易取得垄断利润,具有完善的分销网络和先进的营销手段,易于灵活进出市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而且,受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影响,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较高,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效率。而农户不仅可以获得出租土地的租金,又能作为雇员拿到工资,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3)出资参股方式。出资参股方式是农户以土地或资金向企业入股,由纯粹的农业生产者变为投资者,使农户与企业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不仅可以获得生产环节的利润,而且可以作为股东分享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利润。企业也通过吸纳股金增强了资本实力,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有效地提高了规模经营效益,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供应。出资参股形式中,农户作为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基本一致,企业利润除支付劳动报酬外,按股分红,若出现风险,则按股承担责任。

当前,“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仍是我国农户走向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由于我国股份制企业

发展还不规范,农户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及基层干部的行为难以约束、规范,因此,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契约型为主,反租倒包和出资参股方式很少。截至2004年9月,我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达58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2000多家,还有数万家中小型龙头企业。据统计,我国各类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总额近5000亿元,建立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近10万个,带动7000多万农户,每户年均从中增收1000多元。

在我国农户走向市场面临的约束较多、成本较高、农民组织程度较低的现阶段,“企业+农户”模式对引导农户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走向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规模效应带动了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扩大生产规模,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对农户的培训、指导以及对农产品质量的规范等直接或间接提高了农户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推动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企业的精深加工,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以陕西华圣集团为例,企业的发展不仅为农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带动了苹果产业的发展,而且提高了当地苹果的质量,2003年农户交售“粉红女士”苹果的出口合格率达到90%,而2001年这一比率仅为33%,企业发展了,农民的收入也提高了。

然而,就是这听起来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各种“龙头企业+农户”联结形式中,坑农、害农或农户违约、随意践踏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让我们不得不对“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

二、“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契约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契约型“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模式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企业与农户对长期合作的预期差、双方的交易关系中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本,在一次性博弈观念指导下形成的短期行为,使企业和农户双方缺乏市场经济社会中应有的信任;双方合作的制度环境较差,缺乏履行合约的激励约束机制,无论企业还是农户违约成本都较低。而龙头企业与农户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形成相互激励、相互约束的利益调节机制,导致市场供大于求时,产品外销无路而积压,价格暴跌,企业撒手不管,农户损失惨重;供不应求时,企业利用自己掌握信息资源而农户没有销售渠道的优势,垄断价格,从农户手中赚取高额利润,或是农户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言而无信,谁出的价高给谁,失去信誉。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以农为业的契约组织获得收益较一般组织更为困难,试图从合作中获得收益的农村契约组织可能较一般契约组织的收益更少,而这就需要降低农民达成和履行契约的交易成本。然而由于分散的农户处于原子化状态,彼此之间信任度低,都期待以契约的文本来规定与约束对方的行为,对契约的要求细致复杂,达成和履行这种契约的交易成本就高。这对矛盾较量的结果是契约的简化和契约的不稳定。简化和不稳定的契约对企业和农户双方的制约性就差,再加上我国合同契约执行的制度环境较差,整个市场的诚信度低,缺乏履行契

约的激励约束机制,无论企业还是农户违约成本都较低,而监督履约成本和起诉成本反而很高,因此,违约现象严重。

从农户角度出发,由于农户自身能力有限,缺乏销售渠道,不能方便地了解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常常与交易对方“信息不对称”,难以支持农户理性行为的需要,有时不得不行使神圣的“退出权”,以回避风险。因此,农户不得不主要依赖龙头企业销售产品,造成农户对龙头企业的过分依赖,面对企业决策无法进行平等协商,而只能被动接受。因此,企业经常以市场价格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农产品;或是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采取压级压价等手段,变相侵害农民利益;甚至一些所谓的“龙头企业”干脆就是骗子企业,纯粹就是借“龙头企业+农户”之名,行兜售假冒伪劣种子和农用物资之实,骗一把就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从龙头企业角度出发,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企业对农户生产进行全程监督以保证产品数量和质量的方式是根本不可行的,因此,农户违约的现象也很普遍。北京某獭兔种兔企业董事长回顾企业近年来的发展历程,就曾抱怨说自己吃够了“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苦头。一是不能保证农户按合同将所有产品交售给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保护价的情况下,履约不成问题;但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时,许多农户会偷偷将产品卖给小商贩,并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企业的前期投入就付之流水。二是不能保证农户交售产品的质量。个别农户拿到订单后,不按技术规程养殖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或是偷偷从市场上买来不合格的产品交给企业,造成“一块臭肉坏满锅汤”的惨痛教训,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形象,甚至被封关,波及到更多的企业和农户。

由于企业与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希望企业对农户实行保护价收购,由企业来承担市场的风险,并分享一部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给农户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厢情愿。“龙头企业+农户”中的“+”同样代表市场规律,企业与农户是在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中形成均衡价格,使供需双方形成利益风险的对称。若一定要企业承担全部的市场风险,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并返还利润给农户,那么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必将下降,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或者是企业以此为由让政府给予补贴、免税等优惠措施,结果是企业想方设法“捞补贴”,农户没得到多少优惠,政府却搭进不少力气和资金。

(二)反租倒包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反租倒包方式中,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大企业、大资本替代小农户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缺少就业机会的问题。尽管反租倒包方式中企业承诺优先雇用失去土地的农户,但实际很难兑现,即使兑现,鉴于企业的吸纳能力多数农户将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例如在东南沿海某个县,1500亩土地连片租给一家企业搞蔬菜种植,只有不足1/3的农户能进去种田务工,其他600多农户则生活无着落。二是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出于经济利益(土地级差收益)和政治利益(税费有保障且引来外资)考虑,往往会利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以发展“三高”农业为名,强迫农民出让承包地,成为土地的实际支配者,操纵土地级差收益的分配权。从而造成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不惜损害农户利益尽可能实现土地的反租倒包;涉农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尽可能地跟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把土地租金压到最低;而农户既缺乏跟企业谈判的能力和资格,又无法左右地方政府的行为,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益互相勾结的牺牲品,这也是反租倒包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强调反租倒包一定要尊重农户意愿的重要原因。

(三)出资参股型“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农户出资参股方式中,存在企业控股者剥夺农户知情权、损害农户利益的风险,农户对企业经营者缺乏信任,不肯入股;另外,入股意味着要承担企业面临市场的经营风险,农户较强的规避风险心理使多数农户不会选择把自己有限的资金投向企业。而以土地入股同样存在较高的风险,例如“蓝田风暴”中蓝田公司的垮台,使7000多名农民成了无土无业的游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生产生活陷入困境,事后尽管政府尽最大努力将土地交还给农户,但很多土地已经不能复垦,土地入股就这样把农户推向了市场的最前沿,承担起企业经营的风险。

三、加快我国“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社会资本培育,创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加强社会资本培育,一方面要通过举办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为农户、企业提供拓展人脉的平台,另一方面要采取道德约束、经济代价和法律惩罚等措施提高失信成本,使经济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优化信用环境,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为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奠定基础。

首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的采集和提供、信用监督等在内的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同时,加大对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的披露程度,提高失信行为的经济成本。其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加大执法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再次,注重道德培养,强化舆论监督,形成讲信用的道德环境,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倡导信任文化、诚信道德,不断强化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失信行为受到强烈的公众谴责,社会信用环境好转,企业与农民的合作有更好的基础,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降低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成本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与农户形成对称的市场主体,改变由企业订立契约内容,农户决定加入或不加入的不平等状况;同时,节约了企业与千家万户的农民打交道的成本,能更方便地约束农户的行为,改善企业与农户目前互不守信的状况,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首先,要开展合作思想、合作理念、合作原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采取优惠措施支持、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的建立打下稳定的经济基础。再次,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规范其运行机制,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最终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发展模式。

(三)为农业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降低企业与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

向涉农龙头企业、农户提供融资和保险方面的优惠服务,是发达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为农业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降低企业与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可以增强企业与农户契约的稳定性。

首先,要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责,保证农户和龙头企业能通过正规渠道贷到合理的所需资金,以增强他们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向龙头企业和农户倾斜的优惠贷款政策,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放宽农业贷款的条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和较长的贷款期限,以确保他们及时、足额获取农业发展所需资金。再次,要由政府出面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例如政府出资向农民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吸引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或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以降低企业和农户面临的风险,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减少企业与农户的质量纠纷

质量问题是困扰企业与农户契约稳定性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户的质量意识,能够有力地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

首先,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标准,并注意宣传,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并切实得到按照规范的操作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销售的好处,增强农户的质量意识。其次,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证标准得以实施。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跟踪检测制度,深入开展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另一方面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推广速测技术,并将检测结果公布于众,提高检测的透明度,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减少企业与农户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促进“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的发展。(作者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章来源: 《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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