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管理,过期了怎么办?

2.10:《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管理?到期怎么办?

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持此证明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

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

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外出经营活动结

束时,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在《外管证》有效

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10.1、《外管证》

的适用范围

《 外管证》用于纳

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税款的清缴、申请领购、代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10.2《外管证》

的管理机关

县(市)区级以上

(含本级)主管税务机

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含

本级)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税务登记

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缴销等税收管理事宜;

纳税人经营地主

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等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2.10.3、《外管证》

的有效期限

《外管证》的有效

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外出经营活动的

时间如何确认:

国税发[2003]47

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

超过180天。

2.10.4、《外管证》

的开具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应

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应

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为

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

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管证》的开具

要求:

1.税务登记地主

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税务登记地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3.纳税人(除建筑

安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到同一地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应“一次一证”申请开具《外管证》;

4.建筑安装企业

纳税人,按照“一项

(即:一个工程项目)一证” 的原则,申请开具《外管证》;

5.《外管证》要逐

项认真填开、签注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6.《外管证》不得

转借、涂改、损毁、买

卖或者伪造。

2.10.5、《外管证》

的报验登记管理

纳税人自《外管

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外管证》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重

新申请开具。

经营地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并根据纳税人报送

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

2.10.6、《外管证》

的缴销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回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10.7、问:跨地

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

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年1

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

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10.8、《外管证》

过期了,应当怎么办?

国税发[2006]104

号文件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外管证》到期后,可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外出经营纳税人

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到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证明有效期满,但

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凭原证明回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外出证明。

2.10.9、问:建筑

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其

施工期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80天的有效期,在施工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问企业还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

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

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该纳税人已经按

要求在生产经营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仍须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

2.10.10、企业如

何办理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

料:

(1)税务登记证

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2.10.11、纳税人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如何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该单位在结清税款,缴销在经营地购买的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外管证》归还纳税人。

企业办理注销手

续应当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装合

同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

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5)办税人员身

份证复印件;

(6)填写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7)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10.12、关于《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续办建议

1、《外经证》有效

期限为180天,到期前,建筑工程款如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必须及时续办;如建筑工程已完工,请提供竣工资料,以便及时注销。

2、《外经证》到期

前15天,各工程项目部经办人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请税务局相关人员在《外经

证》原件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当期已开具发票金额、张数、已缴纳税款额。

3、将已签字盖章

的《外经证》原件2份(共3份,当地税务局留存1份)和当期已开具的发票、税票原件或复印件,在《外经证》到期10天前到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办《外经证》。

2.10:《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管理?到期怎么办?

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持此证明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

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

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外出经营活动结

束时,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在《外管证》有效

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10.1、《外管证》

的适用范围

《 外管证》用于纳

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税款的清缴、申请领购、代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10.2《外管证》

的管理机关

县(市)区级以上

(含本级)主管税务机

关是《外管证》的管理机关(以下“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县(市)区级以上(含

本级)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税务登记

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开具、缴销等税收管理事宜;

纳税人经营地主

管税务机关负责《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等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2.10.3、《外管证》

的有效期限

《外管证》的有效

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外出经营活动的

时间如何确认:

国税发[2003]47

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

超过180天。

2.10.4、《外管证》

的开具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应

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应

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为

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

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管证》的开具

要求:

1.税务登记地主

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税务登记地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3.纳税人(除建筑

安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到同一地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应“一次一证”申请开具《外管证》;

4.建筑安装企业

纳税人,按照“一项

(即:一个工程项目)一证” 的原则,申请开具《外管证》;

5.《外管证》要逐

项认真填开、签注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否则一律无效。

6.《外管证》不得

转借、涂改、损毁、买

卖或者伪造。

2.10.5、《外管证》

的报验登记管理

纳税人自《外管

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外管证》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重

新申请开具。

经营地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并根据纳税人报送

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

2.10.6、《外管证》

的缴销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查验的《外管证》,回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10.7、问:跨地

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

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年1

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

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10.8、《外管证》

过期了,应当怎么办?

国税发[2006]104

号文件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外管证》到期后,可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外出经营纳税人

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到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证明有效期满,但

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凭原证明回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外出证明。

2.10.9、问:建筑

安装企业外出经营,其

施工期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80天的有效期,在施工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问企业还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

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

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该纳税人已经按

要求在生产经营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仍须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

2.10.10、企业如

何办理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

料:

(1)税务登记证

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2.10.11、纳税人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如何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

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该单位在结清税款,缴销在经营地购买的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外管证》归还纳税人。

企业办理注销手

续应当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装合

同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

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

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5)办税人员身

份证复印件;

(6)填写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7)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10.12、关于《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续办建议

1、《外经证》有效

期限为180天,到期前,建筑工程款如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必须及时续办;如建筑工程已完工,请提供竣工资料,以便及时注销。

2、《外经证》到期

前15天,各工程项目部经办人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请税务局相关人员在《外经

证》原件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当期已开具发票金额、张数、已缴纳税款额。

3、将已签字盖章

的《外经证》原件2份(共3份,当地税务局留存1份)和当期已开具的发票、税票原件或复印件,在《外经证》到期10天前到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办《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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