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办教育

2009年第5期(总第7期) 2009年11月 辽宁省民办教育办公室 主办: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 辽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本 期 要 目 ● 省教育厅首次调阅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并进行通报 ● 省教育厅举办首期民办学校章程培训会 ● 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纪要

●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 ●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举办者出资“过户”问题的法律研究

● 广州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医保门诊最高报销可达● 澳大利亚学校倒闭 殃及千名中国学生 95%以上

目 录

辽宁省教育厅首次调阅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并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章程,近期,省教育厅结合今年开展的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对我省民办学校的办学章程进行了首次调阅,并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省教育厅首次调阅14个市68所学校的办学章程,从调阅的总体情况看,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已将学校章程的管理列入工作日程,规范学校章程的工作已开始步入规范的轨道。但是,各市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学校章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所调阅章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章程没有体现示范文本的要求:文字的表述不清晰或不规范;必要内容存在漏项;结合学校实际的规范内容体现不够充分;个别章程条款内容与法规不符。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学校还不够深入、对规范学校章程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任务依然艰巨。

†通报‡要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市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

首次调阅情况将作为省教育厅今年评选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后省教育厅将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规范的监督指导力度,以利形成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良性机制。

省教育厅举办首期民办学校章程培训会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章程,落实†省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精

神,8月3日-4日,省教育厅在葫芦岛举办了首期民办学校章程培训,各市 教育局主管民办教育负责同志2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上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任红同志就†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东软信息学院王维坤同志就学校章程制定和实施的探讨与实践作了专题报告;省教育厅领导闫崇民同志就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辽宁省民办教育发展状态的基本估计,为什么要把民办学校章程作为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等方面作了重要讲话。本次培训对提高大家对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认识,加深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章程规定,准确把握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增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指导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省民办教育协会召开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

规委员会会议

2009年10月28——29日,由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主办、盘锦市教育局和盘锦伟业教育集团承办的辽宁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在盘锦市召开。来自省民办教育协会和沈阳、锦州、阜新、辽阳等市的民办教育协会的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和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以及鞍山、抚顺、丹东、铁岭、朝阳、盘锦等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同志共30多人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我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讨论民办学校自律和维权等有关问题,推动国家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政策的落实和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达到合作、发展、共赢。\

会议由省协会第一副会长郝庆堂和常务副会长孙杰夫主持,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建华、盘锦市教育局局长魏书生到会并讲话。

会议期间,各市协会通报了工作;讨论了‚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和落实民办

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如‚两免一补‛、税收建设用地等法律、政策问题;讨论通过了‚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传达了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会会议精神。

通过交流与讨论,大家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如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如何推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的落实形成了一致意见;对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充满信心。

最后,第一副会长郝庆堂做了会议总结。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李 兴)

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

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纪要

为深化我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讨论研究有关问题,2009年10月28—29日,由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主办、盘锦市教育局和盘锦伟业教育集团承办的辽宁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在盘锦市召开。来自省民办教育协会和沈阳、锦州、阜新、辽阳等市民办教育协会的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和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以及鞍山、抚顺、丹东、铁岭、朝阳和盘锦等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同志等30多人参加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市民办教育协会近期工作,通报本地区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讨论修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草案)‡,形成向全体会员单位征求意见稿;讨论、研究省协会拟举办的†民办教育转型期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确定办班的具体安排意见;讨论通过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探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问题,如‚资产过户‛等;研究如何推进公平待遇落实问题,如民办学校的‚两免一补‛、建设用地、公用事业缴费标准及税收优惠等。

会议由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副会长郝庆堂、常务副会长孙杰夫主持。盘锦伟业教育集团董事长杨晓松、盘锦市教育局局长魏书生、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建华参加了会议并先后致词和讲话。

一、教育厅领导充分肯定了我省民办教育协会工作,并分析了民办教育形势

张建华副厅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省民办教育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肯定了省民办教育协会自成立以来做的大量工作,在全省民办学校的自律、维权和特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由省民办教育协会牵头,成立了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确定了协作会的运行机制,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他希望目前我省已经成立了民办教育协会的八个市再接再厉,继续履行好协会职责;正在筹备成立协会的六个市也应当抓紧工作,把协会尽快成立起来。他要求民办学校靠自律约束自己,按法规政策规范自己。靠这两个环节发挥作用,就能保证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长期发展。这也是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的基本任务。

在讲到当前形势时,他说,现在一方面可以乐观地说,民办教育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必须看到,民办教育某些方面的形势也很严峻。比如民办学校的招生形势就不容乐观,多数民办学校按分配的招生计划指标完不成任务。应当说,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确实有,但空间在哪里,如何去寻求,则需要我们去研究。国家法规政策都体现出要扶持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这是勿慵臵疑的。但到了下面,有的出台规范方面的政策就相对多一些,而着力提升和鼓励发展方面的就少一些,有的地方甚至拿民办学校‚说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些无疑从客观上对民办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判断和评估形势要克服盲目性,减少随意性,要脚踏实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取得民办学校发展的主动权。

张建华副厅长的讲话体现了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的关怀,使大家感到很亲切,表示绝不辜服领导的殷切希望,做好协会和民办学校的工作,为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会议交流了各市民办教育协会近期工作

沈阳市民办教育协会重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应对当前流感的严峻形势,市协会配合市教育局,担负起对民办学校防控流感的全面检查指导责任,工作开展得比较到位。二是召开了沈阳市民办初中协作体工作总结会,对2009年中考和招生形势做了全面总结,一致评价沈阳市民办初中的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看到了民办初中发展的前景和动力,增强了信心。三是正在筹备的民办教育年会,将两年一次的评先表奖工作由以往的‚两先一优‛扩大到‚两先两优‛,将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项分设为‚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凸显了对民办学校优秀校长的表彰。

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经过多方努力,解决了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教师职称评定问题。由于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教师流动性大,统一人才代理涉及费用又高,所以这项工作难度很大,一直未开展起来。现在市协会出面协调了市人事、教育等部门,在关键环节达成了一致,并且在民办学校中开展评比竞赛等活动,为这些教师参评创造条件。最近,有46位民办非学历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起参评。市协会还本着服务于民办学校的原则,组织了一期全员法律政策知识培训,并形成培训文件汇编发到受训者手中,现在正准备就民办学校遇到的困惑问题,再举办一期专家讲座,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阜新市民办教育协会经过不懈努力,争取到了在冬季取暖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这个问题在政府管理的范围内已经解决了,属‚热网‛供热的范畴还正在协调中。另外,市协会将在11月份组织以‚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重点是提高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守法意识,强化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切实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会议讨论了《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首先,由省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孙杰夫就†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做了解读。

与会人员认为,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对于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表示赞成和支持。大家在讨论中对自律公约的内容和文字一共提出了18条意见和建议。会后将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吸纳合理

的意见,对文件做出修改和完善,再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发布施行。尤其是大家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提出的意见很好,协会将积极同有关方面沟通,争取联合行文,使本公约能对全省民办学校都起到约束作用。

四、会议讨论通过了“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 首先,由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黄元维就‚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说明。

与会人员认为,省协会举办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研修班,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者和管理者的素质,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研修班设计的培训内容也符合当前民办学校的需要。各市表示,一定积极响应省民办教育协会的安排部署,并与省民办教育协会通力配合,共同办好研修班。

五、会议通过了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探讨了有关法律政策问题

会议首先讨论通过了‚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

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由15人组成,本次实到会11人。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该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作为协会的工作机构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开展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会议一致通过了该工作规则,并对政策法规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这次会议,重点探讨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问题,研究了如何推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平等待遇,如‚两免一补‛的落实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法律、政策问题。

1、关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落实和‚资产过户‛问题。 会议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资产过户‛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落实‚法人财产权‛,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不动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即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民办学校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指在民

办学校存续期间,对所有资产享有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权。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充足资金和财产的保证,不允许举办者抽逃资金,任何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这是关系到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就存在风险。

二是实行‚资产过户‛,是落实‚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资产过户‛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困难。首先,‚资产过户‛带来的大量税费问题,使民办学校的投资者难以承受;其次,‚资产过户‛政策的推行,使投资者对资产丧失了部分的控制权(即投资人的资产只能在清算时,才有可能得到体现),面临私有财产‚被剥夺‛,不敢再投资了,对民办学校的持续快速发展不利。因此,保证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是否可以通过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制约机制等规章制度得到保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是落实‚法人财产权‛,当前迫切的问题是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归属。有人质疑,硬性规定‚资产过户‛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悖于†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的立法精神。因为投资办学毕竟不能等同于捐资办学。目前,民办学校终止时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归属从法律规定上还不明晰,说法不一,影响了办学投资者的积极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建议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归属。在国家没有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问题之前,‚资产过户‛政策可以缓行,不宜操之过急。

2、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在民办学校落实问题。 首先,就落实的情况来看,我省只有抚顺市的三所民办职高在2008年解决了,其他地方基本上未得到解决。影响这一政策落实的原因很多。一是对有关文件的规定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国务院文件没有把民办教育纳入‚两免一补‛范围,省里发的文件就明确指公办,所以地方就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了;二是这笔经费国家已经给付了60%,到省和市就扣下了,不给民办学校;三是有的地方把这笔钱挪用了,明明有政府给民办学校的委托协议,也不发给经费,借口政府经费紧张相搪塞、推脱。大家一致认为,‚两免一补‛直接受惠的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而不是民办学校;如果因为他们到民办学校去上学,就剥夺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待遇,这是很不公平的。引申开来看是对民办学校的歧视,

‚殃及无辜‛。如果是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两免一补‛将民办学校的学生排除在外,那岂不是政府在制造不平等待遇吗?大家还说,国家统计义务教育学生数字,一直是全口径的,从来没有把民办学校排除在外,国务院文件只是没有区分公办和民公,不能理解为不包括民办;地方文件做这个区分,是对上级文件曲解的结果。另外,把民办学校是否接受政府委托义务教育做为区分的标志也是不合理的。这里有一点儿‚强词夺理‛的味道。因为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客观地讲,都在替政府担担子,是在为政府减轻负担,这应当是公认的事实。难道为群众做实事,替政府解忧愁,反倒应当受到冷遇吗?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逐步实现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承担。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条例‛通篇找不到‚民办‛字样。所以,说到底,这个问题不是给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对民办学校的认识和态度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做出立法解释,或由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

3、关于向民办学校拨付生均经费问题。

与会人员在讨论中指出,†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省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统筹落实全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逐步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义务教育免除的费用、补助所需资金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的规定,也应当适用民办学校。有人介绍说,在我省的黑山县有3个借读的日本籍小学生,他们的义务教育阶段人均公用经费,都是由国家拨付,从国内带过来的。这里只是想说明和借鉴一点,落实公民基本权利是要较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国家拨下来了,究竟在哪一层被截留了呢?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与上一个问题走同样的途径。

4、关于民办学校税收和‚取得合理回报‛问题。

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是每次会议都会涉及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至今没有下文。†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7年了,这个问题是否渉嫌政府不作为?民办学校还在企盼着。而从与会者提供的信息看,我省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也不尽一致。有的市税务部门比较谨慎,要求与教育部门联合发文,向民办学校收税。而教育部门认为,国家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因此拒绝签署意见,所以此事一直拖着,等待国家规定出台;也有的市几年来对非学历民办学校征收营业税等税种,也一直存在争议;最近又有的市税务部门正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调查,拟对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全面收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与会者提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因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是有区别的,但现在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但没有享受到与公办学校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这个区别也一直没有体现出来,这对确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来说,至少是觉得心里不平衡。

关于‚如何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里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的问题是,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什么情况下应当纳税,法律法规规定都不明确,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些疑问。如:扣除的部分是否应当包括学校固定资产折旧费?继续投入到学校办学的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从学校账户中提取回报资金,是否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这是应当认真明确的问题,所以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学校固定资产折旧费纳入税前扣除;对学校发展的持续投入不征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终止前存在于学校的办学结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这样宽松的政策,将对民办学校发展起到鼓励和支持的作用。

5、关于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公用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问题。

与会人员反映,†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向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索要征地税。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下列权利:……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这项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发生问题的波及面更广,反响也更强烈。所以,大家一致希望,政府应当就此类问题统一下发相关文件,重申对民办学校的系列优惠政策,以期得到真正落实,惠及更多的民办学校,为扶持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大工作力度。

6、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及职教和普教比例落实问题。

民办学校招生有自主权,但每年到招生季节来临之际,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发文件,强调民办学校‚不许考试选拔招生‛等要求。今年沈阳市一改以往对民办学校发禁令、严要求的限制性措施,多了些提倡和放开的政策,得到与会者的赞同。大家反映,现在有一种说法:‚民办学校扰乱了公办学校的招生秩序。‛这是不切实际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待遇平等问题,在政策尺度的把握上为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部领导曾经讲过,职教和普教的比例以4.5与5.5大体相当。但职教招生年年面临严峻形势。有的市普通高中降分录取,在304分以下都收走了。普教招生规模的盲目扩大,严重影响职业学校的招生,从长远看不仅影响到就业,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件事情政府本来是可以控制的,通过合理安排和调整学籍指数就可以解决。所以大家期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真正提上工作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和采取实际控制措施并重,认真加以解决。

7、关于民办学校收费使用票据问题。

有的市反映,市政府出台文件,给进入职业教育的农村困难学生补助80%的学费,由家庭困难学生出据学费收据,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学生的这个‚收据‛不符合要求,因为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发文不允许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要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又必须纳税。所以市里的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就遇到了障碍。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早有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可这个文件一直就没有制定出来。与会人员一致感到,这里反映的只是一个实例,而民办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混乱的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其结果必将造成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破坏,给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工作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行政作为的力度,地方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再等待中央下文件,按照地方法规的要求,把该办好的事情抓紧办好。

郝庆堂第一副会长做了会议总结,他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一是领导重视。教育厅张建华副厅长专程从沈阳赶来参加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使与会同志深受启发和鼓舞。教育专家、盘锦市教育局局长魏书生亲临会议,并结合自身实际讲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历程,使与会同志得到启示。二是会议内容针对性强。围绕着民办学校的维权和自律进行研讨,抓住了根本。三是会议效率高。虽然会议只有一天时间,但研究讨论的问题很多。大家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草案)‡、全省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公平待遇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同时,他还传达了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会会议精神,通报了会议有关信息,使大家受到了鼓舞和激励。

最后,孙杰夫常务副会长受省民办教育办公室的委托,通报了省教育厅近期民办教育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并对如何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次会议反映的问题,将择其要点,形成书面材料,以不同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关于有的市要求成立宣讲团,宣传解读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问题,省协会将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重申信息化办公问题,从明年1月开始一般不再下发纸

质文件,主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把电子邮箱、QQ 群等现代化手段利用起来,节约办公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强调各协会要重视民办教育科研工作,省民办教育协会和国家民办教育协会都公布了立项课题指南,希望各协会和民办学校积极参加民办教育科研工作。

应大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邀请,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三次会议将于明年春天在大连市举行。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11月6日)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09)年会召开

2009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会在湖南省韶山市隆重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柳斌、国家教育部部长助理吴德刚、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保以及来自全国各地民办教育战线的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副会长郝庆堂、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何增强代表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参加了大会。

大会由全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王佐书主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陶西平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致了†为全面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而努力‡的开幕词。会上还宣读了国务委员刘延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的贺信。许嘉璐和张榕明同志分别作了讲话。

大会还向全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优秀论文评选获奖者颁奖,辽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齐红深同志的论文†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举办者出资‚过户‛问题的法律研究‡获奖。

会上,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遴选的代表作了交流发言。辽宁省大连市万达星海人家幼儿园徐宏代表学前教育界作了†八年创业历程 八年快乐人生‡的发言,向大会介绍了万达星海人家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以及办学经验和办学理念:打造高质量的幼儿园,给孩子最好的服务好教育;

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对孩子实行多元化培养;多方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和谐管理团队;永久珍惜家长认可,用感恩的心回报社会。徐宏的发言获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大会决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0)年会将在云南举行。

(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10月29日政策法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法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策法规委员会是民办教育协会开展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研讨、学习宣传、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学习和研究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掌握法律政策要点;

2、关注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热点问题,适时组织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帮助民办学校正确理解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了解民办教育行业和民办学校遇到的政策法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主管机关和有关方面反映,寻求解决的渠道和办法;

4、接受民办学校政策法规方面咨询,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5、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监督和自律进行调研,并向协会提出工作建议;

6.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策法规委员会由具有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研究能力、协会会员中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任期与协会换届同步,委员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 人。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坚持会议集中议事和个别沟通相结合的原则,以举办专业讲座、论坛或沙龙等形式做为集中活动的载体,以人大、政协会议等为沟通渠道,以†辽宁民办教育‡简报和辽宁民办教育网为主要宣传煤体,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政策法规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活动。

(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和举办者出资“过户”问题的法律研究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含义应当如何理解?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将投入到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近两年来在民办教育实践者、研究者和管理者中颇多不同见解。我们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法通则‡†物权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对这一民办教育产权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从五个方面加以探讨,希望理解和尊重法律文义与法律精神,区分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界限,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解释和资产管理要求回归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本意上来。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和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是将‚法人财产‛概念首次引进民办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

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解释,†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产权界定依据有四条:

第一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比如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理论、所有制和所有权理论,我国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权与经营者管理权相分离、国有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等基本理论,都是正确处理和界定民办教育机构资产归属的基本依据。

第二是‚以国家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宪法‡、†民法通则‡、†捐赠法‡†教育法‡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产权界定的法规,如†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作为产权界定的基本依据。

第三是以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为依据。不仅是为了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也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民办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和界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产权界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5、对国有资产价值量界定遵循简便易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规定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设立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但是,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经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后,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就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在法律界颇有争议的概念,将在下文专门探讨。此处只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原文,对其立法的本意进行理解。

第一,确立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是为了保证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不受举办者及其他人员和外界的干扰,得以正常进行。法人的独立财产

是法人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

第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是在申办过程和办学过程中自然取得的,不一定需要另外的附加形式。†民法通则‡第37条明文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据此,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也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在设立民办学校申请时向审批机关履行过的法律程序。这些法程序包括:举办者向审批关提交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据此可知,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在审批过程中取得的。并不以是否将先期投入的财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所改变。也就是说,即使这些财产仍然在举办者的名下,只要他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承诺用来办学并得到批准,学校就对这些财产拥有了‚法人财产权‛。

第三,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财产是否一定要进行财产过户,†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未作要求,反而在第12条中要求在申办报告中‚载明产权‛。此后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都没有作出另外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也没有对法人财产做出其他要求。也就是说,是否过户,并不妨碍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对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宣传讲话‡作出如下解释:‚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地、

自主地支配其校产,即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4、举办者个人的资产与举办者投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相分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并没有改变用于办学的财产的原有所有权。原来属于举办者所有的,当终止办学之后,依然归举办者所有;原来属于国家的财产,依然归国家所有。参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谈到立法原则时说得很明白:‚明晰校产的归属,投入部分归投入者所有。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侵占。‛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财产,也保护了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积极性。如果出资办学必须进行财产过户,很难区分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在改变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区别和界限,可能会影响举办者的积极性。这不是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衷和本意。

三、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办理出资“过户”手续的提出和演进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未能满足一些投资教育的企业家的期待。当时的报纸有许多关于这方面的声音:‚自1982年中国民办教育起步至今, 始终有两把利剑悬在投身民办教育的企业家头上, 令其惶恐不安, 那就是回报和产权这两个敏感而又重要的问题。……而产权问题更成为民营企业家的心病。至今有关涉及民办教育的所有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于投资人的条款, 有关产权的界定含糊不清, 通常的表述是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当学校中止时, 在财务清算后, 投资人只能从中收回原始投入资本金, 而增值部分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其执行。早几年, 中国民办学校有大批是几万、几十万元起家, 经过多年来滚动发展, 形成资产上亿元的规模, 如果按照这套退出机制来执行, 民营企业家很难接受。去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应该说, 这部法规极大地鼓励了民间投资者的热情。然而对于两个关键的主旨问题——回报和产权,

专家普遍认为突破不大。因此专家表示,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虽然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政策环境, 但未来仍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民间资本快速进入这一领域的时机尚未成熟。‛

这种‚不确定因素‛不幸而被言中。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一些省、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法人财产权‛问题都遵循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也没有提出资产过户问题。如:†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基于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有权取得合理回报的原则,该条例还规定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办学结余的民办学校,对未明确出资额的实际举办者,‚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

[2005]25号,2005年4月19日)要求:‚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维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保护办学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提出对于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26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22日):‚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

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1月30日):‚民办学校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12日):‚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和教育总量的增加,†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时的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有的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非正常倒闭,给受教育者和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在政府有关部门看来,加强监管比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和压力更大。于是,要求资产过户作为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应运而生。

最先做出这一规定的是公办教育资源比较充足的上海市和辽宁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政府沪府发

[2005]10号):‚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需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举办者的资产应当与投入学校的资产相分离。‛当时,这个文件关于‚办学出资需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的规定并未引起教育部和全国民办教育界的普遍重视。第二年,†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审批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教发[2006]90号)文件针对本省民办学校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出资办学的资金‚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出资的无形资产也要经价值评估后进行权利变更。并应邀在教育部召开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介绍。紧接着,†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1日)将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必须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2006年是中国民办教育战线很不平常的一年,全国和辽宁省都接二连三的发生一些似乎是出乎政府预料的事情。影响最大的是南洋学校垮台,江西有的民办高校发生风波。规避民办学校风险的必要性一下子凸现出来。但发生风波最为严重的江西省,稍早于†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并没有提出过户的问题。

针对2006年下半年个别民办高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2006年12月21日) 把资产过户作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提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措施。最为重要的是,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作了重申。在这个时候出台的这个文件重申这个要求,其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可以看作是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郑重表态。因为之前,不仅税务部门即使是国家教育部的有些部门和人员,也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25日,财税[2004]39号)就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全国各地民办教育税收的不统一。我在2006年10月帮助沈阳市吉大计算机学校要求沈阳市地税局收回偷税漏税处罚意见书时,就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25日,财税[2004]39号)不是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38条的授权机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制定的,所以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据此向民办学校收税。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进而具体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达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由此可见,过户工作作为一项新的要求,是消除民办高校不稳定因素采取的重要措施。

随后,一些省市区的文件也都提出了过户要求。如: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文件):‚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

重庆市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7月25日):‚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于学校登记设立之日起1年内办理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目前,用地方法规作出‚过户‛规定的只有辽宁、四川两个省。

四、“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

资产过户对于处理民办教育倒闭遗留问题确实非常有力。它的提出除了客观形势的需要,就是法学界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和解释不统一,存有严重分歧。综合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经营权说

根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 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为

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

2. 所有权说

此说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综合权利说

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企业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权利说实质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认为此概念并无必要,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该财产权仅是权利主体不同,其性质、内容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并无区别。此外,综合权利说与所有权说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股权性质与之协调的问题。

4. 怀疑说

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

由上述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可知,†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的法人财产权概念,是基于‚经营权说‛而非‚所有权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璆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所作的说明,清楚无误的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作了说明。并且指出:‚产权明晰,才能调动和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保证民办学校正常运行,降低风险,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未定与发展。‛i 其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财产处理的规定也基于此。其好处是把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作了严格区分。而要求举办者将出资办学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所使用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是倾向于‚所有权说‛。反映出对于‚法人财产权‛内涵的选择上,已经由‚经营权说‛转变为‚所有权说‛。

这一法理上的实质性变化是造成对概念解释产生分歧和管理上出现混乱的原因。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是可以有效避免民办学校垮台时难于理赔带来社会的不安,降低了政府的监管难度。二是抹杀了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界限。三是产生无法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解释的矛盾:既然举办民办学校是一种投资行为,那么,就与办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利润所得就应当归举办者所有,而不是把办学积累作为社会财产;收回成本和取得利益是天经地义的,而不再是基于公益性事业的要不要‚合理回报‛选择。四是增加了出资办学者的压力,降低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热情。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把民办学校推到了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前沿,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

教育领域,后果是民办教育的缓慢前进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成本的巨大增加。

据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调查显示,资产过户‚政策在现实中遇到了很大阻力。45所民办高校中,资产完全没有过户的有11所,占24.4%;而资产完全过户到位的仅为2所,比例为4.4%。学校法人财产占全部资产50%以下的学校有29所,其比例高达64.4%。45所民办高校中,31所高校对于这项政策处于观望阶段,并明确表示‘不理解但无奈’或者干脆表示‘不支持’,表示‘理解并完全支持’的8所学院多数为创办者少量投入,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院校,其资产本身已登记在学校账上,不存在过户的问题。‛

五、《物权法》的权属登记制与非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权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秉承着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历经13年酝酿和广泛讨论,以及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高票通过,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体现了国家立法机构对†物权法‡立法的严谨,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重要一步。

相比于前述对举办者交付民办学校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过户要求的‚条例‛和文件,†物权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显然更高。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来立法而非国务院,更不是国家职能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权力所能决定了得。

而这部†物权法‡所使用的法理基本原则是:非国家所有的不动产的权属是登记制。其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民办学校作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章程的规定。‛ 很明显,†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相互衔接和一致的。可见,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如果属于捐资行为,即是放弃了对投入到学校资产的所有权,应当重新进行产权登记。如果属于投资办学行为,则出资人并没有放弃对用于举办民办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在学校存续期间,将这些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对价给民办学校,来换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权,也就是从政府手中,换取了属于公权力的学校教育权即办学权。这在前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条文和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条文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我所说的‚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其条件在出资办学协议书、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书和办学章程中做出规定和承诺,主要是关于学校终止时的处臵顺序。从这些我们可以得出四点结论:

一是民办学校属于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不动产在学校终止之后,其剩余部分,仍然归举办者所有。如果将其过户到学校名下,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出卖、转让、捐赠等缘由。混淆了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界限,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二是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即使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举办者的办学申请书、投资办学协议书和学校章程,民办学校仍然对其具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也就是说,民办学校能够用这些财产行使自己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在发生赔偿等民事行为时,民办学校可以用这些财产进行赔偿。大连、青岛南洋学校在倒闭时,就是由法院对学校校舍进行拍卖,偿还学生家长交纳的储备金和补发教师工资。

三是‚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是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相关情景,主要是对于因学校责任造成对受教育者、教职工及其他民事主体损失的,给予退还和偿还。民办学校无权在非上述情况之外来处臵学校财产,来给举办者的财产造成损失。当然,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还可以用这些财产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合作办学,但那要经过董事会决定、审批机关批准。也是‚有条件的部分‛权利。

四是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和监管,不应当也无必要在法律之外扩大自己的权利,给民办学校带来增加成本和风险的客观后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力和手段很多,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法定职责完全可以有效防止办学风险。如:1、把好准入关,按照条件、程序进行审批,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办学条件的不准设立;2、民办学校对国家资产、举办者投入资产、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3、对章程、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对招生简章、广告依法审批或备案,严防虚假宣传;5、年检评估制度;6、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必须提取发展基金;7、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等。此外,许多扶持、奖励民办学校发展的措施都是预防办学风险的积极措施,如:1、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人地位;2、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民办学校发展基金,落实奖励政策;3、实行帮助民办学校融资的信贷政策;4、支持和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5、允许民办学校依法进行举办者、董事会、法人、校长等的变更,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等。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齐红深)

广州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医保门诊最高报销

可达95%以上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不仅广州50万公立学校的大学生本月纳入居民医保,此外36万民办学校大学生也同样纳入医保。据悉,居民医保绝不会比之前的公立学校的

公费医疗待遇差,目前已经有高校承诺最高门诊报销比例高达95%以上。

同样享受每人每年100元

据介绍,11月起,广州地区大学生和中职技校生本月全部纳入医保,涉及广州市辖区内大中专学校约200所,其中公立院校约120所,在校学生总人数约86万人,其中公立院校约50万人,而广州近80所民办院校、共计约36万学生也同样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关待遇。 据悉,以往民办学校较少有医疗保障。而居民医保对于大学生来说,无论学生是广州户口还是外地户口;不管这一学校是属于市属、省属还是部属;也不管是民办还是公办,只要是正式学籍的学生,都将统一纳入居民医保,同样享受财政100元/人〃年的居民医保补助。

按照省有关文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民办高校,属普通院校参与举办的,由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负担,其余民办高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而对于众多公立学院的大学生来说,参加居民医保的待遇是否比以前‚公费‛医疗的待遇好呢?据悉,加入居民医保后,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

门诊报销最高可超95%

据了解,以往公立学校的学生医疗经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年60元,包干给院校管理使用。各院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购买住院险加上意外险,学生每年缴纳30元,只能部分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或意外,可以获得最高3万元赔偿。

而居民医保,不仅仅是保障门诊待遇,还有住院医疗待遇,住院方面可以在广州市定点医院范围内任选。起付标准只有在职职工的30%,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分别是150元,300元和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和60%。今年,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封顶线为9万元,今后还有望进一步提高。

此外,居民医保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新模式,由学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90%。据悉,目前已经有高校作出了最高不低于95%的报销比例。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重庆市:公办校借“民办”身份乱收费要严查

一所学校要么公办,要么民办,不能穿着公办的外衣,又按民办学校方式进行高收费。市教委昨日发出通知,对公办学校参与的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公办‛、‚民办‛身份不能清晰的学校,将停止明年秋季招生资格。

近几年,我市一些区县对公办普通中小学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有的将公办中小学转制为社会力量办学,也有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导致‚公办‛‚民办‛难以分辨,一些学校借机进行乱收费。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我市将停止审批一切学校改制。对于已批准的改制学校必须严格做到‚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不能与公办学校混同办学,必须做到‚四独立一分离‛,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从本月起,市教委将加大查处力度,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改制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将取缔公办学校的参与资格。学校由民办学校独立举办,或将学校直接归属参与的公办学校,明确为公办性质。

市教委表示,自今年秋季起,我市拟用两年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为民办学校的,要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将学校的资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公办学校作为民办学校的参与者,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抽调和挪用民办学校的资产。

市教委此番还明确了对改制学校最后清理期限,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能按有关法律法规彻底规范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2010年秋季将停止招生。

(文章来源:重庆晚报)

澳大利亚学校倒闭 殃及千名中国学生

日前,澳大利亚一家大型校园管理集团进入破产管理程序,其旗下5所私立学校被迫关闭。记者9日从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教育处获悉,此次因学校倒闭而失学的各国留学生达3000多人,其中包括1

265名中国留学生。这是近期以来澳接连发生私立学校倒闭之后,又一起波及人数较多的学生被迫失学事件。

澳大利亚副总理兼教育部长朱莉娅・吉拉德6日宣布,澳环球校园管理集团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该教育机构主要提供时装设计、厨艺、酒店管理、语言培训等职业培训,学制从6个月到2年不等。其所属的GCM时装设计学院、莫瑞迪安国际学校、莫瑞迪安国际酒店管理学校、国际设计学校和莫瑞迪安学院因此关闭。这5所私立学校在墨尔本和悉尼均设有多个校区,此次受到牵连的悉尼校区中国学生有510人,墨尔本校区有755人。

根据相关程序,这5所私立学校倒闭后,政府有关机构将接手处理学校关闭的善后事宜,包括安排学生转学、办理退款手续以及延长学生签证有效期等。9日,维多利亚州教育部有关方面在市政厅召集失学学生开会,通告了学校关闭的有关情况,发放了转学申请表格,对失学学生进行安抚,表示将妥善处理后续问题,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10日,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也将召开学生会议通告相关情况。

事件发生后,中国和澳大利亚有关方面进行了频繁接触和沟通。中国驻澳使馆教育参赞王永达9日对记者说,得到消息后,教育处第一时间敦促澳联邦教育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事件涉及的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教育部密切联系,务必妥善安臵每一位中国留学生,确保中国留学生按原计划顺利完成学业,保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王永达表示,澳大利亚是留学大国,海外留学教育目前是澳第三大创收产业,每年创收额不断上升,但也直接导致了澳私立学校良莠不齐,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他建议国内学生赴澳留学前咨询正规留学教育机构,尽量选择公立学校就读。

记者9日在中国使馆教育处了解情况时,澳联邦教育部官员登门接洽,反复强调由于事关学生前途和澳留学市场的声誉,澳方会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将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统一为近期面临考试的学生按原时间安排考试,对一些学生退还部分学费。澳方表示,教育部还计划于今年年底统一对私立学校资质和教学质量进行筛查和整顿。

(来源:新华网 2009,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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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辽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2号甲

电话(传真):024-8689767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出版日期: 2009.11.15 发行方式:免费赠阅 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有关部门、省教育厅领导及有关处室。 发: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各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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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5期(总第7期) 2009年11月 辽宁省民办教育办公室 主办: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 辽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 本 期 要 目 ● 省教育厅首次调阅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并进行通报 ● 省教育厅举办首期民办学校章程培训会 ● 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纪要

●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 ●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举办者出资“过户”问题的法律研究

● 广州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医保门诊最高报销可达● 澳大利亚学校倒闭 殃及千名中国学生 95%以上

目 录

辽宁省教育厅首次调阅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并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章程,近期,省教育厅结合今年开展的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对我省民办学校的办学章程进行了首次调阅,并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省教育厅首次调阅14个市68所学校的办学章程,从调阅的总体情况看,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已将学校章程的管理列入工作日程,规范学校章程的工作已开始步入规范的轨道。但是,各市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学校章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所调阅章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章程没有体现示范文本的要求:文字的表述不清晰或不规范;必要内容存在漏项;结合学校实际的规范内容体现不够充分;个别章程条款内容与法规不符。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学校还不够深入、对规范学校章程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任务依然艰巨。

†通报‡要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市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

首次调阅情况将作为省教育厅今年评选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后省教育厅将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加大对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规范的监督指导力度,以利形成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政府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良性机制。

省教育厅举办首期民办学校章程培训会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章程,落实†省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精

神,8月3日-4日,省教育厅在葫芦岛举办了首期民办学校章程培训,各市 教育局主管民办教育负责同志2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上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任红同志就†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东软信息学院王维坤同志就学校章程制定和实施的探讨与实践作了专题报告;省教育厅领导闫崇民同志就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辽宁省民办教育发展状态的基本估计,为什么要把民办学校章程作为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等方面作了重要讲话。本次培训对提高大家对规范民办学校章程的认识,加深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章程规定,准确把握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增强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指导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省民办教育协会召开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

规委员会会议

2009年10月28——29日,由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主办、盘锦市教育局和盘锦伟业教育集团承办的辽宁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在盘锦市召开。来自省民办教育协会和沈阳、锦州、阜新、辽阳等市的民办教育协会的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和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以及鞍山、抚顺、丹东、铁岭、朝阳、盘锦等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同志共30多人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我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协会组织建设,讨论民办学校自律和维权等有关问题,推动国家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政策的落实和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达到合作、发展、共赢。\

会议由省协会第一副会长郝庆堂和常务副会长孙杰夫主持,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建华、盘锦市教育局局长魏书生到会并讲话。

会议期间,各市协会通报了工作;讨论了‚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和落实民办

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如‚两免一补‛、税收建设用地等法律、政策问题;讨论通过了‚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传达了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会会议精神。

通过交流与讨论,大家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如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如何推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的落实形成了一致意见;对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充满信心。

最后,第一副会长郝庆堂做了会议总结。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李 兴)

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

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纪要

为深化我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讨论研究有关问题,2009年10月28—29日,由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主办、盘锦市教育局和盘锦伟业教育集团承办的辽宁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二次会议暨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会议在盘锦市召开。来自省民办教育协会和沈阳、锦州、阜新、辽阳等市民办教育协会的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和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以及鞍山、抚顺、丹东、铁岭、朝阳和盘锦等市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同志等30多人参加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市民办教育协会近期工作,通报本地区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待遇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讨论修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草案)‡,形成向全体会员单位征求意见稿;讨论、研究省协会拟举办的†民办教育转型期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确定办班的具体安排意见;讨论通过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探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问题,如‚资产过户‛等;研究如何推进公平待遇落实问题,如民办学校的‚两免一补‛、建设用地、公用事业缴费标准及税收优惠等。

会议由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副会长郝庆堂、常务副会长孙杰夫主持。盘锦伟业教育集团董事长杨晓松、盘锦市教育局局长魏书生、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建华参加了会议并先后致词和讲话。

一、教育厅领导充分肯定了我省民办教育协会工作,并分析了民办教育形势

张建华副厅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省民办教育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肯定了省民办教育协会自成立以来做的大量工作,在全省民办学校的自律、维权和特色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由省民办教育协会牵头,成立了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确定了协作会的运行机制,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他希望目前我省已经成立了民办教育协会的八个市再接再厉,继续履行好协会职责;正在筹备成立协会的六个市也应当抓紧工作,把协会尽快成立起来。他要求民办学校靠自律约束自己,按法规政策规范自己。靠这两个环节发挥作用,就能保证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长期发展。这也是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的基本任务。

在讲到当前形势时,他说,现在一方面可以乐观地说,民办教育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必须看到,民办教育某些方面的形势也很严峻。比如民办学校的招生形势就不容乐观,多数民办学校按分配的招生计划指标完不成任务。应当说,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确实有,但空间在哪里,如何去寻求,则需要我们去研究。国家法规政策都体现出要扶持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这是勿慵臵疑的。但到了下面,有的出台规范方面的政策就相对多一些,而着力提升和鼓励发展方面的就少一些,有的地方甚至拿民办学校‚说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些无疑从客观上对民办学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判断和评估形势要克服盲目性,减少随意性,要脚踏实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取得民办学校发展的主动权。

张建华副厅长的讲话体现了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的关怀,使大家感到很亲切,表示绝不辜服领导的殷切希望,做好协会和民办学校的工作,为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会议交流了各市民办教育协会近期工作

沈阳市民办教育协会重点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应对当前流感的严峻形势,市协会配合市教育局,担负起对民办学校防控流感的全面检查指导责任,工作开展得比较到位。二是召开了沈阳市民办初中协作体工作总结会,对2009年中考和招生形势做了全面总结,一致评价沈阳市民办初中的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看到了民办初中发展的前景和动力,增强了信心。三是正在筹备的民办教育年会,将两年一次的评先表奖工作由以往的‚两先一优‛扩大到‚两先两优‛,将 ‚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项分设为‚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凸显了对民办学校优秀校长的表彰。

锦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经过多方努力,解决了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教师职称评定问题。由于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教师流动性大,统一人才代理涉及费用又高,所以这项工作难度很大,一直未开展起来。现在市协会出面协调了市人事、教育等部门,在关键环节达成了一致,并且在民办学校中开展评比竞赛等活动,为这些教师参评创造条件。最近,有46位民办非学历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起参评。市协会还本着服务于民办学校的原则,组织了一期全员法律政策知识培训,并形成培训文件汇编发到受训者手中,现在正准备就民办学校遇到的困惑问题,再举办一期专家讲座,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阜新市民办教育协会经过不懈努力,争取到了在冬季取暖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这个问题在政府管理的范围内已经解决了,属‚热网‛供热的范畴还正在协调中。另外,市协会将在11月份组织以‚劳动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重点是提高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守法意识,强化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切实保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会议讨论了《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提出了修改意见

首先,由省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孙杰夫就†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讨论稿)‡做了解读。

与会人员认为,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对于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表示赞成和支持。大家在讨论中对自律公约的内容和文字一共提出了18条意见和建议。会后将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吸纳合理

的意见,对文件做出修改和完善,再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发布施行。尤其是大家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提出的意见很好,协会将积极同有关方面沟通,争取联合行文,使本公约能对全省民办学校都起到约束作用。

四、会议讨论通过了“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 首先,由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黄元维就‚全省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说明。

与会人员认为,省协会举办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研修班,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者和管理者的素质,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研修班设计的培训内容也符合当前民办学校的需要。各市表示,一定积极响应省民办教育协会的安排部署,并与省民办教育协会通力配合,共同办好研修班。

五、会议通过了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探讨了有关法律政策问题

会议首先讨论通过了‚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

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由15人组成,本次实到会11人。省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该委员会的组成办法,作为协会的工作机构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开展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会议一致通过了该工作规则,并对政策法规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这次会议,重点探讨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问题,研究了如何推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平等待遇,如‚两免一补‛的落实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法律、政策问题。

1、关于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落实和‚资产过户‛问题。 会议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资产过户‛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落实‚法人财产权‛,是民办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不动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即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民办学校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指在民

办学校存续期间,对所有资产享有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权。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充足资金和财产的保证,不允许举办者抽逃资金,任何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这是关系到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就存在风险。

二是实行‚资产过户‛,是落实‚法人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资产过户‛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困难。首先,‚资产过户‛带来的大量税费问题,使民办学校的投资者难以承受;其次,‚资产过户‛政策的推行,使投资者对资产丧失了部分的控制权(即投资人的资产只能在清算时,才有可能得到体现),面临私有财产‚被剥夺‛,不敢再投资了,对民办学校的持续快速发展不利。因此,保证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是否可以通过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制约机制等规章制度得到保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是落实‚法人财产权‛,当前迫切的问题是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归属。有人质疑,硬性规定‚资产过户‛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悖于†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的立法精神。因为投资办学毕竟不能等同于捐资办学。目前,民办学校终止时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归属从法律规定上还不明晰,说法不一,影响了办学投资者的积极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建议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归属。在国家没有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问题之前,‚资产过户‛政策可以缓行,不宜操之过急。

2、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在民办学校落实问题。 首先,就落实的情况来看,我省只有抚顺市的三所民办职高在2008年解决了,其他地方基本上未得到解决。影响这一政策落实的原因很多。一是对有关文件的规定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国务院文件没有把民办教育纳入‚两免一补‛范围,省里发的文件就明确指公办,所以地方就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了;二是这笔经费国家已经给付了60%,到省和市就扣下了,不给民办学校;三是有的地方把这笔钱挪用了,明明有政府给民办学校的委托协议,也不发给经费,借口政府经费紧张相搪塞、推脱。大家一致认为,‚两免一补‛直接受惠的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而不是民办学校;如果因为他们到民办学校去上学,就剥夺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待遇,这是很不公平的。引申开来看是对民办学校的歧视,

‚殃及无辜‛。如果是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两免一补‛将民办学校的学生排除在外,那岂不是政府在制造不平等待遇吗?大家还说,国家统计义务教育学生数字,一直是全口径的,从来没有把民办学校排除在外,国务院文件只是没有区分公办和民公,不能理解为不包括民办;地方文件做这个区分,是对上级文件曲解的结果。另外,把民办学校是否接受政府委托义务教育做为区分的标志也是不合理的。这里有一点儿‚强词夺理‛的味道。因为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客观地讲,都在替政府担担子,是在为政府减轻负担,这应当是公认的事实。难道为群众做实事,替政府解忧愁,反倒应当受到冷遇吗?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逐步实现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承担。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条例‛通篇找不到‚民办‛字样。所以,说到底,这个问题不是给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对民办学校的认识和态度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做出立法解释,或由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

3、关于向民办学校拨付生均经费问题。

与会人员在讨论中指出,†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省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统筹落实全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逐步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义务教育免除的费用、补助所需资金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的规定,也应当适用民办学校。有人介绍说,在我省的黑山县有3个借读的日本籍小学生,他们的义务教育阶段人均公用经费,都是由国家拨付,从国内带过来的。这里只是想说明和借鉴一点,落实公民基本权利是要较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国家拨下来了,究竟在哪一层被截留了呢?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与上一个问题走同样的途径。

4、关于民办学校税收和‚取得合理回报‛问题。

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是每次会议都会涉及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至今没有下文。†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7年了,这个问题是否渉嫌政府不作为?民办学校还在企盼着。而从与会者提供的信息看,我省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也不尽一致。有的市税务部门比较谨慎,要求与教育部门联合发文,向民办学校收税。而教育部门认为,国家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因此拒绝签署意见,所以此事一直拖着,等待国家规定出台;也有的市几年来对非学历民办学校征收营业税等税种,也一直存在争议;最近又有的市税务部门正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调查,拟对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全面收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与会者提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因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是有区别的,但现在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但没有享受到与公办学校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这个区别也一直没有体现出来,这对确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来说,至少是觉得心里不平衡。

关于‚如何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里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的问题是,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什么情况下应当纳税,法律法规规定都不明确,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些疑问。如:扣除的部分是否应当包括学校固定资产折旧费?继续投入到学校办学的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从学校账户中提取回报资金,是否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这是应当认真明确的问题,所以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学校固定资产折旧费纳入税前扣除;对学校发展的持续投入不征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终止前存在于学校的办学结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制定这样宽松的政策,将对民办学校发展起到鼓励和支持的作用。

5、关于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公用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问题。

与会人员反映,†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对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向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索要征地税。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下列权利:……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这项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发生问题的波及面更广,反响也更强烈。所以,大家一致希望,政府应当就此类问题统一下发相关文件,重申对民办学校的系列优惠政策,以期得到真正落实,惠及更多的民办学校,为扶持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大工作力度。

6、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及职教和普教比例落实问题。

民办学校招生有自主权,但每年到招生季节来临之际,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发文件,强调民办学校‚不许考试选拔招生‛等要求。今年沈阳市一改以往对民办学校发禁令、严要求的限制性措施,多了些提倡和放开的政策,得到与会者的赞同。大家反映,现在有一种说法:‚民办学校扰乱了公办学校的招生秩序。‛这是不切实际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待遇平等问题,在政策尺度的把握上为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部领导曾经讲过,职教和普教的比例以4.5与5.5大体相当。但职教招生年年面临严峻形势。有的市普通高中降分录取,在304分以下都收走了。普教招生规模的盲目扩大,严重影响职业学校的招生,从长远看不仅影响到就业,而且会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件事情政府本来是可以控制的,通过合理安排和调整学籍指数就可以解决。所以大家期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真正提上工作日程,加大宣传力度和采取实际控制措施并重,认真加以解决。

7、关于民办学校收费使用票据问题。

有的市反映,市政府出台文件,给进入职业教育的农村困难学生补助80%的学费,由家庭困难学生出据学费收据,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学生的这个‚收据‛不符合要求,因为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发文不允许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要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又必须纳税。所以市里的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就遇到了障碍。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早有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可这个文件一直就没有制定出来。与会人员一致感到,这里反映的只是一个实例,而民办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混乱的情况还远不止于此。其结果必将造成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破坏,给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工作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加大行政作为的力度,地方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再等待中央下文件,按照地方法规的要求,把该办好的事情抓紧办好。

郝庆堂第一副会长做了会议总结,他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一是领导重视。教育厅张建华副厅长专程从沈阳赶来参加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使与会同志深受启发和鼓舞。教育专家、盘锦市教育局局长魏书生亲临会议,并结合自身实际讲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历程,使与会同志得到启示。二是会议内容针对性强。围绕着民办学校的维权和自律进行研讨,抓住了根本。三是会议效率高。虽然会议只有一天时间,但研究讨论的问题很多。大家对†辽宁省民办学校自律公约(草案)‡、全省民办学校可持续发展研修班方案、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公平待遇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同时,他还传达了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会会议精神,通报了会议有关信息,使大家受到了鼓舞和激励。

最后,孙杰夫常务副会长受省民办教育办公室的委托,通报了省教育厅近期民办教育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并对如何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次会议反映的问题,将择其要点,形成书面材料,以不同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关于有的市要求成立宣讲团,宣传解读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问题,省协会将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重申信息化办公问题,从明年1月开始一般不再下发纸

质文件,主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把电子邮箱、QQ 群等现代化手段利用起来,节约办公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强调各协会要重视民办教育科研工作,省民办教育协会和国家民办教育协会都公布了立项课题指南,希望各协会和民办学校积极参加民办教育科研工作。

应大连市民办教育协会的邀请,全省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协作会第三次会议将于明年春天在大连市举行。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11月6日)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09)年会召开

2009年10月19日至20日,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09)年会在湖南省韶山市隆重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榕明、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柳斌、国家教育部部长助理吴德刚、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保以及来自全国各地民办教育战线的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一副会长郝庆堂、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何增强代表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参加了大会。

大会由全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王佐书主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陶西平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致了†为全面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而努力‡的开幕词。会上还宣读了国务委员刘延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的贺信。许嘉璐和张榕明同志分别作了讲话。

大会还向全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优秀论文评选获奖者颁奖,辽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齐红深同志的论文†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举办者出资‚过户‛问题的法律研究‡获奖。

会上,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遴选的代表作了交流发言。辽宁省大连市万达星海人家幼儿园徐宏代表学前教育界作了†八年创业历程 八年快乐人生‡的发言,向大会介绍了万达星海人家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以及办学经验和办学理念:打造高质量的幼儿园,给孩子最好的服务好教育;

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对孩子实行多元化培养;多方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和谐管理团队;永久珍惜家长认可,用感恩的心回报社会。徐宏的发言获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大会决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10)年会将在云南举行。

(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10月29日政策法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法规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策法规委员会是民办教育协会开展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研讨、学习宣传、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学习和研究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掌握法律政策要点;

2、关注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热点问题,适时组织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帮助民办学校正确理解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了解民办教育行业和民办学校遇到的政策法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主管机关和有关方面反映,寻求解决的渠道和办法;

4、接受民办学校政策法规方面咨询,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5、对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监督和自律进行调研,并向协会提出工作建议;

6.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政策法规委员会由具有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研究能力、协会会员中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任期与协会换届同步,委员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 人。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坚持会议集中议事和个别沟通相结合的原则,以举办专业讲座、论坛或沙龙等形式做为集中活动的载体,以人大、政协会议等为沟通渠道,以†辽宁民办教育‡简报和辽宁民办教育网为主要宣传煤体,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政策法规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活动。

(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和举办者出资“过户”问题的法律研究

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含义应当如何理解?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将投入到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近两年来在民办教育实践者、研究者和管理者中颇多不同见解。我们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法通则‡†物权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对这一民办教育产权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从五个方面加以探讨,希望理解和尊重法律文义与法律精神,区分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界限,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解释和资产管理要求回归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本意上来。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和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是将‚法人财产‛概念首次引进民办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

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解释,†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产权界定依据有四条:

第一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比如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理论、所有制和所有权理论,我国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权与经营者管理权相分离、国有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等基本理论,都是正确处理和界定民办教育机构资产归属的基本依据。

第二是‚以国家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宪法‡、†民法通则‡、†捐赠法‡†教育法‡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产权界定的法规,如†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作为产权界定的基本依据。

第三是以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为依据。不仅是为了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也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民办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和界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产权界定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3、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5、对国有资产价值量界定遵循简便易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规定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设立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但是,民办学校是以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教学活动的,经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后,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就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在法律界颇有争议的概念,将在下文专门探讨。此处只围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原文,对其立法的本意进行理解。

第一,确立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是为了保证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不受举办者及其他人员和外界的干扰,得以正常进行。法人的独立财产

是法人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财产为基础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财产为对价从别人那里取得财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付其债务。

第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是在申办过程和办学过程中自然取得的,不一定需要另外的附加形式。†民法通则‡第37条明文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民法渊源。据此,民办学校从作为法人起,就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也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在设立民办学校申请时向审批机关履行过的法律程序。这些法程序包括:举办者向审批关提交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据此可知,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是在审批过程中取得的。并不以是否将先期投入的财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所改变。也就是说,即使这些财产仍然在举办者的名下,只要他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承诺用来办学并得到批准,学校就对这些财产拥有了‚法人财产权‛。

第三,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财产是否一定要进行财产过户,†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仅未作要求,反而在第12条中要求在申办报告中‚载明产权‛。此后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都没有作出另外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也没有对法人财产做出其他要求。也就是说,是否过户,并不妨碍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对此,†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宣传讲话‡作出如下解释:‚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的法律涵义: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独立地、

自主地支配其校产,即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4、举办者个人的资产与举办者投入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相分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并没有改变用于办学的财产的原有所有权。原来属于举办者所有的,当终止办学之后,依然归举办者所有;原来属于国家的财产,依然归国家所有。参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谈到立法原则时说得很明白:‚明晰校产的归属,投入部分归投入者所有。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侵占。‛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个人、集体和国家的财产,也保护了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积极性。如果出资办学必须进行财产过户,很难区分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在改变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区别和界限,可能会影响举办者的积极性。这不是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衷和本意。

三、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办理出资“过户”手续的提出和演进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未能满足一些投资教育的企业家的期待。当时的报纸有许多关于这方面的声音:‚自1982年中国民办教育起步至今, 始终有两把利剑悬在投身民办教育的企业家头上, 令其惶恐不安, 那就是回报和产权这两个敏感而又重要的问题。……而产权问题更成为民营企业家的心病。至今有关涉及民办教育的所有法律法规中, 没有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于投资人的条款, 有关产权的界定含糊不清, 通常的表述是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当学校中止时, 在财务清算后, 投资人只能从中收回原始投入资本金, 而增值部分由相关行政部门对其执行。早几年, 中国民办学校有大批是几万、几十万元起家, 经过多年来滚动发展, 形成资产上亿元的规模, 如果按照这套退出机制来执行, 民营企业家很难接受。去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应该说, 这部法规极大地鼓励了民间投资者的热情。然而对于两个关键的主旨问题——回报和产权,

专家普遍认为突破不大。因此专家表示, 中国民办教育发展虽然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政策环境, 但未来仍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民间资本快速进入这一领域的时机尚未成熟。‛

这种‚不确定因素‛不幸而被言中。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一些省、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法人财产权‛问题都遵循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也没有提出资产过户问题。如:†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基于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有权取得合理回报的原则,该条例还规定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办学结余的民办学校,对未明确出资额的实际举办者,‚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

[2005]25号,2005年4月19日)要求:‚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维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保护办学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提出对于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26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22日):‚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

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1月30日):‚民办学校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校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12日):‚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和教育总量的增加,†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时的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有的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非正常倒闭,给受教育者和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在政府有关部门看来,加强监管比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和压力更大。于是,要求资产过户作为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应运而生。

最先做出这一规定的是公办教育资源比较充足的上海市和辽宁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政府沪府发

[2005]10号):‚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需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举办者的资产应当与投入学校的资产相分离。‛当时,这个文件关于‚办学出资需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的规定并未引起教育部和全国民办教育界的普遍重视。第二年,†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审批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教发[2006]90号)文件针对本省民办学校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出资办学的资金‚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出资的无形资产也要经价值评估后进行权利变更。并应邀在教育部召开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座谈会上作了介绍。紧接着,†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1日)将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必须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2006年是中国民办教育战线很不平常的一年,全国和辽宁省都接二连三的发生一些似乎是出乎政府预料的事情。影响最大的是南洋学校垮台,江西有的民办高校发生风波。规避民办学校风险的必要性一下子凸现出来。但发生风波最为严重的江西省,稍早于†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并没有提出过户的问题。

针对2006年下半年个别民办高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2006年12月21日) 把资产过户作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提出:‚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措施。最为重要的是,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作了重申。在这个时候出台的这个文件重申这个要求,其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可以看作是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郑重表态。因为之前,不仅税务部门即使是国家教育部的有些部门和人员,也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25日,财税[2004]39号)就是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全国各地民办教育税收的不统一。我在2006年10月帮助沈阳市吉大计算机学校要求沈阳市地税局收回偷税漏税处罚意见书时,就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25日,财税[2004]39号)不是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38条的授权机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制定的,所以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据此向民办学校收税。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进而具体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达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由此可见,过户工作作为一项新的要求,是消除民办高校不稳定因素采取的重要措施。

随后,一些省市区的文件也都提出了过户要求。如: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文件):‚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

重庆市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7月25日):‚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于学校登记设立之日起1年内办理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目前,用地方法规作出‚过户‛规定的只有辽宁、四川两个省。

四、“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

资产过户对于处理民办教育倒闭遗留问题确实非常有力。它的提出除了客观形势的需要,就是法学界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和解释不统一,存有严重分歧。综合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经营权说

根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 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为

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

2. 所有权说

此说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综合权利说

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企业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综合权利说实质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认为此概念并无必要,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该财产权仅是权利主体不同,其性质、内容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并无区别。此外,综合权利说与所有权说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股权性质与之协调的问题。

4. 怀疑说

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

由上述法人财产权概念辨析可知,†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的法人财产权概念,是基于‚经营权说‛而非‚所有权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璆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所作的说明,清楚无误的对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作了说明。并且指出:‚产权明晰,才能调动和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保证民办学校正常运行,降低风险,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未定与发展。‛i 其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财产处理的规定也基于此。其好处是把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作了严格区分。而要求举办者将出资办学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所使用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是倾向于‚所有权说‛。反映出对于‚法人财产权‛内涵的选择上,已经由‚经营权说‛转变为‚所有权说‛。

这一法理上的实质性变化是造成对概念解释产生分歧和管理上出现混乱的原因。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是可以有效避免民办学校垮台时难于理赔带来社会的不安,降低了政府的监管难度。二是抹杀了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界限。三是产生无法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解释的矛盾:既然举办民办学校是一种投资行为,那么,就与办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利润所得就应当归举办者所有,而不是把办学积累作为社会财产;收回成本和取得利益是天经地义的,而不再是基于公益性事业的要不要‚合理回报‛选择。四是增加了出资办学者的压力,降低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热情。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把民办学校推到了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前沿,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

教育领域,后果是民办教育的缓慢前进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成本的巨大增加。

据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调查显示,资产过户‚政策在现实中遇到了很大阻力。45所民办高校中,资产完全没有过户的有11所,占24.4%;而资产完全过户到位的仅为2所,比例为4.4%。学校法人财产占全部资产50%以下的学校有29所,其比例高达64.4%。45所民办高校中,31所高校对于这项政策处于观望阶段,并明确表示‘不理解但无奈’或者干脆表示‘不支持’,表示‘理解并完全支持’的8所学院多数为创办者少量投入,长期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院校,其资产本身已登记在学校账上,不存在过户的问题。‛

五、《物权法》的权属登记制与非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权利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秉承着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历经13年酝酿和广泛讨论,以及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高票通过,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体现了国家立法机构对†物权法‡立法的严谨,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重要一步。

相比于前述对举办者交付民办学校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过户要求的‚条例‛和文件,†物权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显然更高。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来立法而非国务院,更不是国家职能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权力所能决定了得。

而这部†物权法‡所使用的法理基本原则是:非国家所有的不动产的权属是登记制。其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民办学校作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章程的规定。‛ 很明显,†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相互衔接和一致的。可见,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如果属于捐资行为,即是放弃了对投入到学校资产的所有权,应当重新进行产权登记。如果属于投资办学行为,则出资人并没有放弃对用于举办民办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在学校存续期间,将这些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对价给民办学校,来换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权,也就是从政府手中,换取了属于公权力的学校教育权即办学权。这在前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条文和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条文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我所说的‚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其条件在出资办学协议书、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书和办学章程中做出规定和承诺,主要是关于学校终止时的处臵顺序。从这些我们可以得出四点结论:

一是民办学校属于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不动产在学校终止之后,其剩余部分,仍然归举办者所有。如果将其过户到学校名下,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出卖、转让、捐赠等缘由。混淆了出资办学与捐资办学的界限,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二是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即使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举办者的办学申请书、投资办学协议书和学校章程,民办学校仍然对其具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也就是说,民办学校能够用这些财产行使自己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在发生赔偿等民事行为时,民办学校可以用这些财产进行赔偿。大连、青岛南洋学校在倒闭时,就是由法院对学校校舍进行拍卖,偿还学生家长交纳的储备金和补发教师工资。

三是‚有条件的部分处臵权‛是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相关情景,主要是对于因学校责任造成对受教育者、教职工及其他民事主体损失的,给予退还和偿还。民办学校无权在非上述情况之外来处臵学校财产,来给举办者的财产造成损失。当然,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还可以用这些财产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合作办学,但那要经过董事会决定、审批机关批准。也是‚有条件的部分‛权利。

四是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引导和监管,不应当也无必要在法律之外扩大自己的权利,给民办学校带来增加成本和风险的客观后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力和手段很多,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法定职责完全可以有效防止办学风险。如:1、把好准入关,按照条件、程序进行审批,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办学条件的不准设立;2、民办学校对国家资产、举办者投入资产、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3、对章程、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对招生简章、广告依法审批或备案,严防虚假宣传;5、年检评估制度;6、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必须提取发展基金;7、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等。此外,许多扶持、奖励民办学校发展的措施都是预防办学风险的积极措施,如:1、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人地位;2、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民办学校发展基金,落实奖励政策;3、实行帮助民办学校融资的信贷政策;4、支持和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5、允许民办学校依法进行举办者、董事会、法人、校长等的变更,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等。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齐红深)

广州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医保门诊最高报销

可达95%以上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不仅广州50万公立学校的大学生本月纳入居民医保,此外36万民办学校大学生也同样纳入医保。据悉,居民医保绝不会比之前的公立学校的

公费医疗待遇差,目前已经有高校承诺最高门诊报销比例高达95%以上。

同样享受每人每年100元

据介绍,11月起,广州地区大学生和中职技校生本月全部纳入医保,涉及广州市辖区内大中专学校约200所,其中公立院校约120所,在校学生总人数约86万人,其中公立院校约50万人,而广州近80所民办院校、共计约36万学生也同样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关待遇。 据悉,以往民办学校较少有医疗保障。而居民医保对于大学生来说,无论学生是广州户口还是外地户口;不管这一学校是属于市属、省属还是部属;也不管是民办还是公办,只要是正式学籍的学生,都将统一纳入居民医保,同样享受财政100元/人〃年的居民医保补助。

按照省有关文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民办高校,属普通院校参与举办的,由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负担,其余民办高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而对于众多公立学院的大学生来说,参加居民医保的待遇是否比以前‚公费‛医疗的待遇好呢?据悉,加入居民医保后,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

门诊报销最高可超95%

据了解,以往公立学校的学生医疗经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年60元,包干给院校管理使用。各院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购买住院险加上意外险,学生每年缴纳30元,只能部分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或意外,可以获得最高3万元赔偿。

而居民医保,不仅仅是保障门诊待遇,还有住院医疗待遇,住院方面可以在广州市定点医院范围内任选。起付标准只有在职职工的30%,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分别是150元,300元和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和60%。今年,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封顶线为9万元,今后还有望进一步提高。

此外,居民医保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新模式,由学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90%。据悉,目前已经有高校作出了最高不低于95%的报销比例。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重庆市:公办校借“民办”身份乱收费要严查

一所学校要么公办,要么民办,不能穿着公办的外衣,又按民办学校方式进行高收费。市教委昨日发出通知,对公办学校参与的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公办‛、‚民办‛身份不能清晰的学校,将停止明年秋季招生资格。

近几年,我市一些区县对公办普通中小学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有的将公办中小学转制为社会力量办学,也有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导致‚公办‛‚民办‛难以分辨,一些学校借机进行乱收费。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我市将停止审批一切学校改制。对于已批准的改制学校必须严格做到‚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不能与公办学校混同办学,必须做到‚四独立一分离‛,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

从本月起,市教委将加大查处力度,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改制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学校,将取缔公办学校的参与资格。学校由民办学校独立举办,或将学校直接归属参与的公办学校,明确为公办性质。

市教委表示,自今年秋季起,我市拟用两年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为民办学校的,要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将学校的资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公办学校作为民办学校的参与者,可依法取得合理回报,但不得抽调和挪用民办学校的资产。

市教委此番还明确了对改制学校最后清理期限,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能按有关法律法规彻底规范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2010年秋季将停止招生。

(文章来源:重庆晚报)

澳大利亚学校倒闭 殃及千名中国学生

日前,澳大利亚一家大型校园管理集团进入破产管理程序,其旗下5所私立学校被迫关闭。记者9日从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教育处获悉,此次因学校倒闭而失学的各国留学生达3000多人,其中包括1

265名中国留学生。这是近期以来澳接连发生私立学校倒闭之后,又一起波及人数较多的学生被迫失学事件。

澳大利亚副总理兼教育部长朱莉娅・吉拉德6日宣布,澳环球校园管理集团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该教育机构主要提供时装设计、厨艺、酒店管理、语言培训等职业培训,学制从6个月到2年不等。其所属的GCM时装设计学院、莫瑞迪安国际学校、莫瑞迪安国际酒店管理学校、国际设计学校和莫瑞迪安学院因此关闭。这5所私立学校在墨尔本和悉尼均设有多个校区,此次受到牵连的悉尼校区中国学生有510人,墨尔本校区有755人。

根据相关程序,这5所私立学校倒闭后,政府有关机构将接手处理学校关闭的善后事宜,包括安排学生转学、办理退款手续以及延长学生签证有效期等。9日,维多利亚州教育部有关方面在市政厅召集失学学生开会,通告了学校关闭的有关情况,发放了转学申请表格,对失学学生进行安抚,表示将妥善处理后续问题,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10日,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也将召开学生会议通告相关情况。

事件发生后,中国和澳大利亚有关方面进行了频繁接触和沟通。中国驻澳使馆教育参赞王永达9日对记者说,得到消息后,教育处第一时间敦促澳联邦教育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事件涉及的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教育部密切联系,务必妥善安臵每一位中国留学生,确保中国留学生按原计划顺利完成学业,保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王永达表示,澳大利亚是留学大国,海外留学教育目前是澳第三大创收产业,每年创收额不断上升,但也直接导致了澳私立学校良莠不齐,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他建议国内学生赴澳留学前咨询正规留学教育机构,尽量选择公立学校就读。

记者9日在中国使馆教育处了解情况时,澳联邦教育部官员登门接洽,反复强调由于事关学生前途和澳留学市场的声誉,澳方会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将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统一为近期面临考试的学生按原时间安排考试,对一些学生退还部分学费。澳方表示,教育部还计划于今年年底统一对私立学校资质和教学质量进行筛查和整顿。

(来源:新华网 2009,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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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辽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2号甲

电话(传真):024-8689767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出版日期: 2009.11.15 发行方式:免费赠阅 送: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各有关部门、省教育厅领导及有关处室。 发: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各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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